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1:18:34   浏览:89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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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当前,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已全面展开,总体看是好的,但也存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认识不统一,行动不一致,进展不平衡等问题。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情况的报告》上批示指出,要统一认识才能统一行动,才能完成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这一历史性任务。为了认真领会这一批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统一认识,统一行动
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内需,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农村电气化事业的重大措施,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明确了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规定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措施,对组织实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各部门、各地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农民利益上来,坚决反对和克服只看重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倾向,从大局出发,积极推进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建立起符合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农村电力体制。
二、正确处理改革、改造和同价的关系,共同推进“两改一同价”工作
农村电力“两改一同价”是由国务院统一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两改一同价”工作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改革和管理是保证,改造是基础,同价是目的。如果只改造电网,不改革体制,不加强管理就难以保证和巩固农网改造的成果,难以降低农村电价、减轻农民负担,难以实现城乡一体化管理。如果只改体制,不改造电网就难以提高农村用电质量,就难以进一步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因此,理顺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就要正确处理改革、改造的关系,既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又各有侧重、各有重点,统筹兼顾,共同推进。各省在制定和推进本省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时,要注意与电网改造进度相结合。凡进行农网改造的县,要同时进行农电体制改革,未进行农村电网改造的县,可先进行农电体制改革。实现城乡电网同价是改革、改造的目的,改革要有利于实现同价,改革在什么范围内进行,就在什么范围实行统一管理,就在什么范围内实现同价。改革、改造保证同价,改造、同价促进改革,只有改革改造同步到位,形成合力,才能明显降低农村电价,使“两改一同价”工作取得最大成效。
三、坚持电网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电力行政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146号文件中强调各省电网必须实施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办发〔1998〕134号文件提出要实现城乡电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价格,国务院国发〔1999〕2号文件指出今后新建农电设施应纳入电力规划。目前一些地区电力规划不统一、不衔接,出现了电力重复建设问题,有的还相当严重。对此,各省经贸委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省级政府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做好过渡阶段的工作,在积极推进政企分开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电力行政管理工作的力度,坚持电网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农网改造投资的还本付息、电价分摊等有关政策相互衔接,协调一致。要充分发挥省(区、市)电力公司在人才、技术、管理和规模上的优势,切实把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工作确定的各项目标落到实处。
四、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
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294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85号)要求,理顺县乡农电管理体制,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步伐。必须改变乡镇电管站现行管理模式,取消中间管理环节,将乡(镇)电管站全部改为县供电企业的营业所,其人、财、物纳入县供电企业统一管理,实现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通过“两改一同价”工作,要把乡镇电管站建设成规范统一、服务优良、安全文明的电力基层组织,成为电力企业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窗口。
乡镇电管站的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必须认识明确、态度坚决,改革要排出明确的时间表,务必按期完成。改革和管理要一起抓,在推进改革的同时,要加强管理工作,把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特别是“三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要常抓不懈,把减人增效、压缩成本、降低电价、规范服务、培训人员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认真做好。
五、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改革原则,为电力工业管理体制改革打好基础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一县一公司(企业实体)的改革方向,将县级供电企业改为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要逐步改造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要加大对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力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快直供直管县供电企业改革为子公司的步伐。
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原则上应上划由省(区、市)电力公司直接管理,并改组为省(区、市)电力公司的子公司;暂时不能上划的,在产权关系不变情况下,由省(区、市)电力公司实行代管。各省(区、市)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经贸委《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的通知》(国经贸厅电力〔1999〕103号)要求,把代管工作做深做细,对趸售县供电企业实施规范代管。代管是一种过渡形式,代管之后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逐步将趸售县供电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对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的改革要坚持因地因网制宜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不搞一刀切。各省经贸委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降低农村电价,有利于促进当地电力工业发展的原则组织和推进。对于已与大电网联网的,大电网有条件保证供电的,有条件实现同网同价的,县政府(县供电企业)自愿,省电力公司同意,省政府支持的自供自管县供电企业,可参照直供直管县和趸售县供电企业的改革原则和步骤进行。
六、加强领导、监督和协调,确保农村电力体制改革顺利实施
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是一次重大的调整和变革,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电力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凡未上报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实施方案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尽快上报;各省(区、市)经贸委要在省(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检查、监督和协调,抓进度、抓落实,把工作做深做细。已经批复了实施方案的省,要根据本省加快农电体制改革加强农电管理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和阶段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要求各省(区、市)经贸委于11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农电体制改革进展情况书面报告国家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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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发展委员会         文件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物价局

