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增加就业岗位工程”暂行办法 新余市“增加就业岗位工程”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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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增加就业岗位工程”暂行办法 新余市“增加就业岗位工程”暂行办法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增加就业岗位工程”暂行办法


2001.11.6 新余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就业容量,增加就业岗位,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有步骤地解决城区弱势群体就业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加就业岗位工程”是指综合运用政策引导、资金扶持和行政手段等措施,建立起适合我市市情的政府促进就业体系,以达到政府宏观调控、部门协调支持、弱势群体受益的目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弱势群体是指通过“增加就业岗位工程”帮扶的特定安置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安置的岗位必须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实行竞争上岗。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区内有就业要求和就业能力的人员均属帮扶安置对象: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及子女;
  (二)持有《特困职工证》的职工及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已下岗且持有《下岗职工证》的职工及子女;
  (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五)原国有企业失业职工和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
  随着“增加就业岗位工程”的深入,有计划、逐步扩延到其他下岗、失业人员。
  第三章 工作责任
  第六条 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领导小组为“增加就业岗位工程”的领导机构。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为“增加就业岗位工程”的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统筹计划安排相关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增加就业岗位工程”的相关数据,做好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工作。
  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工会组织按各自职能负责准确提供“增加就业岗位工程”中所涉及的帮扶安置对象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市建设部门将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保洁、保绿、保养等公益性工作岗位提供给市政府用于安置帮扶对象,并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招聘录用工作。同时按城市建设要求做好安置对象上岗后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外贸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教育输出和劳务输出工作。
  第十二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有计划地腾出保洁、保绿、保安等公益性岗位,用以安置帮扶对象。
  第十三条 中央、省、市各国有企业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应组织好本单位、本系统的安置对象的统计、推介工作。
  第十四条 各居委会负责组织好辖区内安置对象的统计、推介工作。
  第十五条 市劳动就业机构为“增加就业岗位工程”的具体承办单位。重点做好岗位信息收集、岗位推介、岗前培训和岗后跟踪服务、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招聘会组织、劳务输出、岗位补贴核发等相关工作,为用工单位和安置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应在市劳动就业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具体的工作职责,建立公益职介机构。
  第十七条 各新闻单位及信息网站(包括新余信息港、政府网、企业网站)应开辟专栏,定期刊登、播发经劳动就业部门审批的用工信息和求职信息。
  第四章 安置途径
  第十八条 “增加就业岗位工程”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安置帮扶对象:
  (一)公益性劳动岗位。公益性劳动岗位是由政府扶持兴办、财政拨款、社会捐助和失业保险基金等资助,以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保洁、保绿、保安、保养等涉及市民公共利益的劳动,具有非竞争性、非盈利性的工作岗位。
  1、为市区环境卫生服务的道路清扫、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保洁;
  2、为城市绿化配套服务的地区道路绿化与社区内的绿化种植和日常养护;
  3、配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所开展的社区治安、保卫及劳动监督;
  4、协助维护场所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看管;
  5、市政公共设施的日常保养。
  (二)市内国有、集体企业净增工作岗位。即国有、集体企业因扩大再生产需要,在原有在编在岗职工人数基础上新增加的用人岗位。
  (三)民营、三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新增加的工作岗位。
  (四)劳务输出。通过中介或自己外出到市外、省外就业。
  (五)教育输出。通过国民教育考试或由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输送到境外、省外高校、技校读书,并在当地就业。
  (六)从事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是指为社区居民服务所开办的商业、餐饮、托幼、修理、搬运、家政服务、卫生保洁、配送代购、公用电话、书报信箱等便民利民措施。物业管理是指为确保社区公共财产保值、增值所开展的系列服务及管理。
  通过上述途径,今年提供1000个工作岗位(见分解表),明、后年各提供2000个工作岗位,择优安置帮扶对象。
  第五章 岗位补贴标准和方式
  第十九条 对被安置对象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补助标准如下:
  (一)推介安置到市内公益性岗位,与用工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政府全额拨款的岗位除外),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拨给用人单位作为安置对象的岗位补贴;
  (二)推介安置到市内国有、集体企业及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净增岗位,并鉴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按年度分别给予企业用工补贴;
  (三)劳务输出人员,凭市劳动就业机构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卡》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按每人2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中介机构补助,并给予帮扶对象每人300元一次性外出就业经费补助;教育输出人员,由本人申请,按“新余市资助困难学生就读基金”规定享受资金帮扶。
  (四)被安置对象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并鉴定合格,在半年内实现了就业的,可凭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就业机构一次性报销300元的培训经费。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二十条 设立“增加就业岗位工程”专项资金。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并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增加就业岗位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被安置对象到公益性岗位和其它工作岗位的补贴;
  (二)市劳动就业机构为安置帮扶对象开展各项免费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三)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二十二条 “增加就业岗位工程”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所需资金由市劳动就业机构按季度编制使用计划,报请批准后,市财政将资金划拨到市劳动就业机构开设的支出专户。
  第二十三条 “增加就业岗位工程”资金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就业安置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对象按以下二种方法申报相关材料:
