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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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目录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令
[2002]第18号


第二批废止的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已经2002年2月26日第36次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将第二批废止的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李 俊 渠

二○○二年三月一日

第二批废止文件目录

一、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或者被新文件或新政策代替的文件24件
1 衡水市烟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
 (衡水市政府(原)发布 1986年)
(被新规定代替)

2衡水地区公安处关于使用新罚款收据的通知
([1986]3号 1986年5月6日)
(被新规定代替)

3地区公安处交通局转发省厅严格控制外地车辆进京的
 通知
 ([1986]衡公11号 1986年7月4日)
 (被新规定代替)

4地区公安处、财政局关于启用新治安管理处罚罚没财
 物收据的通知
 ([88](衡署公1号 1988年2月7日)
 (被新规定代替)

5衡水地区供销社、工商局、公安处关于印发《衡水地
 区加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 ([90]衡供销土字第2号 1990年12月5日)
 (被新规定代替)

6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石油开发生产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 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环监字01号 1991年4月24日)
 (被新文件代替)

7关于加强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衡市环7号 1991年9月25日)
 (被新规定代替)

8关于锅炉(窑炉)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
 (衡市环5号 1991年10月25日)
 (被新规定代替)

9关于环保市场管理办法
 (环工字1号 1992年1月15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0认真贯彻执行《衡水地区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制度调查
处理程序》的通知
 (衡环委1号 1992年5月20日)
 (被新规定代替)

11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 (衡水地区行署发布 1992年5月25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2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关于批转地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等七
个部门落实地方自筹人民防空经费办法的通知
 (衡署[1992]20号 1992年5月28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3衡水地区排放污染物申报管理规定
 (衡署环管10号 1993年4月1日)
 (被新规定代替)

14关于实施《衡水地区环境稽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环委01号 1994年5月10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5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
 (被《衡水市开发区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代替)

16关于转发《认真贯彻〈关于国有企业实行行业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衡监字[1996]1号 1996年3月28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7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6]14号 1996年8月19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8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衡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绿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6]15号 1996年8月21日)
 (被新文件代替)

19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使用税税额的通知
 (衡地税发[1996]19号 1996年12月6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0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收缴区内办公、住宅房取暖初装费和冬季采暖费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7]18号 1997年8月1日)
 (被新规定代替)

21印发《衡水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 (衡环计29号 1997年11月13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2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8]7号 1998年1月10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3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 (衡市园管字[1999]18号 1999年5月18日)
 (被新文件代替)

24关于饮食服务业使用、销售地产品的意见
 (衡贸行管[2000]3号 2000年3月29日)
 (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
二、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的文件143件
1 关于转发云南省《关于边境通行证在我省通行范围的通
  报》的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发布 1984年2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 关于招收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意见
       ([1985]衡署劳人计11号 1985年1月31日))
       (已失效)

3 县级信访目标管理责任制意见
       (衡水地区行署办公室发布 1986年5月31日))
       (已失效)

4 关于变更我区工人调动审批权限的通知
       ([1986]衡署劳人计13号 1986年6月28日))
       (已失效)

5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7]4号 1987年2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文化局、广电局关于加强
  录(放)设备管理的联合通知
(衡水地区公安处、工商局、广电局联合发布 1988年1月6日)
       (已失效)

7 关于认真做好劳动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续定合同有关问
  题的通知
       (衡署劳人计[1988]3号 1988年1月20日))
       (已失效)

8 关于乡镇企业提取管理费及上交包干任务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8]5号 1988年2月2日))
       (已失效)

9 关于棉花生产任务、销售、物资供应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8]1号 1988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0 关于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做好信息工作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7号 1989年5月1日))
       (已失效)

11 关于棉花价格、收购奖励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89]5号 1989年6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2 关于教育经费筹集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衡署[1989]32号 1989年9月20日)
       (已失效)

