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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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05.05.17 九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经2005年4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十七日


九江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本市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工程机械车等。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排气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等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公安、农业机械和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市环保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公安、农业机械和交通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数据库,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联系协调制度,研究实施专项治理方案,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工作。
第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采取有效的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机动车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七条 市环保部门可以在停车场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并配合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路检。
被抽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第八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资质,并得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和方法,提高检测水平和效率。
第九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将排气污染防治纳入机动车新车登记、车辆过户和在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内容,将排气污染检测报告作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必备条件。排气污染检测报告必须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加盖“排气污染检测专用章”。
第十条 机动车排气检测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按规定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机动车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检测单位应当向市环保部门提供检测数据,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机动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向市环保部门申请排气污染复检,经复检不合格的,必须安装排气净化装置。
对排气污染严重、不能通过维修和安装净化装置消除污染的在用机动车,由市环保部门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一条 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管理:
(一)凡在本市从事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安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市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必须安装符合省以上环保标准的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
(三)生产、销售、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有关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安装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市环保部门设立举报电话,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环保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由市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拒绝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以排气不合格论处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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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


科技部、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关于表彰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先进体和优秀、先进个人的决定


2001-12-13

国科发计字〔2001〕570号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的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是我国一次重要的国情国力调查。通过全国各级清查工作组织和广大科技统计人员一年多的共同努力,全国R&D资源清查工作已圆满完成。这次清查第一次系统、完整地获得了全国R&D资源数据,将为科技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提供重要依据。

  经研究决定,对北京市统计局等46个优秀集体、天津市统计局等81个先进集体、丁俊等194名优秀个人、于淑华等291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加强科技统计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的建设,希望广大科技统计工作者再接再厉,为发展我国科技统计事业做出新的成绩,为管理和决策做出更大的贡献。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北京市统计局、辽宁省统计局、上海市统计局、江苏省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福建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局、湖北省统计局、广

  东省统计局、重庆市统计局、四川省统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

  计局、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

  科技部门:

  北京市科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辽宁省科技厅、上海市科委、江苏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厅、福建省科技厅、山东省科技厅、湖北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厅、四川省科技厅、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教育部门:

  北京市教委、江苏省教育厅、安徽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重庆市教委、四川省教育厅、云南省教育厅、陕西省教育厅、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

  国防科技部门:

  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科技发展部、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发展规划部、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科技部、国防科工委科技与质量司

  财政部:

  财政部教科文司、财政部综合司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高技术产业发展司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技术进步与装备司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集体名单

  统计部门:

  天津市统计局、河北省统计局、山西省统计局、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吉林省统计局、黑龙江省统计局、安徽省统计局、江西省统计局、河南省统计局、湖南省统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海南省统计局、贵州省统计局、云南省统计局、西藏自治区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甘肃省统计局、青海省统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科技部门:

  天津市科委、河北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厅、吉林省科技厅、黑龙江省科技厅、安徽省科技厅、江西省科技厅、河南省科技厅、湖南省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海南省科技厅、重庆市科委、贵州省科技厅、云南省科技厅、西藏自治区科技厅、陕西省科技厅、甘肃省科技厅、青海省科技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厅

  教育部门:

  天津市教委、河北省教育厅、山西省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上海市教委、江西省教育厅、湖南省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青海省教育厅

  国防科技部门:

  核工业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研究发展部、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科技部、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

  国家高新区:

  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天津高新区、包头高新区、沈阳高新区、大连高新区、鞍山高新区、长春高新区、吉林高新区、上海高新区、无锡高新区、杭州高新区、福州高新区、厦门高新区、南昌高新区、济南高新区、郑州高新区、洛阳高新区、武汉高新区、襄樊高新区、长沙高新区、广州高新区、深圳高新区、重庆高新区、昆明高新区、西安高新区、兰州高新区

