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鹰府办发〔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鹰潭市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奖励和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加快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市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农业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和《江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是指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认证,并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的产品。
第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龙虎山景区管委会、鹰潭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本行政区内认证企业的奖励和扶持办法。
第二章 奖励、扶持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或加工,有固定的生产或加工基地,批量生产,并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
3、近三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在国家、省、市、县级质量监测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没有出现过因质量问题遭退货、索赔、停止销售等现象。
4、认证产品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限制发展的范围。
第三章 奖励、扶持申报程序
第五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鹰潭 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县(市、区、景区、园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条 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市经贸、林业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奖励扶持。
第八条 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工作每年一次,当年12月31日前对本年度获得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填报以下材料:
1、《鹰潭市农产品质量认证奖励、扶持申请书》;
2、申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的产地认定书和产品认证书及其复印件;
4、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复印件。
第五章 奖励、扶持办法
第十条 为鼓励全市农业企业积极申报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市政府决定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奖励政策。从今年开始,对首次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产品,认证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个无公害农产品给予3000元奖励,每个绿色食品给予5000元奖励,每个有机产品给予8000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拥有2个以上绿色或有机产品的,按2个产品标准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市政府对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企业实行扶持政策。今后在评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时,凡是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企业必须获得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无申请评定资格;在同等条件下,获得认证的企业享有优先权;现有生产或加工食用农产品的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在两年内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否则将取消其龙头企业资格;对获得认证的企业,今后在安排市级农业建设项目和扶持资金时予以倾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认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产地和产品进行监测和抽查,受检企业要积极配合检查,拒绝或阻挠检查的视为产品质量不合格。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企业要投入一定资金建立和完善质量自检体系,保障产品质量。
第七章 附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鹰潭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五届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政府决策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决策包括:
(一)全市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二)全市经济、社会、科教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大问题;
(三)由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
(四)全市产业政策、生产力布局和城市集群规划建设及重大项目;
(五)全市社会公共管理的重大事务;
(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
第四条咨询论证工作由泸州市科技顾问团组织具有咨询资质的有关专家或由其指定的具备资质条件的其他咨询机构承担。
第五条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职能部门应按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的要求,向市科技顾问团或由其指定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论证的重大决策相关材料及预案。
第六条市科技顾问团或由其指定的咨询机构在接受咨询论证任务后,遴选优秀专家担任咨询论证专家组的主持人;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和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应不少于7人)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过初审和提请有关职能部门补充、完善咨询论证材料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并提交由咨询论证专家签名的论证报告。
第七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或专家所在的单位如与咨询论证的事项存在利益关系,为确保论证的客观、公正,应当回避。
第九条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咨询论证工作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咨询论证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不得丢失相关资料。
第十条咨询论证专家组在咨询论证期间应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影响咨询论证工作。咨询论证过程应作详细记录。咨询论证结束后,咨询工作承办者应将咨询论证相关材料整理成册上交,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建立咨询论证专家负责制、信用评价制度。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可靠程度及与之相关的决策实施效果记入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所需经费由市科技顾问团办公室根据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年度专家咨询论证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定后列入市科技顾问团办公室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决策同意后,由提交重大决策预案的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提交预案的职能部门应向组织咨询论证机构和咨询论证专家组及时反馈咨询论证意见处理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定制订本区县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