13 关于企业升级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89]17号 1989年9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4 转发《关于实行电费、电度表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1990]衡供电用财字第1号 1990年3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5 关于开展“企业管理年”活动的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0]11号 1990年4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6 关于棉花收购、平衡棉奖化肥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1]2号 1991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7 河北省衡水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计经委《关于加强全
  区工业企业节材降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衡署(1991)11号 1991年5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8 关于一九九一年收取和上交管理费的意见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1]11号 1991年7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19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玻璃钢制品生产征收排污费办法》
  的通知
       (衡环监字7号 1991年10月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0 关于颁发《衡水地区污染源治理项目环境管理办法》
  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1年12月2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1 关于颁发《环境管理工作定量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的通知


       (环管字3号 1992年3月10日)               (已失效)

22 关于申请贷款集资办电增加全区用电指标的请示报告
       衡电[1992]13号 1992年5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3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征收排污费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环监字7号 1992年7月10日)
       (已失效)

24 关于加强地直商业系统运输统调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署商储[1992]2号 1992年8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5 关于印发省公安厅《当地有效城镇户口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衡公安[92]25号 1992年10月2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6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清理超计划生育费和早婚早  育问题的几项决定
       (衡暑育字[1992]26号 1992年12月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7 关于棉花收购、购销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2]8号 1992年12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8 关于改变省内地市间和地内县市间平价粮调拨费和运费负  担及补贴办法通知
       (粮财[1992]68号 1992年12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29 衡水地区乡镇工业小区建设标准
       (衡署乡企字[1993]11号 1993年3月1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0 关于在全区推行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9号 1993年3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1 关于下发《发展乡镇企业股份合作制试行意见》的通知
       (衡署乡企字[1993]8号 1993年3月24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2 关于棉花体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衡供销棉字[1993]4号 1993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3 补充食品标签标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9号 1993年4月21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4 关于加快乡镇工业小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0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5 对《计量法》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4号 1993年5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6 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部分质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2号 1993年5月17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7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  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意见》
       (衡署商[93]1号 1993年5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8 关于在全区乡镇企业开展“科技进步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衡署乡企字[1993]15号 1993年6月1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39 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010号 1993年10月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0 分配衡水地区各县市编码区段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11号 1993年10月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1 关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署标计字[1993]3号 1993年1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2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商业局关于对国有民营企业加强管理的  几点意见
       (商管[93]3号 1993年12月13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能源、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4年
       (已失效)

44 对销售领域计量器具检查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05号 1994年2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5 关于计量标准复查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09号 1994年2月28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6 关于加油机计量执法检查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18号 1994年3月2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7 质量稳定合格产品评审办法
 (衡署技监字[1994]19号 1994年3月29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8 关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1号 1994年4月1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49 关于加强各县法定检定机构计量标准器周期检定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4]23号 1994年4月21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0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资金管理使用和收取暂行
  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1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关于土地出让过程中收费实施办法
    (衡水市火炬产业园区管委会发布 1994年4月22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2 关于企业计量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25号 1994年5月6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3 关于标准人员资格证书管理规定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33号 1994年6月24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4 关于加强质量认证工作管理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4]37号 1994年7月29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5 关于开展双学双比活动中“乡镇企业效益赛”有关问
  题的通知
      (衡署乡企字[1994]12号 1994年9月27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6 对各市县环保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的意见
      (衡署环计6号 1994年12月17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57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园区内公用设施实行有偿
  使用的暂行办法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5年)
      (已失效)

58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 (衡地国税政[1995]23号 1995年1月7日)
      (已失效)

59 关于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 (衡地国税政[1995]27号 1995年2月28日)
      (已失效)

60 关于印发《衡水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衡地国税政[1995]25号 1995年3月10日)
      (已失效)

61 关于双采产品采用采标标志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5]07号 1995年3月2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2 关于实施《衡水地区柜台式排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环委3号 1995年3月2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3 关于印发《增值锐一般纳税人若干问题的暂行管理办法》  的通知
      (衡地国税政字[1995]18号 1995年4月4日)
      (已失效)

