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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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0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黄山市财政收入考核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财政收入与经济协调发展,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做大财政收入总量,进一步改善财政收入结构,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壮大地方可用财力,满足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对象为三个区和四个县。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各区县的财税指标实行分项考核,累计积分,考核采取百分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各区县的财政收入任务、财政收入增长、财政收入进度、财政收入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五项指标。
第五条 财政收入任务考核(15分)。以市政府下达的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任务为考核目标,完成财政总收入任务得5分,完成一般预算收入任务得10分,未完成不得分。
第六条 财政收入增长考核(36分)。按财政收入的增幅和增量分别考核。
(一)当年财政收入增幅考核(12分),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和税收收入增幅各占6分。计分方法: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6分+当年税收收入增幅÷当年全市税收收入最高增幅×6分;
(二)连续3年财政收入平均增幅考核(12分)。计分方法:一般预算收入3年平均增幅÷全市一般预算收入3年平均增幅最高值×12分;
(三)当年财政收入增量考核(12分)。计分方法:当年一般预算收入增量÷当年全市一般预算收入增量合计×12分。
第七条 财政收入进度考核(15分)。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一般预算收入进度与序时进度比,1—3月进度达到25%得5分,1—6月份进度达到50%得5分,1—9月份进度达到75%得5分,未达到不得分。
第八条 财政收入质量考核(20分)。
(一)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程度考核(8分)。一般预算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GDP增幅的得满分,未达到不得分;
(二)财政收入结构考核(12分)。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和该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各占6分。计分方法: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该比重全市最高值×6分+当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比上年提高幅度÷该比重提高幅度全市最高值×6分。
第九条 区域财政收入协调增长考核(14分)。
(一)区县本级财政收入增长考核(5分)。计分方法:当年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区县级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5分;
(二)乡镇级财政收入增长考核(5分)。计分方法:当年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增幅÷当年全市乡镇级一般预算收入最高增幅×5分;
(三)乡镇财政收入协调增长考核(4分)。计分方法:财政收入增长的乡镇个数÷区县乡镇总个数×4分。负增长乡镇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分(剔除农业税免征因素)。

第三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财政收入考核由市财政局在年度结束后进行计算评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各考核单位要增强依法理财治税意识,对财政收入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考核资格,已获奖励全额收回。
第十二条 考核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1名、三等奖2名。对获一、二、三等奖的考核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考核依据和口径

第十三条 考核根据当年和比较年度的财政决算资料、统计资料等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一般预算收入统计口径按照省财政厅(财预字〔2004〕38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乡镇财政收入为全口径税收收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可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对所辖乡镇财政运行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5年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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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4年2月7日,化工部

各有关院校:
现将新修订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自今日起,以(91)化教字第311号文发布的《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管理评定暂行办法
为了振兴我国的化学工业,鼓励全国化工院校(系)的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在德、智、体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立志献身祖国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建设业,特设立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
具体评定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
化学工业部直属院校各类在籍学生。国家教育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化工类及相关专业的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化学工业部批准同意的少量其他类型学校的学生。
二、奖励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具有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模范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与法令,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并立志为祖国的化工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献身;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努力学习,刻苦钻研,一年内各科学习成绩优秀或在“科技兴化”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4、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
5、积极参加体育锻练,并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三、奖励人数及金额
科技兴化奖学金每年评定一次,每次200人。
奖学金额为每人人民币500元。
四、评选办法
奖学金的评定,采取部下达年度分配方案(见附件二),各校按所分配限额申报的办法。由学生所在的系(部)推荐,经本校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评审后,按要求将申报表(见附件三、附件四)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对获奖者颁发由化学工业部部长签署的证书和奖学金。连续两年获得本项奖学金的优秀学生,毕业分配时可在化工系统当年计划内择优选择就业单位。
五、评定及颁奖时间
每年三月的第三个星期一开始评审,四月的第三个星期内下达获奖名单。
各校应于三月十日之前(以当日邮戳为准)申报。过此日期未报的,视为该校当年无申报要求,做停评一年处理。连续两年被做为停评处理的院校,取消该校今后的申报资格。
各校应于五月四日前向获奖者颁奖。
六、组织机构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审管理委员会。
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化学工业部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见附件一)。每届任期四年。部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奖学金工作的有关规定,审定与监督奖学金的颁发工作。
化学工业部门人事教育司为评审常设机构,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化学工业部财务司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欢迎海内外有关单位及个人捐助。
各有关学校相应设立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奖学金评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须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为便于管理和联系,建议各校将科技兴化奖学金的申报和日常管理等业务工作安排在学生工作部门。
七、各院(校)在评定过程中,要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择优评定、保证质量。
八、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评奖细则,并将细则报部评审管理委员会备案。
九、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第二届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评定管理委员会
组 成 名 单
主 任: 李士忠 化学工业部副部长
副主任: 熊传勤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司长
委 员: 朱曾惠 化学工业部技术委员会秘书长
刘茂勋 化学工业部财务司副司长
陈完璞 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副司长
郝长江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副司长
秘书长: 高 阳 化学工业部人事教育司院校教育处副处长
附件二: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
学校名称 限额 学校名称 限额
北京化工学院 15 南京化工学院 15
郑州工学院 15 青岛化工学院 12
沈阳化工学院 12 武汉化工学院 12
南京动力高等专科学校 9 连云港化工高等专科学校 5
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2 石家庄化工管理干部学院 2
北京化工学校 2 淮南化学工程学校 2
清华大学 4 天津大学 5
大连理工大学 5 华东理工大学 10
浙江大学 5 华南理工大学 5
成都科学技术大学 5 西安交通大学 3
北京联合大学化学工程学院 2 吉林工学院 3
吉林化工学院 5 河北工学院 3
齐齐哈尔轻工学院 3 太原工业大学 3
内蒙古工学院 2 河北轻化工学院 5
贵州工学院 2 浙江工业大学 4
南昌大学 2 福州大学 2
广东工学院 2 广西大学 2
四川轻化工学院 5 上海化工高等专科学校 2
盐城工业专科学校 1 淮阴工业专科学校 1
江苏石油化工学院 4 河北化工学校 2
附件三: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学校名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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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专 业 │年级│ 姓 名│ 性别 │政治面貌│ 以前获得该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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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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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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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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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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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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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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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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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部门: 负责人: 电话: 填表日期:
附件四:
化学工业部科技兴化奖学金申报表
院(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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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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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年级│ │ 担当何种 │ ┃
┃ │ │ │ │ 社会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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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表 ┃
┃现情况 ┃
┠────────────────────────────────┨
┃推荐单 ┃
┃位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
┃学校评 ┃
┃审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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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 ┃
┃评委会 ┃
┃意见 (盖章)年 月 日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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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概念辨析