  (一)中央、省、市属企业单位(有单独协议的除外)的职工及子女,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汇总,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劳动就业机构。
  (二)其他人员,由本人申请,到所在居委会登记,由居委会汇总,按本人持有证件的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就业机构。
  第二十五条 安置对象一般只享受一次就业救助。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已安置但在合同期内自动离岗的,劳动就业机构不再另行安置。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与被安置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支付给安置对象的月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七条 劳动就业机构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被安置对象上岗后的跟踪服务,按月发放岗位补贴经费。补贴经费须由被安置对象本人签字方可领取。
  第二十八条 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及失业人员被安置的,被安置对象停止享受下岗基本生活保障、失业救济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01年11月6日

  附:2001年增加就业工作岗位分解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安置数量(人)
  1   城市保安队    250
  2   城市保绿     100
  3   城市保洁      50
  4   车辆看管      50
  5   物业管理      50
  6   居委会       50
  7   劳务输出     200
  8   教育输出     150
  9   各类企业净增岗位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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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标准化“九五”发展纲要

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化“九五”发展纲要
1996年12月25日,机械部

机械工业标准化是机械工业科学技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和增强效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行科学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发展贸易的有效途径,是振兴机械工业的重要技术基础。推进机械工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对实施“科教兴业”战略,实现机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打好“产品质量翻身”、“组织结构优化”和“开发能力提高”三大战役具有重要意义。
本纲要在总结机械工业“八五”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机械工业科技发展的趋势和新特点,按照机械工业启动振兴的要求,确定了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发展的指导方针,明确了发展的目标,提出了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机械工业“九五”标准化工作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八五”标准化工作情况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紧紧围绕机械工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广大标准化工作者、工程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了“依法管理、健全体系、强化实施、力求实效”的标准化工作目标,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推动机械工业技术进步做出了贡献,为“九五”标准化工作的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一)取得的主要成绩
1.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加快,标准水平有所提高                    ,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坚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标准文本的采标率有了明显提高,国际标准的转化取得了新进展。在“八五”期间制定的5143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已有2211个不同程度地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率为43%。到1995年底,与机械工业对应的3056个ISO/IEC国际标准中,已有54%被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五年间,机械工业标准取得了一大批成果,获得科技进步奖共341项。其中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获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58项,三等奖213项;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进步二等奖12项,三等奖18项,四等奖36项。这些成果的取得,标志着相当部分的机械工业标准已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对机械工业科技进步和经济效益提高起到了推动作用。
2.依法调整和完善标准体系,成效显著
“八五”期间,依据《标准化法》对截止到1992年底前现行的16935个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进行了清理整顿。按标准有效性划分,13455个标准继续有效,1341个标准不再作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予以废止。2139个行业标准限1996年底有效,过期即行废止。按标准性质划分,346个标准被确定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按标准级别划分,3236个确定为国家标准,12358个确定为行业标准(其中,971个国家标准调整为行业标准)。通过清理整顿,使机械工业标准体系结构得到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完成了5663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到1995年底,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内部标准数量已达17420个。其中,国家标准3566个,行业标准9191个,行业内部标准4663个,强制性标准451个,推荐性标准16969个。经过多年的努力,机械工业大体上完成了标准数量的积累任务,基本满足了组织生产和开展技术交流的需要。
3.积极推进标准化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标准化技术力量进一步增强
五年来,机械工业部制定并组织实施了《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办法》、《机械工业标准制定工作细则》、《机械工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细则》等7个适应改革需要、与管理机制相适应的规章和管理办法,使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步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调整了行业管理的工作机制和职能,对推进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改革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本着面向企业、引入竞争、增强活力的原则,组建了全国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5个,部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10个,对47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了换届和调整。到1995年底,机械工业共成立了95个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3900多位专家和科技人员被聘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织制定专业标准化发展计划、标准制修订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及在标准宣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4.标准化在提高企业竞争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部分企业以标准化为手段,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在产品开发和设计过程中采用了标准件、通用件及典型工艺,缩短了产品的开发和设计周期,降低了成本,增强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企业通过制定、贯彻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能满足市场不同需求的企业标准,并随着技术发展和市场环境变化不断更新,使产品质量标准的技术水平始终处于高起点,为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奠定了技术基础。