6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办理征地和建设手
  续收费办法的规定
      (园管[1995]8号 1995年5月1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5 关于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衡署技监字[1995]20号 1995年5月16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6 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监督的通知
      (衡署技监字[1995]09号 1995年5月2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7 关于办理《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衡公户[95]16号 1995年7月14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8 关于地产化肥实行最高限价的通知
      (衡署价重字[1995]第6号 1995年7月28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69 印发《关于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衡署商字[95]2号 1995年7月31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0 关于城市自来水浮动价格的批复
      (衡署价重字[1995]第13号 1995年10月3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1 关于印发《专业集团工业联合公司税收征管办法》的通知
        (衡地国税征[1995]11号 1995年11月12日)
      (已失效)

72 《衡水地区国税局个体税收管理办法》
      (衡地国税征[1995]15号 1995年11月12日)
      (已失效)

73 衡水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将企业推向对外开放第一线   意见
      ([1995]67号 1995年11月30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4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广告管理实施办法
     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 1996??br>       (已失效)

75 衡水地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非农业人口审批二胎工作的  几项规定
      (衡暑育字[1996]3号 1996年2月2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对临时商业网点  实施管理的暂行规定
      (衡市园管[1996]2号 1996年4月2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7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 (衡署价重字[1996]第7号 1996年4月1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8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各项收费的暂行管理办法
      (衡市园管字[1996]9号 1996年5月29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79 关于做好全区乡镇企业支柱产业规划工作的实施意见
      (衡署乡企字[1996]7号 1996年6月18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0 关于全市乡镇企业恢复生产的实施意见
      (衡乡企字[1996]4号 1996年7月3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1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颁布实施“规划技术规定”  的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6]13号 1996年7月3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2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布 1996年7月3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3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 (衡市园管字[1996]22号 1996年9月20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4 关于加强对外省市、外市县施工企业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
     (衡市建[1997]3号 1997年1月7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5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土地开发费用的  通知
     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6 衡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鼓励国内外客商投资的若  干规定
     (衡市园管字[1997]1号 1997年1月15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7 衡水市人事局、衡水市计划委员会、衡水市教育委员会关  于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的通知
     ([1997]衡教字第2号 1997年2月16日)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8 衡水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衡水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  标办法》的通知
     (衡市建[1997]29号 1997年3月13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89 关于调整冀州市热电厂上网价格的批复
      (衡价工字[1997]第10号 1997年4月25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0 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办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衡国税发[1997]14号 1997年5月4日)
      (已失效)

91 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 (衡价工字[1997]第17号 1997年6月9日)
      (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失效)

92 关于印发乡镇企业经营建设标准和乡镇经营职责的通知
     (衡乡企字[1997]8号 1997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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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小化肥财政限额补贴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工业生产小化肥财政限额补贴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1.工业生产的小化肥,在正常生产、合理经营的情况下,碳酸氢铵生产成本超过出厂最高限价(每吨一百四十五元)。五氧化二磷含量为百分之十二的普通过磷酸钙,生产成本超过出厂最高限价(每吨一百零七元);发生亏损的,由财政给予补贴。
2.对县属小化肥厂生产的碳酸氢铵,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七十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二十五元补贴。对市化工实验厂生产的碳酸氢铵,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五十五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十元补贴。对县办小磷肥厂生产的普通
过磷酸钙,生产成本每吨按一百三十七元计算,超过出厂最高限价部分,由市财政给予每吨三十元补贴。
3.小化肥厂实际出厂价如低于出厂最高限价,除市财政给予的补贴外,其余亏损由县财政负担或以工补农等方式解决。
4.补贴范围按照市计委1986年下达的计划指标执行,超过计划部分不补。
5.工厂每月按实际销售量(计划内)上报,县属企业报县财政局审核,转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予以拨款。化工实验厂报财政六分局审核、退库补贴。
6.各级领导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小化肥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财政不予补贴。
7.小化肥限额补贴的会计处理
(1)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暂时增设“小化肥限额补贴”总帐科目,反映财政应拨付给企业的小化肥限额补贴。
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补的小化肥限额补贴后,记:
借:小化肥限额补贴 贷:利润分配
企业收到财政已经拨付的小化肥限额补贴后,记
借:银行存款 贷:小化肥限额补贴
(2)企业可在会工表2的第18行下,增加18-1行“小化肥限额补贴”项目;在会工表2-2的68行至72行增加:“14、小化肥限额补贴”、“期初未补数”、“本期应补数”、“本期已补数”、“期末未补数”项目。
(3)主管部门汇总报表时,可将会工汇表1-2续的第29栏改为“小化肥限额补贴(用负号表示)”项目。



