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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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意见

(1980年5月7日)



  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正在胜利前进。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和健康水平,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四化建设中的重要任务。实现这两个文明,就要把青少年培养成为既忠于社会主义祖国,又具有丰富的科学文化知识、强健的体魄和高尚道德的新人。共青团在不断组织青少年为实现祖国四化而奋斗和为投身四化做准备的过程中,必须十分重视开展群众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的精神生活,促进新一代的健康成长。

  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是对青少年进行共产主义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共青团联系青少年的一条纽带,也是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需要。教育青少年不仅需要讲道理、发号召、进行宣传鼓动,还需要把共产主义精神、理想和革命道理寓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使教育生动形象,通俗易懂,才能更好地达到吸引、团结、教育青少年为四化服务的目的。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对于青少年身体的成长,精力的恢复,情操的陶冶,知识的增长,兴趣的发展,志向的确立,都有很大的影响。

  青年在进行新长征的路上,不仅要求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改善物质条件,也急需精神食粮。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浩劫,群众文化设施和青少年活动阵地遭到严重的破坏,加之群众性的、小型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得不够广泛,现在青少年的业余生活确实比较贫乏。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不足,腐朽的文化便乘虚而入,腐蚀、毒害青少年。一些地方的封建迷信活动抬头,并向青少年进行渗透。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国外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和腐朽生活方式对我国青少年的“污染”,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今后还会更加突出起来。对于青少年的业余文化生活领域,不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积极向上的、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东西去占领,剥削阶级的思想和腐朽文化就必然去占领。剥削阶级的残余势力和国外资产阶级同我们争夺青少年的斗争,仍严重地摆在我们面前。在这种形势下,如果我们不防御、无对策,在争夺青少年的斗争中,就会打败仗。为此,共青团中央要求各级团的组织:



(一)加强领导,积极主动,把业余文化体育
活动作为一项迫切任务认真抓起来

  开展青少年的业余文化体育活动,一定要围绕社会主义四化建设这个总目标,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服务,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节约的原则。一定要把重点放在基层,面向广大青少年。各级团委直到基层团支部,都要有部门或有专人抓文化体育工作,把它切实摆上团的工作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指导地开展活动。创先进团支部活动,应以此为考核、评比的一项内容。

  团组织要积极争取党的领导,及时向党反映情况和要求,提出建议和方法。要主动和文化、教育、体委、科协、工会、妇联、民兵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争取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并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的有利条件,加强对青少年文体活动的指导,联合举办一些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必须培养一支骨干队伍。广大青少年业余文体活动的爱好者,他们中有大批有才干、有热情的积极分子。团组织要爱护和壮大这支队伍,不断加强政治教育和业务训练,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团的各级领导要抓好调查研究,努力帮助基层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开展文体活动的积极分子和先进单位。



(二)艰苦创业,因陋就简,把业余活动阵地更多地办起来

  各级团组织要把建设青少年活动阵地作为一项事业抓好。首先要办好现有的青少年活动阵地,充分利用现有的每一平方米地方,每一天的活动时间和已有的设备器材,积极开展活动,满足广大青少年的需要。

  目前,被占用的青少年活动阵地有所恢复,但比一九六五年还少得多。各级团组织要主动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积极地向占用活动阵地的单位做工作,按照中央(79)58号文件精神,争取尽快地把被占用的活动阵地恢复起来。

  要防止和克服畏难情绪,一不等,二不怨,艰苦奋斗去创建,积极发动青少年自己动手,自筹资金,因陋就简建立青少年活动阵地。农村团支部可以发动青年开荒种地、搞小秋收、种高产田、植树造林、搞副业和承担基建、运输任务等办法,自筹资金办活动阵地。工矿企事业等单位团组织可争取党委和行政的支持,采取业余劳动创造价值提成的办法筹集活动经费。街道要建立和发展集体办的活动阵地,采取“以文化养文化”等办法,不断充实这些阵地的设施。目前国家财力有限,团组织要分担国家的困难,多想办法闯出解决活动经费的路子。有的地方总结了“五个一点”的办法,即要求国家财政拔一点,争取工矿企业及有关方面支援一点,发动青年业余搞突击活动多创价值提一点,依靠群众凑一点,利用阵地搞活动收入一点,这是当前解决活动经费的好经验。

  青少年宫是业余、校外教育机构,是青少年开展业余活动和培养活动骨干的基地,要为开展团、队活动起配合作用、训练作用和示范作用。对已建起来的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要加强政治领导和业务管理,想办法添置设备和器材,使之逐步完善。那种把青少年活动阵地改为教学研究场所,或只为培养少数尖子、供外宾参观以及单纯追求利润的作法是不对的。我们一定要努力把青少年宫、青少年之家办成青少年业余教育和文化、科技、体育活动的指导中心和活动中心。



