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08:26   浏览:99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财政局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及失业员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落实并管理好再就业基金,特制定《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计划单列单位及各国有企业的各级各类再就业服务机构参照本办法,建立再就业服务专项资金并进行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再就业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运作、使用的规范和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再就业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保障我市国有企业下岗员工在下岗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缴交社会保险,对下岗员工和失业员工开展再就业培训、提高再就业竞争能力,扶持鼓励下岗、失业员工实现再就业而建立的专项费用。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专户支出,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挪作它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本条所指的市再就业基金是市级基金,不包括其他各级各类的再就业基金。
第三条 市再就业基金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从市财政预算、社会保险基金中筹集,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来源:
(一)市财政专项拨款;
(二)由市社会保险基金中调剂划拨;
(三)基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入;
(四)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款项。
第五条 市再就业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收入专户”,将基金的各个来源组成部分统一纳入专户,用于再就业基金的专项存储和核算;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深圳市再就业基金支出专户”,用于
再就业基金的使用管理。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基金的使用规定以及用款计划安排,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再就业基金用款申请书》,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审定金额划转到再就业服务中心支出帐户。
第六条 市再就业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对未建立再就业服务机构的各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托管服务,按期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
(二)为市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三)支付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的再就业培训费;
(四)建设市再就业培训基地;
(五)开发下岗员工、失业员工再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六)为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的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资金扶持;
(七)对录用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的各类经济组织提供安置补贴;
(八)对为失业员工和国有企业下岗员工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使之实现再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介绍费补贴;
(九)再就业宣传活动支出;
(十)其他经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开支。
第七条 基金的支出方式:
(一)对第六条第(一)、(二)、(三)、(六)、(七)、(八)项的费用支出,根据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由相应业务责任人员核定后,报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核准,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支付。
(二)对第六条第(四)、(六)、(九)、(十)项的费用支出,实行逐级审批:
一次支出1万元及以下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超过1万元不满5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领导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再就业服务中心主任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讨论,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
一次支出50万元以上的,由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批。
第八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天内,编制基金使用情况的阶段性报表,按时报送市财政部门稽核。
第九条 市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置专职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制度,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运作的安全和规范。
第十条 各区和企业参照本办法,建立各区和各企业再就业基金并实施管理。



1998年6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关于实行出口信用保险专项优惠措施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通知

商规发〔2005〕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营业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进一步完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有制企业)出口配套政策,健全非公有制企业出口促进体系,推动非公有制企业积极“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商务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决定对非公有制企业实行专项优惠支持措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国际化经营的效益。

  二、商务部、中国信保共同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出口贸易风险管理培训,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出口贸易风险管理机制,规避贸易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三、中国信保各营业机构要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向非公有制出口企业宣传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及时了解企业需求,制定专项服务计划,实施有针对性的支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四、对大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提供个性化便利服务,中国信保及各营业机构要根据企业需求为企业量身定做出口信用保险服务方案。

  五、对中小型非公有制出口企业简化投保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在试用期向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全面开放。

  六、积极协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问题,为非公有制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便利和担保服务。

  七、中国信保为投保的非公有制企业开通“信保通”网上业务操作系统,便利企业减少人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八、中国信保为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的出口信用管理优惠服务,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海外商账追收等产品组合服务。

  请各地区、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向商务部(规划财务司)和中国信保(业务发展部)反映。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二○○五年八月十日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应如何处理的批复
最高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6)粤法刑经文字第42号《关于被告人亲属主动为被告人退缴赃款法院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被告人是成年人,其违法所得都由自己挥霍,无法追缴的,应责令被告人退赔,其家属没有代为退赔的义务.
被告人在家庭共同财产中有其个人应有部分的,只能在其个人应有部分的范围内,责令被告人退赔.
二、如果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有一部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对这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和家属均有退赔的义务.
三、如果被告人对责令其本人退赔的违法所得已无实际上的退赔能力,但其亲属应被告人的请求,或者主动提出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自愿代被告人退赔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的,法院也可考虑具体情况,收下其亲属自愿代被告人退赔的款项,并视为被告人主动退赔的款项.
四、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已作了退赔的,均可视为被告人退赃较好,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五、如果被告人的罪行应当判处死刑,并必须执行,属于以上第一、二两种情况的,法院可以接收退赔的款项;属于以上第三种情况的,其亲属自愿代为退赔的款项,法院不应接收.
1987年8月26日



198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