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业经1999年7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义初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上街区除外)范围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契税,并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契证。
第三条 郑州市契税征收机关负责市区范围内契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市土地管理和房产管理部门协助市契税征收机关做好契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纳税人依法缴纳契税后,市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颁发契证。
契证是纳税人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
第五条 纳税人应持契证和其他材料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未出具契证的,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转移已取得使用权证书的土地和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转让方应向市契税征收机关交回原契证或完税凭证,由市契税征收机关注销;部分转移的,在原契证或完税凭证上注明转移部分。
从本市开征契税之日起,转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时,未依法缴纳契税的,应依法向市契税征收机关补缴契税及滞纳金。
第七条 符合契税减征、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经市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后,颁发盖有减征、免征印章的契证。
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土地、房屋用途,不再符合减征、免征条件的,应当交回原契证,由市契税征收机关注销。市契税征收机关在纳税人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后,颁发新的契证。
第八条 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因所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无法履行,申请退税的,经市契税征收机关审核批准,准予退税。纳税人应交回契证,由市契税征收机关注销。
第九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买卖契证。
契证遗失、灭失的,纳税人可持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市契税征收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条 市契税征收机关有权对契税征收、契证的办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向市契税征收机关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办理契证的,由市契税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补办契证,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伪造、涂改、转借、买卖契证的,由市契税征收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契税征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县(市)、上街区契证的颁发和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纳税人要求将完税凭证换发为契证,市契税征收机关应予以换发。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鄂财农发[2007]13号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农垦局、各国有农场:
现将《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农垦事业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
附件:
湖北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农垦现代农业建设步伐,加强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专门用于农垦系统现代农业建设,以项目形式投入并实施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省财政从2007年开始每年安排2000万元,以后年度随省级财力的增强而增加。市、县两级财政每年也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农场改革加快国有农场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79号)规定,安排农垦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农垦企业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对象:由省政府确定或省农垦主管部门商省财政部门确定的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农场。
第五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范围:
1、优势、特色产业基地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优质粮棉产业基地建设、名特优水产繁养基地建设、畜禽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生态农业及有机农业基地建设等;
2、农业科技推广与应用示范项目。重点支持良种良法引进与推广、新技术展示园区建设等;
3、农业机械化建设项目。重点支持主要农作物农机装备更新、工厂化养殖机械更新、精准农业设施配套与更新等;
4、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项目。重点支持引进开发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适销对路的精深加工产品,建立市场型、科技型和效益型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 机构、人员经费;
2、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
3、 弥补企业亏损;
4、 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项目;
5、 其他与本办法第五条使用范围不符的支出。
第七条项目申报。现代农业建设示范农场建设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项目均可按财务隶属关系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农垦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本项资金。本年度申报下年度的建设项目。
项目所在地财政、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垦企业编制现代农业建设项目申报文本。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属性、项目承担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包括项目由来、市场需求、资源交通条件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地点和范围、实施内容、实施步骤、组织落实、预期目标等。
(四)项目效益分析,包括成本效益、财务效益、国民经济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农工增收和吸纳就业能力等)。
(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财政投入预算、项目单位投入、银行贷款和社会资金投入情况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内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省财政厅报送下一年度项目文本。
第八条项目审批。省农垦事业管理局组织咨询评审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对中选项目,商省财政厅后下达批复文件,并列入下一年度的部门预算。未中选项目转入以后年度的备选项目。
第九条项目所在地农垦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申报内容进行项目建设工作。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建设成果及主要做法和经验等情况,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局反馈上述信息。
第十条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制订具体管理办法,推进项目资金的报帐制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安全、有效。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建设专项资金应本着规范、科学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资金。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可以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责任方是项目建设单位的,三年内不再向该单位安排本项资金;责任方是所在地财政部门的,两年内不再向该地安排本项资金。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省财政、省农垦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或验收,编制绩效考评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决算工作,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资金的拨付性质,纳入相应的资产及权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