       (作者:陈昌银 李学高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违法与违法行政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学术论著上有争议,在法律规范文本中也存在混用现象。清末思想家梁启超说:“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词语固然存在多义,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在同样环境中,不同的理解和含义应当得到限制,不能从不同的层次上进行,不然就会众说纷纭。法律语言如果不能精确地表达法律概念,就可能妨害法律交际,难以达到法律实施的目的。本文拟从行政、依法行政、行政违法、违法行政等概念在行政法学领域之间的关系作简单探讨,以期大方之家斧正。


             概念篇

  一、“行政”

  “行政”是一个在行政学、政治学、行政法学等领域被广泛使用的术语,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赋予其不同的涵义。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原意是“执行事务”。据美国《文字与科学》一书统计,“行政”一词有多达12种含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行政”的基本词义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指机关、企业、团体等内部管理工作”,包含了公共行政和私人行政两方面的内涵。
  在公共行政方面,国内外学者亦无统一的解释,学说纷纭,如“三权分立说”、“相对功能说”、“行政管理说”等等。马克思在《评“普鲁士人”和“普鲁士国王和社会改革”》一书中给“行政”所下的定义是“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这一定义有三层意思:行政是一种国家活动,不是一般的社会活动。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行政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行政不是国家的所有活动,只是它的组织活动。例如:对国家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管理等。3.只有国家或者负责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才有权进行行政活动。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引用了该定义,并以此为基点进行引伸和发挥。如:
  “行政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指国家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行政是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执行国家意志,实现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组织管理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
  “行政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公共利益而对公共事务进行必要的管理、服务以及制裁的行为”。


  二、“依法行政”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同年11月,党的第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是我国第一次在党的文件中确立依法行政的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题问答中明确了依法行政的含义,即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基本内容包括:行政主体合法;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责统一。同时指出,依法行政要解决的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合法性问题,规范的是行政权力而不是老百姓。其含义是指国家的公共管理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去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不是用法去治行政相对人。

  三、“行政违法”

  关于“行政违法”有三种代表性观点: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行为。由于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人和相对人,因此,行政违法自然包括行政人的违法和相对人的违法,是与民事违法、刑事违法并列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规范、侵犯国家安全、社会公益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四、“违法行政”

  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违法行为的总称。
  胡建淼主编的《行政行为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将违法行政行为定义为,行政主体违反合法行政行为法律要件的违背行政公共性(或行政目的)的行政行为。并且认为,合法行政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完全是对应关系的一对范畴。



                 观点篇


  我们认为,将“违法行政”界定为行政主体方违法;将“行政违法”界定为行政相对方违法比较适宜。
  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专题问答中已经对“依法行政”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详见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从该含义可以看出,“依法行政”是行政主体方的事情,不包括行政相对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国务院发布的重要纲领性文件,文件中所使用的概念以及对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具有“规矩”作用,在立法中,这种做法也很多,不得随意作出其他解释。
  二、从形式逻辑角度分析,“依法行政”是正概念,“违法行政”是负概念,它们之间是矛盾关系,均是“行政”的种概念。也许有人认为,它们之间是反对关系,还有一个“不当行政”夹在其中。我们认为,“不当行政”是“违法行政”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其前提是具有违法性,可以包含于“违法行政”外延中来。
  三、在一些地方立法中,“违法行政”与“行政违法”的概念使用也是与我们的观点是一致的。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