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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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印发《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陕西省水土保持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全面推进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2004~2015)


水利部
2004年8月18日



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纲要
(2004~2015)
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历史时期,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新型工业化的推进、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对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全面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确定的任务,明确21世纪初期我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布局、对策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纲要。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成效
1.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后,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步入了法制轨道。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真履行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进依法行政,强化预防监督,严厉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坚持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取得很大成效,突出表现在:全社会及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和法制观念普遍得到了增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县级以上发布水土保持法规性文件2000多个,全国有监督执法人员7.4万人,颁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1300多个,执法人员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持证上岗;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了县级、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治理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逐步得到落实,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80%以上,开发建设项目共治理人为水土流失面积3万多平方公里,拦挡弃土弃渣8亿多吨,建成了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开展了城市建设水土流失防治试点工作,加强了城市自然植被、景观保护和水系绿化美化;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开始起步,完成了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和公告;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开始试点并逐步展开,在塔里木河、黑河等重点流域实施的生态调水,有效地遏制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
(二)当前的人为水土流失问题
2.全国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遏制,边治理边破坏的现象十分突出。总体上看,重点防治区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成效突出,城市水土保持取得突破性进展,但广大农村牧区水土流失依然严重;气候变化、地质活动等自然因素与人为不合理的开发建设活动共同作用,极大地加剧了水土流失的发生与发展。突出表现在:局部地区林草植被面积减少,水源涵养能力下降,加剧了洪涝灾害;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继续恶化,长江上游、黄河中游水土流失严重,西南石灰岩地区陡坡开垦、“石化”面积扩大,造成土地资源匮乏、土地生产力下降或丧失,威胁人类生存;江河源头水土资源不合理开发利用,绿洲、湿地和湖泊缩减;特殊生态功能区植被缺乏有效保护,导致水资源紧缺,生态功能退化;草原区过载过牧,乱采乱挖,长期得不到休养生息,草原退化、沙化、盐碱化严重,沙尘暴频繁发生;东北黑土地过度垦殖、黑土流失、黑土层变薄;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导致江河湖库淤积,甚至诱发滑坡和泥石流灾害;城市开发建设、开山、采石、取土、挖沙,破坏自然景观。
(三)预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3.全国第二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表明,全国的水土流失面积356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7%。特别是人为水土流失仍呈加剧的趋势,每年新增人为水土流失1.5万平方公里,影响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制约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国家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面对严峻的形势,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和艰巨,同时,存在着一些不相适应的问题:一是人们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不强,重开发轻保护,肆意破坏植被,随意弃土弃渣;二是法制不够完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政干预等问题;三是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手段和设备落后,经费缺乏,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执法人员素质不够高;四是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预报系统还不健全,监测工作尚未全面展开,对水土流失的监控时效性差。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4.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落实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全面实施《水土保持法》,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大力推进分区防治战略,强化预防监督,落实管护责任,遏制水土流失及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以坚决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5.全国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控制人为水土流失,全面加强预防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坚持“分类指导,分区防治”的原则,依法划定重点预防保护区、监督区、治理区,健全分区防治、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坚持“依法行政,管理规范”的原则,依法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管理工作规范化;
坚持“监测先行,科学管理”的原则,加强监测预报工作,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依法落实人为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三)主要目标与任务
