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4:13:21   浏览:9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逐步实现本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收运和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是指对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不含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和建筑垃圾)使用专用垃圾袋盛装、投放、收运的活动。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生活垃圾袋装总体规划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袋装的总体规划,制定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分区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并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袋装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环保、房管、市政、公安、卫生、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袋装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并逐步推行生活垃圾的袋装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 生活垃圾袋装的组织推动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工: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负责;
(四)城镇各类市场内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由市场开办单位负责。
第八条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并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投资。
第九条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小区、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未配置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或原有环境卫生设施不适应生活垃圾袋装收运的,应当在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配置或改造,并应达到市市容环境行政
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配置或改造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各负其责:
(一)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其自行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业主组成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尚未组成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居民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办公楼、商场和各类市场由其开办单位或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条 生活垃圾袋装收运设施的更换、维护,由管理单位负责;无管理单位的,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收集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使用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登记,并符合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规格、厚度、颜色等要求的可降解专用垃圾袋盛装、收集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投放和收运袋装生活垃圾,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区内的居民对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应扎紧袋口,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投放,并由物业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自行收运或统一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收运。
(二)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当日18时至24时,将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地点。对所投放的袋装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直接收运,并于投放次日8时前清运完毕。
(三)非主次干道两侧沿街居民、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投放其产生的袋装生活垃圾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产生袋装生活垃圾的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已确定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的区域内拒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的;
(二)在袋装生活垃圾中混入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及液体垃圾的;
(三)使用破损袋盛装生活垃圾的;
(四)损坏已投放的生活垃圾袋的;
(五)损坏袋装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
(六)擅自启用或损坏已被封闭的生活垃圾通道的。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袋装生活垃圾收运经营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核批准:
(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包括物业管理单位)、个体工商户订立的生活垃圾清运合同;
(三)拥有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四)具有相应的清运能力。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审核,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批准书,同时指定运输时间、路线和卸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袋装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必须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得沿途撒漏或任意倾倒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其改正,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对不改正或改正不彻底的,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100
0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一)、(二)、(三)、(四)项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五)、(六)项规定的,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恢复原状,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责令其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
赔偿损失,并可按重置价格的50%处以罚款。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已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的区、县,由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区、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园区的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9月1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污水用于草坪绿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4〕107号




关于污水用于草坪绿化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单位草坪绿化用水量如何扣除的请示》(闽环保法〔2004〕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鼓励节约用水,排污单位处理达标后用于自身绿化浇灌的污水,可从其污水排放量中核减。其他单位浇灌草坪用水量的经验数据,不能直接作为核定另一些单位浇灌用水量的依据。

  福州市环保局反映的某企业产生的污水是否全部用于自身绿化浇灌或者存在偷排情况,以及浇灌用污水渗入地下是否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等问题,环保部门应对其加强监测,在掌握有效证据后依法处理。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经贸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外汇局《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已经
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

国家经贸委 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 人民银行 外汇局

(二○○一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以下简称
《“十五”计划纲要》)提出,要“形成一批拥有著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主
业突出、核心能力强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这是一项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大
战略意义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就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
司和企业集团(以下统称企业集团)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根据《“十五”计划纲要》明确的
产业发展方向,在国民经济的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根据专业化分工协作和规模
经济的要求,择优、重点发展一批资金、技术密集型企业集团,成为优化行业和
企业组织结构,带动产业升级的主导力量。
  (二)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发展企业集团,充
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政企分开,避免行政干预,不搞
“拉郎配”;政府要转换职能,为企业集团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企业
集团要健全和完善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各项功能。
  (三)立足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把体制创
新和机制创新作为增强企业集团竞争能力的基础。把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
分流富余人员,作为政府支持企业集团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工作重点。
  (四)提高企业集团核心竞争力。要把提高核心竞争力作为企业集团重组、
精干主业、分离辅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与技术改造的重要目标,立足于把企
业集团做优、做强,避免盲目扩张和过度多元化。
  (五)逐步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企业集团及其上市公司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
制要逐步符合国际通行规则。政府制订有关政策和办事程序应参照国际通行规则
进行规范,为我国企业集团与国外跨国公司的竞争,创造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二、工作目标

