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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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管理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促进合理用水, 节约用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必须选用和建设节约设施(以下简称节水设施)。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市、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等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按建成投产使用后的用水量,实行分级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月平均用水量不满3000吨的,由所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立项前, 建设单位在申报立项的同时,将项目建议书送节约用水办公室。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 建设单位应提出节水设施用水计划,报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计划部门或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不批准建设项目计划任务。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方案, 必须有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所采用的节水设施及预期效果。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应报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规划管理部门不发给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节水设施的设计进行施工,保证节水设施的工程质量。
节水设施的设计确需变更的,须经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
第九条 节水设施竣工, 应向节约用水办公室申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通知供水部门供水。
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予供水,使用自备井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封井。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未同时投产使用造成浪费用水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予以处罚,并提请主管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申报审批的, 由节约用水办公室限期补办申报审批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责任单位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应自接到建设单位报送的节水设施用水计划之日起10日内给予批复;自接到节水设施的设计篇章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 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8年10月1 日起施行。



198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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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2〕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规范课题研究经费的预算评估、评审活动,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
附件2: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规范(试行)


二00二年二月一日

附件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规范(试行)


一、评估的基本要素
(一)评估的对象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的规定,以下课题的预算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1.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成本补偿式课题;
2.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需要进行评估的成本补偿式课题。
(二)评估的任务、目的与时间尺度
863计划课题经费预算评估的主要任务是对成本补偿式课题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目的是为有关管理部门对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预算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经费预算与课题研究目标的相关性、预算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以及预算的经济合理性。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课题,预算一次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致;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上(不含3年)的课题,预算分次编制,第一次预算的时间长度为课题研究的前两个年度,第一次预算的起始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始时间一致,最后一次预算的终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致。课题预算评估的时间尺度与其所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一致。
(三)评估活动的委托者与评估机构
根据科技部管理规定(863计划联合办公室会议纪要),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在第一批863计划课题中选择部分课题进行课题经费预算评估试点。对于非试点的评估课题,由领域办公室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评估委托者应按照公开、公平和竞争的原则,择优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是评估活动的实施主体,评估机构在受理委托者提供的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后,对课题预算进行分析和评价,形成对课题预算的评估结论,并向委托者提交正式的评估报告。
评估委托者和评估者在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合同或协议中应对评估的目的、内容、进度、保密要求、评估报告的用途及其公开范围、评估费用等重要内容进行约定。
二、评估的原则、依据、内容与标准
(一)评估的原则
评估活动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边界清晰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仅对课题任务合同书中规定任务所需要的经费预算进行评价,不对课题任务目标、技术路线、依托单位是否合理等立项情况进行评价。
2.目标相关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以课题确立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课题任务有关,课题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课题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3.政策相符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与管理规定。
4.经济合理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并考虑我国的国情。课题预算支出应与资源供给能力相匹配,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依据充分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要求预算具有充分的依据,依据不充分的预算,评估时将认为不够合理。
6.信誉度评价原则。课题预算评估活动在对课题预算进行分析的同时,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与评价,其结果为预算评估提供参考。
(二)评估的依据
课题预算评估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1年11月5日)以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科技部条件财务司,2001年11月)。
课题预算评估的主要依据是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正式申报的课题预算书(包括预算表、预算说明书以及其他附件等材料)和课题任务合同书,以及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的分析、调查和判断。
(三)评估的内容与标准
课题预算评估的内容是课题及其各子课题的各个科目的预算,重点是课题预算中的专项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分人员费、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六个二级科目)、间接费用(分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间接费用四个二级科目)以及协作研究支出。评估内容见表1。

表1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内容


预算科目 评估内容

直接费用
人员费
按子项依托单位性质,人员费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所列研究人员是否真实,各类人员是否都与本课题研究任务有关,在本课题的责任是否明确;