6.到2015年,建立完善配套的水土保持法规体系,健全执法机构,提高执法队伍素质,规范技术服务工作,全面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管护责任,有效控制人为因素产生的水土流失,从根本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使植被覆盖率大幅度提高,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支撑和保障。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定期公告水土流失动态。
7.主要任务:
(1)建立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成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7个流域监测中心站、31个省级监测总站、175个重点分站和典型区监测点的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结合全国防汛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水文站网,合理布设监测站点,全面提高数据采集、传输的质量和稳定性。对三峡库区、晋陕蒙接壤区、环京津风沙源区、退耕还林区、塔河及黑河下游区、南水北调等区域实施重点监测。每年对重点项目水土流失动态进行公告,每5年对重点地区进行一次公告,每10年公告一次全国水土流失状况;
(2)加强对生态环境良好区域保护工作的力度,制止人为破坏,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3)有效保护综合治理的成果,落实管护责任,使其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持续发挥,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4)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全面展开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实施生态修复面积120万平方公里,通过自然修复,使大范围的植被覆盖率得到恢复和提高,水土流失程度大幅度减轻;
(5)加强“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工作,规范“四荒”土地开发方式,在“四荒”开发中,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有效保护天然植被和自然生态景观;
(6)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开发建设与水土流失防治同步,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率达到90%以上,使80%以上的废弃土石渣得到拦挡和防护,水土保持功能得到恢复,生态环境更加良好;
(7)有效控制城市开发建设中的水土流失,使多数城市(镇)人居环境有较大改善,人与自然更加和谐,生态良好、环境优美,到2015年,全国建立100个国家级、300个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建立1000个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推动水土保持生态示范村建设。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建设水土保持监测系统
8.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设。近一、二年内完成全国、七大流域和省级水土保持监测规划,2006年完成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一、二期工程,建立布局合理、覆盖全国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国水土流失状况实施及时、准确、持续的监测,形成标准统一、定量准确、技术先进、时效性强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建立水土保持定期公告制度,建立并完善全国水土流失本底库和动态数据库,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9.主要措施:建立健全各级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培养专业水土保持监测技术人才,制定数据采集、信息管理、设施设备条件等监测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监测工作年报制度,实现监测预报技术的规范化,建立监测机构和监测人员资质管理,提高监测质量和水平。
(二)建立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
10.建立一批水土保持重点预防保护区。近期国家重点抓好子午岭、六盘山、桐柏山、大别山、大兴安岭,岷江、大渡河、白龙江、赣江、湘江上游山地植被保护区;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草原植被保护区;首都水资源保护区、丹江口水源保护区、鄱阳湖周边保护区等预防保护重点工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也要建立本辖区的重点预防保护区。明确保护区界线,并设立明显标志。
11.主要措施:加大保护现有植被的力度,严格限制森林砍伐,禁止毁林毁草开荒,25度以上耕地实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坚决制止一切人为破坏现象,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干扰;推行以电代柴、以煤代柴,发展沼气,逐步改变燃料结构,发挥林草植被的生态功能。
(三)全面推进生态修复
12.国家和省、地、县要划定生态修复区。在地广人稀、生态脆弱地区建立重点生态修复区,国家将重点抓好:塔里木河绿洲、黑河流域绿洲、青海三江源区、准格尔盆地、毛乌素沙漠和浑善达克沙地边缘、青海湖周边、白龙江上游的甘南及川北草原区、滇西三江地区等生态修复区。各省根据实际确定本省重点生态修复区。
13.主要措施:全面实施生态自我修复工程,加强监督和管理,改变粗放落后的生产经营方式,禁止乱采滥挖,防止过度放牧;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用水,恢复植被,保护绿洲和湿地;实行舍饲养殖、轮封轮牧、生态移民,封禁育林育草,退耕还牧,休牧还草,通过生态自我修复,恢复其生态功能;开展牧区水利建设,建设高质量的饲草料基地,发展集约化、可持续发展的畜牧业。
(四)强化重点监督区和“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
14.加强对各类资源开发和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国家重点抓好:黄河中游晋陕蒙接壤区煤炭开发区、黄河中游豫陕晋有色金属开发区、新疆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陕甘宁蒙接壤石油天然气开发区、长江三峡库区以及国家重点建设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青藏铁路等重点工程的监督管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也要确定本级重点监督区和监督的重点工程,对本辖区的所有重点监督区和重点工程实施有效监督。加强对“四荒”土地开发的管理,严格规范“四荒”及各类土地开发活动,实行保护性开发,减少对原生地貌的破坏,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开发与治理同步,恢复良好生态。
15.主要措施:严格依法行政,强化监管力度,认真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建设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科学制定防治方案和研究治理措施,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对工程建设中的各类开挖面、边坡采取防护措施,弃土弃渣放置在规定的专门场地拦挡,裸露面恢复林草植被,施工场地进行综合整治,并落实水土保持设施的施工管理、监理、监测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严把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关;在监督管理区建立一批恢复治理示范工程。
(五)加强重点治理成果管护
16.加强对重点治理工程区的管理和维护。国家重点抓好有国家投资的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长江上中游重点支流区、京津周边风沙源区、草原区、西辽河上游区、东北黑土区、海河流域太行山区、珠江石灰岩区等重点治理区成果管护监督。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重点治理成果落实管护责任,同时,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本级重点治理成果管护区,落实管护责任。
17.主要措施:制定保护治理成果的相关政策,调动治理区群众积极性,按谁治理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成果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设立管护标志,建设管护设施,定期报告管护区情况;实行集体、个人、专业队等多种管护方式,明晰产权和使用权;治理成果允许拍卖、承包、继承、转让,同时要明确管护责任;严禁随意占用和破坏治理成果;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检查、监督,对破坏治理成果的要依法严厉查处。
