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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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的通知


池办秘〔2006〕97号

各县、区委,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驻池各单位党委(党组):
 现将修改后的《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及新制订的《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

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为各级党委科学决策和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区委办公室,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及全市党务信息工作者。考核评比项目包括信息工作优胜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及优秀决策信息。
第三条市委办公室信息科每月对各县、区委办公室,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条年度考核评比采取计分的办法,原则上按年终信息采用累计总分来确定信息工作优胜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年度考核评比表彰由市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评选条件
第六条信息工作优胜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各县、区委办公室和九华山党工委办公室。具体条件是:(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机构、制度健全,信息网络完善且通畅顺达,开展信息工作必需的硬件设备配备齐全且手段较为先进;(2)有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人以上;(3)信息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好;(4)全年未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要信息情况,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的约稿及时上报;(5)全年有6条以上信息被中央办公厅及
省委办公厅的信息刊物单用,或者被中央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信息采用分数累计达到100分(含奖励分数)以上。达到以上诸条要求,并且全年累计总分达到360分的单位(九华山加40分参加评选),均为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并按得分多少评出一等奖2名,其余均为二等奖。
第七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及市直各部门,分为一、二类单位进行考评。
一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经委、市招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人行、市银监局。
二类单位:除一类单位以外的市直其他单位。
评为先进单位的具体条件:(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2)制定信息上报制度,坚持做好上报信息工作;(3)全年未发生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报情况,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的约稿及时上报;(4)一类单位全年至少有一条信息被中办或省委办信息刊物采用。达到以上要求的,按全年累计得分高低一类单位取前6名,二类单位取前2名评为先进单位。
第八条优秀信息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各地、各部门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敏锐;(2)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信息采编、调研能力,所报送的信息在省、市委信息载体上的采用率较高;(3)能够按市委的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且全年未发生迟、漏报紧急重要信息及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约稿不报的情况。
凡获得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和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均可推荐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市委办公室也可视情从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以外的
单位中推荐。此外,凡是被中央办公厅信息刊物《每日汇报》(包括《转报》、《专报》)、省委办公厅信息刊物《安徽工作交流》单篇采用的信
息,其撰写人即可评为信息先进工作者。
第九条优秀决策信息评选条件:全年被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室信息刊物单篇采用,对省市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
省市领导在省办和市办信息刊物上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受到省委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一致好评的信息。市委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优秀决策信息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条、二等奖4条、三等奖4条。


三、评分标准
第十条评分根据信息刊用载体及采用情况分别计分,具体计分标准为:(1)市委办公室《要情快报》采用的每条计2分;《信息专报》
采用的每条计5分;《信息交流》采用的每条计3分,综合采用的计1分;《池州信息》采用的每条计2分。
(2)省委办公厅《社会动态专报》单用的每条计2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5分;《信息快报》、《信息专报》单用的每条计8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1分;《安徽工作交流》单用的每条计2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2分;《信息交流》单用的每条计4分,综合采用的有关单位各计1分;《转报》采用的每条计2分;《安徽信息》单用的每条计6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1分。以上几种刊物同时采用的,以高分为准,不重复计分。

(3)中央办公厅《每日汇报》(包括《转报》、《专报》)单用的每条计2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5分;《综合与摘报》、《工作情况交流》单用的每条计4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5分。
(4)对及时上报省、市委和经省委办公厅上报中央的高层次、高质量、高效应的信息,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奖励40分;省委领导批示的,每条奖励20分;市委领导批示的,每条奖励10分。
(5)省委办公厅《社会动态专报》、《信息快报》、 《信息专报》、《安徽信息》、《安徽工作交流》单用的,每条按得分奖励;中央办公厅各种信息载体单用的,每条按得分奖励。
(6)对优秀决策信息,除给予相应奖励外,一等奖每条加20分;二等奖每条加15分,三等奖每条加10分。
(7)凡及时完成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的约稿的,每条奖励5分;超时完成的不计分;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约稿无故不完成的,每次倒扣20分。
(8)凡发生紧急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报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每次扣30分;
所报信息内容严重失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次扣30分。


四、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次,由市委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组织,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委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考核与评分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按标准进行评选。首先考核是否符合评选资格,然后按年终信息采用通报的累计总分确定。
第十三条所有中央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均以市委信息采用通报的条目为准;领导批示只限在市委办公室《要情快报》、《信息
专报》、《信息交流》上采用的信息和市委办公室信息科上报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的信息上的批示,在其它刊物上的批示不计分。
第十四条如全年两次出现紧急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报的情况,或两次出现无故不完成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约稿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胜单位资格。


