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做好科技成果登记的通知
国科【2003】31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通知要求,加强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规范科技成果登记,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现行的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作以下规定:
一、执行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部门科技发展计划等完成的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应当履行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列入其它计划的科技成果,参照履行科技成果登记。
二、根据《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时,按照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表》和数据软盘以及《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相关登记材料。
三、《科技成果登记表》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表”停止使用。
《科技成果登记表》数据格式可从国土资源部网主页面上下载。网址:www.mlr.gov.cn
四、国土资源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在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设有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科技成果办公室对办理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予以登记,并出具《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五、按照《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科技奖和部门科技奖的成果必须是已办理过登记的科技成果。
联系单位: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
联系地址:北京市阜内大街64号 100812
联系人:万宝英
电 话:66558753
附件1.《国土资源部科技成果管理办法(试行)》
2.《科技成果登记表》
二ΟΟ三年四月十六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动部办公厅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下
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
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199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