全国R&D资源清查优秀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丁俊、万玲、于法家、于洪斌、马京奎、方剑萍、王东、王亚多、王军、王年华、王凯歌、王晓玲、王维周、邓永旭、邓立坚、包奇志、平荣琪、田英法、田茂华、石保平、龙江舫、关晓静、刘东霞、刘会合、刘伟、刘红玫、刘朝阳、刘静、吕学山、朱丽静、朱春晓、邬春仙、阳小林、张成美、张志国、张宝、张欣、张树维、张炳峰、李永全、李玉珍、李劲、李萍、杨江敏、杨秀红、杨建红、杨洪春、杨维军、杨瑶、肖云、邹毅、陆小环、周娟、孟博、杭旭、林丹、林云、欧祖光、罗玲、施东秀、胡孝渊、赵龙妹、赵昌军、郭俊德、陶百兴、梁文海、梁贵喜、彭荣、普通发、董安娜、蒋春华、覃民、谢晴、赖前斌、骞金昌、鲍建辉、鲍媛华、廖琳、察志敏、蔡冬娥、蔡思中、蔡洪华、谭静涛、戴跃华

  科技部门:

丁文龙、丁峥嵘、王云霏、王安荣、王阿洁、王娅莉、王树海、王新华、叶翠萍、白莉、石林芬、刘晖、刘谦、刘君、刘学英、

刘树梅、向纯彪、孙凤琴、成邦文、励爱芬、吴永家、张华、张志、张天教、张晓莉、李清、李炬、李石柱、李丽亚、李健民、

李爱民、李培英、李储林、杜占元、杨宏进、杨景云、汪大海、邵武杰、邹大挺、陈昊、陈军、陈楚祥、周世举、周慧颖、尚新玲、

姚祖耀、胡宝民、赵楠、郝晓玲、钟清贤、项志宏、唐洁、徐发农、徐巧英、徐溪红、秦俊改、贾欣辛、郭毅、高燕、高凤鸾、戚露薇、曹慧、梁震、黄刚、程瑾、董丽娅、解敏、漆亚辉、潘军

  教育部门:

丁同玉、万山、王珏、王斌伟、刘艳阳、何健、余少军、张茜、张敏、张建华、李建平、李易青、李俊卿、李耀松、杨为民、苏文、

陈跃波、周兴贵、范立双、姚林修、胡国亮、梁祥君、黄武、曾维忠、程渊、潘峰、谢焕忠

  国防科技部门:

何新洲、吴伟仁、李树华、徐艳、徐婧、袁莉、魏小妹

  财政部:

汪义达、林皎、赵路

  国家计委:

吴钰、綦成元

  国家经贸委:

王欣、高朗

全国R&D资源清查先进个人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列)

  统计部门:

  于淑华、凡仕洪、门建军、马兰、马江南、马连贵、孔繁新、尹占华、方建杭、方新华、牛卫红、王小容、王月影、王岚、王花珍、王晓强、王辉、王锦秀、王慧、邓启发、兰杰、卢笛、叶玉琴、宁和平、甘桂莲、龙翔、刘凤彪、刘旭、刘江、刘利桢、刘志宏、刘昆林、刘波、刘春香、刘康、刘铸荣、刘德忠、吕莹、吕逢春、吕联泰、孙永军、孙应伟、庄道瑛、扬家云、曲耀、朱文冰、朱岩、米志强、许明娟、何子顺、何顺贵、何斌萌、何瑛、吴宝洁、张春甫、张荣江、张福荣、李丹、李凤云、李光明、李忠显、李晓源、李晓燕、李喜香、杜学斌、杨秀娟、杨珍、杨菊英、杨萍、沈璇、肖诗军、肖强、苏红燕、陈晓慧、陈爱玲、陈继辉、陈惠娟、周凤余、周跃华、周群艺、易忠良、郑和料、金昌勇、侯建平、祝鑫华、胡珉、胡琬虹、赵伦光、赵昆兰、倪传云、唐莉、徐义芳、班慧丽、莫小峰、袁利芹、郭玮珉、高舟维、崔玉贞、梅磊、符登利、黄惠萍、黄赛君、董正阳、董海梅、韩大豹、韩荣华、雷银菊、缪爱斌、谭冰、潘振荣、薛英、薛敏、魏国芳、瞿世英

  科技部门:

  马翼龙、牛志勇、王平、王健、王亚玲、王亚琴、王锦生、王德立、王磊、邓敏、邓泽、史高领、左莉、白帆、石笑宇、刘怡、刘小玲、刘东维、刘素芳、刘雅平、吕燕萍、次仁卓玛、许春梅、吴晓梅、宋炜、张可、张伟、张池、张彤、张尔斌、李丹、李志成、李勋荣、李莲靖、李淑琴、李银生、李增建、杜建宏、杨凯、杨丽萍、杨峻、汪玉蓉、谷峪、陆腈、陈伟峨、陈红亚、陈晓寰、陈维林、陈善福、周永强、周爱洁、孟志国、孟昭斌、林杨、林峰、林涛、林一飞、林瑞玉、罗万有、苑中英、苟渝新、郑艺颖、郑秋华、金丹、姜慧忠、赵蓉新、郝立勤、钟鸾凤、闻建中、唐志敏、唐禄强、宰斯蕾、贾文霞、高柏杨、康彩凤、梅继盛、黄桂英、曾凡秀、程敏、葛伟娟、董广萍、雍文忠、潘莹、薛仲萍