(三)因地制宜,小型多样,把文化体育活动
更广泛地开展起来

共青团开展文化体育活动要适合青少年的特点,把思想性、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对那些新的、健康向上的、富有教育意义的东西,要积极提倡;对那些无害的、教育意义小的东西,可允许存在;对那些腐蚀青少年思想的、有害的东西,要坚决劝阻、禁止和反对。活动的内容和方式都要有利于帮助青少年抵制资产阶级及其它剥削阶级思想意识的侵蚀,促进青少年德、智、体全面发展。农村要贯彻中宣部、文化部、团中央《关于活跃农村文化生活的几点意见》。

  第一,文化娱乐活动是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的主要内容。团组织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好文娱活动。

  业余文艺宣传队是开展群众文艺活动的一种形式。凡有条件的工厂、农村团组织都可以成立业余文艺宣传队。在不增加群众负担的情况下,业余文艺宣传队的组织形式和活动形式各地可以因地制宜。不论采用哪种形式,宣传队一定要坚持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和节约的原则。

  群众性文艺会演是推动开展文艺活动的一种手段。基层团组织在搞好经常性活动的基础上,可同有关部门一起,适当地举办会演,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搞县、市一级会演。

  在周末和节假日举办晚会,是丰富文化生活的传统作法。团组织应有计划地组织晚会和联欢,演出反映青年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节目,也可以组织灯迷、游戏、曲艺、科技趣味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活动。

  歌咏活动是群众性极广的活动。要组织青少年大唱健康向上的、能陶冶青少年革命情操的、激励青少年为四化奋斗的歌曲,抵制反动、淫秽的歌曲。“班班有歌声”的活动可在学生中普遍推广。对团中央和音协等单位推荐的十二首歌曲要组织好教唱、学唱。今年国庆节前后,在青年中广泛开展“祖国颂”的文娱活动。

  组织讲故事,读好书和书评、影评、剧评,可以帮助青少年提高欣赏水平,明辩是非,增强拒腐蚀的能力。省、市、自治区团委可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地向青少年推荐一些好书。基层团组织可组织青年开读书心得会、故事会,成立书评、影评、剧评小组,引导青少年读好书,正确欣赏电影、戏剧、音乐。对《少女之心》之类的坏书,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收缴,严禁传抄。

  要重视和支持青年业余创作活动。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搞征文选,成立业余创作小组。团中央和作协准备在适当的时候联合召开全国第三次青年作者代表会议,还将和美协举办第二届全国青年美术作品展览,推动青年业余创作活动。

  各地大中城市的团组织,要与有关部门一起,办好儿童图书馆、儿童公园、儿童剧院、儿童影院,搞好儿童电影专场。

  第二,团组织要和有关部门共同倡导开展青少年喜爱的各种体育活动。如春秋两季的运动会、登山、旅行;夏季的游泳、夏令营;冬季的长跑、冰上运动等。引导青少年养成锻炼身体的好习惯,学会一套健身方法。可利用节假日和农闲时间,广泛组织各种项目的比赛。为推动群众体育活动,提高青少年健康水平和我国体育运动水平,今年在全国青少年中提倡三项活动:一是“少年小足球”活动,二是“层层破纪录”活动,三是“三跳”(跳绳、跳橡皮筋、踢毽子)活动。今年暑期,团中央和国家体委、教育部将联合举行全国第二届中学生运动会。

  第三,开展好群众性业余科技活动。各级团组织要根据可能的条件,举办知识讲座、科学晚会、科学野营、科技展览、科学讨论会,组织看科教影片、与科学家见面,成立各种科技兴趣小组等等,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良好风尚,努力向文化科学技术进军。要配合有关部门办好各种业余学校,做好扫除青少年文盲的工作。要组织青年积极参加技术练兵、技术革新和各种科学实验活动,不断提高青年的科学文化技术水平。

  团中央希望各级团组织和全体团干部,结合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和搞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等项工作,大力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为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为建设高度物质文明和高度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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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民政部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民政部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1999年5月27日,国家计委


