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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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地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1999年年底开展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4号)要求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999年10月到2000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从10月份开始,积极部署、精心组织了大检查工作,普遍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检查方案,并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核心,以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 广泛宣传了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检查中,省、地、县、乡共组织干部培训班子67822期,培训各级干部625万人资助,召开各种座谈会43.7万次,走访了692万农户。各地普遍反映,这次大检查是近几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活动。通过检查,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受到了一资助深刻的政策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也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增强了积极履行应尽义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 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中,各地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提出了整改措施,做到了边查边纠。据统计,各地共取消7831个不俣理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37.7亿元。此外,大检查还有力地配合和推动了有关政策的落实。全国已有96%的县实行了提留统筹费一不定期三年不变的政策。通过整顿农村电价,使农村电价平均每度降低了0.1元,全年共减轻电价负担230亿元。通过治理报刊摊派,全国农村削减不合理报刊征订任务367万份,涉及金额1.89亿元。各地还精减乡镇干部、村组干部、教职工共276.2万人,减少开支47.7亿元。

(三)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各地大检查统计结果表明,1999年全国共查结7507起涉及农民负担案悠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4800人。1999年发生的恶性案件,大部分得到了处理。

(四) 完善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地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明确了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度,加强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建设。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下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检查上报和我们抽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 一些地方的检查工作还不够扎实。在乡镇自查中,有的乡镇检查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有的乡镇认为当地负担不重,检查流于形式;有此乡镇担心大检查认真开展起会自找麻烦,没有进行检查。在县级全面检查中,有的县没有真正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有的县借口人手少、时间紧,认为检查组只要到了所辖乡镇就完成任务了。还有不少地方的部门自查自纠走了过场,没有取得应有效果。总的看,大检查工作存在三个不平衡:一是地区之间不平衡,领导重视、减轻农民旬担机构比较健全的地方力度大些,相反就小些;出了恶性案件的地方力度大些,没有出事的地方力度小些。二是上下之间不平衡,省、地两级党委和政府比较重视,动作较大也较快,县、乡两级有的没有完全按照中央和上级精神开展大检查,约有20%的乡和40%的村没有进行大检查工作。三是条块这间不平衡,地方党委、政府的动作大一些,认真部署了检查,抓得紧一些;相对来说,有些部门行动慢一些,没有真正对涉农项目下大力气清理。
(二) 仍有一些违反中央政策规定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对此,农民还有意见。
1. 乱集资仍很突出。一是从各地反映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在向农民进行教育集资,没有按规定停下来。甘肃省安西县布隆吉乡1999年向农民每人收取教育集资45元。湖北省大悟县有的乡镇直到1999年底还在收取教育集资,农民人均17元。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已没有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但仍在审批和进行教育集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为缓解建校资金不足,擅自向在校生每人收取100元借款,变相搞集资。二是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搞集资。农村电网改造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有的地方借此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的个别乡镇,在开展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借换电表、装入户线这机变相集资,每户少则一二百元,多则几百元。此外,道路集资、合作医疗集资在一些地方仍未禁止。
2. 乱收费仍较严重。一是中小学校乱收费。中小学校乱收费是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虽经多次治理,但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乡一中违反规定收取择校生费,每个学生每学期130元。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有一半县存在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贵州、湖南两省的部分学校还向学生收取垃圾费、建档入机费、政府办学费、留级费等花样翻新的项目。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一些学校去年向学生收费,小学生300-400元,中学生400-600元,相当于农户家庭上交提留统筹费的几倍。二是农村建房乱收费。农村建房方面的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比较突出。四川省简阳市金马镇全胜村农民新建住房,要向有关单位交纳9种税费。湖北省大冶市城建部门把面向城镇收取的市政配套设施费扩大到农村,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三是计划生育乱收费。一些地方计划生育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四川省一些地方办理计划生育指标,一对夫妇要收150元,属于超标准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岔乡,要求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时,交工本费30元,而且要求一年一换。此外,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
3. 摊派依然存在。一是税费平摊。一些地方的农业特产税和畜禽防疫费仍存在按人头或田亩平摊的现象。湖北省大悟县夏店镇松林村和新城镇沿河村,违反规定将农业特产税按人均21元和17元平摊收取,畜禽防疫费按人均2元平摊收取。甘肃省仁怀市、兴义市向农户摊派收取畜禽防疫费,标准分别为5元和8元。二是报刊乱摊派。报刊摊派是各地普遍反映的问题。据甘肃省调查,有的村除规定的几种报刊外,还按方方面面的要求订阅其他报刊杂志达16种。贵州省兴义市敬南镇,从1996年到1999年订报金额逐年增加,年均增长11%。江苏省在农村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有30多个部门,涉及100多种刊物,一般的村每年要开支5000元左右,高的达1.2万元。