企业通过开展标准化工作,并注重与相关工作的联动和协同,有效地推动了全面质量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艺突破口和计算机辅助管理与设计工作的开展,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方法在产品的生产和管理过程中得到推广和应用,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二)存在的问题
“八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尽管取得了可喜成绩和明显进步,但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实现机械工业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的需要来看,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主要表现为:
1.产品标准适应能力较差
在现行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更新速度慢和标龄长的问题普遍存在,相当一部分标准的水平偏低,不能满足市场潜在需求和技术交流与对外贸易的需要。经对12757个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析表明,标龄在10年以上的标准总数的15%,急需复审;部分产品标准技术水平偏低,市场适用性不强,未能发挥其参与竞争、改善管理的重要作用。
2.标准实施监督乏力
“八五”期间,尽管采取了许多措施以推动标准的贯彻实施,但政府对标准实施工作尚缺乏有效的推动手段,监督力度不够,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执行现行标准和降低标准水平的现象屡见不鲜,成为影响产品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3.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不足
在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由于标准化工作经费投入不足,支持条件差,加之部分行业、企业领导对标准化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足,致使标准化技术力量相对削弱,标准化管理工作呈现滑坡、职能不到位以及队伍青黄不接、人员素质下降等问题。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因此需要在“九五”期间着力解决。

二、指导方针和发展目标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全球贸易大市场的日趋形成,科学技术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日益增长,标准的国际化和统一化要求越来越广泛。机械工业先进制造技术和新型生产组织方式的形成,对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注入新的活力,标准化的技术基础和支撑作用将得到进一步发挥。
(一)指导方针  “九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方针是:从满足市场需求和推进技术进步的需要出发,以“三大战役”为中心,继续推进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开展,加速与国际惯例接轨;优化标准结构,提高标准水平,加快标准体系的调整,强化标准的实施与实施监督,健全机制;积极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为机械工业产品质量提高和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技术基础。
(二)发展目标
1.大力推进标准的实施,形成依法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新格局。通过安全认证、发放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工作的开展,使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在企业得到全面贯彻实施。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和销售。
2.到2000年,列入《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应执行的标准目录》中的744种机械工业主要产品,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应达到75%以上。机械工业名牌产品、明星企业和技术进步示范企业的主导产品,在“九五”期间必须取得采标认可证书。
3.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标准水平,增强标准适应市场、满足需求的能力。到2000年,与机械工业对口的ISO/IEC国际标准中,除因气候、地理因素和基本技术因素确实不能采用的以外,都要不同程度地转化为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到2000年,90%以上的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到国际通用标准水平。机械工业名牌产品的企业标准都要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4.建立与机械工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相适应、有效在服务于机械工业技术进步的行业标准化管理与工作机制,标准化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增强产品竞争力中确实发挥作用,收到实效。

三、重点任务
为实现“九五”的发展目标,今后五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实施“121”工程。即:围绕—个中心,抓好两个重点,加强—个基础。“九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工作要紧紧围绕“三大战役”这一中心,按照“三大战役”的总体要求,抓好提高标准水平、强化标准实施两个重点,大力加强企业标准化这一基础,为振兴机械工业做出新的贡献。
(一)建立和健全与国际标准相协调,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标准体系
“九五”期间,要积极推进国际标准的转化工作,进一步优化标准的结构,调整标准的技术内容,全面提高标准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安全可靠性和市场适应性。
1.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
要继续坚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认真落实和组织实施机械工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九五”计划,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机械工业的基础标准和通用标准,应力求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并争取逐步达到与ISO/IEC标准制定工作并行开展,保持与国际标准的协调一致。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加强对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新的保证措施,全面完成“九五”采标计划,实现采标的总体目标。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归口研究所要积极参加并组织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注重对国际标准的研究、验证和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动态跟踪工作,争取承担或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国际标准化工作信息系统,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收集、翻译和咨询服务工作,提高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水平和质量,为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创造条件。
2.优化标准的结构
“九五”期间,要以优化标准结构为重点,提高标准的整体水平和协调性。在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增量上,要大力发展基础、通用、零部件(元器件)标准,以及现代制造技术和装备、综合自动化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等领域的标准;加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制定,进一步完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系列标准,改善薄弱环节。存量上,要从促进技术进步和满足市场需求出发,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好1990年以前批准发布的机械工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复审工作,保证标准的时效性、协调性和技术水平。