民政部:
你部《关于核准爱之桥服务社收费项目的函》(民事函〔1999〕7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爱之桥服务社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中介服务组织,开展涉外收养服务,应按照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依照本批复规定收取费用。
二、涉外收养服务应符合涉外收养法律规定的要求,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执行。
三、收费标准及相关服务内容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用中、英文两种文字标示,并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四、今后爱之桥服务社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由你部核定,并在执行前1个月送我委备案。
五、本批复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表:
涉外收养服务收费标准
--------------------------------------------------------------------------------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收费标准 |
|------------------|----------------------------|--------------------------|
| 文件译审费 | 翻译、规范收养文件。 | 每千字200元 |
|------------------|----------------------------|--------------------------|
|代办手续综合服务费|涉外收养文件的转交、送审, |每个收养人(家庭)一次性 |
| |审查过程中的联络,协助收 | 2000元 |
| |养人来华办理收养手续。 | |
|------------------|----------------------------|--------------------------|
| 咨询服务费 |对来访面谈者提供咨询服务 | 双方协商议定 |
|------------------|----------------------------|--------------------------|
| 接待服务费 |接待来华领养人的通讯、交 | 双方协商议定 |
| |通、语言翻译及陪同人员的 | |
| | 食、住、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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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第五条”三字;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第十六条”四字修改为“其他”二字。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旅馆工作人员在旅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3年10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1995年9月12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7年12月30日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国有、集体、个体经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旅馆、宾馆、饭店、招待所、接待站、酒家、浴室、停车场等(以下统称旅馆),其治安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旅馆地点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二)房屋建筑、电器安装、出入口和通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
(三)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楼层服务台设置便于安全管理;
(四)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还应当有县级以上人防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使用证。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须到当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领《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业主、增加经营项目等,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后3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更换或者交回《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旅馆招聘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和治安责任等事项,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 旅馆必须确定1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个体旅馆业主是旅馆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组织旅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有关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抓好旅馆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
(三)搞好本单位保卫机构及群众治安保卫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四)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五)维护旅馆治安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落实其他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旅馆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填写《旅客住宿登记表》。无身份证件的旅客住宿,须经旅馆负责人同意,并由值班人员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八条 旅馆应当按规定时间将《旅客住宿登记表》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查验,并将《旅客住宿登记表》装订成册,保存3年。
第九条 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的旅馆,须经省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外事、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定点。有定点旅馆的地方,接待单位应当安排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到定点旅馆住宿。定点旅馆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旅客住宿,应当查验护照或者身份证
件,按要求填写《宾客临时住宿登记表》。
无定点旅馆的地方,其他旅馆接待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住宿,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条 旅馆不得设置色情活动的设施;不得欺诈、强拉旅客住宿。
第十一条 旅馆应当建立门卫制度,门卫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掌握进出旅馆人员的动态,必要时查验出入人员的证件。会客人员进入客房,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
第十二条 旅馆应当实行昼夜值班制度,值班员应当向旅客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动员旅客将贵重物品寄存,掌握旅客和人员来访情况,严格办理交接班手续。
第十三条 旅馆应当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财物寄存保管工作,严格财物寄存登记、领取和交接手续,防止被盗、丢失和冒领。
第十四条 旅馆工作人员遇有下列情况,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一)正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发现同公安机关通辑的犯罪分子体貌相似或者所携带的物品与公安机关通报查找的赃物相似的;
(三)持伪造、涂改、作废的证件或者所持证件与身份不符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与身份不符或者非法携带危险、违禁物品的;
(五)旅客在旅馆遭受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
第十五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财物应当造册登记,妥善保管,认真查找失主。3个月后仍无人认领的,交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
第十六条 在旅馆住宿的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旅馆工作人员管理;
(二)不得私自留客住宿和转让、转卖床位;
(三)带有枪支弹药的应当按规定交由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军事机关代为保管。确因执行特殊任务必须随身携带枪支弹药的,应当妥善保管,严防丢失和被盗;
(四)严禁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
(五)严禁赌博、吸毒、卖淫嫖娼和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应当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职责:
(一)依法查处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二)做好旅馆开业、歇业等审批或者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
(三)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指导旅馆保卫机构和人员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治安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组织旅馆工作人员查缉罪犯和赃物。
第十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旅馆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治安秩序,保障旅馆旅客安全成绩显著的;
(二)发现并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情况、抓获案犯有功的;
(四)在旅馆业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其他贡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私自开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实施细则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旅客寄存的财物被盗或者丢失,由旅馆或者直接责任人赔偿;未向旅客宣传寄存规定,应当寄存而未寄存的物品发生被盗的,由旅馆或者直接责任人酌情赔偿;旅客不遵守旅馆治安管理制度造成的财物损失,由旅客自负。
因旅馆工作人员失职或者安全保卫措施不落实,使旅客受到人身侵害或者造成伤亡事故的,依法追究治安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旅馆工作人员在旅馆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文明礼貌待人,严格依法办事。对徇私枉法、违法乱纪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旅馆业安全经营许可证》由省公安厅统一印制;《旅馆住宿登记表》由省公安厅统一式样,县、市公安机关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22日湘政办发〔1986〕13号《湖南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