京经电管[2002]10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各区县政府,各总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治理大气污染措施,加大我市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力度,优化能源配置,作为城市集中供热(热力管网、区域燃气锅炉等)的补充,鼓励用户使用电采暖替代燃煤取暖,并制定优惠办法,对电采暖用户实行低谷用电优惠价格。

  实施电采暖优惠政策导致供电企业的电费减收,由电网企业按照售电收入减收与购电费用减支相平衡的原则,组织发电企业实行电价联动予以解决,在实施中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为了保证用户安全,政府将进一步规范电采暖设备市场。同时鼓励使用蓄能式电采暖、节能型电采暖;采用电采暖的建筑要做好建筑保温。

  依据该办法,由市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价格联动实施细则》、《北京市电采暖市场规范细则》等相关文件。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2002年7月26日


北京市电采暖低谷用电优惠办法

  一、优惠政策及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行政区域内电采暖用户。本办法所指的电采暖是指以电能为主要能源的采暖系统,包括蓄能式电采暖设备、热泵、电热锅炉等;

  2、优惠时段及价格。电采暖用户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间享受低谷用电优惠,低谷时段为晚23:00至次日早7:00。低谷优惠时段不区分用电性质、供热对象一律按0.2元/千瓦时(含三峡建设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计费,其他时段电价不变。

  二、电采暖低谷优惠政策的实施

  对分户式电采暖居民按照一定规模、有组织的统一进行配电网及居民户内线改造、更换计量装置,验收后享受优惠政策。平房区居民改用电采暖结合平房保护区改造进行。分户式电采暖居民安装一块分时电能计量装置,对电采暖设备不单独计量,其它用电一并享受低谷优惠政策;其他用户对电采暖设备单独安装计量装置。

  1、已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供电线路、户内线及电能计量装置符合要求的用户,需经供电企业确认后享受优惠政策;电能计量装置及线路不符要求的,需先进行相应改造;

  2、改用电采暖的用户

  需先改造供电线路、户内线、电能计量装置等以满足供电、计量要求,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3、新建建筑中采用电采暖的用户

  新建项目采用电采暖应在规划、设计、施工过程中满足相应的供电、计量要求,经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

  三、附则

  1、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的发展要求,有必要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二是有利于对那些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近年来,有的地方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了一些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总结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社会效果是好的。
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总结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借鉴世界各国在刑事司法领域中的有益做法,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坚持对严重刑事罪犯依法予以严厉惩罚,积极探索对罪行较轻的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推进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从根本上提高对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要积极稳妥地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各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又要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通过开展试点工作,不断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健全社区矫正组织体制,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措施,推动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在深化试点、总结经验的同时,积极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


二、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任务


(一)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的任务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的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


三、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人民法院要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在判处非监禁刑、减刑、假释工作中,可以征求有关社区矫正组织的意见,并在宣判、宣告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抄送有关社区矫正组织。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
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
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四、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应当选择基层工作比较好的社区进行,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扩大试点,逐步加以推广。经研究,确定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等省(市)为进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试点省(市)。
试点省(市)要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试点的具体方案。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地方,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工作制度,开展正面宣传,保障试点工作落到实处。试点工作主要在城市社区进行,有条件的农村乡镇也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试点。要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遇到的新问题,不断改革和完善试点方案,为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试点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大力协作,切实解决试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重大问题,使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顺利开展。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参与和协助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取得经验的基础上,促进有关社区矫正方面的立法工作,为改革和完善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二〇〇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