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5:41:54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中企事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上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维护企事业单位在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合法权益,调动企事业横向联合的积极性,推动经济技术合作的广泛开展,促进经济的共同繁荣,经两省、市人民政府代表协商,订立协定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指导原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本地区经济发展战略要求,实行相互开放,加强合作、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保障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鼓励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有效配置,为企事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二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两省市政府关于横向经济联合政策所组成各种形式的联合,及所达成的协议或合同均受本协定保护。
第三条 两省、市一方企事业单位运用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 (包括管理)、专利、商标等方式在另一方投资,按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办理,享受投资权益,承担义务。两省、市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这种投资给以支持和保护。
第四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有关联合的协议或合同一经生效,不受企事业行政隶属关系的变更,企事业合并改组以及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事变动的影响。双方必须按合同或协议履约。由那一级政府批准的联合协议或合同就由那一级政府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按协议或合同应取得或分得的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产品及其他物资,两省、市政府应允许和帮助解决出境。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物资,在不违背国家规定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上报出境省、市政府批准后,两省、市政府优先考虑纳入
计划平衡,给予支持。
第六条 两省、市企事业单位间联合协议或合同中有关物资的运输,应报有关运输部门纳入计划,两省、市政府应给以指导、督促,并提供各种便利。
第七条 在国家经济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到双方利益的合理分配需要修改协议或合同时,应在互相谅解的原则下协商解决,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联合中有关各类物资的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或合同,按协议或合同执行。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动;如遇国家统一价格变动,按《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对一方影响较大时,双方必须在互谅互惠原则下协商解决。


第九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间签订并经双方省、市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联合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收益分配、资金、技术、设备、图纸、原材料、能源和其它物资供应,在符合中央有关政策的前提下,不受两省、市政府任何一方有关限制性规定变动的影响。
第十条 两省、市的企事业单位在执行联合协议或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两省、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提供有关文本和资料的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和协作部门有督促的责任,对属于行政管理方面争论有协调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定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由两省市政府正式交换批准文本后生效。并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成都签订。







1987年12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36号


关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复函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物地方流域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使用问题的请示》(陕环字[2001]9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目前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造纸、合成氨等12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执行关系上,国家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即有行业标准的污染源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其他污染源执行综合排放标准。

二、根据《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标准,或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进行补充,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三、在地方综合排放标准和国家行业标准执行关系上,若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污染源所属的行业,应执行地方综合排放标准,若不包括,则应执行国家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特此函复。


2001年6月29日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报告》的通知
海关总署


现将《国务院批转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开创国际信托投资工作新局面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报告中有关该公司利用外资进口货物享受税收优惠问题,明确如下:
《报告》中提出:“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和公司利用外资所经营的租赁等各项业务,在减免进出口税和工商统一税等经济政策上,请求享受与中国银行同等的优惠待遇。”因此,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外资直接投资于国内企业所订购进口的货物和公司租赁进口的
货物,符合海关总署、财政部(83)署税字第777号通知第四条关于利用中国银行外汇贷款进口货物给予减免税优惠规定的范围,也可给予同样优惠。上述予以减免税的项目,有关企业应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外资订购进口的货物以及经营租赁业务,其在进口税收方面,可按上述对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优惠规定办理。
此外,《报告》中提出:“对批准公司承办的项目及租赁业务,其设备和原材料进口以及产品出口的许可证,按照经贸部各总公司同等待遇办理。”“出口列入计划的、进口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凭公司成交合同放行。”因此,对该公司的进出口货物,除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和列入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径凭公司填写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有关单证查验放行。



198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