(六)大力推进城镇水土保持
18.加强城市水土保持及城镇化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国家主要抓好处于山丘区的经济特区和历史文化、旅游名城的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省(区、市)根据本地实际抓好代表不同类型区域的省级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市工作,各市(县、区)抓好水土保持生态示范城镇、示范村工作。
19.主要措施:保护城市自然地貌植被,严格控制开山采石,实施裸岩裸地治理;对开发建设区的建设实施严格管理,控制和减少建设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对城市水系进行综合整治,提高水系绿化指数和城市雨洪调蓄能力;增加城市绿地,恢复和提高城市生态系统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对城市郊区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建设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实验研究、供市民观光休闲的水土保持示范小流域。
五、保证措施
(一)健全法规,依法推进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
20.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修改相关配套法规,建立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土保持法律法规体系,增强法规的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领导,建立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制
21.建立政府领导、人大监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和公众参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工作体制;建立预防保护责任制,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预防保护责任,实行任期内目标责任制。资源开发单位、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等都要明确预防保护目标和责任。
(三)强化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22.加强对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建设、设施配备、人员培训,建立稳定、高效、廉洁的执法队伍,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和办事效率;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实现监督管理人员专业配套、学历达标、文明执法和持证上岗,积极推进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四)依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制度化
23.紧紧依靠各级人大,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法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进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的政府职能,确立执法主体地位,将水土保持监督执法纳入综合执法体系,推行政务公开,使监督执法工作规范化;推行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对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五)增加投入,促进预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24.进一步落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经费。向各级财政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预防监督专项经费,增加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监测工作的资金投入;各级监督管理和监测机构应纳入国家行政或全额事业单位,保证正常的事业费;安排专项经费,加强监督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和职工教育;对依法征收的费用要加强监管,保证用于返还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
(六)加强宣传,提高全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25.采取政府倡导、舆论导向、教育介入、媒体宣传等多种方法,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向全社会、各行各业、公众宣传水土保持的重要性、紧迫性,开展水土保持警示教育;编写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科普教材,普及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的作用,提高水土保持的社会影响力。
(七)依靠科技,完善技术标准和服务体系
26.完善和深化技术支持和服务体系。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加大对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程设计、监理、监测、施工、咨询等社会中介机构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实现持证上岗;加强对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加强科学研究,提高预防监督工作的技术水平,注重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水土保持中的应用、推广。加快水土保持信息化进程。建立水土保持信息快速收集、存贮、处理、查询系统,实现公用基础信息资源的共享,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国家宏观决策,依靠信息化带动水土保持工作的现代化。
(八)制订方案,全面实施预防监督纲要
27.各地应根据本纲要,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预防监督实施方案,落实任务和目标,并将其纳入本地区的水土保持综合规划中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督促。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经济等手段,落实预防监督工作责任制。
28.开展监测预报试点工作。每个流域机构、每个省都要抓2~3个监测预报试点,通过动态监测,为重点预防、重点监督、重点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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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重点煤炭企业的指导意见


(内政字〔2003〕427号2003年12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区煤炭资源优势,建设大型煤炭生产基地,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加快
推进自治区工业化进程,将我区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就加快发展区内重点煤炭企
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治区实施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能源发展战略,立足调整优化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
并兼顾相关资源的承载能力,坚持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开发建设大
型煤炭基地并配套建设煤炭下游产品转化项目,注重综合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形成煤、 电、
高载能产品,煤、焦、高附加值化工产品,煤气化、液化产品的综合发展格局。
二、自治区将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霍
林河煤业集团公司、呼伦贝尔煤炭集团大雁煤业公司、呼伦贝尔煤炭集团扎赉诺尔煤业公司、
呼伦贝尔煤炭集团宝日希勒煤业公司、伊敏华能东电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平庄煤业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乌达矿业公司、神华集团海勃湾矿业公