(三) 一些地方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在1999年10月至12月大检查开展期间,安徽、贵州、甘肃、山东、江西等5个省又发生8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四) 有的地方乡付负债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教育、计划生育、卫生等方面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已经造成乡村两级沉重的债务包袱,仅靠乡村自身解决,短期难以消化。以湖南省为例,目前乡镇平均负债为200-3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为10万元左右。有的上级部门以促进工作为名,把达标升级与基层干部的政绩和奖金挂钩,规定出资、出劳和筹资比例,使乡村两级背上了沉得的债务负担。这些负担已经开始或最终要转嫁到农民身上,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三、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从这次大检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要切实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下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了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今年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的政策,规范税费征管,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规收税,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税收减免工作,大力推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今年重点对农村教育、报刊征订、农村电价方面的"三乱"进行专项治理。农村教育集资除危房改造外,要继续暂停。上半年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尽快将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内对报刊摊派要进行一次检查,除中央规定的党报党刊要向群众宣传、积极订阅外,其他报刊一律不得要求农民订阅。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绝不允许乱集资、乱收费,已经搞了的要产即停下来。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地禁止在农村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的政策,凡是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停止。要坚决制止乡村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乡村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事,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机关报的债务。对已形成的债务,要尽快制定办法,分类处理,逐步消化。化解乡村全力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线,维护农民的权益。不得将乡镇政策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分摊给农民,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
(二) 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要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必须完善各项制度,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要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加大地方各级领导的责任。要建立"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哪个系统发生的"三乱",由哪个主管部门负全责治理。要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制度,积极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建设,增加村级财务透明度,加强村民监督,强化提留统筹费的使用管理。
(三) 积极抓好治本措施。在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加得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抓好治本措施,办求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总结经验。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精简机械我,压缩人员,减少支出。要改进基层干部政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要结合县级"三讲",搞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进对农民群众的感情,改进工作作风。
(四) 继续抓好监督检查。要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去年没有开展大检查的地方,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补查。已经进行大检查的地方和部门,要针对这次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排查,对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纠正过来,违反政策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凡是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严得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地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拨得用,实行"一票否决"。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通过案件的查处,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国务院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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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的通知

银协发[2009]49号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的执行力,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协会组织业内和法律界专家对原《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进行了修订,经自律工作委员会第二届第二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转发辖属分支机构认真贯彻执行。为增强公约执行的严肃性,促进银行业从业人员有序流动,协会将定期组织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违约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自律惩戒。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中国银行业协会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各会员单位和银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从业人员合理、有序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公约的各项约定,自觉维护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形象。

  第二章 人员流动

  第四条 本公约所称从业人员流动是指从业人员在会员单位间进行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变动。

  第五条 从业人员流动应以促进银行业整体协调发展为目标,遵循依法合规、公平竞争、有序流动、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从业人员流动可通过以下渠道:

  (一)公开招聘;

  (二)各类金融人才交流会洽谈;

  (三)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介绍;

  (四)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并经从业人员同意,依法履行工作调动程序;

