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下发《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检检〔1992〕438号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各直属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于今年九月在四川召开全国鬃毛类商品检验工作会议。会议审定通过了《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检验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给你们,试行一年,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局,以便修订。
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类商品检验管理规定
(试行)
为加强出口鬃毛类商品的管理,统一检验做法,认真准确地执行标准,切实把好质量关,以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三大类商品的出口检验工作管理 。
1 检验依据
1、1 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类(以下简称“鬃毛类”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
上述商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检检〔1992〕221号“关于发布《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1、2 合同、信用证对出口鬃毛类商品的品质、兽医、消毒、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
1、3 合同、信用证对品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的,出口鬃毛类商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1、4 合同、信用证规定样品成交的鬃毛类商品,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封样进行检验。
2 检验方式:在生产部门检验合格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1 商检局自验。
2、2 商检局与生产或经营部门共同检验。
2、3 商检局抽查检验。抽验率不低于批次的30%。
2、4 认可的检验机构以及认可检验员检验。
3 检验程序
3、1 商检局检验人员接到申报单后,对所附的合同、信用证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将必检项目列成表格,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
3、2 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215-87《出口猪鬃检验方法》、专业标准ZBB45002-87《出口马鬃马尾巴毛检验方法》、ZBB45004-87《出口细尾巴毛检验方法》或有关规定实施。
3、3 依照方法标准规定的程序,将检验的实际数据和情况详细记录到原始检验表格里,并对原始检验进行分析和综合评定,按照3、2所列检验方法标准、合同、信用证或有关规定的品质、规格要求判定。
3、4 经检验的鬃毛类商品,检验人员可出具合格检验结果单或签发不合格检验结果单。其检验结果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方可有效。
3、5 检验条件
3、5、1 应具备与所检商品相适应的3、2项所列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与设备。
3、5、2 在自然光或灯光充足、避风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4
4、1 检验所取样品以及检验原始记录、查验记录应存档备查。
4、2 检验质量分析,每年底报国家商检局。
5 产地局与口岸局的职责
5、1 产地局检验合格的出口鬃毛类商品,需在口岸商检局换证出口的,凭产地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查验,换证出口。
5、2 查验发现品质、包装不符合规定,不应放行,应及时联系产地局协商判定。
6 证书有效期
6、1 “检验换证凭单”有效期为二个月。在有效期内,查验合格后,凭单换证。
6、2 “检验证书”有效期二个月。超过有效期未出口者,在出口时,经营部门应当重新报验。
7 样品处理
出口鬃毛类商品的备查样品和对外成交的签封样品,经营部门和商检应将样品
妥善保存,保存期从出口之日起,一般为半年。
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等
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
北京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 市财政局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23号《关于鼓励机电产品出口若干规定》中有关“对于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贴息支持”的精神,现将北京市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
1、必须是经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或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批准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的出口基地企业、扩大外贸自主权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少数确需进行技术改造的一般出口企业。
2、享受贴息的只限于三年贷款期内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贷款。
二、申请贴息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出口机电产品的地方国营工业企业,必须是有出口创汇、投资少、见效快的技术改造项目。
2、有按程序正式批准的技术改造可行性方案,并能按期完成技术改造计划和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和新增创汇的指标。
3、具有按期还款的能力
4、批准贴息的项目,若不再承担出口任务,则不再享受贴息的优惠待遇,已享受其他技术改造贴息优惠待遇的项目也不再享受此项贴息。
三、贷款贴息的审批与发放
1、扩大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的贴息,采用“先审批,后贴息”的办法,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由主管总公司(局)提出申请,经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后安排。
2、在项目建设期内,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时,先由承办企业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垫付,待项目按规定建设期完成,并按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程序验收合格后,由主管总公司(局)半年汇总一次,报市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市财政局会同贷款银行审核符合要求的酌情给予贴
息。贴息金额由市财政拨给承办企业,用于支付贷款利息,不得挪用;
3、项目在建设期内,贷款总额需追加时,其追加部分的息金不再给予补贴。
4、凡项目没有按计划规定的时期完成或没有达到新增创汇指标的,原则上取消其贷款息金的补贴。
本规定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98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