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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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下发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的通知



体群字[2003]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近年来,由于体育彩票的发行,有利地推动了我国群众体育和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根据目前体育彩票发行的情况,为将这笔资金管好、用好,充分体现体育彩票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性,同时坚决杜绝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增加对体育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经国家体育总局第一次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现将《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发给你们,请共同监督其执行情况。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2003年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使用原则及分配比例



  一、使用原则:
  (一)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
  体育彩票公益金源于群众,必须首先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突出公益性。国家体育总局党组明确本级体育彩票公益金60%用于群众体育全民健身计划,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点。为此,在使用这笔公益金时,要坚持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要在认真落实中央8号文件,深入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抓好三个环节,构建面向大众体育服务体系上作文章,以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体育健身的多元需求,切实树立体育彩票的公益形象、政府的为民形象和体育部门的健民形象。
  (二)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在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中,要严防个人和少数人说了算,更不得暗箱操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一是每年的使用计划、经费预算、使用结果均向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公开;二是按照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三是每项使用计划从立项到审批,均要增强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坚持秉公办事,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三)坚持依法管理、按程序办事的原则
  严格执行体育彩票公益金各项管理使用规定,对于公益金援建的各类项目要严格申报审批制度,坚持大宗物资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制度,加强监督,严格程度,规范运作,所有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均由国家体育总局与各省(区、市)体育局共同对资金使用及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监督。
  (四)坚持统筹计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加强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计划的合理规划和统筹安排。统筹安排的目的是在照顾面的同时,加强对全国的示范引导。突出重点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着眼于解决主要矛盾。今后体育彩票公益金使用的去向主要放在抓好"三个环节"上,而"三个环节"的重点又着重放在抓群众身边场地设施建设上。
  (五)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效益的原则
  根据各地体育彩票发行的情况确定资金匹配的比例。按照各地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从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结合地区经济和自然条件,注意综合平衡,区别对待,使投入的资金尽可能做到科学安排,合理使用,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满足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需求。
  二、分配比例
  根据上述原则,2003年度体育彩票公益金围绕"三个环节"的重大援建项目的分配比例确定如下:
  (一)用于捐建体育场地设施和捐助体育健身器材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73.6%,具体项目如下:
  1.用5200万元实施第七批全民健身工程(包括健身路径、小篮板、室外乒乓球台);
  2.用5200万元实施第三批"雪炭工程";
  3.用3300万元实施第三批全民健身活动中心;
  4.用3500万元扶持西部地区体育事业发展(此项经费由总局经济司负责操作);
  5.用300万元向影响大受益面广的单位捐赠健身路径;
  6.用1400万元资助地方政府建设"两湖"群众体育设施及总局已批准的国家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
  7.用500万元资助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体育器材;
  8.用300万元向解放军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9.用100万元向残疾人捐赠体育健身器材;
  10.用60万元资助总局两个定点扶贫县体育设施建设和器材。
  (二)用于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18.5%,具体项目如下:
  1.用3800万元创建第五批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用500万元创建社区体育俱乐部;
  3.用700万元创建国民体质测定健身指导示范站。
  (三)用于资助开展群众健身活动和举办综合性运动会的资金占资金总额的6.1%,具体项目如下:
  1.用159万元资助开展"五个亿万人群"健身活动;
  2.用500万元资助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开展群体活动;
  3.用600万元资助举办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4.用400万元资助举办全国残疾人运动会。
  (四)用于开展全民健身宣传工作、检查体育彩票公益金援建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群众体育管理法规等工作资金占资金总额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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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9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2007年9月6日由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悉尼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5〕6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八月八日


凉山州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规范管理,杜绝基本建设资金安排的随意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其建设资金管理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 基本建设项目;
  (二) 大型修缮项目;
  (三) 以政府名义投资的其他固定资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指由州、县本级财力(含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各类基金以及单位自筹资金)投入和由政府统一组织借贷等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 财政、发计委、建设、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总量平衡、规范运作、高效务实”的原则,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及财政资金的安排

  第五条 项目的申报。每年下半年11月前,根据政府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申报下年度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申报办法按《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凉府发〔2005〕45号)执行。
  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后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向财政局报送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属新建的楼堂馆所,单位在申请安排资金时,应有省政府的批文),经财政局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后,财政局根据本级基本建设资金总预算和评审结论提出各项目政府性投资年度安排建议,报经政府批准后执行。凡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政府在当年不再新核准基建计划(除特殊情况外),财政部门也不得安排政府投资。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的追加和调整。年度建设资金预算一经正式下达,原则上不得追加。确需追加预算的投资项目或建设规模,应按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报批,财政视财力情况列入本年度或次年预算。追加预算未经批准,财政不予安排资金。年度建设资金总预算之内的各类预算之间及本类预算内部的项目或规模调整,包括项目建设的工程价款变更,均要按照权限审批,并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调整资金安排。
  第八条 政府批准2年以上安排财政性投资的续建项目,单位在开工的第二年起,不需再向财政申请资金,由财政逐年安排,但最后一年,财政要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后,在计划内安排资金。
  第九条 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基建缺口资金或基建负债原则上按经费管理体制由中央、省解决,确需当地政府解决的应按上述规定进行申报,其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执行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建设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当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性投资建设的项目,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凉山州200万元以下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的暂行规定》(凉计政策〔2004〕279号)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文件和设计、监理、施工、采购合同及概算、预算(含标底)、竣工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审查,未经财政部门认可的预算定额、计价文件和材料价格不得作为工程计价。
  第十二条 凡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50万元以上),必须建立相应的财务审核制度,由财政部门委派内审机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管理。对政府性投资的一般大型修缮项目可自主实施审查管理,但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抽审,抽审结果作为政府认可投资额度和费用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州财政已在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设立了州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凡属政府性投资的所有项目资金,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融资资金,部门、单位配套资金(自有资金、项目成本回收及收益资金),全部实行专户管理。各县财政也要尽快设立“基本建设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财政部门按规定预留工程尾款和质保金。
  第十五条 用款单位申请拨付工程建设资金时,应及时提供如实的相关资料。对违反基建程序,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不按规定交纳应缴税费,财务信息资料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或严重失真,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拒绝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用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拼盘”投资建设的项目,其他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属于经营性项目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规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在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期间,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购入的大宗材料和物资要按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要求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要派专人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保管好各类原始凭证及会计账簿,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按要求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 建立财务报告制度。每季度终了后10日前,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上季度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和本季度资金使用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违纪问题、较大金额索赔、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工期延误时间较长等情况以及出台有较大影响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州审计部门负责对州级50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5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由县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对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年度预算的执行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及产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发计委、财政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参加验收)。对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项目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资金使用同原批准不相符的,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未经验收及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于项目竣工后9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迟报或不报的,财政部门可扣收工程尾款。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结论出据竣工决算批复,单位据以处理帐务、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擅自变更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县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州发计委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