  (五)其他方式。

  第七条 会员单位的人才引入应以市场化为导向,坚持做到公开公平、优胜劣汰,侧重于引入高层次、高素质的金融、投资、法律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不断优化人才结构。

  第八条 从业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单位不得招收、录用:

  (一)涉嫌犯罪或其他违法违规案件,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二)被金融监管机构禁止从事银行业务,禁入期未满的;

  (三)按有关监管规定进行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四)处于竞业限制期限或脱密期限内的;

  (五)因严重失职、违法违纪等原因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未与原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擅自离职的;

  (七)与其他会员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八)其他不适合从事银行业工作或不适合在会员单位间流动的情形。

  第九条 会员单位不得通过以下方式或手段进行招聘:

  (一)在招聘另一会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同时连带招聘该经营管理人员原下属团队成员;

  (二)从另一会员单位短期内集中招聘同一类岗位从业人员;

  (三)通过代为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或通过其他变通形式承担该等款项等方式,从另一会员单位招聘从业人员;

  (四)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方式。

  第十条 会员单位应注重从业人员的从业诚信和职业操守,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应审慎录用:

  (一)与原单位存在尚未结束的劳动仲裁或劳动争议诉讼的;

  (二)受到监管机关监管处罚的;

  (三)受到原会员单位内部处分、处罚的;

  (四)有不按照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失信记录的;

  (五)近年内多次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其他应审慎录用的情形。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可依法通过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与从业人员就专项培训、服务期、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等方面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内要求流动的,应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协议约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会员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和会员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依法约定违约金或经济补偿金的,应按照约定支付。

  在从业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其他相关协议的约定后,会员单位应为其办理离职手续,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不得采用以下方式对从业人员的流出进行限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对从业人员流出制造障碍:

  (一)非法扣留从业人员档案、身份证件等;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三)拒绝其他会员单位依有关规定提出的人员档案查阅请求;

  (四)出具虚假工作鉴定、绩效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误导其他用人单位;

  (五)向劳动仲裁部门、法院、金融监管机构和协会出具虚假材料或提供伪证;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措施。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客观、公正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如实反映其工作业绩和表现,逐步实行推荐信、证明人等信用制度。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协会在管理从业人员流动方面的职能:

  (一)接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对会员单位之间因从业人员流动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协调或会商;

  (二)汇总会员单位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及金融案件涉案人员信息,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受理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对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四)其他与从业人员流动相关的协调、监督和信息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委员会)有权对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有义务主动向协会通报违规违纪、失信人员名单和违规违纪事实,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有义务对其他会员单位的违反公约行为向协会进行举报,经自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查实后,对违反公约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惩戒。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单位,自律委员会可以根据违约程度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行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取消其自律委员会成员单位资格;

  (四)建议中国银行业协会暂停、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报请中国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管处罚。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对自律委员会依据第十九条所采取的措施有异议的,可向中国银行业协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有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由会员单位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惩戒措施,有异议时可向自律委员会反映情况,经自律委员会调查后,确有不当的,由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导该会员单位纠正其处罚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由自律委员会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文化部