  “十五”期间,这项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引导企业集团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
竞争,努力发展一批具备以下特征的重点大型企业集团:技术创新能力强,主业
突出,拥有知名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开拓能力强,有健全的营销网络,拥
有持续的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能力强,有适应国际化经营的优秀管理人才队伍
和现代化管理手段;劳动生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行业
先进水平;规模经济效益好,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近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企业集团要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提高国际竞争力。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
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
00〕64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科学的决策程序,落实可追溯的决策责任制度,建
立产权管理制度,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2.加强和完善战略管理。企业集团要制订和不断完善发展战略,建立发展
战略研究和管理机构,强化在重大决策、投融资、财务监控、产权管理、技术创
新、技术改造、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功能,实施企业集团发展战略。
  3.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企业集团要建立技术开发中心,提高研究开发费用
在企业销售收入中的比重。建立有利于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有效运行机制,
以市场为导向开发新技术、新产业,提高科研开发成果的转化率。积极引进国外
先进技术或与国外拥有先进技术的企业合作,尽快缩小与国外先进企业在技术水
平上的差距。
  4.提高市场营销能力。企业集团应高度重视市场营销能力的培育和增强,
建立适合本企业特点的营销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积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不断
提高主导产品的市场份额。要加大市场营销投入的力度,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
完善营销组织结构,积极采用现代营销手段,并建立健全适合营销队伍特点的管
理、考核和激励制度。
  5.推进内部改革。按照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
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
号),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充分引入竞争机制,形成职工能进能出、管理人员能
上能下、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完善内部激励机制,加大对企业集团核心技术开
发、管理创新及市场开拓等领域有突出贡献和起关键作用的人才的激励力度,拉
开分配差距,实行更为灵活的收入分配制度。
  6.加强企业管理。企业集团要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加强成本管理、
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采购和营销管理等各项管理工作,并建立科学、规范的内
部管理制度。要加强资金和财务管理,实现资金的集中管理,加强内部审计监督。
要采用现代管理技术、方法和手段,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和
管理水平。
  7.突出主业,做好企业集团内部重组和分离分流工作。按照提高企业集团
核心竞争力的原则,精干主业,分离辅业和社会职能,集中力量发展核心业务。
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富余人员的下岗分流工作。明晰管理层次、缩短管理链条,母
子公司管理层级应控制在三层以内。理顺产权关系,优化内部组织结构,根据自
身特点和发展需要,实行事业部制、分公司制或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做好存量资产的重组和优化配置,不断提高资产质量。
  (二)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提高企业集团国际竞争力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必
要的条件。
  1.实行授权经营。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通过授
权经营,明确和规范政府与企业集团的关系,建立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使企
业集团成为投融资、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的主体。政府通过派出监事会,对企业
集团的财务活动及企业集团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集团负责人
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鼓励企业集团探索对经营管
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
  2.支持企业集团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整体或主营
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借助资本市场的规则和竞争压力,规范经营行
为,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可在
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3.改革项目审批办法和支持技术创新。选择一批大型的重点骨干企业集团,
其中长期总体发展规划,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后,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规划变
更外,其具体投资项目不再审批,由企业集团按规划分步实施,报国务院有关部
门备案。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进行技术创新试点。以上具体办法和方案,由
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审定。
  4.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法。对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规范
化股份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集团,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集团工资总额,由企业集团参照当地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
线和社会平均工资,根据经济效益自主决定工资分配,建立和完善企业激励和约
束机制。
  5.支持分离分流。对历史负担比较重的企业集团,在分离办社会职能、分
流富余人员、处置不良资产、内部重组等方面,各级政府要给予支持。对授权经
营的企业集团,根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用企业集团
辅业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支付分离分流的成本。对产品无市场、资不抵债、扭
亏无望的子企业,依法实施兼并破产。
  6.鼓励开发国际市场和跨国经营。对具备发展前景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信用等级较高、开拓国际市场成效显著等条件的企业集团,在授信额度、出口信
用保险、境外投资和外汇管理方面,通过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等方式给予支持。
  7.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要营造吸引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环
境,建立健全经营管理人才、技术人才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企业经营者市场
配置的改革步伐,拓宽人才引进的渠道,支持企业集团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
才资源,吸引具有国际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的优秀人才在我国企业集团担任
各类重要管理职务。
  8.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集团定期沟通渠道。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召集
会议,听取有关企业集团的情况汇报,研究企业集团在市场竞争中取得的经验、
成效和遇到的问题。国家拟出台的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措施,可在企业集团
中先行试点。

  四、组织实施

  (一)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十五”时期经济发展计划和产
业政策,在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的基础上,选择一批竞争力较强的企业集
团,按照上述工作原则和措施要求,指导这些企业集团研究制订提高国际竞争力
的具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制订方案应立足于对照国际同行业先进企业,认真查找差距,提出通
过努力应达到的目标,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集团内外环境分析、比较优势分析、
竞争对手分析;企业集团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中长期目标;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
以及政策建议。国家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评估。
  (三)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企业集
团负责组织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围绕上述工作原则和措施要求,为企业集团
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相应的条件。对企业集团实施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
由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要时报国务院决定。同时,国家经贸委
要了解各企业集团方案的实施情况,定期将情况汇总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