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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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办法(2003年35号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有序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居民区(含乡镇)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也有遵章守法、维护和改善居民区卫生的义务。
  公民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要求

  第四条 居民区街巷、楼幢、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乱搭乱建、乱写乱画,无污水、污物,无随地便尿,无违章种植,无饲养家禽家畜,无违章养犬。
  第五条 居民区道路应路面平整,无坑洼,无积水,无积存垃圾;道路两侧无杂草、杂物,沟渠畅通。
  第六条 居民区商店门前应保持整洁,不得存放货物及店外经营;经批准临时设置的销售网点应配备密闭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做到摊收地净;饮食店有下水设施,无污水溢流。
  第七条 居民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夜市应定点定时经营,保持摊位整洁。
  第八条 居民要自觉遵守“焦作市市民十不准”等规定,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按期缴纳卫生管理有偿服务费用。
  第九条 居民区卫生设施应布局合理,管护良好;使用煤制气、天然气的居民区应当实行垃圾袋装清运措施,用于收集垃圾和废物的容器应密封性好并定期消毒;居民区公厕要有专人管理,坚持经常消毒,做到无粪便溢流,无粪垢,无尿碱,无异味。
  第十条 居民区内无卫生死角,实行“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楼道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地面无积尘、垃圾;楼顶整洁无杂物。
  第十一条 居民区内花坛、绿化带、草坪要造形优美,修剪整齐,无缺株、杂草和杂物,树木管理良好。
  第十二条 开展除“四害”活动,无“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应当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先进社区和健康社区活动。

第三章 居民区卫生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居民区卫生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统一领导辖区居民区的卫生管理工作;
(二)把居民区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目标管理;
(三)抓好居民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居民区基础设施的投入;
(四)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五)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居民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职责:
(一)负责居民区日常卫生的统一管理;
(二)建立健全居民区卫生管理机构,做好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并严格执行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四)每季度组织一次卫生检查、评比,组织开展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六)督促社区开展除“四害”达标活动,清除“四害”滋生地,“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十七条 社区职责:
  (一)具体组织并负责居民区卫生的日常管理;
  (二)制定居民区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居民区清扫保洁队伍,落实卫生责任制、门前“五包”和门内达标制度;
  (三)充分发挥社区居民区和单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街、巷、楼幢检查评比,参与流动红旗竞赛活动;
  (五)在居民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十八条 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职责:
  (一)认真落实所管理地段的“一天一扫,全天保洁”制度,使街巷卫生达到“四净六无”标准,即:路面净、道沿墙根净、下水口净、绿化带及树根净;无烟头纸屑及果皮壳、无痰迹、无污物积水、无暴露垃圾、无砖块砂石、无废弃堆积物;
  (二)积极完成社区组织的卫生整治任务;
  (三)对违反“焦作市市民十不准”行为的人和事进行劝导、教育。
  第十九条 居民区楼长职责:
  (一)管理好楼幢卫生,教育居民遵守“焦作市市民十不准”,组织居民参加周末卫生日和卫生责任区清扫活动;
  (二)建立楼幢卫生管理制度,加强楼幢卫生的日常管理,及时解决楼幢的脏、乱、差问题;
  (三)实行楼幢卫生规范化管理,楼幢楼道、走廊、院落等公共场所要达到“十无”标准,即:无乱堆放杂物、无乱倒(扔)垃圾、无违章饲养家禽家畜、无乱贴乱画、无乱挂晒、无粪便、无污水外溢、无杂草、无乱搭乱建、无违章种植。
  第二十条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的各类商店、集贸市场应当加强管理,对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开展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和除“四害”达标检查及技术指导工作,指导居民区健全日常消毒杀菌制度,并做好消毒杀菌后的回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建设、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城区居民区卫生管理的指导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卫生整治活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解决好城市垃圾、粪便、污水的及时清运和无害化处理,严格管理城市居民区的建筑垃圾,做好除“四害”等卫生工作;
  (四)市、区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的检查、指导,主动衔接好垃圾清运时间,积极支持居民区清扫保洁人员的工作;
  (五)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引导住宅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进驻住宅区,对实行物业管理的单位、楼幢,应严格按照卫生社区的标准管理,建成卫生示范社区。对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按要求和标准进行,完善环卫设施;
  (六)环保部门负责对社区环境保护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第四章 居民区卫生检查和奖罚