根据机械工业各专业科技发展的要求,重点抓好基础机械和基础件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高数控机床、液压和密封件、轴承、低压电器和仪器仪表的标准水平。要围绕可靠性提高工程、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产品质量上台阶工程,抓好两项工程所涉及到的标准上水平工作。要配合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和机械工业“九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实施,加强大型发电设备、输配电设备科工业自动化系统等重大机电产品所需标准的制定,组织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机电设备标准的制定。
3.提高标准的适应性
根据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需求,加大标准内容的调整力度,切实保证使用和配套的要求,提高标准的技术先进性和对市场的适应性。产品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着眼于面向国内外两个市场,采取“外向型”和“贸易型”的技术战略,跟踪市场的发展,适应市场的变化,为产品投入市场导向。在标准的技术内容方面,应以规定产品的使用性能、极限值及相应的试验方法为主,突出接口尺寸、试验和检验方法等贸易性内容;要抓住体现产品使用性能的关键性指标,减少生产过程中的控制要求和技术细节,给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发展留有余地。要继续制定配套的试验标准,并根据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和我国市场的需求,及时补充和更新。
(二)积极推进机械工业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监督工作
《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九五”期间,机械工业在推进标准的贯彻与实施监督方面要依法采取相应的举措。
1.强化监督,依法严格实缝强制件标准
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形成有效的标准贯彻与实施监督工作机制。通过发放生产许可证、实行安全认证和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等工作的开展,全面推动强制性标准的贯彻实施。
根据《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稳步推进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工作的开展。对机械工业部确定实施强制认定的产品,分期分批、有步骤地组织认定。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要根据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目录,组织和督促本地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适时申请认定,做好对申请认定的生产企业提交的认定材料的初审工作。要对产品设计、制造和营销活动中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依据认定产品目录和检验工作计划,做好强制性标准认定的技术审查、检验和有关组织管理工作。
2.加强引导,积汲采用推荐性标准通过政策引导和行政推动,提高企业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的自觉性,鼓励企业按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服务。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和中国机械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要认真推动产品采标认可工作的开展,促进机械工业主要产品都能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3.做好服务,推进标准贯彻实施
“九五”期间,要进一步加强行业标准化管理的业务建设。机械工业各级主管部门、标准化业务管理机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标准化技术归口研究所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在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同时,为基层和其余做好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在组织开展产品实施强制行标准认定和采标认可等工作中,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技术服务,为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
(三)大力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企业标准化是机械工业企业组织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推行科学管理的技术基础。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对加快企业的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1.建立、健全企业标准体系
企业要根据市场、用户需要和自身发展的需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技术标准,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要结合企业的特点,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且符合用户要求、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产品标准,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适时更新,保持企业标准的先进行和适应性,提高企业参与显现市场的竞争力和潜在市场的应变力。
标准化是企业质量管理的技术支柱,是规范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可靠保证。企业标准体系的建立要为组织结构优化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服务,要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实施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推行相结合,使标准化工作真正成为实施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推行相结合,使标准化工作真正成为实施企业经营目标和参与国内外竞争、创名牌的有力手段。
2.形成实施标准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
机械工业强制行标准和企业确定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在企业有关经济技术合同、协议中承诺采用的其他标准,企业均应严格执行。在产品开发、设计、制造、营销和技术引进工作中,通过对执行强制性标准自贯自查活动的开展,逐步形成有效的自我监督机制;通过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许可证发放、国家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开展,提高贯彻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觉性,形成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3.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提高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标准化是企业组织生产、提高工效和实现经营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的有效方法和重要手段。因此,企业要充分运用标准化手段,不断扩展企业标准化的功能和工作领域。企业标准化要与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紧密结合,加强系统集成,形成有效联动,保证标准制定和贯彻实施卓有成效,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要强化产品开发和设计标准化,努力提高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标准化程度,为缩短产品开发周期,提高企业的开发能力服务。在保证产品使用性能和质量的条件下,要最大限度地采用标准件和通用件,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零部件的自制率。在产品开发中,要充分应用系列化、模块化方法和技术,为实现产品按零部件组织批量生产和协作生产创造条件,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主机厂与零部件专业厂之间,要充分利用标准化手段,加强协作,规范供求。
标准化是计算机技术在机械工业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中推广应用必不可少的技术条件。在“九五”期间,机械工业创名牌产品的企业、明星企业和技术进步示范企业,要加强计算机技术推广中的标准化工作。要建立企业的信息编码系统,以及零部件(元器件)、材料、典型工艺设备等各类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形成网络。

