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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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办法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美化城市市容夜景,加强城市户外灯光环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江岸、江汉、■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户外灯光环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户外灯光环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户外灯光环境是指美化和装饰城市夜景的户外灯饰,包括: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置的灯饰;
(二)户外广告灯饰;
(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灯饰;
(四)主要干道和主要连通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标牌、橱窗等灯饰。
第四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户外灯饰设置、使用的监督管理。
规划、市政、供电、房地、园林、工商和公安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户外灯饰设置、使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户外广告灯饰由广告发布者负责设置,其他户外灯饰由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属于个体经营者的由个体经营者负责设置。
城市户外灯饰应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设置。
第七条 设置城市户外灯饰,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做到美观、整洁、安全,不得影响市容、妨碍交通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不得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八条 户外广告和商业门点的字号、招牌等,应以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屏等形式设置。
第九条 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建(构)筑物设置户外灯饰应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城市户外灯饰建设工程竣工,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
第十条 城市户外灯饰应保持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改变、移动、拆除城市户外灯饰,应报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损坏城市户外灯饰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桥梁(含立交桥、人行天桥)、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户外灯饰和建(构)筑物的轮廓灯饰,必须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
前款规定以外的户外灯饰应与路灯同时开启,关闭时间不得早于23时。
第十二条 用于非经营性户外灯饰的用电,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证明;由建设单位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手续,按路灯照明电价缴费。
第十三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灯饰设置、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使用城市户外灯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处3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处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机构实施。
第十四条 损坏城市户外灯饰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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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办财(2009)48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及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对原《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7]58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090510农业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doc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简称修购专款)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中央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指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简称三院)及其所属科研机构(不包括已转制机构)。
第三条 修购专款指中央财政在预算内安排用于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修购专款支持的项目简称修购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简称项目单位。
第四条 修购专款实行项目管理,支持范围包括:
(一)房屋修缮,指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
(二)基础设施改造,指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
(三)仪器设备购置,指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
(四)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指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进行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
第五条 开支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不得用于购买小汽车,不得用于与采购进口仪器设备无关的出国费用支出。
第六条 安排使用原则:
(一)科学规划、突出重点。以提高项目单位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改善科研基础条件薄弱环节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统筹规划,合理排序。
(二)整合集成、效益优先。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财务司职责:
(一)制修订农业部修购专款管理实施细则。
(二)审核报送修购工作规划。
(三)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文本等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报送评审结果。
(四)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五)监管修购专款预算执行行为。
(六)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七)审核报送修购项目验收总结。
(八)承担修购专款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教育司职责:
(一)督导三院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并汇总送财务司。
(二)审批三院修购项目实施方案。
(三)配合财务司监督检查修购专款预算执行。
(四)指导和监督三院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组织修购项目验收,并将验收总结报告送财务司。
(六)承担在修购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其他与科技教育司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三院职责:
(一)组织所属项目单位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二)批转年度修购专款预算。
(三)汇总报送项目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配合财务司组织开展修购专款绩效考评工作。
(六)配合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修购项目验收。
(七)监督检查本院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
(八)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修购项目负有第一责任。
(二)编报修购工作规划和项目申报文本。
(三)编报项目实施方案。
(四)具体组织实施修购项目。
(五)编报修购项目执行报告,提交验收申请。
(六)具体管理本单位修购专款。
(七)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申报各年度修购项目前,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项目,还应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一致。
第十二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按财政部和农业部统一部署,依据修购工作规划编制各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以正式文件报送本院相关管理部门。项目申报文件中应如实说明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院对项目单位报送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送财务司。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对申报的修购项目进行评审、排序,并据此编制农业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与项目申报文件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与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挂钩。项目单位的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情况,作为财务司和科技教育司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排序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依据财政部批复,将年度修购专款预算批转三院,三院据此批转本院各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依据财政部下达的修购专款预算控制数,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教育司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其他相关财务管理规定使用修购专款,要加强预算执行计划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修购专款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本单位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逐级审核后报送财务司,由财务司上报财政部,经财政部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须按月编报修购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分别报送财务司、科技教育司,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款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须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项目实施周期终了后1个月内,及时编制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经本院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教育司、财务司。其中,已按期完成的项目,须同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项目,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五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修购项目验收由科技教育司组织。其中,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审核编列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情况。
第二十五条 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将验收报告送财务司。其中,通过验收的,由财务司审核后报财政部;未通过验收的,由科技教育司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六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未按批准的修购项目预算使用资金,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预算内容、变更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按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
(四)不应验收通过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七条 修购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财务司依据《中央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05]86号)、《中央级教科文部门项目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财教[2005]149号)等有关规定,会同科技教育司组织开展部分或全部修购项目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由财务司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审定批复的修购专款预算,以及农业部批复的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修购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申报文件、项目预算批复、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及时归集并实行专门管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项目实施情况,财务司会同科技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修购专款使用情况、资产入账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修购项目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项目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一律核定为净结余资金,由财务司统筹安排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修购专款管理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府[20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


  《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集美区鼓励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多渠道引进投资项目,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中介项目的确定。

  奖励对象:凡介绍投资者到集美区投资举办项目成功的群众团体、单位和个人(本区国家机关及其在职工作人员除外)。

  奖励对象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程序:

  (一)填写中介登记表:中介者凭其有效证件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填写“项目中介登记表”。

  (二)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后给予盖章,确认其中介资格。

  (三)经过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办理工商注册并在集美区税务机关登记后,由投资业主及项目受益地主管部门出具中介者在项目引进过程中所起作用的证明材料。

  (四)中介者必须对引介的投资项目进行全程跟踪促进,直至项目在规定缴资期限内建成投产。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中介引进的项目经批准设立动工后,按企注册资金实际到资额分行业、分档奖励:

  (一)工业项目:注册资金在140-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50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1.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二)计算机软件及应用、IC设计、现代物流、仓储及信息咨询服务业项目:注册资金70-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21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1.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三)农业种养殖项目:注册资金50-210万美元(含210万美元)按1%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210万美元以上部分按1.5%等额比例人民币奖励。

  (四)旅游项目:注册资金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部份按0.5%等额比例的人民币奖励。

  (五)迁址项目:中介引进第三条第1、2、3款项目,对原注册资金已实际到资部份,按上述标准的30%给予奖励;注册资金新增资部份按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中介费的申领:

  中介引进的项目动工后,中介者凭审核的“项目中介登记表”、项目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项目所在镇、街(开发区)证明材料、年度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等项材料,经集美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兑付。

  第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所获得的中介奖励金,其个人收入所得税由得奖者自行申报缴纳。

  第六条 境外人士引荐项目到集美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修改权归集美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本办法自二OO二年元月一日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