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49:06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基金部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基金托管人、各基金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关于提供基金持有人名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应于每月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在本所上市基金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2.基金托管人建立基金持有人名册档案,保存每月的基金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初次募集、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托管人取得基金持有人名册。
4.基金托管人应及时获取名册,并在取得名册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持有人人数、前50名基金持有人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备案。
5.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可在非正常提供持有人名册时间从证券交易所获取基金持有人名册。



1998年9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淮安市统计工作巡查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江苏省统计工作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统一领导和协调,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级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和保障情况;

(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统计制度执行情况;

(三)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统计资料管理、公布情况;

(四)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五)市委、市政府有关加强统计工作文件精神落实情况;

(六)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任务完成情况;

(七)市政府安排的主要统计工作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综合巡查或专项巡查。

第五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每年选择部分巡查对象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步骤:

(一)根据工作任务需要,成立巡查组。

(二)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三)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召开有关座谈会;

3.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

5.抽查部分基层单位;

6.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四)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五)巡查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巡查组向市统计局提交巡查报告。

第七条 巡查结果处理:

巡查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市统计局对巡查报告进行审议,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对统计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

(二)巡查对象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市统计局报送有关整改材料;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或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移交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处理;

(四)必要时,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巡查结果。

第八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全市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责任单位反映,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制订改进措施。

第九条 巡查工作实行巡查组负责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做到公平公正,遵守工作纪律,并对巡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要如实提供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拒绝配合巡查组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驻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各县(区)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在本地区开展统计巡查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国办发〔2009〕43号,以下简称《规划》)。为切实做好《规划》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规划》的重大意义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近几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依据职责分工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我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部分地方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规划》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劳动者健康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执政理念。《规划》进一步明确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纲领性文件,《规划》的贯彻实施对于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划》实施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划》精神和部门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划》实施方案。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要把《规划》内容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将《规划》中的有关指标和主要任务列入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分工、进度、责任人和保障条件,层层落实并列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要建立职业病防治形势分析制度,加强对《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和跟踪分析。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进行评估。

三、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确保《规划》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为贯彻落实《规划》夯实基础。一是要加快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网络建设。每个省(区、市)都要有省级职业病防治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二是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督队伍建设。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成立专门的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科室,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要有适当比例的监督人员专门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监督工作。三是要不断改善工作条件,配备必要的现场快速检测、执法取证以及通讯、交通设备和工具,保障其工作经费,加强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根据国务院 “三定”规定,目前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职责是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做好《规划》的贯彻落实工作。要主动及时地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工作进展、困难和问题,主动与财政、劳动、安全监管、工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协调,积极探索建立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多部门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着力推动《规划》的贯彻实施。

五、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规划》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通过组织学习和举办培训班,进一步明确今后一个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增强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认真做好《规划》的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宣传报道,不断总结和推广各地贯彻落实《规划》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宣传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贯彻落实《规划》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向我部报告。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