四、工作措施
1.注重研究,促进发展
围绕机械工业实施“科教兴业”战略和开展“三大战役”中的标准化问题,瞄准国际标准化发展的前沿,积极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标准化的思路和方法,加大对方针政策的投入强度。
注重调查研究和发展预测工作,重点加强机械工业标准化系统发展战略和重要的通用行基础标准应用与发展趋势,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技术对策与工作方法研究,开展重大产品的标准化和关键技术的预研。进步建立和完善机械工业标准化规章和管理体系,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和工作水平,促进标准化事业的持续和健康发展。
2.强化手段,保证服务
要适应国民经济信息化快速发展的要求,积极采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加速推进机械工业标准化管理工作现代化,并逐步向网络化方向发展。要充分利用现代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化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制修订进度,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和决策的科学性。
“九五”期间,机械工业标准化信息工作要初步实现结构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和管理科学化。要采用先进的技术服务手段,加强标准的出版和标准化信息咨询服务工作;要补充必要的现代化手段,形成信息的网络化;要进一步缩短标准的出版发行周期,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全行业服务。
3.重点扶持,双向推进
标准化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关心和支持。国家和行业要在“九五”期间确实保证和加大有效的投入,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机械工业标准化发展的共性问题。通过政策引导、市场驱动和企业间的竞争,促进企业逐步成为标准化工作的最大投入者。
在标准立项方面,要继续坚持以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与补充计划相结合、国家和行业重点支持与企业集资双向推进的原则,优先安排采用国际标准的计划项目,加速国际标准的转化。要重点保证质量上台阶工程、强制性标准认定、安全认证、采标认可等工作所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组织安排好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出口产品和为贯彻机械工业产业政策,适应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所需的标准项目。
对关系到机械工业标准化整体发展的研究项目,以及影响机械工业整体竞争能力和产品质量提高的共性基础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制修订项目,国家和行业要优先安排,并在经费上予以保证。对关系到提高企业创新能力的竞争性技术标准项目,其主要起草单位的选定要引入竞争机制,引导企业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财、物的支持,逐步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的集资机制。
4.充实队伍,提高素质
“九五”期间,要充分重视专长职标准化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人材的培育,切实加强行业和企业标准化队伍的建设。要积极营造有利于全面提高行业和企业标准化人员素质、加速标准化人才成长的环境和条件,吸纳更多的具有设计、生产、科研丰富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和高新技术专业人员充实标准化队伍或直接参与有关标准化工作,在实践中培养和造就一支精干的标准化技术队伍。
要发扬敬业和奉献精神,建立和不断完善对标准化人员的培养、考核和激励机制。对有突出贡献的标准化工作者,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通过组织标准化一作骨干参加技术培训、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提高其组织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综合判断能力等业务素质。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宽城满族自治县地方公路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公路建设,改善交通运输条件,促进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宽城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
地方公路按行政等级分为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坚持自力更生、民办公助的原则,实行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集体或个人修建、养护地方公路。
自治县欢迎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到自治县修建地方公路。
第四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地方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遵守国家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对侵占、损坏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以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六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各族人民爱护地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和维护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对在地方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或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地方公路主管部门。
第九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编制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养护规划;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负责地方公路的勘测、设计、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及地方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协调乡(镇)之间地方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管理,培训、考核地方公路管理人员,推广地方公路管理经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筹集管理全县地方公路建设资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报乡、村公路修建计划;
(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绿化,
(三)维护乡、村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秩序;
(四)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乡、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
(五)依法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违章利用乡、村公路的行为;
(六)负责筹集、管理本乡(镇)地方公路建设资金;
(七)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本条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地方公路建设
第十一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十二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在基础设施投资和补助标准等方面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惠照顾。
第十三条 自治县自筹资金修建的县级地方公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十四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规划,县道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乡道、村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地方专用公路的建设规划由专用单位编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
依照统一规划新建、改建和扩建地方公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