  第二十一条 组织开展社区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一)社区开展居民区日常检查,对居民区清扫保洁工作进行“三查”,即:查清洁工上岗情况,查清扫保洁质量是否达到卫生标准,查是否及时上门收集、清运袋装垃圾;
  (二)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辖区卫生管理和检查评比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登记造册;
  (三)区爱卫会应当积极组织社区开展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并结合实际对卫生死角进行专项治理;结合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开展对各类卫生管理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焦作市实施〈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焦作市实施〈河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办法》及行业专项法规,认真管理好居民区卫生,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新闻单位对整治脏、乱、差的活动应当及时报道,对涉及脏、乱、差的问题应定期曝光,对经连续三次曝光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题调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从重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树立卫生管理先进典型,对连续三次获辖区流动红旗的社区,授予“卫生示范社区”奖牌,并发给奖金。
  第二十五条 凡申报文明单位的社区,首先必须是同级卫生先进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泼污水、吐香口胶、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5元至10元的罚款。
  (二)不按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不足1吨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超过1吨的处每吨200元罚款,但是,实际执罚的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三)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对拒不处理的,行政执法人员可按每发现一次处以禽类每只5元以上、10元以下罚款,处以畜类每头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的,处以100元~1000元罚款;对粪便不进行日产日清的,处以50元~300元罚款。
  (五)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并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阻挠或妨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爱卫会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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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语函〔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民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

  “十五”期间,我国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社会语言生活状况的跟踪监测研究以及研究手段与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进展。

  为进一步推动“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工作和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促进社会语言生活的和谐发展,现将《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此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安排好“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

  附件: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教育部办公厅



附件:

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十一五”规划

  一、“十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回顾

  “十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围绕“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主线,以评测认证为抓手,以语言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工作思路,取得了较大成绩。

  1.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取得新进展。成立了国家语委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建立了由汉语语音与拼音、汉字、汉语语汇、汉语语法和篇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外语应用等6个分技术委员会构成的国家语言文字标准技术委员会,建立了中国文字整理与规范研究中心和“中国文字字体设计与研究中心”。制定并发布了《汉语拼音方案的通用键盘表示规范》、《GB13000.1字符集汉字折笔规范》、《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中国通用音标符号集》等规范标准,审定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信息处理用现代汉语词类标记集》、《汉字应用水平等级及测试大纲》等。以《规范汉字表》为核心的汉字系列规范标准研制,进展顺利。

  2.策划、出版《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建立了《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的入选和编辑出版的长效机制。通过“软性”规范(A类)和语言生活状况(B类)的发布,及时对社会语言生活进行引导。

  3.语言基础工程建设迈上新台阶。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十五”重大项目“现代汉语语料库建设及深加工”完成并免费上网,“基于ISO10646的维、哈、柯、傣文电子出版系统的研发”项目获“钱伟长中文信息处理科学技术奖”。“统一平台上主要民族文字文档识别系统的研发”、“汉字属性库的建设”、“中国古籍用字在ISO/IEC10646CJK汉字中分布研究”以及多种动态流通语料库的建设,为语言文字信息化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4.初步建立了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与研究机制。成立了由平面媒体语言、有声媒体语言、网络语言、教育教材语言、海外华语等5个分中心(中心)构成的中国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建立若干动态流通语料库,向社会发布了2005年度的语言生活状况。

  5.语言文字研究与信息服务手段的现代化进程加快。语料库、知识库和一些数字化工具,为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语言文字产品的开发提供了便利。连续召开了多次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信息化方面的会议,启动了“电子语委”工作,建成了以中国语言文字网为龙头、由100多个网站(网页)构成的中国语言文字工作网络系统。

  6.语言测试的研究取得重大进展。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十五”科研重点项目“智能语音技术在普通话辅助学习中的应用研究”和“汉语普通话水平测试研究”的主要成果,促进了普通话学习、测试和管理工作手段的现代化,是我国推广普通话历史上重大的技术创新。完成汉字应用水平测试标准的研制工作,即将开展试点测试。

  7.少数民族文字规范化、信息化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字符总集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维、哈语人名汉字转写规范》社会应用效果良好,蒙语规范化工作、藏语规范化工作、少数民族术语规范工作等,进展顺利。

  8.语言规划、推广普通话等理论、实践与对策研究,取得不少成果。地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重视对当地语言生活的调查研究。

  二、“十一五”期间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面临的形势

  步入新世纪,社会高速发展,教育逐渐大众化,媒体样式多覆盖广,交通通讯空前发达,人口流动量加大、流动半径加大、流动速度加大,信息化的技术成果介入生活的各个领域,语言、方言之间的交流碰撞频繁,这些使我国又一次进入语言生活的快速发展期。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面临新机遇和新课题。保护、开发中华语言资源,构建和谐的语言生活,成为国家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国家文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

