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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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邮电部


邮电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1993年1月4日,邮电部

一、为在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保守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和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的邮电新闻出版范围:
(一)邮电部及部直属单位、代管单位、群众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及地(市)局单位主办、出版的报纸、图书、杂志、声像制品;
(二)邮电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从事的对外新闻发布,以及旨在扩大社会影响而组织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发布的新闻和信息(语言、文字、符号、图表、图像)。
三、邮电新闻出版的保密要求:
(一)邮电新闻出版工作要遵守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二)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和相关的业务部门都有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职责和义务,加强联系,协调配合,防止在新闻出版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
(三)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供公开发表的稿件、信息中涉及国家秘密。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者活动,不安排记者采访;如果有特殊需要,主办单位要慎重选择邀请的新闻单位和记者,接待记者时,应验明其身份,并说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
(五)邮电工作人员接受境外新闻单位聘请,受聘为特约记者、通讯员、评论员、撰稿人等,应事先经所在单位报请上级主管单位批准。
(六)邮电报纸、图书、杂志、声像制品出版部门的总编或主管编辑业务的社长负责出版物的保密审查。
(七)在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界限不清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部门请示;邮电部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国家秘密被公开登载、报道时,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保密部门报告。
四、新闻稿件、信息发布(发表)的审批权限:
(一)邮电部组织的重大活动的新闻稿件、信息,邮部办公厅领导审核,其中重要的新闻稿件、信息应报主管部领导核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局和邮电部各司局提供发表的新闻稿件、信息,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领导和部相关司局领导负责审核。
(三)部直属单位对外提供发表的新闻稿件、信息,由本单位领导审核,其中涉及全局性的,须经邮电部主管业务司局领导复核。
(四)部代管单位、群众团体对外提供的新闻稿件、信息,一般由本单位领导负责审核。
(五)邮电部门的报纸、图书、杂志,凡刊载未公开发表的涉及邮电重大方针政策,邮电通信发展规划、邮电对外重大合作项目、邮电重大科技项目进展与成果、邮票发行与选题计划等全局性的稿件、信息,事先需送部主管业务部门审核。
五、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要对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
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邮电新闻出版方面的保密知识和规定,增强保密观念,自党做好保密工作。
六、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发生的泄密事件,要按照泄密事件查办规定认真查处;泄密事件涉及的邮电新闻出版单位和有关主管单位,要主动互相联系,共同采取补救措施。
七、邮电新闻出版工作中因泄露国家秘密需要对出版物停发、停办以及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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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第105号


  《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已经2008年8月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三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八年八月十三日




汕头市信息化建设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遵循规划统筹、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促进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并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管、建设、公安、保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家、省信息化建设规划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全市的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编制的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在发布前报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保规划统筹和资源共享。
第八条 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其执行情况,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咨询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基础设施与信息工程

第九条 通信基础设施、广播电视基础设施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第十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建设等部门,编制全市信息管线建设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设信息管线应当符合全市信息管线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十一条 利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建设经营性信息管线的,所利用的空间实行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通信管道和楼内通信暗管、暗线以及通信机房,所需投资一并纳入相应住宅小区或者商住楼的建设项目概算,并作为项目配套设施统一移交。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当纳入设计文件,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法定职责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应当对所有电信运营企业开放。
房地产开发企业、住宅小区及商住楼的管理者,不得与电信运营企业就接入和使用住宅小区及商住楼内的通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签订垄断性协议,不得限制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信息工程的建设,应当符合全市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避免重复建设和行业垄断。
第十五条 信息工程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建设单位不得将信息工程委托、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
第十六条 从事信息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并对信息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信息工程标准目录及索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审核后,方可启动建设项目相关程序。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评估审核结果做出资金安排的决定,并将其送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同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监察等部门,组织对财政投资的信息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以及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工程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非财政投资的公共信息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施工、质量监理方案等送本级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信息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公安等部门,依法做好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护的协调、指导、服务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中推广应用电子签名。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市电子政务应用系统中建立统一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建立电子政务安全信任机制和授权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故的,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在发现事故后五个小时内报告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信息产业

第二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本市信息产业发展目录,引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信息产业的政策指导、行业监管和协调,对有关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
第二十八条 科技、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促进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对信息产业重点项目给予扶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信息产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 软件产品依法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登记和备案或者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经营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 电子信息产品和软件产品的开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者备案手续;未经许可或者备案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三十二条 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电子交易服务。
第三十三条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按照依法、诚信的原则,开展信息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知识产权保护、资质认定、行业自律等活动。

第五章 信息资源

第三十四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整合政府信息资源。
本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开发政府信息资源,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并通过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建设全市公共数据中心和公共数据交换平台,提供数据交换接口,实现基础数据的共享访问和授权使用。
第三十六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完善本市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并加强对信息资源开发的指导。
电子政务以及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工程的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确保信息资源共享。
第三十七条 市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本市公共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目录所列的公共信息资源应当互联互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垄断或者封锁目录所列的公共信息资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科学施救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水平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应急预案体系不断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支撑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信息化工作进展缓慢、应急资源仍显分散、基层基础尚不牢固,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的情况时有发生。为加强科学施救,提高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进一步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战略,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救援理念,以加强科学施救、提高救援能力为目标,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和队伍装备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夯实基层基础、提升装备水平,切实做到决策科学、指挥有力、组织有序、救援有效。