设备费
购置大型设备中有无可协作共享的;
购置/试制设备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购置/试制设备的必要性,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购置/试制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课题目标的需要;
设备费所占比例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设备在国内的分布情况,依托单位是否已有该类设备;
不同子课题是否购置同样或类似的设备,有无必要;
购置设备的报价、试制设备的成本分析是否合理;
常规通用设备的数量、人均拥有水平及预算是否经济;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团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外国专家的资助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出国的内容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所占比例;
出国批次、人数、时间、地点与路线的经济合理性;
聘请外国专家批次、人数、时间的经济合理性;
不同子课题之间的预算有无重复,理由是否充分;
业务费
各项预算概念是否正确,有无交叉重复现象;
有关费用标准(如测试化验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各项预算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
预算的结构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是否经济合理;
各项预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修缮费
修缮费用的比例
修缮的具体内容和必要性;;
修缮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其他直接费用
其他费用的预算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政策;
是否与课题任务相关;
依据是否充分;
间接费用
按依托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现有仪器设备中是否有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的并已支付运行费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现有设备、房屋等)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
申请预算的支撑条件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能否满足课题的需要;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的数量、收费标准等是否合理,与公允水平的比较,专项经费分担的
比例是否合理;
不同子课题是否重复收费等;
协作研究支出
协作研究任务是否明确,是否与课题计划任务相关;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总量和比例是否合理;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结构和各项预算是否合理。


