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8:05:55   浏览:86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常政发[2000]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六月二十二日


常德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城区土地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开发、经营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给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城市土地”是指《常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第三条 凡在常德市城区范围内从事建设需要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按年度安排新区建设用地计划和旧城改造计划。在城区内从事各项建设必须服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区、乡政府均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需要,对城区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控制使用。

第六条 城区范围内属于农民集体所月的土地,根据建设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不得变相购买农村集体土地。

第七条 城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用后,方可办理土地划拨或出让手续。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垄断,严禁其他任保单位和个人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所有建设项目在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用地者必须首先向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预申请(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的除外),持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项目的建设用地项目预申报告,到计划、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可研批复或计划、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内涵挖潜、集约利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国有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除城市道路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招商引资项目用地、工业生产用地可根据需要选址新征土地外,严格控制一般性建设项目零星选址新征土地。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一律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年度计划,在旧城改造区范围内统一供地,原则上不得新征土地。

第十一条 政府建设土地储备制度。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成片统征的土地、存量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收购的土地,以及为实施旧城改造统一组织征地拆迁开发整理出的土地,都必须纳入政府储备库。储备的土地开发整理后,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地政策提供土地。

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政府实行供地信息发布制度。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供地信息。供地信息内容包括:土地位置、面积、供地方、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应根据发布的供地信息申请用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发布的供地信息目录供地。

第十三条 凡位于城区基准地价确定的三级地段以上和其他地段临街面的经营性用地,采限招标、拍卖出让方式供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凡城区内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市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法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集资、合资、联营、联建或自行协议转让土地等形式,利用划拨土地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 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统一管理,实行用地情况复核验收制度。所有建设项目用地经批准后,必须接受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和转让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的条件使用土地、擅自移址、超占面积的,依法严肃查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土地。闲置土地一年以上的,收取闲置费;闲置两年未使用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 城区范围内企业改革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必须拟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市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

城区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其行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核发《房屋所有权证》;银行不得以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贷款,其他任何机关不得以裁定、决定以及其他形式处置其非法取得的土地清偿债务。
禁止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调施抵债、与他方易房、易物。

第十九条 划拨土地上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直管公房和城镇居民私房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方可到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加强村(居)民的宅基地管理,严格控制城区内的村(居)民住宅的新建、改建、翻建和扩建。

加强城区内农民集体土地的管理,禁止城镇居民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购买集体土地建私房。

禁止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用非农业建设和以其他形式非法入市流转。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区内土地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或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6〕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精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提高全市依法行政水平,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现将《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错案的发生,根据《国家赔偿法》、《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于应由本机关负责贯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正确、全面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负全面责任。
  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自己负责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包括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二章 错案与错案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错案的范围:
  (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确认违法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撤销、确认违法、变更或责令原行政执法机关撤销变更的行政行为。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和救助、行政裁决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2.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5.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6.依法应当作为而拒不作为的;
  7.有其它违法失职行政行为的。
  第三章 错案责任划分与追究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其所属机构发生的错案进行责任追究。
  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查处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由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审核人、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直接办案人员的故意行为致使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的,直接办案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审核人、批准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行政职权行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首长承担主要责任,直接办案人员提出错误处理意见的,承担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尚未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不予追究,但应给予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追究: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错案查处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在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并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错案的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能够及时弥补的,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严重,影响较大,造成不良后果的,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分由有权机关依法作出。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由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赔偿的,所在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关作出的追究决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所在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追究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机关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南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预防性用药指南

卫生部办公厅


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预防性用药指南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预防性用药指南(2009年试行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尽可能防止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感染,延缓、减少续发病例,参考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型H1N1流感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抗病毒治疗临时指导意见(2009年5月6日版)》和世界卫生组织《流感大流行期间疫苗及抗病毒药物应用指南(2004年版)》,结合我国防治甲型H1N1流感初步经验,我部甲型H1N1流感临床专家组研究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预防性用药指南(2009年试行版)》(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供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中参考。随着对甲型H1N1流感认识的不断深入和防控形势变化,我部将适时组织专家对本指南进行修订。

  在当前疫情形势下,对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采取预防性用药措施时,必须结合疫情和药品供应情况,由省级临床专家组逐例研究,凭临床医师处方使用,做到严格控制,审慎用药,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在预防用药过程中,要加强对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对于出现的不良反应,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按有关规定报告。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



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预防性用药指南

(2009年试行版)

为有效应对甲型H1N1流感疫情,尽可能防止密切接触者中相关人员感染,延缓、减少续发病例,参考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型H1N1流感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抗病毒治疗临时指导意见(2009年5月6日版)》和世界卫生组织《流感大流行期间疫苗及抗病毒药物应用指南(2004年版)》,结合我国防治甲型H1N1流感初步经验,研究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中所称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群,具体包括: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与病例共同生活或有过近距离接触的人员;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或可能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或物体的人员等。

一、抗病毒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一)适用人群。

1.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中的高危人群。

高危人群是指感染甲型H1N1流感病毒后易发生严重并发症甚至死亡的人群,包括:

(1)5岁以下儿童(2岁以下者更易发生严重并发症);

(2)65岁及以上老年人;

(3)妊娠妇女;

(4)伴有以下疾病状况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心血管(高血压除外)、血液、神经、神经肌肉系统或者肾、肝、代谢、内分泌疾病,免疫功能抑制者(包括应用免疫抑制剂或HIV感染等致免疫功能低下者),19岁以下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者;

(5)集体生活于养老院或其他慢性病疗养机构的人员。

2.在防控工作中,近7天内在无有效防护的情况下,密切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医务人员、公共卫生人员、实验室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3.其他甲型H1N1流感密切接触者。这类人员由执业医师综合分析其暴露的频度、强度和时间后,对存在高感染风险者可给予预防性用药。

(二)预防性应用。

1.奥司他韦(oseltamivir)

对符合预防性用药指证者,建议早期(争取于暴露后48小时内)服用奥司他韦,成人口服75mg,每日1次,连用至末次暴露后7-10天;未能于暴露后48小时内用药者,仍建议预防性用药,每日1次,连用至末次暴露后7-10天。

奥司他韦对13岁以下儿童预防流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

美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甲型H1N1流感患者和密切接触者抗病毒治疗临时指导意见(2009年5月6日版)》,推荐以下用药方案。



2.其他抗病毒药物的预防性应用可由临床医师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二、中医药的预防性应用可参照《甲型H1N1流感中医药预防方案(2009版)》(国中医药办发〔2009〕15号)。

三、注意事项

(一)预防性用药需取得服药者的知情同意。

(二)密切观察奥司他韦等抗病毒药物的不良反应,对于出现的不良反应要采取救治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