五、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对评选出的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及优秀信息工作者,以市委办公室的名义表彰;优秀决策信息由市委办公室发给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市委办公室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胜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以及优秀决策信息的撰稿人;同时,对长期不报送党务信息以及迟报、漏报、瞒报、越报各类紧急重要信息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


一、评选名称
以市委办公室名义组织评选全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或由市委办公室联系赞助单位共同举办,并以赞助单位名称的简称或注
册商标冠名,如“某某杯”全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
二、评选时间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三、评选对象
评选稿件为当年刊用于市委办公室各主要信息刊物以及被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
四、评选标准
1、评选入围的信息包括动态、调研、反映、建议、要求、综合等各个类别。
2、评选入围的信息必须体现真实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及时性原则。
3、评选入围的信息应当围绕省委和市委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以及省委、市委关注的重点、群众反映的热点、社会发展的难点报送,所报信息能够引起省、市委领导的关注,对领导决策能够起到较好的参考性,所提意见、建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评选数目
全年评选的优秀决策信息数额不超过10条,一般为一等奖2条,二等奖4条,三等奖4条。
六、评选程序
信息科从全年所编发的信息中认真筛选,从中提供参选信息(包括信息条目和原稿)。评委接到参选信息后,投票选出获奖信息。评选结果在《信息交流》上公布。
七、评委组成
由市委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及信息科工作人员、各县(区)委办公室及九华山党工委办公室信息科长、市直有关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
八、评选奖励对获奖信息,根据《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一等奖每条加20分;二等奖每条加15分,三等奖每条10分,并对优秀决策信息的撰稿人予以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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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0〕10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
  为加强中央部门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制度,财政部制定了《中央部门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教育收费(以下简称教育收费)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及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按规定执收的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教育收费,包括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中央党校收取的函授学院办学收费、研究生收费、短期培训进修费等。
  第三条 财政部原则上为每个执收单位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该账户用于收缴教育收费,实行日终零余额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除用于扣划缴款人银行卡缴款的银行账户需要保留的外,各执收单位开设的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撤销,并将收入过渡性存款账户内的资金划入财政部为其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同时,应按照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驻执收单位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第五条 教育收费收缴采取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各执收单位教育收费具体收缴方式,由财政部按照方便缴款、满足管理需要、利于收缴信息匹配的原则,在对中央部门实施收入收缴改革的相关文件中确定。
  第六条 直接缴库流程:执收单位按规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三联在规定期限内到该单位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开户行)缴款,执收单位收到缴款人或代理银行退还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确认缴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
  第七条 集中汇缴分为按日集中汇缴和按旬、按月集中汇缴。
  按日集中汇缴流程:执收单位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每日将所收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第一至三联到开户行缴款。当日来不及上缴的,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上午办理完缴款手续。
  按旬、按月集中汇缴流程:执收单位使用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或中央高校专用收费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按旬(即每月5日、15日、25日,节假日顺延)或按月(每月终了前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根据收费项目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持第一至三联到开户行缴款。
  执收单位应在每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户行营业终了前,将当年集中汇缴的所有应缴款项扫数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 开户行收到款项后,应立即办理相关业务,将资金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九条 开户行应在当日营业终了前将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自动汇划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条 开户行按日向其代理的执收单位反馈教育收费收缴明细信息,并将明细收入信息按照规定的数据格式传送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负责核对资金和信息。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按规定向财政部和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反馈教育收费收缴信息。
  第十一条 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应上缴中央财政的教育收费按规定及时缴入相应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第十二条 财政部与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中央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按规定定期对账。
  第十三条 教育收费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根据部门预算、教育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和用款申请,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核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中央单位教育收费收缴管理暂行办法.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1/001e3741a2cc0e1cc85e01.doc

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5〕27号





印发《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八日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

荣誉称号评审办法(试行)



潮州市工艺美术 ( 特级 ) 大师荣誉称号

评审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共潮州市委、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潮发[2004]41号),创新人才评价机制,表彰我市工艺美术人员作出的突出贡献,弘扬潮州传统文化,促进我市传统产业和特色经济的繁荣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从事工艺美术行业(包括陶瓷、雕塑、金属工艺、首饰、漆器、抽纱刺绣、纺织服装、玩具、花画、服装、装饰、民间美术、民族乐器、装饰设计、金属工艺、彩扎工艺、编织工艺等)工艺美术的制作、设计和研究中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工艺美术人员荣誉称号的评审和授予。

第三条   第三条 荣誉称号分为:“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和“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下称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二个等级。

第三条

  第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建工艺美术专家库和确定每个评审年授予荣誉称号的人数,并对经评审通过、拟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的审核。

  市人事局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五条 市经济贸易局在每个评审年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同时对负责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做好公示等与评审活动有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1人1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的票数达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为之通过。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七条 凡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的工艺美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工艺美术从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报“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

