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教育部
教育部部属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稿酬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
1984年9月12日,教育部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原国家劳动总局于1979年11月30日联合发出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的原则及精神,参照几年来各校试行中的实践经验,对高等学校教材及其他著作的稿酬分配作如下具体规定,请参照试行。
一、教材及其他著作出版后,出版社付给的稿酬原则上应该发给编译者本人。但学校垫付的书稿抄写、描图费用,应从稿酬中扣还。学校为编译者开支了较多其他费用的,可以从稿酬中酌情扣除一部分交公(以不超过稿酬总数的5%为度)。开支费用很大的,可以扣除不超过稿酬总数的10%交公。
二、在作了上述扣垫后,所余稿酬按下列比例分配:
1.完成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应全部归编译者。
2.减免了全部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编译者所得不低于60%。
3.减免了部分教学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在可以提取交公的40%内,按减免的分量提取相应的部分交公。
4.上述交公的部分,学校和教研室各得一半左右。交给学校的部分,可以抵顶编译教材费用的开支;留给教研室的部分,可以用于教材和教学工作,也可用于教研室的集体福利。
5.编写教材及其他著作时,较多利用教研室原有各种讲义或其他教学资料的,可以从分给编译者的稿酬中提取不超过10%归教研室所有。
三、凡由出版社提出或同意约请专人审阅教材书稿的审阅费,都由出版社付给审阅人,不从稿酬中扣留。编译者在交稿前,自己请人审订校阅者,由编译者自行酬谢。
四、专职的科研人员,其编著工作如系结合科研工作进行,并占用了科学研究工作时间的,得根据具体情况,将不超过稿酬总额的30%交公。
五、一次收入低于100元的各种稿酬收入(如印数稿酬、单篇论文、文章的稿酬等),全部归编译者个人。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外交部等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测图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的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资质或未经批准,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布错误的国家版图,把一些敏感的、不宜公开的、甚至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地理坐标数据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威胁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重要性
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载体之一,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互联网地图出现错误,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如果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属性,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测绘资质的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四、严肃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并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未经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对于存在问题的互联网地图,要依法查处纠正。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许可的经营主体,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要以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深入开展国家版图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教育网站经营者依法文明办网,教育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强化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要严格自律,禁止传输、标注、发布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
六、积极推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制建设
有关部门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活动,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处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国家测绘局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信息产业部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新 闻 办 保 密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