课题预算评估的基本标准是"目标相关性原则"(指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政策相符性原则"(指预算应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指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课题中各子课题预算中人员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间接费用预算占该子课题直接费用与间接费用之和的比例应符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其中:
人员费比例一般在5%-15%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15%以内。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比例一般在5%-3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1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30%以内。
以上科目的预算若超过各档控制比例,需进行重点审查。
协作研究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并以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的任务为依据。
各子课题预算中其他科目预算应符合课题的实际情况,符合同类研究开发经费支出的规律。
三、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一)评估的程序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1.管理部门受理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委托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估。
2.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每个课题预算进行评估,最后向委托者提交评估报告。
3.管理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参考评估结果,提出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意见。
其中,评估机构评估阶段是预算评估活动的核心,它包括"形式评估"、"基本评估"、"重点评估"和"报告形成与提交"四个程序。
(1)形式评估。评估机构接受评估委托,受理委托者提供的待评估课题的材料,如课题预算书、课题任务合同书、有关政策文件等,并依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对课题材料进行形式上的核查,包括材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关键数据的一致性与平衡关系等。
评估机构不直接受理被评单位的材料,如申报材料有欠缺,需要补充,评估机构可向评估委托者提出。如果评估机构认为材料存在严重欠缺,不能满足评估的要求,或存在其他不宜于评估的情况,评估机构可以不予以评估。
(2)基本评估。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主要方法包括材料分析、咨询与调研、数据分析、规则筛查、综合。在此基础上,形成基本评估结论,至此,基本评估程序完毕。如果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则需要启动"重点评估"程序,否则,评估机构开始准备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活动进入"报告形成和提交"阶段。
(3)重点评估。该程序为非强制程序,只对部分课题启动。当课题预算存在问题较多,或分析判断难度较大时,应该启动该程序。评估机构应根据各个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如对课题申请购置的大型设备进行专题论证,或对重点问题深入咨询调研和分析等。
(4)报告形成和提交。评估机构综合整理上述工作,撰写评估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查和修改,最终将正式报告提交给委托者。
(二)评估的主要方法
1.材料审查与数据分析。评估人员应首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材料的完备性与规范性、法定手续的完备性、数据一致性与平衡关系等。
评估人员应认真研读课题的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从预算评估的角度,了解课题及其预算的总体情况和主要特点,对于在材料研读中发现的初步问题及其可能涉及的预算科目和额度,进行记录。
评估人员应维护预算编制申报材料的严肃性,以委托者提交的各申报单位的正式预算申报材料为依据。材料若不符合要求,可通过委托者要求申报单位补充材料。任何人不得对已经正式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修改,除非得到评估委托者的同意,并具备申报材料所应具备的法定手续。
评估机构应对课题申报的预算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
2.调查咨询。在课题预算评估活动中,评估机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调查与咨询活动,调查与咨询活动所获得的信息作为评估机构形成评估结论的重要依据。
评估机构调查咨询的对象应包括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市场专家、财务专家等,本规范将这些人员统称为咨询专家。咨询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应熟悉课题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配置合理,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群体应包括熟悉课题研究内容和相关设备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经济专家。每个课题的咨询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人,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人,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以下人员不能聘为咨询专家:直接参加被评课题的研究、管理或设备销售活动,与该课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评课题以正当理由正式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评估机构的人员和评估委托者。
评估机构应根据课题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调查咨询的方式,并对调查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
3.分析与综合。评估人员对课题预算材料、数据分析结果、调查咨询所获得的专家意见等多方面信息进行分析与综合,结合评估人员的专业特长和经验,形成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合理性的判断结论。
(三)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
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活动的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预算评估活动的质量。
评估机构应选派胜任的评估主持人来负责预算评估活动,并组织适合的评估组;应编制评估机构内部具体操作的评估工作文件;应对所有评估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863计划相关政策,掌握评估的方法和标准等;应明确每一个参与评估活动的人员的任务与责任;应建立工作记录制,对评估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认真完成和妥善保管评估活动中的重要工作文件;应建立评估报告审查制,所有评估报告在正式提交委托者前都须经过评估主持人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审查;应明确评估人员和咨询专家的行为准则,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四、评估的行为准则
(一)评估机构的行为准则
评估机构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第三方的立场,行为规范,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维护被评对象的知识产权,除咨询专家外,不得向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课题申报材料。评估机构应对评估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2.评估机构应为咨询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不得向被评单位及与预算评估活动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透露专家咨询意见。
3.未经委托者正式同意,评估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被评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4.当评估机构与被评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时,评估机构必须向委托者事先申明,经同意后,该评估机构方可承担课题的评估任务,并须在该课题评估报告上注明。
5.未经委托者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结果,不得向被评对象及与预算评估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课题评估报告和有关课题评估结果。
评估机构若存在违规行为,评估委托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通报、相关课题的评估结果无效或取消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申报者的行为准则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估机构的评估,按要求提供课题有关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在课题评估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干扰评估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科技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课题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合同、降低甚至取消课题经费预算、取消相关人员或单位以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资格等处罚措施。
(三)委托者的行为准则
评估委托者应维护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评估活动。
评估报告是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委托者依据评估报告所采取的管理决策行为,其责任由委托者承担。
科技部或其授权的管理机构不得直接从事课题预算评估业务。
五、评估报告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估的正式结果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估报告》,简称课题预算评估报告,每个课题一个报告,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活动结束时,向委托者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预期用途是为委托者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评估报告的直接用户是委托者,间接用户是科技部和财政部的有关经费管理人员。评估机构有义务对委托者解释评估报告。
所有评估报告均由评估机构提交给委托者,由委托者发放给评估报告的其他用户。未经委托者同意,评估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撰写。评估结论应明确和严谨,政策性问题、涉及较大预算额度或预算编制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报告中反映。
正式评估报告上必须有评估机构负责人的签字以及评估机构的公章。
评估报告的格式见附录。









附录:评估报告格式



863 课题编号: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
评估报告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评估委托方


评估机构:


评估日期:




一、 课题预算概况

内容:
包括课题名称、责任人、依托单位、子课题结构、课题主要承担单位、课题投入人力、实施周期、
预算总量和各个子课题各个科目的预算情况等。


二、课题预算分析

子课题编号 预算科目 预算中存在的不合理 问题建议预算调整额






注1:金额单位为万元。
注2:若此页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三、评估结论

1.对课题预算及其编制质量的总体评价,课题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2.关于课题专项经费预算的调整建议

专项经费预算调整额 合计
直接费用调整额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调整额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房屋占用费
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调整额

累计



注1:按子课题编号从小到大排列;增加预算用正数表示,减少预算用负数表示。
注2:金额单位为万元。


四、评估活动说明

1.有关该课题评估需要说明的问题



2.评估组人员名单
姓 名 单位名称 专 业 职务职称 年龄
组长:
成员:



