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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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等


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联合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检
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精神,切实搞好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确保该项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各级司法部门要配合财政征收机关搞好税收法律、政策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大力普及税法知识,宣传税
收政策,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培养公民自觉纳税习惯,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支持财政机关做好依法征税工作。对纳税人拖欠税款、滞纳金、罚款,经催缴无效,(一)可按照1988年5月7日(88)财农税字第8号一部四行联合通知,由财政征收机关开具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税款;(二)可提请土地管理部门停
发或收回土地使用证,限期缴纳税款。采取上述两项措施无效时,由财政机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发(1989)31号文件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征收耕地占用税。对财政征收机关移送的偷税、抗税案件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认真查处。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查处征收耕地占用税中的犯罪案件作为一项任务。各级财政征收机关、人民检察院要相互配合,强化征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方面
,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耕地占用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四、各级公安部门要大力支持财政征收机关和征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围攻财政征收机关和殴打征收人员案件要及时认真查处。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五、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对于违反财政法规、隐瞒、截留应当上交的耕地占用税收入和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收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
六、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为政清廉,坚持原则,秉公执法,认真贯彻国家税收政策,依法办事,依率计征,并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对擅自减税、免税、贪污受贿以及违法渎职的征收人员要严加追究,依法处理。
七、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契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可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199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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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


中青联发[2002]26号


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意见
(2002年4月20日)



  进入新世纪,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新的历史阶段不仅为文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也对文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切实提高农村青年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青年在农村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共青团中央、文化部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之际,按照党的要求,用先进的文化武装青年,用先进的文化塑造一代“四有”新人,显得尤其重要和迫切。推广传播先进实用的科学知识和技术,用先进的民族的大众的文化熏陶农村青年,用群众的观点教育农村青年,是农村青年工作学习、宣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和要求,更是新时期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文化建设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同时又对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大力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当前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完成这一历史性任务,取决于农民科学文化素质的全面提高。青年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他们的素质高低对实现这一历史性任务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必须卓有成效地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社会主义文化在广大农村已居主导地位。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迷信、愚昧、颓废、庸俗等落后腐朽文化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同时,国外渗透进来的腐朽没落的文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农村青年。把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用先进的、具有民族传统的文化教育青年、引导青年、团结青年、凝聚青年,已成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是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的重要手段。求富、求知、求乐、成才是目前农村青年的最大需求,全国普遍开展的农村青年增收成才行动就是对农村青年利益的最大满足。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不仅可以帮助农村青年提高综合素质,提高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村青年吸纳、传播、实践、创造先进文化。当前农村青年文化建设还存在投入不足,设施建设落后;工作形式单一,手段落后,活动内容和形式过于陈旧,缺乏创新;青年文化生活匮乏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日益富裕的广大农村青年对文化的需求。这种状况只有通过加强建设才能改变。

  二、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四有”新人为目标,以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为主线,创新载体、加大投入、重在建设、寓教于乐。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先进文化塑造农村青年、武装农村青年。充分发挥青年在农村先进文化建设中的生力军作用,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推出一批富有传统特色和时代特征、积极向上的农村青年文化项目,培育一批个人素质好、示范带动强的农村青年文化带头人,创建一批辐射范围广、富有生机活力的农村青年文化阵地,逐步形成以文化活动为途径,以文化项目为载体,以文化阵地为依托,以文化人才为骨干,以繁荣农村青年文化生活、提高农村青年综合素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目的农村青年文化建设新格局。

  三、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1.普遍开展农村青年文化活动。随着农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村青年对文化活动有着更为迫切的渴求。要在总结多年来开展农村青年文化活动经验基础上,继续开展丰富多彩、富有乡土气息、积极向上的文化活动。要注意研究农村青年的新特点和发展趋势,根据青年群体结构分化和文化生活多样化需求,积极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要统筹安排,系统抓好各种类型和层次的农村青年文化活动,对经济发达与不发达,务农青年与非农产业青年、进城务工青年等要区分群体,有针对性地开展活动。要利用好农村的节日、集市、广场开展活动,在每年“五四”、“七一”、“十一”和元旦春节期间定期组织一些大型文化活动,掀起活动高潮。

