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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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区、县以上公安、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对外营业的保安服务公司(中心)或服务部(以下统称保安公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安公司是为客户承担保安服务和提供安全防范咨询业务的服务型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四条 保安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工商、劳动、税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对保安公司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保安公司在公安机关批准后,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营业执照后三十天内,持有关证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方可营业。
第六条 保安公司的服务经营范围:
(一)守护、门卫、内部巡逻,押运财物及危险物品;
(二)保护财产或人身安全;
(三)提供展销、展览以及文娱、体育、旅游等活动的保安服务;
(四)经营防盗、防火、防爆、报警、保安通信等保安设备器材;
(五)提供安全技术防范设备的设计、安装、咨询和维修服务;
(六)应客户要求承担其他合法的保安服务事项。
第七条 保安公司为客户提供保安服务以双方平等自为原则鉴定合同,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 保安公司收费实行“合理计酬、公开标价”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服务项目和要求,由主管机关制订标准。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九条 保安公司依法在其经营范围内可用其财产、技术向全民或集体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条 保安公司所需的生产服务场地,应由主管部门依章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使用的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一条 保安公司应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可以采取自筹或按规定向银行贷款的办法解决。
第十二条 保安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强保安人员的政策、法纪教育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十三条 保安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热爱保安工作,具有初中以上文件水平;
(二)持有居民身份证的城镇待业人员或农村村民和复退军人;
(三)仪表端正,并经县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
(四)经过业务培训,取得主管部门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招聘保安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双方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保护、福利待遇、合同期限。并报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备案后,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如招聘外地人员,则按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临时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保安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保守国家机密和客户合法的商业秘密;
(四)坚守岗位,提高警惕,尽职尽责;
(五)依章办事,廉洁奉公,不得贪污受贿,不得徇私舞弊;
(六)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打人骂人。
第十六条 保安人员要配带统一标志,着装应区别于军、警和国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式,非值勤时间,不得穿着工作服外出。
第十七条 经公安机关批准,保安公司可以给保安人员配带非杀伤性防卫工具和通讯、报警用具,但不得配置枪支、警械。
第十八条 保安人员对现行违法犯罪者,有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的责任,但无拘留、关押、搜查、审讯或没收财物、罚款等处理权力。
保安人员有责任配合公安机关维持秩序,保护治安、刑事案件现场,提供情况,但无变更、处理现场及侦查破案的权力。
第十九条 保安人员在遇到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和其他权利正在遭到不法侵害时,应依法采取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 保安公司应建立保安福利基金会,维护保安人员合法权益。
(一)保安人员因公负伤的,除给予治疗外,还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奖励。
(二)因公致残的,除给予一次性补助外,其所在保安公司,对经县以上医院鉴定,不能从事工作的,应负责其生活费;对可以从事工作的轻残者,应安排其适合的工作。
(三)因公牺牲的,发给抚恤金,符合追认烈士的,按规定上报批准办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街道,需自行组建负责本单位安全,不对外营业的保安组织,须经区、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198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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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紧急通知
署税发[2001]272号

2001-07-09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税委会[2001]6号),从2001年7月10日起对归入税则号列85299090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9%的进口关税暂定税率。
  通关自动化系统数据库的维护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烟科标


国烟科标[2004]77号



关于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中烟工业公司、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科技(代码)工作主管部门:
为尽快解决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国家局”)科教司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就卷烟生产企业如何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GB12904-2003《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条码一事进行了多次协商,现已初步确定了解决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立即组织(转发)所属各卷烟生产企业,就初步拟定的本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以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形式于本月24日前反馈至国家局科教司,科教司将在汇总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尽快与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联合行文至各卷烟生产企业和编码分支机构。
国家局科教司标准化处联系人:陈小渝、辜菊水,电话:(010)63605706、63605683,传真:(010)63601480,电子邮件地址:gujs@tobacco.gov.cn、gujushui@yahoo.com.cn。




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烟草行业商品条码的应用,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商品条码》国家标准(GB12904)的有关规定,现对卷烟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方案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原广州卷烟二厂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6901028已于2004年3月19日被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销,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卷烟生产企业须于2004年12月15日以前到企业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
2、卷烟生产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前7位6901028加3位共10位,即:6901028***;产品项目代码为2位,最后一位为校验位。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将负责提出修改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意见,代码6901028不再分配给其他任何单位。
4、国家局科教司根据各卷烟生产企业目前实际使用的商品条码码段情况,分配6901028打头的10位厂商识别代码(参见附件1)。
5、各编码分支机构将积极配合各卷烟生产企业,为卷烟生产企业顺利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创造条件。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参见附件2。
6、各卷烟生产企业尽快清理本单位需要调整的包装材料,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调整衔接工作;个别正在重组过程中的企业的条码调整也务必于2005年6月30日前到位.
7、为防止因条码变动引起产品市场销售的波动,请各卷烟生产企业及时做好宣传工作,并与相关管理部门或机构及时沟通。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日

   附 件:

  烟草企业厂商识别代码分配方案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0
  申请注册商品条码厂商识别代码的程序及费用
http://www.tobacco.gov.cn/messageshowpic.php?news_id=906&pic_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