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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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南省科学技术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在我省做出卓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主要奖励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适当奖励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的优秀科技项目。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 为了维护科学技术奖励的严肃性,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在我省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研究领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要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年授予的人数不得超过2名。
第八条 授予技术发明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制作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是指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或者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或者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授予技术开发、重大工程建设、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软科学研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在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或者在实施新材料技术、
生物工程技术、电子信息技术、新能源、节能与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中,推动我省行业(领域)的发展,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者在管理科学、软科学、系统科学和系统分析技术等方面做出有价值的研究,并被实践证明对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十条 授予基础研究类、科技著作类、应用基础研究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公民或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是指前人尚未发现或尚未阐明;或者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得到省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的奖励项目不得超过350项。

第三章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推荐的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结论和奖励种类、等级的建议确定。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获奖等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的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缴证书和资金。
第十九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数据或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境内外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非政府财政经费或者自筹资金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应当遵守国家科技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5月1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实施细则》(豫政〔1986〕58号)同时废止。



200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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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中府〔2009〕3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围绕主要目标任务扎实开展工作
  2009年是深入贯彻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三次全会精神,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市的重要一年。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总体要求和“保增长、扩内需、促转型、惠民生”的工作重点,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全局意识和改革创新意识,把完成《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点,扎扎实实开展工作,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二、落实责任,建立绩效评价考核机制
  市政府各副市长是工作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分工,部门主要领导对工作任务负总责,实行“一把手”责任制,部门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落实。将《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部门考核,市政府办公室出台加强绩效管理的操作性文件,对部门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三、突出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制定科学合理的落实方案。按照提速增效的工作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确保中心工作有新突破、新进展。对重点事项进行重点跟进,将任务分解到具体科室并指定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要统筹协调,在本单位内部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检查工作进展,分阶段落实政府工作目标,力争提前完成目标任务。
  四、加强协调,认真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各责任单位要善于突破难点,疏通瓶颈环节,通过解决难点问题促进工作任务完成。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协调,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意见。市政府成立重点目标任务落实督办小组,对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和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加强协调,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五、全程督办,建立健全督办落实机制
  市政府办公室对主要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实行全程督办服务,各责任单位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上季度完成情况。市政府继续从有关部门抽调一批调研员、副调研员组成4个《政府工作报告》目标任务专项督办组,由市府办统筹开展督办工作。督办组每月确定督查专题,通过实地察看、现场听取情况汇报等方式,检查工作进展,重点了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向市政府提交督办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重要事项直接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加强解决问题的力度。
  六、加强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阶段完成情况将通过《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和中山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在实施过程中对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项目和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予以及时通报,主动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附件:1、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
   2、中山市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3、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督办工作方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九


股权出资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陈召利


  中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仅明确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而对股东能否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如股权、债权等)出资,则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9年1月14日对外公布《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9号】,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股权出资终于得以名正言顺。

现结合《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简要介绍股权出资的注意事项,供投资者对外投资时参考。

一、用作出资的股权必须适格

1.股权必须是股东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外国公司(即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的股权不得作为出资。
2.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
 (二)已被设立质权;
 (三)已被依法冻结;
 (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这里应特别关注上述第(四)项“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规定。股权出资的最终法律效果就是股权权属发生变更,因此,投资者如欲以股权出资必须遵守股权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免出现股权出资不能的后果。

二、被投资公司主体必须适格

  股权出资并非适用投资设立所有的企业,仅适用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的出资比例有限制

  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换句话说,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这也是《公司法》第二七条第三款的强制性规定。这表明,全部股东不可能全部以股权出资设立一家公司,必须有股东以货币出资,而且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资资本的30%。

四、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限制更严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但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投资人因同一出资同时成为两家公司的股东,《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严格限制股权出资的缴纳时间,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

五、股权出资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也必须履行上述程序。

六、股权出资的缴纳办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权作为非货币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一)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依法以股权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在申请办理设立登记时办理股权认缴出资的出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登记。投资人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后,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二)投资人在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以股权实际缴纳出资的,被投资公司应当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变更登记。被投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申请办理有关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等的变更登记。
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遭遇困境,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难度提高的形势下,国家允许股权出资,为企业资产整合、股权合理流动提供便利通道提供了一条便利的通道。投资者如能善用股权出资,不仅将大大降低企业重组改制的成本,也将拓宽企业投融资的渠道,无疑将积极推动企业静态资产盘活,提高资本运营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