3.评估中调查咨询的专家名单
姓 名 单位名称 专业 职务职称 年龄 调查咨询方式 调查咨询内容





4.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和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表1: 课题专项经费预算申报数据 单位:万元

专项经费预算 合 计
直接费用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房屋占用费
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费

累 计







附表2: 课题专项经费预算评估调整后数据 单位:万元

专项经费预算 合计

直接费用
人员费
设备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
业务费
修缮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费用
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
房屋占用费
直接管理人员费用
其他间接费用
协作研究支出费

累计

附件2: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
评审规范(试行)


一、评审的基本要素
(一)评审的对象
根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的规定,资助总金额小于1000万元的未进行评估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必须逐一进行预算评审;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的预算由领域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议定,成立统一的评审专家组成批审查。
(二)评审的任务、目的与时间尺度
863计划课题经费预算评审的主要任务是对成本补偿式课题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评价,目的是为有关管理部门对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预算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课题经费预算与课题研究目标的相关性、预算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以及预算的经济合理性。
根据管理规定,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内(含3年)的课题,预算一次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止时间一致;对于研究周期在3年以上(不含3年)的课题,预算分次编制,第一次预算的时间长度为课题研究的前两个年度,第一次预算的起始时间与课题合同的起始时间一致,最后一次预算的终止时间与课题合同的终止时间一致。课题预算评审的时间尺度
与其所编制预算的起止时间一致。
(三)评审活动的组织者与评审专家
课题预算评审工作由863计划领域办公室组织,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由领域办公室负责组织聘请,评审专家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应熟悉课题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与规律;评审专家的群体组成应配置合理,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并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专家群体应包括熟悉课题研究内容和相关设备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经济专家。每个课题的咨询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得少于2人,经济专家不得少于2人,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以下人员不能聘为评审专家:直接参加被评课题的研究、管理或设备销售活动,与该课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被评课题以正当理由正式提出希望回避的人员;评审组织人员。
评审组织者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必须明确评审专家和评审组织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专家同意后,方可聘其为评审专家正式参与评审活动。
二、评审的原则、依据、内容与标准
(一)评审的原则
评审活动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应遵循以下原则。
1.边界清晰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仅对课题任务合同书中确定任务所需要的经费预算进行评价,不对课题任务目标、技术路线、依托单位是否合理等立项情况进行评价。
2.目标相关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以课题确立的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课题任务有关,课题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课题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3.政策相符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与管理规定。
4.经济合理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并考虑我国的国情。课题预算支出应与资源供给能力相匹配,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5.依据充分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要求预算具有充分的依据,依据不充分的预算,评审时将认为不够合理。
6.信誉度评价原则。课题预算评审活动在对课题预算进行分析的同时,对预算编制工作的可信度进行分析与评价,其结果为预算评审提供参考。
(二)评审的依据
课题预算评审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207号文,财政部、科技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2001年11月5日)以及《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科技部条件财务司,2001年11月)。
课题预算评审的主要依据是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正式申报的课题预算书(包括预算表、预算说明书以及其他附件等材料)和课题任务合同书,以及评审专家对课题预算的分析和判断。
(三)评审的内容与标准
课题预算评审的内容是课题及其各子课题的各个科目的预算,重点是课题预算中的专项经费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分人员费、设备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业务费、修缮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六个二级科目)、间接费用(分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直接管理人员的人员费和其他间接费用四个二级科目)以及协作研究支出。评审内容见表1。
课题预算评审的基本标准是"目标相关性原则"(指预算应与课题任务目标相关)、"政策相符性原则"(指预算应符合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指预算应经济合理,在不影响课题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课题中各子课题预算中人员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和间接费用预算占该子课题直接费用与
间接费用之和的比例应符合《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编报指南》的要求。其中:
人员费比例一般在5%-15%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人员费比例一般为15%以内。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比例一般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比例一般在5%-30%之间,具体比例根据各子课题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科研、教育等事业单位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机构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15%以内;当子课题依托单位为国内企业、国外机构或组织时,间接费用比例一般为30%以内。
以上科目的预算若超过各档控制比例,需进行重点审查。
协作研究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并以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的任务为依据。
各子课题预算中其他科目预算应符合课题的实际情况,符合同类研究经费支出的规律。