司、鄂尔多斯汇能煤业投资有限公司、神华集团万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
团公司、内蒙古满世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
集团公司、内蒙古众兴煤炭集团公司、锡林郭勒白音华煤电有限公司、神华蒙电能源有限责
任公司等20家企业作为区内煤炭行业的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自治区支持神华集团神东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神华集团准格尔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伊敏
华能东电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煤炭集团公司、霍林河煤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伊泰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型企业在东胜矿区、霍林河矿区、准格尔矿区、胜利矿区、白音花矿区、
呼伦贝尔地区建设成7 个5000 万吨级以上煤炭生产基地, 支持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公司及神华集团海勃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阿拉善盟、 乌海市建设2
个特种煤基地;支持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汇能煤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
11户重点煤炭企业根据本企业可供开采的资源条件,努力建设成为1000 万吨级以上的大型
或特大型煤炭企业。2004年20个煤炭企业计划生产原煤15000万吨。占全区煤炭生产总量70%
以上。
三、要通过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培育和造就一批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稳定煤炭供
应的大公司和大企业集团。自治区将在资源配置、铁路运输、电力供应等方面优先扶持区内
20户重点煤炭企业。20户重点煤炭企业可优先开发资源, 优先在铁路单独列户, 优先向国
家有关部门及金融企业上报和推荐项目。
四、鼓励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充分发挥自身的资金、人才、技术和设备优势, 主动
与电力、铁路等部门以及有资金实力的企业进行广泛的联合,以股份制形式共同参与大型煤
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20 户重点煤炭企业
在有条件的地方修建企业专用铁路线。
五、引导和扶持区内20 户重点煤炭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加快建立和完善归属
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支持区内重点煤炭企业上市融资,
增资扩股,施行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权多元化改造,促进产权制度合理化。通过体制
创新并结合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发展和壮大区内重点煤炭企业。
六、要坚持新基地开发建设与老矿区接续相结合的原则, 使老矿区逐步完成矿区转移。
自治区支持帮助矿区转移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通过实施兼并、破产、重组,以及三至五年内
由地方政府逐步接收企业办社会职能,实现主辅分离,突出主业,辅业民营,为国有重点煤
矿企业创造条件参与大型煤炭基地的开发建设。
七、自治区支持赤峰、通辽、呼伦贝尔三个地区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借助国家振兴东北
等老工业基地的历史性机遇,努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积极融入振兴东
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格局,在与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合作和开发建设大型煤炭基地的过程中加
快自身的发展。
八、鼓励区内20户重点煤炭企业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 最大程度地提高煤炭资源回收
率和相关资源的有效利用率及保护水平,鼓励20户重点煤炭企业收购、 兼并中小煤矿实行
联合改造,实现规模生产和集约经营,逐步取代和淘汰小煤矿开采方式。对鄂尔多斯、呼伦
贝尔、锡林郭勒等富煤地区的整装煤田,原则上井工矿建设规模不低于300万吨/年, 露天
矿建设规模不低于1000万吨/年。
九、自治区将煤制油项目列为扶持的重点,鄂尔多斯、锡林郭勒、通辽、呼伦贝尔等地
区要各规划煤制油项目基地。鼓励区内 20 户重点煤炭企业积极参与开发煤制油高新技术产
业化示范项目,支持区内重点煤炭企业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及大型企业联合开发、参股建设煤
制油项目,并支持企业尽快建立产业中试基地。




三亚市镇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镇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三府[2005]140号


颁布日期: 2005.10.24 颁布单位: 三亚市
三亚市镇级财政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镇财政预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三亚市各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镇级财政预算管理。凡与镇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或与市财政部门发生拨款关系的镇级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镇级部门预算单位),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镇级财政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四条 镇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具体编制依据、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镇级预算编制应与市级预算编制同步,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镇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六条 镇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全市及本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镇级财政预算收入占本镇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适当比例。
第七条 镇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疾病防治、扶贫采取倾斜政策。
第八条 镇级财政应当按照本镇财政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其动用方案由镇财政部门提出,报本镇人民政府决定。
第九条 镇级预算编制程序
(一)各镇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及本镇人民政府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批示,向镇级部门预算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报表格式、编制方式,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按“二上二下”的程序确定各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并汇总编制镇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根据镇人民政府的批示和镇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负责本单位预算草案的编制、审核与汇总;部门预算采用综合预算法编制,统筹运用预算内外财力;
(三)镇级财政预算草案经本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列口径及具体方案。预算草案经本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为当年镇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镇财政部门应当在本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将镇级财政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章 预算的分配
