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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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长期分居协议我国法律是否承认其离婚效力的复函
1984年10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
你部1984年10月31日〔84〕领发70号文收悉。
关于在国内结婚后旅居阿根廷的中国公民王钰与杨洁敏因婚姻纠纷,由于阿根廷婚姻法不允许离婚,即按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请求你部承认并协助执行问题,经与外交部领事司研究认为,我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王钰与杨洁敏的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他们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分居协议,只能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他们要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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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
国务院原则同意《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意见》,由你们下发施行。


内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建材局(1997年1月8日)


发展散装水泥是一项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经济、技术措施,对促进水泥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现就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散装水泥的组织领导工作
为推动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做好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参加,建立散装水泥工作部际协调会议制度。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散装水泥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二、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
(一)水泥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供应散装水泥。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下同)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装备。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
计和同步建设,新建的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到1998年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大中城市要积极发展商品混凝土。各地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
(四)要加快散装水泥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设备新技术的开发和运用,做到标准化、系列化,增加科技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生产和施工的环境条件。
三、加大法规、政策的调控力度,创造发展散装水泥的良好外部环境
(一)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二)有关部门对发展散装水泥要给予必要的重视和支持,计划和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散装水泥项目优先安排。银行对计划内的固定资产贷款给予积极支持。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散装水泥运输的管理和指导,对散装水泥专用运输车辆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进入城区提供必要的条件
和支持。铁路部门要加强调度,提高散装水泥铁路运输车辆的运输效率,实行计划、配车、运输“三优先”。
四、进一步加强发展散装水泥的宣传工作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积极宣传“限制袋装、鼓励散装”的方针,广泛宣传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性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取得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转变人们长期以来习惯使用袋装水泥的旧观念。



1997年1月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5〕35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总工会

  为规范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和建筑、矿山行业及石材加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行政区域内的建筑、矿山行业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农民工(以下统称职工)。

  建筑、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中的本市城镇户口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工及已按规定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应按规定和原渠道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建筑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矿山企业,是指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纳入矿山企业进行管理的企业单位。

  本办法所指石材加工企业包括石材加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建筑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所有职工单项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地税机关予以办理。

  建筑企业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其缴费基数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作为人工工资总额,按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工程总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总额由地税机关核定,并开具缴费单,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地税机关缴交。

  市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上两个缴费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情况、工伤事故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按浮动费率的有关规定提出费率调整意见,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方案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建筑企业在建工程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规定向地税机关申报职工花名册以及在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期限。用人单位所报送的职工花名册上载明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自申报之次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增减职工花名册。对新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上岗前将职工花名册以书面申报形式报送地税机关备案。

  因属紧急情况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等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增员职工花名册,临时增加或调用工人在48小时内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地税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后,按参保职工处理。

  四、建筑企业职工在施工工地上的期限按职工工种和工程进度由企业填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工程项目合同期的期限。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最长不得超过工程竣工验收期的期限。职工在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上的期限作为职工的参保有效期限。

  五、建筑企业为在建工程施工工地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其参保职工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原因在本在建工程项目或其他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各项待遇;职工在参保有效期限外或在未参保的工程项目工地上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但按未参保处理,由用人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各项待遇。

  七、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30日内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劳务分包企业的,由劳务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专业分包企业的,由专业分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由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作为具备法定资质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办理工伤伤残鉴定和工伤待遇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企业的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八、确定建筑企业职工本人工资,采取与职工职业技术资格等级挂钩的办法。职业技术资格等级分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三个等级,其初级工(含普工、杂工)、中级工和高级工的月工资分别按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80%、100%计算,作为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后享受工伤待遇的本人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审核工伤保险待遇时应当严格核对工伤职工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原件,按其持有的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计算其本人工资,计发工伤保险待遇。对未取得职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工伤职工,其本人工资按上年度全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矿山企业、石材加工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单项办理工伤保险的,由地税机关予以办理。但申报缴费办法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花名册及职工个人工资额。矿山及石材加工企业中的本市职工,仍应按规定缴纳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用。

  十、建筑、矿山企业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备法定资质或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地税机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工会组织对本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

  建筑、矿山企业及石材加工企业违反《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十二、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略)

     2、建筑企业工伤保险职工参保花名册(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