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龙政综〔2009〕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有关“大力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精神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的要求,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推进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和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临时救助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落实工作责任,保证资金到位,确保临时救助制度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规范运作,使临时救助制度与其他现有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龙岩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全面建立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为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对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救急救难;
(二)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三)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四)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现阶段我市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赌博且不悔改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情况、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当地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应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合理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级分类救助。
第九条 临时救助实行市、县两级救助,按照逐级救助的程序进行。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临时救助,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实施再救助。
第十条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救助,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县级一次性救助金最高限额为3000元,市级再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管理机关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提出。按照家庭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的申办程序:
(一)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
(二)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申请人要填写《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附件1),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应当自收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将申报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附件2,下同),并将申报材料退回所在村(居)委会。
(四)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材料之日起2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五)对在县级临时救助后仍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民政局签署意见后,可向市民政局申请再救助。市民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根据救助对象临时生活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种类等因素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发出告知书,并将申报材料退回县级民政部门。市民政局必要时可以进行核查。
(六)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维持生活等特殊困难家庭,应当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县级或市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申请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二)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三)遭受灾害的需提供乡、镇(街道)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的需提供子女学籍或相关证明。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县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本级初始基金按50万元标准筹集,县级初始基金按辖区内户籍人口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年度终了,当年支出部分次年由财政列入预算予以补足。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基金规模。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每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临时救助资金开支情况,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定期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给民政部门,保证发放。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以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原则上临时救助金2000元(含)以下直接发放现金,2000元以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开户账号。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临时救助资金应实行专帐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城乡困难家庭应接受民政部门的调查,并如实反映相关情况。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临时救助的具体操作办法,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龙岩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 条 项的规定,你的家庭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发申请人)
龙岩市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情况告知书
: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根据《龙岩市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第 条 项的规定,你的家庭 ,不符合临时救助申请条件。现退回你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单据 张。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字〔2005〕1号
关于下达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在2004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进展情况的基础上,现提出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方案。
一、2005年控制指标体系构成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
(二)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
1.煤矿企业死亡人数
其中: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
3.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
4.烟花爆竹死亡人数
5.建筑业死亡人数
6.特种设备死亡人数
(三)道路交通死亡人数
其中: 1.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四)火灾死亡人数
(五)水上交通死亡人数
(六)铁路交通死亡人数
(七)农业机械死亡人数
(八)渔业船舶死亡人数
(九)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
(十)亿元GDP死亡率
(十一)10万人死亡率
以上控制指标体系以绝对指标为主,相对指标为辅。绝对指标每季度统计公布一次;相对指标中,除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每季度统计公布外,亿元GDP死亡率、10万人死亡率和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每年统计公布一次。
为了强化运输经营企业的主体责任,增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指标,从2005年起试运行,做为参考指标。
以上控制指标中,农业机械、渔业船舶、水上交通、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四项指标暂不做为考核指标。
二、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的确定
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的确定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控制总量原则。我国现阶段经济处于高增长期,事故处于相对高发期,应坚持对事故总量进行适当控制。控制指标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既要有一定的压力,又要让大部分地区经过努力能够实现。
二是反映行业特点原则。控制指标要能够反映不同行业的特点;控制指标幅度的设定既要考虑总体情况,又要充分考虑不同行业现阶段安全生产的具体情况。
三是体现地区差异原则。控制指标要体现出地区差异,既不能“一刀切”,也不应“鞭打快牛”。对2004年各项指标下降幅度较大的地区,适当减缓下降幅度;对于各项指标下降空间较大的地区,适当加大下降幅度。
根据上述原则,2005年控制指标幅度确定如下: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除煤矿企业下降3%外,其他均下降2%;道路交通和火灾事故死亡人数增幅分别下降1.3和1.2个百分点;水上交通、铁路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均下降2%。
三、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一)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包括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铁路交通、民航飞行等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2005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36735人,下降幅度基本上与2004年持平。各省(区、市)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为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和铁路交通事故四项之和。
(二)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根据近几年安全生产状况,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人数、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和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要保持大幅度下降比较困难,因此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下降幅度控制在2%比较适宜。
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6263人,下降2%。其中:
煤矿企业死亡人数:全国煤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5846人,下降3%。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目标为2.927,下降5%。
金属与非金属矿死亡人数:全国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645人,下降2%。
危险化学品死亡人数:全国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88人,下降2%。
烟花爆竹死亡人数:全国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78人,下降2%。
建筑业死亡人数:全国建筑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740人,下降2%。
特种设备死亡人数: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310人,下降2%。
(三)道路交通死亡人数: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仍处于高发期,从近几年的情况看,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因此,2005年控制道路交通事故上升幅度较为合理。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07612人,增幅下降1.3个百分点。其中: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死亡人数:2005年控制目标为41380人,同比下降0.5%。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近几年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一直保持下降趋势,2005年应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全国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控制目标为9.71,下降2%。
(四)火灾死亡人数:由于近几年火灾事故呈上升趋势,因此,2005年控制火灾事故上升幅度较为合理。全国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2588人,增幅下降1.2个百分点。
(五)水上交通死亡人数:全国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479人,下降2%。
(六)铁路交通死亡人数:全国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7832人,下降2%。
(七)农业机械死亡人数:全国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1402人,下降2%。
(八)渔业船舶死亡人数:全国渔业船舶事故死亡人数控制目标为559人,下降2%。
(九)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全国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控制目标为事故起数下降5%。
(十)亿元GDP死亡率:全国亿元GDP死亡率控制目标为1.05,下降2%。
(十一)10万人死亡率:全国10万人死亡率控制目标为10.31,下降2%。
2005年各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详见附表,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解落实。
附表: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略)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