1986年5月2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第一、二、三、四勘测设计院,电气化、大桥
、隧道、建厂工程局,经规院,鉴定中心:
为促进铁路勘测设计改革,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予以公布施行。
本办法的工作阶段与《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程序改革实施方案》(铁建函〔1998〕82号)相一致。在新的文件编制规定出台之前,方案竞选的深度和内容将在方案竞选说明书中说明。
根据目前勘测设计现状,今年先在规划、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实行方案竞选。对个别初测工作量较小的项目,按现行初步设计开展招标试点,待取得经验和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全面展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变对铁路建设项目设计下达指令性计划的状况,建立竞争机制,提高铁路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规范方案竞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特大桥、长大隧道、枢纽、电气化及通信信号等独立项目。
第三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对有条件的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办法实行方案竞选。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组织方案竞选。参加竞选单位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
第五条 方案竞选工作应参照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运输局、鉴定中心及有关单位的领导计5~7人组成。主要职责是:确定方案竞选项目要求,监督、检查竞选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评出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方案竞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由铁道部发
展计划司负责。
第七条 在方案竞选领导小组下,设立评审专家组,由非参选单位的专家9~11人组成。主要职责是:评议、评选竞选文件,提出评选情况报告和方案评定意见,推荐中选方案。
第八条 参与方案竞选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对竞选情况严格保密,违者将严肃处理。

第三章 竞选程序
第九条 根据铁路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建设的安排,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确定方案竞选项目。由铁道部列入铁路勘测设计年度计划。
第十条 方案竞选采用邀请方式。干线项目可邀请2~3家具有竞选项目设计资格的单位参加,独立项目可邀请较多单位参加。具有相应资质的两个单位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竞选。
第十一条 方案竞选程序
1.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编制方案竞选说明书。
2.确认邀请的参加竞选单位,由参加竞选单位领取方案竞选说明书。
3.参加竞选单位编制报送方案竞选文件,按规定的时间密封送达铁道部发展计划司。
4.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主持召开竞选方案介绍会。竞选单位介绍竞选方案,并做必要的解释和答疑。
5.评审专家组审阅方案竞选文件,进行评议、评选,推荐中选方案。
6.方案竞选领导小组确定中选方案,报部领导批准后发送中选通知书。
第十二条 方案竞选说明书的主要内容
1.方案竞选项目的范围。
2.竞选文件的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3.报送竞选文件的有关规定(如报送时间、报送方式等)。
4.竞选组织单位联系人。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三条 参加竞选单位未按方案竞选说明书要求时限和方式报送竞选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

第四章 评选和中选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应全面、系统地了解方案竞选说明书的内容、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认真审阅方案竞选文件,参加竞选文件介绍会,科学、公正地进行评议。
第十五条 评选采用百分制、分项计分的办法。在规划或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侧重于修建意义分析,客货运量预测,重大方案比选,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除对运量预测和重大方案比选外,要突出主要技术标准,主要技术方案,局部方案比选
,推广先进技术,主要工程数量,投资估算,经济评估及控制造价措施等。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方式独立投票。评审专家组每位成员都要对各竞选方案提出评分说明,并提出推荐中选方案。凡分数有涂改的票为废票,如需修改,应另换新票。
第十七条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指定专人,负责计票工作,去掉最低分和最高分后相加平均。第一名即为评审专家组推荐中选方案。如前两名分数相同,可重新投票或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决定。对评审小组成员个人评分严格保密,不予公布。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应将评选情况、方案评审意见和推荐的中选方案,报方案竞选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 未中选的竞选方案文件不退还竞选单位。中选方案应采纳未中选竞选方案文件中的合理内容,竞选单位不得以此或其他原因为由提出经济补偿或其他要求。
第二十条 对参加竞选单位工作成本给予适当补偿,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中下达。对中选方案的单位,按设计收费标准补足费用差额,在年度勘测设计计划调整时下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1999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