  第五八条 取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符合以下条件,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5年以上(含15年)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为同行公认,在省市内外享有较好的声誉;

  (五)对我省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培养有突出贡献;

  (六)获得重大国际专业展览评比二等奖以上(含银奖及相当等次以上,下同)两项,或国家级专业评奖二等奖以上两项,或省级专业评奖一等奖以上两项;

(七)出版著作一部,或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市级专业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撰写在我市有较大影响的论文、经验材料2篇以上。有2件以上作品在国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

第六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10年(含10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资格;

  (二)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较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三)作品风格独特或有超群技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技艺、作品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为同行公认,在市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五)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贡献;

  (六)有2件以上作品在省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第九十条 虽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但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授予。取得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或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十五年(含十五年)以上并具有工艺美术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2、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高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3、作品风格独特或有技艺绝招,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艺、作品方面有突出成就,不仅为同行公认,而且在省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5、对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突出贡献;

  6、在国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申报。

  第七十一条 申报人员不受学历和外语水平的限制。具备以下条件者,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1、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十年(含十年)以上或具有助理工艺美术师以上的任职资格;

  2、有丰富的创作实践经验及较深的艺术造诣和修养;

  3、作品风格独特或有超群技艺,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在技艺、作品方面取得较大成就,不仅为同行公认,而且在市内外享有一定的声誉;

  5、对我市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和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较大贡献;

  6、在省内外重大评选中获奖。

有特殊业绩者,可破格申报。



第三章 评选办法及程序



  第八第十一二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每二35年评审一次,在评审年的441月~至563月份进行。

  第九十二三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一)由申报人所在市,县、(区)或市直的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或也可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直接推荐,连同并整理申报材料于当评审年的3月1日~341月31日前报送至市经济贸易局“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经济贸易局在41月10日将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名单向社会公示1530天;



(二)  2、(二)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申报材料整理报送评审委员会;

  3、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委员会将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向社会公示15天;

(四)  4、(三)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情况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5、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6、(五四)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审定结果,授予相应人员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或“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四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反映推荐对象申报人艺术造诣、成果的综合材料;

(二)填写《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推荐表》;

(三)个人学历、职称、获奖作品、发表论文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近期2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反映最高技艺水平的代表作品(如作品体积太大,不便运送或者由贵重物品制成的,可提供能反映相应的能显示出作品效果的彩色照片或光盘)。

  第十四五条 所申报材料中的综合材料应载明以下内容:

(1一)个人简历;

(2二)主要艺术成果;

(3三)技艺特点;

(4四)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六条 上述申报材料,除报送的不同类型的实物代表作品不得少于可呈报两2件(含两件)以上不同类型以外,书面或其他媒体申报材料其余均应上报一式三份3份,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六七条 所申报的材料要求内容具体、真实、字迹端正、清楚。

第十七八条 各地、各部门在选拔推荐过程中,要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广泛听取和尊重同行专家的意见,反对论资排辈,严禁不正之风。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由13人组成,必须11人以上(含11人)到会方能召开,评选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之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1名副市长专任组长,市人事局、市经贸局、市二轻联社、市工艺美术研究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

  领导小组负责审批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审核经评委会评审通过拟授予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审批评委会办公室工作方案;审定召开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授荣大会方案及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珍品收展等事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将经领导小组审定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成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和同行知名专家组成,其中知名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评委会办公室推荐拟授予的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设立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人员在市经贸局及其相关单位抽调。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负责申报人代表作品的收管工作;负责对申报人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后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负责将获通过的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材料报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负责承办对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跟踪管理工作;承办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十六条 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潮州市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并颁布荣誉证书。

  第十七八九条 由市经济贸易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审的结果,及时评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编纂具有文献性的《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传略》,出版名家名作专集。,对他们的绝技和濒临灭绝或散落在民间的传统工艺,进行搜集整理。,出版名家名作专集,拍摄录相资料,避免绝技失传。

  第十九二十八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有计划地在市内外、省内外举办为“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举办专场作品展览,向市内外、省内外乃至国内外宣传潮州传统工艺美术的伟大取得的成就,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并根据有关按规定统一收藏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保存他们的珍品。

  第十九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适当组织“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赴外地考察,切磋技艺,交流经验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评委会办公室或委托有关部门设计制作被授予“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的标记人员可在其本人作品上,镶嵌由市统一设计的标记在其本人作品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第二十一二条 “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称号为终身荣誉称号。,但如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的,经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委员会确认定,由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同时通报终止其并停止其获得“潮州市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荣誉称号后所享受的一切待遇。

  (一)1、伪造事迹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2、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严重丧失艺德的;

  (三)3、有严重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故意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第二十二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潮州市人事局会同市经济贸易局工艺美术(特级)大师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