  教育部门:

  万伦、于宝莲、方萍、王兴放、王晓冬、叶玉明、甘正华、刘智力、何爱军、吴捷、张大苗、李华中、李英霞、李浩晏、李康健、杨军、孟小军、胡澄宇、赵玉蓉、唐海庆、徐冰、翁洁、郭秀蝉、曹轶明、盖玉强、彭祖雄、葛暾和、蒋红、蒋皓、蔡琳、薛树桐、霍志刚

  国防科技部门:

张卫红、张丽辉、李虹、李春英、杜学功、罗世禄、郭金添、裘音浪、谭红

  国家高新区:

  马春黎、尹利华、文卉、王健、王维、王政杰、王春梅、王富河、邓志、冯云、白清、石良、刘志敏、刘智慧、刘慧敏、朱可、才标、何方平、何京伟、余雪红、冷雁、吴午、张宏涛、张晓东、张新辉、张慧心、李平、肖捷、苏晶、陈靖、孟又佳、岳磊、易林、郑枫、郑齐温、姚克增、赵琼、赵霞、赵清波、钟海、钟复平、钱小平、陶玲、高怀玉、盛颖萍、黄葳、龚一峰、谢寨兰、韩文庆、雷志强、蔡倩琦、瞿跃荣

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等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石油集团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中海油集团公司、国电集团公司、神华集团公司,国家地热能源开发利用研究及应用技术推广中心,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地热能是清洁环保的新型可再生能源,资源储量大、分布广,发展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对缓解我国能源资源压力、实现非化石能源目标、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为促进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调整能源结构、增加可再生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大力推进地热能技术进步,积极培育地热能开发利用市场,按照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经济可行的总体要求,全面促进地热能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编制全国和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明确地热能开发利用布局,培育持续稳定的地热能利用市场,建立有利于地热能发展的政策框架,引导地热能利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热能开发,营造公平市场环境,提高地热能利用的市场竞争力。
因地制宜,多元发展。根据地热能资源特点和当地用能需要,因地制宜开展浅层地热能、中层地热能和深层地热能的开发利用。结合各地地热资源特性及各类地热能利用技术特点,开展地热能发电、地热能供暖及地热能发电、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鼓励地热能与其它化石能源的联合开发利用,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效率和替代传统化石能源的比例。
加强监管,保护环境。坚持地热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加强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的管理,完善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价、项目开发与评估、环境监测与管理体系,提高地热能开发利用的科学性。严格地热能利用的环境监管,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环境影响评估机制,加强对地质资源、水资源和环境影响的监测与评价,促进地热能资源的永续利用。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基本查清全国地热能资源情况和分布特点,建立国家地热能资源数据和信息服务体系。全国地热供暖面积达到5 亿平方米,地热发电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2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地热能资源评价、开发利用技术、关键设备制造、产业服务等比较完整的产业体系。

