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8:12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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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国家教委


关于加强对美术类专业成人教学班使用模特儿的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国家教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教委、教育厅,广东省高教厅,国务院各部委教育司(局):
近年来,我国的成人艺术教育在不断适应经济、文化建设需要的过程中有了很大发展。其中,由一些普通学校、成人学校和社会力量开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日渐增多,这对于促进我国的经济文化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修养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美术类专业的教学中,对裸体模特儿的写生是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的一项内容,在培养学生的观察、分析和表现能力,掌握造型规律,赋予学生坚实的写实基础和健康的审美情操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人体写生作为一门系统的训练课目,要求学校在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教学辅助条
件以及学生的基本造型能力等方面达到一定的标准方可开设。但目前一些社会力量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却出现了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和使用裸体模特儿的倾向。这些教学班往往不考虑招生对象的实际水平与基础,不具备相应的软硬件条件,不讲教学质量,收费高,学制短
(有的仅一个月),扰乱了成人艺术教育的正常秩序,损害了成人艺术教育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另外,一些普通学校(主要是非艺术专业普通学校)和成人学校对开设人体写生课的意义及管理、使用裸体模特儿有关规定不够了解,在举办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时,对开设人体写生课及
对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不严格,容易产生消极现象。
为了加强对各类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以及使用裸体模特儿的管理,正确发挥人体写生课在造型艺术基本功训练中的作用,保证成人美术专业教学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何个人与单位举办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开设人体写生课。
二、原则上只有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所办的学制在两年以上(含两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以及普通高等艺术院校举办的学制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方可开设人体写生课。
三、在美术类专业的绘画基础训练中,安排与否、安排多少及怎样进行人体写生,均应依据不同专业的实际需要而定。如:工艺美术、舞台美术、电影美术、美术师范等专业应与绘画、雕塑专业有所区别。
四、人体写生课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进程和课时,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来安排、进行。
五、学校必须加强对师生思想和道德品质的教育,加强对与开设人体写生课有关事宜的管理。应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并尊重模特儿工作人员的劳动和人格。画(塑)裸体模特儿,必须三人或三人以上在公共教室、画室进行,与习作无关的人员不得入内。
六、不得以任何理由拍摄、翻印模特儿工作人员的裸体照片。
七、邀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和开设人体写生课,应尽量与普通高等艺术院校进行协作。向社会招聘模特儿工作人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品行是否端正。要加强对模特儿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模特儿工作的意义,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加强对模特儿工
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请各有关部门严格依照本通知的精神审批及管理成人美术类专业教学班开设人体写生课的事宜。



1996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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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与家乐福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孙斌


  北京家乐福超市女工盛某在怀孕后被告知辞退,她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后,盛某以家乐福涉嫌存在 “隐蔽雇佣”为由,将家乐福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告上了法庭,庭审中家乐福和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称:与盛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人力资源租赁中心,该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威莱日化 (威露士)有限公司是用工单位,而家乐福只是提供了工作场所,不是真正的用工单位。
据盛某介绍:2008年3月1日,34岁的她被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莱日化)招聘为销售人员在家乐福专柜销售威露士产品。2008年12月23日威莱日化突然要求盛某与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广州公司——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南方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该合同明确盛某为其公司雇员,被劳务派遣至威莱日化工作。
平时都是家乐福超市对我们进行管理。超市分早班和晚班,晚班从下午5点到晚上23点。但她上晚班时从未能按时在23点下班,最早下班也是在晚上12点。经常是1点左右下班,到家时已经是两三点了。赶到销售旺季时,还可能每个月有好几天必须工作到凌晨5点,而第二天还要按正常时间上班。推销威莱日化的威露士产品只是她工作的一部分,另外还要理货、打扫卫生。工作时间也是由超市统一安排的,包括上下班时间、加班时间和工作内容。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超市还会进行处罚。
辞退前她已经怀孕6个月,自己从来不敢在工作时稍微有一点偷懒。她的工作是一周白班,一周晚班,每周休息一天。晚班的时间常常是从下午3点到凌晨一点,碰到旺季盘点甚至要工作到凌晨4到5点。在这段时间内她和同事必须一直站着,或是装货,或是卸货。这些货物不单单包括他们负责的品牌。

律师点评:
在不讨论盛某从事的岗位是否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要求;日常加班时间是否合法;安排孕期职工加班、从事夜班劳动是否合法;无故辞退孕期职工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专门讨论一下盛某与家乐福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在本案中涉及的对象有四个:
1、盛某,被劳动派遣员工
2、南方人才,劳动派遣公司
3、威莱日化,盛某的用工单位
4、家乐福,提供场地的超市
从劳动合同法确定的劳务派遣关系看,盛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是南方人才,用工单位是威莱日化,家乐福是提供场地的超市,应该与盛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对胜某也没有劳动关系上的管理权。只能要求胜某在进入超市工作后,按照家乐福与威莱日化签订的销售协议(合同)规定的要求,在销售威莱日化产品时遵守家乐福超市销售方面的相关规定。
而从盛某反映的情况看,在实际操作中对她进行管理的单位既不是南方人才,也不是威莱日化,而是家乐福超市。
家乐福是否可以对盛某实施管理权?
笔者认为:盛某进入家乐福工作是作为威莱日化产品的销售人员;销售的只是威莱日化产品;理货的范围也是威莱日化产品;打扫卫生的范围也应当是威莱日化产品堆放的范围。
如果家乐福超市代替威莱日化要求盛某从事指定产品之外的工作,那么与盛某发生劳动关系的主体应当有两个,其中一个是家乐福。且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也禁止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威莱日化也没有任何权力将盛某委托交由家乐福进行管理,安排盛某的工作。
反之,家乐福对没有与其发生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的盛某实施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力,安排从事超市的日常工作(虽然盛某主要负责威莱日化的产品)。这显然是在规避法律,利用超市本身具有的强势地位获得不应有的经济利益,规避用人单位的义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盛某与家乐福之间应当存在劳动关系,家乐福应当承担规避法律的责任。

律师告知:
“隐蔽雇佣”是由国际劳工组织提出的,指制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用关系的行为。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逃避相关劳动法律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2006年6月27日法国《人道报》文章《家乐福被佩皮尼昂法庭定罪》报道:法庭判决家乐福向bruna villegas夫人支付1.8万欧元的赔偿。bruna villegas夫人在家乐福佩皮尼昂店工作了18年,曾由32个不同的供应商和劳动力中介机构支付工资,也是她勇敢地向检察院和法官投诉了这种违法行为……法官认为,法律的规定不应当被规避,家乐福连锁超市、其主要采购商及经理因商业罪行,在2001年违法租赁劳动力而被判处承担7.5万欧元的罚金。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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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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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中国外交部 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关于建立官员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3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决定建立外交部官员磋商制度。

  第二条 磋商轮流在北京和莫尔斯比港举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三条 磋商在双方外交部官员之间进行。如有必要,各方均可邀请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参加,磋商议题可包括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

  第四条 双方自行负担往返另一方进行磋商的国际旅费,但在另一方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该方负担。

  第五条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均未在本谅解备忘录期满前六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谅解备忘录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巴布亚新几内亚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加布里埃尔·杜萨瓦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