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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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广府办发〔2007〕1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广元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四日




广元市优待老年人规定



优待老年人,积极为老年人提供各种形式的优待和优先、优惠服务,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老年人为60周岁以上的公民。身份证或《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是确认老年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二、老年人进入本市辖区内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门票实行免费;老年人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实行门票收费管理的文化宫、博物馆、纪念馆、美术展览馆等处,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门票实行半价优惠,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三、老年人进入本市辖区内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已建成的实行门票收费管理的风景旅游区、文物保护单位、名胜古迹等处参观旅游,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实行门票全免。
  四、老年人到本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即市、县区直属医院,乡镇卫生院)治病,应优先挂号、就诊、化验、检查、取药、缴费、住院。60周岁至69周岁的老年人门诊挂号费应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门诊挂号费全免。各级医院、疗养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有条件的地方可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服务。
  五、老年人进入收费公共厕所,免收入厕费。
  六、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售票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购票的标志”,让老年人优先购票、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长途汽车客运站、火车站候车室应设老年人候车专座。市内公共交通汽车要设置老年人专座。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交通汽车,在城区内,60周岁至69周岁的实行半价优惠;70周岁以上的实行车票全免。
  七、各类服务行业根据行业特点要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在营业场所优先为老年人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电话预约、分片包干、上门服务等措施,满足老年人的特殊生活需求,并免收或从优收取服务费。
  八、提供养老优待,尽量减轻老年人的经济负担,改善养老条件。贫困老年人要按规定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劳、筹资任务;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金,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市、县区卫生主管部门每年应组织医护人员为本辖区百岁以上老年人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城乡贫困家庭老年人和享受低保的老年人去世,享受丧葬、殡仪服务费用减免。
  九、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免费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机关办理抚养、助养、赡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时,可根据老年人经济状况按规定适当减免公证费。
十、已建、在建和即将建设的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在拍卖、租赁、承包时,都应将老年人优待条款列入其中,确保老年人有关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各级政府要按照本规定,认真组织落实,还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设立更多、更优惠的优待项目,切实关心照顾老年人。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在服务窗口的显著位置设置优待老年人的标志;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日常工作,负责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并负责做好本地老年人优待证的统一发放工作,要以物价部门从低核定的工本费,按自愿原则向老年人发放。
十二、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都可按自愿原则,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市、县区老龄委办理《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
  十三、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放的《四川省老年人优待证》继续使用,效力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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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广播电影电视部


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广播影视部

一、为保护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出版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出版单位)的正当权益,繁荣和发展音像出版事业,征得国家版权局同意,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二、广播电影电视部受国家版权局的委托,负责全国的音像出版物版权管理工作。
三、本暂行条例所称:
音像出版物,是指录有经过创作、表演的音响或(和)图像,以商品形式销售的唱片、音带、像带和视盘;
音像出版单位,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2〕154号文件)履行申报程序并经批准的出版单位;
复录生产单位,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发〔1982〕154号文件)履行申报程序并经批准的出版单位。
四、音像出版物作为一个整体,其版权归出版单位所有。保护期限为25年,自音像出版物首次发行或录制之年的年底起计算。各音像出版单位应在其出版物上标明“版权所有”字样及出版单位名称和出版年份,未经出版单位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商业性翻录。
五、音像出版单位必须尊重并维护所录制作品的作者和表演者的正当权益:
1.凡录制已经公开发表的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和根据已经发表的文字教材,音像出版单位可不征得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的同意,但出版时必须注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并向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支付报酬。如需对作品改编,则应征得原作品的版权所有者书面同意,出版时除改编者署名外,仍应署原作者姓名。
凡录制已发表的音乐、戏剧、舞蹈作品和文字教材以外的作品,须取得作者或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
有关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版权按文化部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解释。
2.音像出版单位必须与所录制作品的表演者签订合同或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关署名、经济报酬、出版时间、所录节目使用期限,可否转让以及违约责任等项,在合同或协议中均须有明确的规定,但主要表演者必须署名。主要表演者在合同规定期间内不得以同一种表演方式为另外的音像出版单位录制同一节目。
六、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收购非出版单位制作的音像资料和个人保存的音像资料,但出版时必须征得音像资料版权所有者的同意,必须征求被录制作品的主要表演者或其合法继承人的同意。出版时应注明原录制单位名称和作者、主要表演者姓名。
七、音像出版单位之间可以互相转让音像出版物的版权,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给复录生产单位或其他非出版单位。转让的合同或协议,双方应及时抄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八、音像出版单位与外商的合作出版和版权贸易(包括出口、引进和合作录制),均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
九、音像出版物版权受到侵犯时,音像出版单位、作者、表演者有权提请广播电影电视部调查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处理办法包括: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活动,责令公开道歉,责令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没收其侵权所得,没收其侵权出版物,取消其出版或复录生产权利。
十、本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十一、国家公布并实施版权法以后,本暂行条例的规定,凡与版权法相抵触的,以版权法为准。
十二、本暂行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生效。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7〕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改善居民住房供应结构,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政府组织、统一规划、市场运作、保本微利、限价销售、规范管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财政局、地税局、物价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金融机构各司其职,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计划和建设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物价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发改委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部门结合城市建设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等因素提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方案,并报市政府确定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市区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
根据需求,每年在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安排建设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屋。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预先合理确定销售价格的前提下,采用“招、拍、挂”的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房管局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择优选择开发单位。
  第八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材料供应、物业管理均实行公开招投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项目竣工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十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市财政部门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所征收营业税70%的比例同额拨付相应资金给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并纳入城市住房解困基金。
  第十一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指定银行设立项目专户,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可下浮10%。
市区各商业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政策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四章 供应和管理
  第十二条市区城镇居民(不含乡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
  1持有2003年发放的《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证》的家庭;
  2符合市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
  3城市建设拆迁项目中夫妇双方至少有一方具有市区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440元(以当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的最低工资保障线为准)、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的被拆迁人;
  4市区仅有一处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低于15万元的家庭。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中的无自有住房是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未购买过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位商品房(拆迁定销房),未领取过单位发放的购房补贴和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和未享受单位资助购建住房的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有住房的,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退出租住的公房。
  第十四条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调查登记、核实认定和社会公示后,由市房产管理局发给《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经认定,符合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保本微利为原则,按照《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价服\[2002\]4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依据相关政策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证加盖 "经济适用住房"印章,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证加盖"划拨土地"印章。
  第十八条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上市出售时不再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与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补交土地出让金,纳入城市住房解困基金,专项用于市区住房保障。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市审计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市有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房人按市场价补交购房款,并责成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管理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在购买普通商品房时,可继续执行《盐城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补贴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物价局、人民银行盐城中心支行负责解释,自办法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适合辖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