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

1988年9月23日,文化部

为提高公共图书馆干部队伍的专业素质,适应图书馆工作岗位的要求,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结合公共图书馆系统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试行成人高等教育《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的性质和实施范围
成人高等教育《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是有组织、有目的地对全国各级公共图书馆符合一定条件的业务干部进行上岗任职所要求的图书馆专业知识教育的一种教育证书制度。《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是对已达到图书馆工作岗位所要求的大专层次图书馆专业知识水平的一种证明,也是公共图书馆系统内评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和其他职务的基本依据之一。
本办法所指《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在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范围内试行,并在全国公共图书馆系统内适用有效。
二、《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育的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级公共图书馆在职干部,可申请参加本专业证书的学习:
(一)尚未达到工作岗位所要求大专毕业文化程度的图书馆在职干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具有高中(中专)文化程度;
2、具有五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
3、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上。
(二)高等院校非图书馆学专业毕业(国家承认其学历的)的图书馆在职干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
1、具有一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历;
2、图书馆业务工作岗位需要。
三、承办学校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委托其所在地的广播电视大学系统承办,亦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商定,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委托其他高等院校承办。
四、教学计划和教学环节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由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制定,各地参照执行。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环节,与承办学校图书馆学专业的教学环节一致。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学习年限,脱产学习不得少于一年,非脱产学习不得少于一年半。
五、课程设置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育的理论教学总学时不得少于八百学时。设置八门必修课,三门选修课。实行学分制。
必修课为:图书馆学概论、图书分类、图书馆目录、目录学、藏书建设与读者工作、情报学基础、中文工具书、报刊管理。
选修课为:中国书史、科技文献检索、图书馆现代技术。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使用教材及必读书目、参考书目等,以承办学校指定的为主。
六、入学和注册
参加《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学习的图书馆在职干部,须由本单位推荐、经所在文化厅(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参加由承办学校组织的文化考核。已具有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不再参加文化考核。文化考核合格者,由承办学校发给入学通知书并注册,同时将注册学员名单报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备案。
文化考核的科目为:政治、语文、历史。考核要求和考核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与承办学校商定。
七、考试
本专业所设每门课程学习结束均须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考试不及格的,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应重修重考。
曾参加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八五级图书馆学专业考试并取得单科合格证者,若参加广播电视大学承办的《图书馆学专业证书》的学习,且该合格科目与本办法规定课程相同者,可免修免考该科目。该科目学分按《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计划的有关规定计算。
八、证书的颁发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考试合格,修满学分,并经审查合格者,可发给成人高等教育《图书馆学专业证书》。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由文化部成人教育办公室统一印制,各承办学校盖印,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验印,由承办学校颁发,并报文化部图书馆事业管理局备案。
九、其他
在本办法下达之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试办的《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班,如与本办法不符者均按本办法予以调整。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学计划
根据我部《公共图书馆系统〈图书馆学专业证书〉制度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教学计划:
一、培养目标
通过《图书馆学专业证书》的教学,使学员在原有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达到本岗位所要求的图书馆学专业的大专学历水平。
二、课程设置及学分
本专业证书教育,根据培养目标和图书馆工作的需要设置课程。实行学分制。
课程设置为:八门必修课。三门选修课,可任选其中一门课程。一次结业作业。总学时不少于八百学时。
各门课程及学分列表附后。
三、教学方式
《图书馆学专业证书》教育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教学方式可采取录音、录像为主的授课方式,结合面授、函授、自学方式进行教学;也可采取直接面授的授课方式,结合辅导自学方式进行教学。
结业作业安排在全部理论课学习结束之后,学员写出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考核合格则给予学分。
四、结业
学员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总学分累计达到90学分、经思想品质鉴定合格者,准予结业并发给《图书馆学专业证书》。
图书馆事业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制订
课程设置与学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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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课程设置 |理论教学|学分 考核|备 注|
| | |总学时 | | |
|--|------------------|--------|----------|------|
| | 图书馆学概论 | 80| 8|考试| |
| | 图书分类 | 120|10|考试| |
|必| 图书馆目录 | 80| 9|考试| |
| | 目 录 学 | 80| 8|考试| |
|修|藏书建设与读者工作| 80| 9|考试| |
| | 情报学基础 | 80| 8|考试| |
|课| 中文工具书 | 120|10|考试| |
| | 报刊管理 | 100| 9|考试| |
|--|------------------|--------|----|----|------|
| | 结业作业 | |10| | |
| | 小 计 | 740|81| | |
|--|------------------|--------|----|----|------|
|选| 中国书史 | 100| 9|考查| |
|修| 科技文献检索 | 100| 9|考查| |
|课| 图书馆现代技术| 100| 9|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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