表1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审内容

预算科目 评 审 内 容
直 接 费 用

人员费
按子项依托单位性质,人员费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所列研究人员是否真实,各类人员是否都与本课题研究任务有关,在本课题的责任是否明确;
设备费
购置大型设备中有无可协作共享的;
购置/试制设备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购置/试制设备的必要性,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购置/试制设备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满足课题目标的需要;
设备费所占比例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设备在国内的分布情况,依托单位是否已有该类设备;
不同子课题是否购置同样或类似的设备,有无必要;
购置设备的报价、试制设备的成本分析是否合理;
常规通用设备的数量、人均拥有水平及预算是否经济;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国团组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外国专家的资助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出国的内容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所占比例;
出国批次、人数、时间、地点与路线的经济合理性;
聘请外国专家批次、人数、时间的经济合理性;
不同子课题之间的预算有无重复,理由是否充分;
业务费
各项预算概念是否正确,有无交叉重复现象;
有关费用标准(如测试化验费)是否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各项预算与课题目标的相关性;
预算的结构是否符合领域特点;
是否经济合理;
各项预算的依据是否充分 ;
修缮费
修缮费用的比例;
修缮的具体内容和必要性;
修缮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
其他直接费用
其他费用的预算额和比例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政策;
是否与课题任务相关;
依据是否充分;
间 接 费 用
按依托单位性质,间接费用比例是否符合管理规定;
现有仪器设备中是否有国家财政资金购置的并已支付运行费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现有设备、房屋等)与课题任务的相关性;
申请预算的支撑条件中有无立项时依托单位承诺无偿提供的;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能否满足课题的需要;
提供的各种具体支撑条件的数量、收费标准等是否合理,与公允水平的比较,
专项经费分担的比例是否合理;
不同子课题是否重复收费等;
协作研究支出
协作研究任务是否明确,是否与课题计划任务相关;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总量和比例是否合理;
协作研究支出费用的结构和各项预算是否合理。


三、评审的程序与方法
(一)评审的程序与方法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审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
1.管理部门受理课题预算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课题预算评审专家组。
2.评审专家组对每个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最后向组织者提交评审报告。
3.管理部门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参考评审结果,提出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意见。
其中,评审专家组评审阶段是预算评审活动的核心,它包括"专家组评审"和"报告形成与提交"两个程序:
(1)专家组评审。评审组织者应根据课题情况,根据本规范的规定,组织聘请合适的评审专家。评审组织者可根据课题情况和时间等因素,选择采用会议评审方式或书面评审方式。评审组织者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咨询的目的、任务与要求、行为准则,并向专家提供与评审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评审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
评审专家依据评审组织者提供的课题预算申报材料,针对评估框架,对每个课题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
每个评审专家必须向评审组织者提交书面评审意见。
评审组织者应对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其主要内容包括评审的内容、方式、专家名单、专家意见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2)报告形成与提交。课题预算评审工作要求评审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各个评审专家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的集体评审意见,完成课题预算评审报告。课题预算评审报告中除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专家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并将各个评审专家的意见作为附件附在课题预算评审报告后面。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在正式评审报告上签字并将报告提交给评审组织者。
(二)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
评审组织者应采取有效措施来保障预算评审活动的质量。评审组织者应选派胜任的人员来负责预算评审活动,并组织适合的工作小组;应编制具体操作的评审工作文件;对所有参与评审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了解863计划相关政策,了解评审活动的规范化要求;明确每一个参与评审活动的人员的任务与责任;应建立工作记录制,对评审中的关键信息进行记录,认真完成和妥善保管评审活动中的重要工作文件;应明确评审组织者和评审专家的行为准则,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四、评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一)评审专家的行为准则
评审专家在课题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评审专家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2.应维护评审对象的知识产权,妥善保存评审材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评审组织者,不得复制与评审有关的材料,对评审所涉及课题的研究内容、技术路线、预算方案等进行保密。
3.不得向评审组织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评审有关情况。
4.评审期间,未经评审组织者许可,评审专家个人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联系,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评审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5.当评审专家与课题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向评审组织者申明并回避。
在评审活动中若评审专家存在违规行为,评审组织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降低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取消专家评审资格等处理措施。
(二)申报单位的行为准则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有义务接受并配合评审工作,按要求提供课题有关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
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在课题评审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干扰评审活动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科技部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取消课题立项资格、终止课题合同、降低甚至取消课题经费预算、取消相关人员或单位以后承担国家科研计划课题的资格等处罚措施。
(三)评审组织者的行为准则
评审组织者应为评审专家创造有利于专家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地发表意见的氛围,并向专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在评审过程中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评审报告是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但评审组织者依据评审报告所采取的管理决策行为,其责任由评审组织者承担。
五、评审报告
863计划课题预算评审的正式结果是《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报告》,简称课题预算评审报告,每个课题一个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组组长在综合各个评审专家意见基础上撰写,并在评审活动结束时向评审组织者提交。
评审报告的预期用途是为评审组织者及有关管理部门对课题预算的审查提供决策参考。评审报告的直接用户是评审组织者,间接用户是科技部和财政部的有关经费管理人员。评审专家有义务对评审组织者解释评审报告。
所有评审报告均由评审专家组组长提交给评审组织者,由评审组织者发放给评审报告的其他用户。未经评审组织者同意,评审专家不得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交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应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统一格式和要求撰写。评审结论应明确和严谨,政策性问题、涉及较大预算额度或预算编制可信度的重大问题必须在评审报告中反映。
正式评审报告上必须有评审组组长的签字,并附上评审组每个成员专家的意见。
评审报告的格式见附录。