  “十五”期间,我国语言文字应用研究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与国家对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需求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例如:

  1.科研经费筹措困难,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2.未形成中央和地方协调统一的科研机制,各地区、各行业科研工作开展不平衡。

  3.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信息处理技术与国际水平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还不多。

  4.语言资源和成果的共享还有很大局限,网络上对公众开放的中国语言文字资源还很少,远不能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信息化事业对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要求。

  5.应用语言学的学科建设比较薄弱,应用语言学人才缺乏。

  三、“十一五”期间国家语委语言文字应用科研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思路和重点研究方向

  1.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要求,继续坚持“以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制定为核心,以信息化为主线,以评测认证为抓手,以语言工程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工作思路,关注社会语言生活,加强学科协作,紧跟时代步伐,重视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形成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可持续发展的局面,构建和谐语言生活,为促进社会和谐、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2.重点研究方向

  (1)国家语言战略研究。语言战略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近些年来世界上一些大国都在制定自己的语言战略,利用语言维护国家的文化安全,对内消解社会矛盾,凝聚民心,向外传播自己国家的理念,赚取外汇收入。我国当前语言生活正快速发展变化,语言生活中各种矛盾凸显,社会需要提供语言服务的类型与方式与日俱增,虚拟空间迅猛拓展,汉语走向世界的脚步空前加快,争取国际话语权正成为民族的自觉意识。此种情况下,我国必须及时研究宏观语言战略,设计落实语言战略的行动计划,提出应对重大语言问题的科学预案。

  (2)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适应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标准化发展战略需要,加强语言文字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各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设,加紧研制和实施关系重大、需求急迫的汉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标准,尤其是要加快中文信息处理、汉语教育等领域规范标准的研制。

  做好《规范汉字表》送审发布工作,围绕规范汉字表,制定、审定一批现代汉字的规范,包括简繁汉字的对应系统(简繁汉字的计算机自动转换系统),与计算机字库相关的汉字规范,基本建立起现代汉字的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对传统汉字(包括古汉字)进行收集整理,对中国少数民族的现行文字和历史上的文字进行收集整理,构成“中华大字符集”的基本轮廓。

  开展新世纪的普通话审音工作。建立“普通话数字样本库”、“普通话口语语料库”和“普通话审音用知识库”,完善普通话语音的基本规范,制定普通话的声学参数标准,满足新世纪普通话推广的需求,满足各种普通话电子产品的需求。

  建立科学有效的规范标准测试系统,着力抓好规范标准的测查认证工作。

  (3)建立符合时代需求的语言能力评测体系。进一步完善普通话水平测试,推进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其管理的现代化。启动汉字应用水平测试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加快研制汉语能力的测评体系,形成立体的汉语能力评测体系,满足汉语母语教育及各行业劳动准入制度等需求。

  (4)加强面向信息处理的语言文字应用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汉语言文字和我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自己的特点,也较有可能形成高新科技的自主知识产权。在信息时代,在重视语言文字的本体研究的基础上,必须加强基于信息处理的应用研究和基础工程建设,迅速提高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提高我国语言文字信息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提升中文在虚拟世界中的影响力,增强中文信息技术与产品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资源共享机制,为国家信息化提供有力的支持。

  (5)加强对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和研究。随着社会语文生活更趋活跃,规范语言文字与保护中华传统文化问题,方言和繁体字的价值问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问题,濒危语言问题,母语教育问题,外语教学问题,以及大陆、港、澳、台四地语言文字交流和海内外汉语汉字沟通问题等,将成为语言生活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语言国情是国家语言决策及其他相关决策的基础。要通过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的建设,筹划语言文字主要应用领域的研究基地建设,指导各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对当地语言生活的调研,进一步加强对社会语言生活的监测和研究。努力创造条件,力争启动新世纪语言普查工作,包括方言普查、民族语言普查和外语使用状况的调查,包括对农民工、移民、语言残障人士等特殊人群的语言状况调查。用《中国语言生活绿皮书》等形式,及时向社会报告语言国情。要跟踪研究语言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及时提出对策和建议。

  (6)促进汉语走向世界。研究世界华人社区的语言状况,促进华人社区的语言传承和各社区之间的语言沟通。研究汉语作为第二语言教学的特点,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及语言文字教学等方面,满足汉语国际传播的需求。

