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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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3〕140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部门: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四日


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改善我市的投资环境,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字[2003]2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不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新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二条 收费标准

按照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大部分的建筑面积计算。

1、 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1元。

2、 非住宅建设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

3、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5元。

第三条 改建的建设项目、学生公寓建设项目以及本办法发布之日前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以上人民政府及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减免此项收费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局代征,并按照票款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按征收总额的百分之二返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经费和奖励。

第六条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戴河、黄金海岸旅游度假区、昌黎、抚宁、卢龙、青龙县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述收费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八月十日起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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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海市机构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鼓励发明创造,支持优势产业及重点企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北海市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决定对专利申请进行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奖励。为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和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北海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下同)具体管理。
  
第二章 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专利请求书》上载明的第一申请人(机构或个人,下同),且《专利请求书》上载明该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类型: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部份专利代理费。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提交并获受理的专利申请,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1件专利只资助1次。对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所规定的资助对象,应先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资助。同一专利不重复资助。2件或2件以上的国际和国内专利申请,经市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申请内容明显雷同或重复的,视为1件专利申请,不接受重复申请。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国际发明专利申请:在获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通知书并缴交官费后,每1件资助15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及代理费。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700元,单位申请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80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750元。单位或个人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450元。
  
第三章 发明专利奖励
  
  第六条 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获得国际、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权人。且《专利证书》载明专利权人(机构或个人,下同)的地址应在北海市行政辖区范围内。
  第七条 奖励范围
  一、类型: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二、期限:自上一年度7月1日起至本年度6月30日之间获授权的发明专利,以《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三、次数:每1件获授权发明专利仅奖励1次 ,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授权国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2000元;
  二、获授权国内发明专利:每1件奖励1000元。
  
第四章 资助及奖励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第十一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第十二条 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五章 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资助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专利申请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 “申请栏”中填写的专利申请名称、专利申请号、受理时间、专利申请类型、第一申请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一致,且第一申请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专利请求书》、《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传统纸质申请的:提交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网上电子申请的:提交在线打印件1份,受理后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专利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专利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4.缴费凭证:申请资助发明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及实质审查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资助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提供申请费发票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资助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资助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十四条 奖励申请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时间:每一年度的5月1日至11月30日;
  (二)受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三)所需材料:
  1.《北海市发明专利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可登陆市科学技术局官方网站bst.beihai.gov.cn下载。“申请栏”中填写的发明专利名称、发明专利号、授权时间、发明专利类型、专利权人名称、证件号码、地址等信息,应与《发明专利证书》上载明的一致,专利权人名称应与银行户名一致。原件2份,窗口签章受理后,1份不退,1份退回作为回执。
  2.《发明专利证书》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3.有效证件: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机构申请的发明专利奖励,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复印件不退。
  二、审批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由市专利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申请人。
  三、发放奖励款
  对获批的申请,《申请表》转交至市科技局财务部门。自批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门将奖励款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往本《申请表》上填写的银行账户。银行出具的转账凭证,视为申请人收款凭证。

第六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依据本《办法》,制定专项资金具体使用的工作细则或流程。
  第十六条 本资金以上一年的专利申请量及发明专利拥有量为基数,按照自治区要求的增长量考核目标计算下一年资金额度预算,并按当年月进度累计的专利申请量及拥有量计算所需资金额度划拨,每年的资助及奖励资金用于当年的专利申请及专利授权奖励。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市科学技术局,以便了解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和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七章 责任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科学技术局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机构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在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对其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适用《律师法》的批复

(1999年8月2日 司复〔1999〕7号)

广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律师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是否适用〈律师法〉的请示》〔粤司律(1
999)32号〕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律师超计划生育,不得履行律师职务和
与履行律师职务相关的过错,对其处罚,不适用《律师法》。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