  2.积极培育农村青年特色文化项目。文化项目是文化建设的重要支撑。农村面大地广,文化项目非常丰富,从中选择一批普遍的、大众的、具有浓郁民族特点的项目就能带动整个农村文化活动的开展。因此,要结合各地文化传统,适应青年需求,在农村生产生活中积极寻找符合乡情、民情的活动载体,努力培育一批既能操作在手,又能充分体现各地特色、富有牵动性的特色文化项目。要发挥青年参与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挖掘和弘扬农村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的潜力和优势,促进当地文化产业发展。全国将确定一批重点县(市),采取报送节目、电视展播、公开评审等办法,展示和推广各地农村青年特色文化项目,带动农村青年文化建设。

  3.大力培养农村青年文化带头人。文化建设没有人才不行。要通过重点培养、重点扶持、表彰激励等方式,培育一批政治思想好、文化素质高、有文艺专长的青年文化带头人。要把农村青年文化骨干组织起来,建立文艺队、体育队、科技队及各种兴趣小组,深入基层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要积极开展乡村青年歌手、大力士、剪纸、书法等各种文化比赛,发现并推出一批文化人才,逐步形成有利于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全国将每年分类举办农村青年文化比赛,为农村青年施展才华提供舞台,为社会提供文化人才资源。

  4.加强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建设。文化阵地是农村文化建设的重要依托。要切实加大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建设的力度,建好用好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农村现有的图书馆、文化站,要优先优惠向青年开放,坚持思想教育、知识学习、技能培训、文化娱乐“四位一体”的方针,依托阵地开展好青年文化活动。经济发达地区,要抓住加快发展小城镇的重要机遇,广泛动员、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新建、改建、扩建、共建等多种方式,兴建完善一批功能齐全的农村青年文化阵地,更好地吸引青年、联系青年、凝聚青年、服务青年。要帮助农村青年文化阵地加强管理,拓展功能,完善机制,使其在运用过程中不断自我发展、自我壮大。

  四、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年文化建设是农村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德治国基本方略,把一代又一代农村青年培育成为“四有”新人的关键环节,是一项决定农村未来的育人工程。各级团组织和文化部门要切实把加强农村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大事来抓,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2.纳入规划,抓好示范。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农村文化事业的总体规划中,进行全面部署、广泛动员和精心组织。要制订详细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把农村基层普遍发动起来。要确定一批重点县、重点乡镇,抓好一至两项特色活动作为示范项目,影响和带动面上活动开展。

  3.建立机制,表彰激励。要自觉树立人才观念,层层建立农村青年文化人才档案,建立各种文化技能的资格评定和证书制度,建立有利于青年文化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切实做好农村青年文化人才的发现、培养和举荐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表彰在此项工作中成效突出的优秀青年文化活动、项目、单位、个人和阵地,激励先进,引导和带动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工作。对于涌现出来的青年集体和个人,将纳入全国文化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范围给予表彰。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积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媒,大力宣传农村青年文化建设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推广各地成功经验,反映建设工作成效,进一步营造农村青年文化活动蓬勃发展、青年文化人才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共青团中央
                      文化部

 


阜新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


阜新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阜新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30日阜新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阜新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的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品种为:猪,牛,羊,鸡,兔,鸭,鹅,肉驴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病死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五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政府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应用于畜禽养殖业,大力推广“发酵床”等零排放养殖方式,减少畜禽污染物的排放。
  政府鼓励企业用畜禽粪便作为原料加工、生产有机肥等生产活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逐步建立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那些具有示范意义并有带动作用的项目可用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阜蒙县、彰武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工商、综合执法、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区域划定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一)下列区域划定为禁养区:
  1.城市建成区、规划城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
  2.集中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镇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下列区域划定为限养区:
  1.市区绕城公路外沿500米以内的区域;
  2.国道、省道两侧500米以内的区域;
  3.城镇规划区;
  4.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禁养区内禁止一切畜禽养殖。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零排放。
  第十一条 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养殖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排放标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应当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施清洁养殖。
  第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畜禽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畜牧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在集中养殖区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畜牧、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各类畜禽养殖专业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十九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场、区、户,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由市政府确定关闭和搬迁的时间,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有扩大养殖行为的,或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及养殖户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四条 有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是:
  (一)畜禽养殖场:是指年存栏量为猪500头、蛋鸡15000只、肉鸡30000只、奶牛100头、肉牛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二)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年存栏量为猪3000头、蛋鸡100000只、肉鸡200000只、奶牛200头、肉牛400头的畜禽养殖小区。
  (三)养殖废渣:是指畜禽养殖过程中所排放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四)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养殖数量按照市农业部门所制定的标准)。
  (五)禁养区:是指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
  (六)限养区:是指实施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