  (7)加强应用语言学学科建设。应用语言学是支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最为重要的学科,抓好应用语言学的学科建设,关系到应用语言学的人才培养,关系到语言文字应用研究的质量,关系到语言文字工作的学术推进力。优先发展当代社会急需的分支学科,如语言规划学、语言教学、计算语言学、法律语言学、播音语言学、病理语言学等等。应用语言学基本上都是交叉学科,涉及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其中多个分支还涉及到工程技术,因此要根据各分支学科的实际需求,组建复合型的科研队伍和教师队伍,通过新的教育理念和机制,培养知识复合型人才,逐渐建成我国应用语言学的学科教育体系。社会上很多职业需要应用语言学人才,要注意社会急需人才的培养,有条件时要促进社会上一些新的语言职业的形成,如文字速记师、语言工程师、语言治疗师等等。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政办发〔2008〕19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张家界市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世界旅游精品建设,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旅游市场开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促进旅游产业发展奖励资金(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对为我市旅游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设立旅游重大策划创意奖。

对成功实施有效推介张家界旅游形象的重大创意策划,并产生重大市场影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重奖,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四条 设立境外旅游市场开发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

(一)对开发韩国市场,年接待量达到4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二)对开发香港、澳门、台湾市场,年接待量达到2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万人再奖励1万元。

(三)对开发东南亚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超过1万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5000人再奖励1万元。

(四)对开发日本市场,年接待量超过6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3000人再奖励1万元。

(五)对开发欧洲、美洲、澳洲等市场,单国年接待量达到2000人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奖励1万元,每超过1000人再奖励1万元。

第五条 设立冬季旅游专列、包机奖。

对冬季(指上年12月1日至当年2月底,下同)开通旅游包机(每架次100人以上)、专列(每趟500人以上)的企业或个人,给予每架次航班、每趟专列2万元奖励。

旅游专列、包机的确认,以铁路部门、航空公司出具的有效证明为依据。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年度优胜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行社,以市旅游局进行的旅行社年检确认的数据为奖励依据。

(一)对年度接待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二)对年度接待境外游客总量排名前三位且无重大旅游投诉和责任事故的国际旅行社,按名次先后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第七条 设立旅游品牌建设奖。奖励对象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旅游企业。

(一)对在我市注册的进入全国百强的国际旅行社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对评定为五星级的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定为5A、4A级的旅游区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市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正式认定、每年接待观众达到15万人(以市旅游部门统计为准)、具有本地民族特色且持续2年固定在我市演出的综艺节目,一次性给予该节目的经营单位5万元奖励。

第八条 设立旅游新闻奖。凡是当年在以下媒体发表正面宣传张家界旅游的新闻作品,其作者可获得旅游新闻奖。

(一)在《人民日报》头版和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刊播的头条新闻,被中宣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2万元。

(二)在国外国家级报纸头版和国家级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被省委宣传部推为重大典型的新闻,每条奖励1万元。

(三)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海外版)》头版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旅游卫视、凤凰卫视、阳光卫视、香港无线电视台、台湾东森电视台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5万元。

(四)在《人民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或者《人民日报》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国新闻》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刊发的头版头条新闻及《半月谈》刊发的头条新闻,同时被2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国外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3万元。

(五)在《参考消息》、《环球时报》、《中国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 (海外版)》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央电视台其它新闻栏目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新华社、中新社的通稿,同时被10家以上主流新闻网站刊(转)载的新闻,《湖南日报》头版和湖南卫视《新闻联播》刊播的头条新闻,每条奖励0.2万元。

(六)在《中国青年报》、《北京周报》、《中国旅游报》、香港《大公报》和《文汇报》、台湾《中央日报》、《湖南日报》头版要闻刊发的新闻(不含简讯)或者其它版面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半月谈》刊发的500字以上的新闻,中国政府网、新华网、人民网、中国新闻网、央视国际网新闻主页刊发的新闻,湖南卫视《新闻联播》播发的新闻(不含综合后的新闻),国外非国家级媒体刊播的新闻,每条奖励0.1万元。

第九条 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奖励的评审工作。本办法第三条所设奖项的奖励对象由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名。申请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所设奖项由单位或个人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中申请第八条所设奖项的,同时报送市政府新闻办,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登记、核实),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和提名情况在市级报刊或网站上予以公示,并经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旅游接待人数确认以市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市统计部门未进行统计的,以市旅游部门统计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每年评审一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次年的1月1日至2月15日内向市旅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上年度奖励,逾期视为自愿放弃。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因同一事实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设奖项的申请人及承办人必须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否则,对申请人撤销荣誉称号,追回奖金;对当事人和相关责任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