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科学决策能力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安监总应急〔2012〕114号)提出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依据相关标准与规范,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现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力度,加强资源整合,深入推进省(区、市)、市(地)、重点县(市、区)和高危行业中央企业、地方大中型企业以及国家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早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加强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建设。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按时充实和完善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同时,要以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工作成果为基础,建立数据维护和更新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数据共享、调用的协调机制,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同时,通过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普查,深入分析本地区、本企业应急准备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加以解决。

(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在加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的同时,要加强应急平台日常应用,充分发挥其自动化、智能化的功能特点,将其作为业务处理、工作协调、调度指挥等工作的基本手段,切实提升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综合业务、应急保障、模拟演练、监测预警、方案编制和指挥协调系统的应用,不断改进工作流程,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要围绕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应用,充分发挥视频会议系统、卫星通信系统的作用,实现远程会商和指挥,提高事故灾难救援决策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三、强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提高救援保障能力

(五)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学习借鉴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示范建设经验,积极推动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和中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项目建设,继续加快地方特别是矿山、化工产业聚集区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步伐,推动高危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搜救、船舶溢油、建筑施工、电力、旅游等行业领域国家级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配合各地公安消防部队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基本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在全国重要区域、行业领域全覆盖。

(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技战术水平。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事故救援技术、战术研究,科学制定救援技术和战术训练科目并认真组织训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地方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指导,明确其组织管理、人员配备、装备设施等标准,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标准化水平。同时,地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质量标准化达标活动和准军事化建设工作,通过开展理论学习,加强专业训练,参加技术竞赛和救援实践等活动,锻炼过硬作风,提高指挥员的组织指挥和专业救援能力,提高救援队员的技能水平和装备操作能力。

(七)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体系。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实际,科学制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合理配置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同时,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依托国家(区域)、骨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有关企业、单位,储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救援物资生产能力,提高应急救援物资尤其是大型成套应急救援装备的储备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专门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暂时没有条件建立储备库的,要与相关装备设施拥有单位建立协调机制,确保能够紧急调用,保障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需要。

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组织指挥能力

(八)完善安全生产应急响应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继续强化事故现场处置,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使其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能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在组织专兼职救援队伍抢救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节假日领导干部到岗值班制度,明确事故救援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接报处置程序和工作要求。要强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责任,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响应程序,确保事故状态下能迅速形成救援能力。

(九)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健全联合应对事故灾难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国土、水利、地震、气象、海洋、测绘等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协作,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引发事故预警工作机制。加强与公安、建设、交通、铁路、农业、质检、旅游、电力、民航、部队、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交通保障机制和指挥协调机制,确保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快速运抵事故现场,做到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加强与矿山医疗救护单位及卫生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健全院前急救工作机制,使受伤人员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伤残。加强与周边省份的区域联动协作,联合防范、联合应对重特大事故灾难。

(十)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调用机制。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调用机制,确保能精确查询和准确调度所需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并保证与事故救援现场需要相匹配,实现快速调集、快速安装、快速运转,迅速形成救援能力。同时,要建立健全地方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协作机制,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联合培训和演练,充分发挥同一地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整体作用,形成有效应对处置各类事故的合力。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应急联动、协同配合、取长补短、共同应对”的原则,建立同行业领域企业间协调协作机制,充分整合和优化配置同一地区、同一行业领域的应急资源,加大事故状态下互相支持力度,提高重特大事故应对处置能力。

(十一)规范事故救援现场管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科学施救”的原则,进一步规范事故救援现场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或险情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事故分级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组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取事故单位图纸、工艺等相关资料,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明确参与各方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发挥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熟悉同类事故灾害并有实践经验的救援专家的作用,划定适当的警戒隔离区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落实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科学的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快速展开应急救援行动。

(十二)加强事故救援的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以及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重视并加强对每次救援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珍惜用生命代价取得的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典型事故救援要形成案例,广泛交流借鉴。要通过总结评估事故背景及应急处置过程,总结经验、分析不足,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强化趋势预测分析,提高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五、夯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层基础工作,提高预警预防能力

(十三)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预警预报工作。以“强化源头治理,实现动态管理”为目标,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分级分类、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估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辩识、评估,结合生产工艺和事故风险,建立健全基于过程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灾害报警系统的监测预报系统,科学合理地设置监测预报参数,并结合系统数据异常情况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预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监控、实时预警”的原则,逐步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信息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及其周边区域实施动态监控。一旦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要立即向事故区域发出预警,迅速疏散危险区域有关人员,调动应急力量快速处置,做到提前预警、提前防范、提前处置。

(十四)加强应急预案与演练工作。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区面临的主要事故风险,按照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则及时优化本部门应急预案,为快速处置各类事故提供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突出加强重点岗位、重点部位、重要装置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和优化工作,强化事故初发期的妥善处置,有效控制事故发展扩大。要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工作制度,广泛开展不同层级、形式多样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意识,掌握处置要点。

(十五)加强高危行业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效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针对性强、实效明显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大纲与考核标准,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计划,抓好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专业培训,强化企业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和专兼职救援人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企业应急处置程序、安全生产规程和自救互救常识,避免盲目指挥、盲目施救。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2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