附录1.成本补偿式课题评审报告格式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预算评审报告
(仅供成本补偿式课题使用)

课题编号
课题名称
课题预算总额: 其中:专项经费预算金额
一、课题预算分析
子课题编号 预算科目预算中存在的不合理问题 建议预算调整额









注1:金额单位为万元。
注2:若此页空间不够,可另附页。


二、评审结论
1、对课题预算及其编制质量的总体评价,课题预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2、关于课题专项经费预算的调整建议

专项经费预算申报额

专项经费预算调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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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私自购买城市私房的处理原则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对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私自购买城市私房的处理原则

1987年7月10日,建设部房地产业司

昆明市房地产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函,你局在《关于私房买卖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中,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队,购买城市私房的处理原则,“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矛盾”,致使昆明市的人民法院难于处理此类案件。
我们研究后认为,党和国家为有利发展城市建设,关于禁止机关、团体、部队和单位购买城市私房的政策是一贯的。早在1955年,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就在《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中明确规定,“从现在起就应停止一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向私人购买房屋”。1965年,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又在(65)财贸字第279号文件批复中重申了“不准机关、团体、部队、企业等自行购买民房”的规定。1980年,中共中央办公室同意并转发的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中,再次强调除落实私房政策外,“任何单位不得购买私房”。以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对此问题以及处理原则又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对个别单位擅自购买城市私房的事件,应该严肃处理。
你局在“规定”中,对1983年1月1日前非法买卖私房的行为,只需“证明情况”或者“写出书面检查,处以5—15%的罚金”,便一律承认非法买卖的法律效力,“给予补办手续”。这样规定不妥,与党和国家这方面的政策和法律不一致。对历史遗留的单位非法购买私房问题,应本着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精神,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5)法民字第14号批复精神制定处理规定。其中,符合“特殊需要”条件的,经作出检查接受罚款后,可允许按规定的审批程序补办手续;对没有特殊需要非法购买私房的,要按有关法律和规定严肃处理。
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中,对“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的情况不作具体规定,一是为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留有余地,二是避免“一刀切”,对特殊需要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地方制定特殊需要的具体标准以内部掌握为好,不宜在法规中定死,以便根据实际严格控制和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请你们在修改规定中考虑避免在法规中划定特殊需要范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