第十一条 各镇财政部门自本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镇级财政预算之日起30日内,统一批复镇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初预算(年度收入和支出预算)。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收入预算包括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基金等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属于镇级各项收入;支出预算包括镇级财政负担的人员经费、正常的办公业务费、已定用途的专项资金等。
第十二条 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应当自镇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年初预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机构、单位批复预算,并将批复所属各机构、单位的年初预算抄送镇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支出预算中除批复到镇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年初预算之外的余额,作为镇级财政保留预算。需要保留的预算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已定用途和额度,但暂时尚未确定具体执行单位的项目资金;
(二)不需在年初一次性批复,而需按工程项目的进度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予以逐步安排的资金;
(三)由镇财政部门与镇有关部门预算单位共同管理的专项资金或基金;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收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在执行中对口安排的专项支出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
(五)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保留在市级财政,预算支出需要通过执行中追加各镇的专项资金;
(六)镇级预备费;
(七)按照规定需要保留的其他项目资金。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四条 镇级预算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镇财政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镇级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镇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镇人民政府及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经镇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必须严格认真执行,不得随意突破。未经镇人民政府同意,支出预算不得突破,也不得随意减少。
第十七条 各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预算级次办理入库,不得将市级收入混为镇级收入,不得将别镇收入混为本镇收入。
第十八条 各镇地方国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具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库款的支拨。
镇级地方国库业务接受镇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镇级财政负责。
第十九条 各镇国库库款的支配权属于本镇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本镇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
第二十条 镇级预算收入退库办法
(一)属于技术性差错的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要及时进行更正,属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税款,由征收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镇级税款错入市级库的,由镇级财政部门及税款征收机关提出退款意见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级地方国库办理退税款。
第二十一条 各镇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执行的领导,支持本镇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支持本镇财政部门严格管理预算支出。
第二十二条 各镇必须制定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超过5万元的必须实行集体讨论审批。
第二十三条 各镇政府对本镇财政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二)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优化支出结构,严格控制支出,确保重点支出的原则;
(三)坚持互相监督、集体讨论审批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各镇财政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根据本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组织预算收入的入库,及时、足额地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并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算拨款的管理,对拨款单位逐步建立起国库单一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由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送镇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镇级部门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由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送镇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镇财政部门根据国库库存情况按轻重缓急统筹拨付。
第二十五条 各镇财政部门应根据镇级预算安排及国库库存情况,做好与上级资金之间调度工作。年初预算之外增加或扣减安排的支出、动用镇级预备费安排的支出、上级下达或扣减镇的专项拨款等,应办理追加(减)支出预算。年终做好与上级各项补助指标的对账工作。
第二十六条 追加预算必须有正当的资金来源和有效的依据。
资金来源主要有:年初预算之外予以保留的项目资金;对年初安排项目进行压缩节约的资金;因情况或政策发生变化,原已安排并作保留但执行中予以取消的项目资金;通过预算科目调剂取得的资金;收入超过预算而形成的超收资金;动支预备费;上年结转项目结余;上级专项补助及结算补助;专项收入和其他资金来源。
追加预算的依据主要有: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中已明确包含的项目;中央、省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镇人民政府批示的临时性追加支出项目;镇财政部门根据市和镇的政策制定的具体规定;镇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有关预算科目之间进行的调剂等。
第二十七条 动用预备费由镇财政部门根据镇主要领导的批示以及实际情况提出动用预备费方案,按本镇确定的财政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二十八条 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预算管理。对于各预算级次的各项财政收入,应及时解缴入库,都不得截留、挪用;经镇财政部门核定返还用于行政事业经费的收入,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将不应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对申请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定期向镇财政部门反馈使用情况。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支出效益评价结果,对项目的实施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镇财政部门应按照规定及时、真实的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镇收支预算执行依据、文字分析材料和其他专题材料。