第十五条 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愿、适度、出资者受益、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筹集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用于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其资金来源是:
(一)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的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扶贫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公路建设资金;
(三)公路建勤义务工和车辆建勤工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可以以资代劳的资金;
(四)小拖拉机养路费部分留成资金;
(五)社会各界对地方公路的捐赠、赞助资金;
(六)上级国家机关对贫困地区的养路费补贴和用于公路建设的专款;
(七)自费修建的地方公路通行费。
第十六条 地方公路建设资金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农村义务工可以用于地方公路建设;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跨年度集中使用。
劳动积累工可以部分用于地方公路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的成年劳动力、机动车辆必须履行国家规定的公路建勤工义务。
地方公路建勤工和车辆建勤工,因故不能履行建勤义务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资代劳。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九条 自治县利用集资、以工代赈和扶贫资金修建地方公路时,各乡(镇)、村及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收取管理费和其它影响公路建设的各种费用;计划、工商、税务、电力、水利、农机、土地、城建、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免除各种与公路建设有关的费用,并主动协助办好

公路施工期间的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建设用地及减免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修建、养护地方公路需要,在公路用地以外的荒山、空地、滩涂、河流取土、采挖沙石料、取水时,须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收费。
第二十二条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占用承包的土地、山林的,承包者应当服从公路建设需要,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其损失给予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修建地方公路需要拆迁房屋或清除地上其它附着物的,其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服从公路建设的需要,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损失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地方公路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地方公路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修建地方公路应当同时修建公路防护、养护等配套设施。重点线路应当设置里程碑、界碑,并逐步按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

第四章 地方公路养护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地方公路的养护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公路养护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公路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养护队伍与沿线群众自养相结合的制度。
县道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道班常年养护。
乡道、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养护,保持路况常年完好,确保畅通。
第二十八条 因山洪、泥石流、地震等自然灾害致使地方公路受到严重损坏时,自治县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沿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村民抢修。
第二十九条 地方公路绿化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稳固路基、防护边坡、保障安全、美化路容、谁造谁有、合造共有、收益分成的原则统一规划,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对绿化地方公路的花草树木,只允许进行抚育性修饰和更新性采伐。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对超过电线、电缆安全间隔的路旁树木,电线、电缆的管理机构可以按规定距离修剪枝丫,但不得随意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地方公路路政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方公路路政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在地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地及其他设施;
(二)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堆积物;
(三)挖掘、采矿、取土、烧窑、脱坯、沤肥种植作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通行的行为;
(四)任意利用地方公路和公路过沟灌溉、排水;
(五)其他影响地方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地方公路两侧开山取石、采伐树木和其他施工作业,不得危及地方公路和地方公路设施的安全;有危及可能时,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修建跨(穿)越地方公路的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设施时,必须事先征得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村道不少于5米;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规定的间距标准时,须经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路弯道内侧的建筑距离,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行车视距要求。
第三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方公路、地方专用公路上非法设置路卡、路障和收取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地方公路上打场、晒粮;禁止污染、腐蚀地方公路。
第三十八条 地方公路上设置的各种交通标志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和毁坏。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并处不超过全部非法所得的两倍以下罚款。
(五)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责令限期修复或缴纳代修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属于地方公路管理人员的,由地方公路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属于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地方公路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一条 公路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无理阻挠、辱骂、殴打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地方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地方公路维修,所处罚款及罚没物资变价款按规定上缴自治县国库。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地方公路”是指联接城镇、乡村及其与外部相通,能够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地方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
“地方公路用地”是指地方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地方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公路设施”是指地方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渡口码头等。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