到2020年,地热能开发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标准煤,形成完善的地热能开发利用技术和产业体系。
二、重点任务和布局
(四)开展地热能资源详查与评价。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的原则开展全国地热能资源详查和评价,用2-3年的时间完成浅层地热能、中深层地热能资源的普查勘探和资源评价工作,提高资源勘查精准程度,规范地热能资源勘查评价方法,摸清地热能资源的地区分布和可开发利用潜力,建立地热能资源信息监测系统,提高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的保障能力。
(五)加大关键技术研发力度。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有实力的科研院所建立国家地热开发利用研发中心,加强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研发。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重点对地热能资源评价技术、地热发电技术、高效率换热(制冷)工质、中高温热泵压缩机、高性能管网材料、尾水回灌和水处理、矿物质提取等关键技术进行联合攻关。依托地热能利用示范项目,加快地热能利用关键技术产业化进程,形成对我国地热能开发利用强有力的产业支撑。
(六)积极推广浅层地热能开发利用。在做好环境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浅层地热能的规模化应用。在资源条件适宜地区,优先发展再生水源热泵(含污水、工业废水等),积极发展土壤源、地表水源(含江、河、湖泊等)热泵,适度发展地下水源热泵,提高浅层地温能在城镇建筑用能中的比例。重点在地热能资源丰富、建筑利用条件优越、建筑用能需求旺盛的地区,规模化推广利用浅层地温能。鼓励具备应用条件的城镇新建建筑或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同步推广应用热泵系统,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采用热泵系统,鼓励既有燃煤、燃油锅炉供热制冷等传统能源系统,改用热泵系统或与热泵系统复合应用。
(七)加快推进中深层地热能综合利用。按照“综合利用、持续开发”的原则加快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开发利用。在资源条件具备的地区,在城市能源和供热、建设和改造规划中优先利用地热能。鼓励开展中深层地热能的梯级利用,建立中深层地热能供暖与发电、供暖与制冷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模式。鼓励开展地下水资源所含矿物资源的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开展油田废弃井地热能的利用。通过中深层地热能的规模化利用,提高中深层地热能的市场竞争力,探索适合地热能开发利用的商业化投资经营模式。
(八)积极开展深层地热发电试验示范。积极开展深层高温地热发电项目示范,重点在青藏铁路沿线、西藏、云南或四川西部等高温地热资源分布地区,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条件下,以满足当地用电需要为目的,新建若干万千瓦级高温地热发电项目,对西藏羊八井地热电站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同时,密切跟踪国际增强型地热发电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开展增强型地热发电试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初步确定项目场址并开展必要的前期勘探工作,为后期开展增强型地热发电试验项目奠定基础。
(九)创建中深层地热能利用示范区。结合中深层地热能资源分布特点和当地用能需要,在华北、东北、西北、华中、西南等重点地区和东部油田,引导创建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果显著的中深层地热能集中利用示范区。每个示范区地热能利用技术均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且累计地热能建筑供暖或制冷面积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地热能的集中利用示范和规模化利用,探索有利于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新型能量管理技术和市场运营模式,促进地热能利用技术升级和成本下降,增强地热能的市场竞争力,提高清洁能源在城市用能中的比重。
(十)完善地热能产业服务体系。围绕地热能开发利用产业链、标准规范、人才培养和服务体系等,完善地热能产业体系。完善地热能资源勘探、钻井、抽井、回灌的标准规范,制定地热发电、建筑供热制冷及综合利用工程的总体设计、建设及运营的标准规范。加强地热能利用设备的检测和认证,建立地热能开发利用信息监测体系,完善地热能资源和利用的信息统计,加大地热能利用相关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推进地热能利用的国际合作。
三、加强地热能开发利用管理
(十一)加强地热能行业管理。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和规划,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规划工作,地方根据全国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并实施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地热能开发利用的行业管理。
(十二)严格地热能利用的环境监管。地热能资源的开发应坚持“资源落实、永续利用”的原则,应根据地热能资源的规模和特点合理稳定开采,实现地热能的永续利用。采用抽取地下水进行地热能利用的,原则上均应采用回灌技术,抽灌井分别安装水表并实现水量实时在线监测,定期对回灌水进行取样送检并记录在案。如因自然条件无法实施回灌的项目,应重点解决好地下水的二次污染问题,水质处理达标后才可排放或利用。地热尾水经过处理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或城市生活用水标准的,相关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优先采用。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地质资源、水资源的监测与评价,对擅自进行地热井抽灌施工或未按标准进行抽灌施工的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政策措施
(十三)加强规划引导。国家能源局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编制地热能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地热能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开展地热能开发利用。各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制定与地热能利用相关的专项规划,并实施相关工作。
(十四)完善价格财税扶持政策。按照可再生能源有关政策,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地热能资源勘查与评估、地热能供热制冷项目、发电和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要求,对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给予电价补贴政策。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地热能利用项目,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利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采用地热能供暖(制冷)的企业可参照清洁能源锅炉采暖价格收取采暖费。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出台具体支持政策。
(十五)建立市场保障机制。地热利用比较集中的城镇可编制以地热利用为主的新能源发展规划,完善地热能利用市场保障机制。鼓励专业化服务公司从事地热利用建设运营服务。电网企业要按照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的要求,落实全额保障性收购地热发电量义务。
各有关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发展地热能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