第三十一条 镇财政部门应编制镇级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镇人民政府及市财政部门报告。镇人民政府在每一预算年度中,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两次预算执行情况。

第五章 预算的变动和调整
第三十二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预算发生以下变动,镇财政部门应当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决算情况时汇总,经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备案:
(一)上年结余的项目资金结转到当年继续安排使用而增加的当年预算支出;
(二)市财政追加的专项拨款;
(三)因省和市的政策变动而增加或减少的预算收入;
(四)涉及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行政区域调整或镇与镇、镇与市之间企事业单位划转而增加或减少的预算收入;
(五)动支上年净结余;
(六)动用当年预算增收而增加的预算支出;
(七)其他项目的变动。
第三十三条 镇级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时,镇财政部门应当在第三季度终了前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镇人民政府审定后,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批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四条 镇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的安排,部署编制本镇部门预算单位和本镇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有关决算的表格。
第三十五条 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根据镇财政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方法,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决算草案连同草案详细说明一并报送镇财政部门审核。
第三十六条 镇级决算草案由各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决算汇总组成。镇级各项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应当按照镇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收入年报及有关详细资料。
第三十七条 镇地方财政收入征收部门和镇地方金库等镇级预算执行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镇级收入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镇级财政决算总收入包括镇级财政直接组织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市级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入、专项转移支付收入等。
镇级财政决算总支出包括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当年决算支出、增列预算周转金支出、镇级财政上解市财政支出等。
第三十九条 镇级决算草案编制过程中,镇财政部门对镇与市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和结算项目进行清理,具体办理各种结算事项,并签收镇级财政与市级财政年终决算单。
第四十条 镇级财政与市级财政之间的结算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对全市的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市级计算落实到各镇的部分;省对全市的专项转移支付,应落实到各镇的部分;根据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市级税收返还性补助;
(二)因财政管理体制调整、行政区域调整或镇与镇、镇与市之间企事业单位搬迁或隶属关系改变引起的收入基数的划转;
(三)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政策规定,涉及在市与镇之间收入的划分和支出的负担而形成的市给予镇的补助或镇财政对市财政的上解;
(四)市下达给各镇的因灾情或其他因素调减预算收入任务而给予的专项补助;
(五)其他结算项目。
第四十一条 在办理镇级财政与市级财政结算时,市级财政对镇级的政策性补助和项目补助等专项转移支付,直接列入市级财政当年净结余或项目结余。
第四十二条 镇级财政部门根据市、镇财政结算情况和镇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决算收支情况,编制镇级财政决算草案,报镇人民政府审定,由镇人民政府提请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三条 镇财政部门应当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镇级财政决算草案之日起20日内向镇级部门预算单位批复决算。镇级部门预算单位应当自镇财政部门批复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机构、单位批复决算。
第四十四条 镇财政部门受镇人民政府委托,应当自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批准镇级财政决算之日起30日内,将镇级财政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其他财政预算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镇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决定,拟定本镇财政政策,审核汇总本级政府预算和财政决算,分析、指导和监督检查本镇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六条 各镇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镇级部门预算单位财务核算的管理,拟定本镇财务核算管理制度,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负责和指导本镇财务核算管理工作。
各镇财务核算工作人员应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主动接受镇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协调好与镇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关系,努力为核算单位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镇财政部门根据本镇的实际情况,会同镇级有关部门拟定对省市财政政策的贯彻措施,制定本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措施。镇级部门预算单位不得擅自变动财政管理体制和有关政策。
第四十八条 各镇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得涉及减少市级预算收入和市与镇的共享收入,不得影响市级收入和市与镇共享收入的增收;违反规定的,有关预算收入征收部门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上报上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八章 预算管理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镇级财政接受市财政部门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对各镇财政的预算编制、报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第五十条 市审计部门对镇级预算执行情况、镇级部门预算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镇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擅自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的,由镇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国库库款,并由上级机关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的,由市政府或者市财政部门责令纠正,并由上级机关按《财政收入监督条例》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于有混库行为的镇,一经认定,将按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中其他规定,造成镇级财政预算管理秩序混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