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9:08   浏览:90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运发〔2011〕6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根据《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出行需求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支撑。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城市规模迅速增长,人口规模不断扩大,城市居民的出行总量和出行距离呈现大幅增长。同时,城市交通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机动化出行比例迅速上升,非机动车出行比例持续下降,城市中心区的交通拥堵日益严重,环境污染和能源消耗压力不断加剧。在此背景下,开展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是贯彻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调控和引导交通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资源环境压力,推进新时期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大举措,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一是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施以来,城市公共交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面临的土地、资金等硬约束依然存在,公交供给和需求的矛盾尚未根本消除,公交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与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中心任务就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为推动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提供动力、创造经验,全面提升公共交通的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从根本上改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和被动适应的局面。二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具体行动。城市公共交通是关系人民群众“行有所乘”的重大民生工程,直接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重要目标就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权利,这是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任务。三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本质,是以“公共交通引领城市发展”为战略导向,通过科学规划和系统建设,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的城市交通体系,扭转城市公共交通被动适应城市发展的局面,实现公共交通与城市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四是治理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途径。城市交通拥堵已成为我国大中城市普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注重城市的科学规划和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最根本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的核心,就是通过实施科学的规划调控、线网优化、设施建设、信息服务等措施不断提高公共交通系统的吸引力,降低公众对小汽车的依赖,从源头上调控城市交通需求总量和出行结构,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从根本上缓解城市交通拥堵。
二、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主导、规划先导、政策引导、试点先行,推动相关城市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立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城市发展模式,促进城市发展与城市交通的良性互动,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并为全国其他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积累经验。在推进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坚持以城市人民政府为主体,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在规划、资金、土地、路权、财税、技术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增强公共交通的吸引力,使广大群众愿意乘公交、更多乘公交。
(二)因地制宜,科学谋划。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不同区域、不同规模、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之间的差异,科学论证、因地制宜地确定各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模式和配套政策措施。
(三)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充分发挥规划的先导和调控作用,统筹城市公共交通与不同运输方式以及与城市经济社会间的协调发展,稳步推进试点城市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基本出行需求。
(四)以点带面,分步推进。以试点为基础,及时总结和归纳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做法和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推广,为其他城市提供借鉴,全面推进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又好又快发展。
三、试点城市的推荐条件和程序
(一)基本条件。
优先选择城市人口较为密集,公共交通需求量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较高,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交系统发展较快,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的扶持政策的大中城市。主要条件如下:
1.具备较大规模的城市常住人口。城市市区常住人口原则上应在150万以上,最低不低于100万。
2.编制了相关发展规划。编制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
3.有明确的扶持政策。城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针对公共交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或制定了促进公共交通发展的专项行动计划。城市公共财政对公共交通发展有明确、稳定的资金投入渠道和保障制度,资金保障到位。
4.公交发展水平较高。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和管理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确立了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对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城市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作用。
5.原则上应属于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城市。
(二)确定程序。
——城市申请。符合条件的城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通知的相关要求,认真编制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材料,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直辖市的申报材料经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报交通运输部。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情况、建设国家“公交都市”总体思路和工作重点、城市公共交通的有关法规和政府文件及实施情况说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及其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情况。
——省市推荐。各省、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报试点城市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将审核同意的城市(1—2个)向交通运输部推荐,作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试点备选城市。
——择优选择。交通运输部组织有关专家对各申报试点城市进行综合评价筛选,研究确定“十二五”期国家“公交都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年度实施计划。2013年底前,全部启动30个城市的示范工程试点工作。
——签署协议。交通运输部与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的建设目标、建设重点、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和相关各方的责任分工等内容。
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考核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城市建成“保障更有力、服务更优质、设施更完善、运营更安全、管理更规范”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基本确立,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显著增强,较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出行需求,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得到缓解。到“十二五”末,初步建成1—2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国家“公交都市”和若干个国内领先的国家“公交都市”。
试点城市在“十二五”末达到以下考核目标的,由交通运输部授予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称号:
——保障更有力。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出行总量含机动化出行和自行车出行、不含步行,下同)年均提升2个百分点,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5%以上;没有轨道交通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达到40%以上。公交服务网络不断扩大,线网结构不断优化,初步形成公交快线、干线、支线分工明确、衔接顺畅、运营高效的公交运营网络。城市建成区公交线网密度达到3公里/平方公里以上,常住人口万人公交车车辆保有量达到15标台以上。城乡客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明显成效,城市公共交通线网覆盖城市近郊主要中心镇,城市周边20公里范围内城乡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率达到85%以上。
——服务更优质。城市建成区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达到90%以上,实现主城区500米上车、5分钟换乘。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时速年均提升5%以上,公共汽电车准点率较2010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早晚通勤高峰时段平均满载率在90%以内。公共交通车辆、场站、枢纽的无障碍通行及服务设施基本完善。针对上学、购物、旅游等不同出行需求的特色公共交通服务基本到位。城市公共交通节能环保水平明显改善,新能源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5%以上,公共交通平均能耗强度(单位车公里燃料能耗水平)下降10%以上。城市公共交通的乘客测评满意度达到80%以上。
——设施更完善。城市建成区内公交停车场、公交站台、候车亭等配套服务设施基本完善,城市公共汽电车进场率和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年均提升5个百分点;新建或改扩建城市主干道,公共交通港湾式停靠站设置比例达到100%。2万人口以上的居住小区配套建设公共交通首末站或换乘枢纽。初步建成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和集多种运输方式为一体的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网络;基本形成城市轨道交通或快速公共交通网络及公共汽电车专用道网络;建成城市公共交通智能调度及监控中心、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城市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公交优先通行信号设置比例达到30%以上。
——运营更安全。城市公共交通安全保障水平显著提升,行车责任事故率年均下降1个百分点以上,公共汽电车交通责任事故年均死亡率控制在4.5人/万标台以内。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显著提升。有轨道交通线路运营的城市,相关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制度基本完善,并落实到位。
——管理更规范。建立体系完整、机构精干、运转高效、行为规范的“一城一交”综合交通行政管理体制。城市公共交通相关规划体系初步形成,衔接更加顺畅。城市公共交通政策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准入和退出、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财政和土地保障、运营监管、票制票价、行业信息统计、从业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基础管理制度和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技术、安全运营、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考评等方面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全部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城市公共交通乘车IC卡使用率超过80%;行业更加稳定,公交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不低于当地社会在职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城乡客运管理政策、票制票价、服务标准等逐步理顺,城乡客运一体化管理格局基本形成。
五、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一)完善组织保障。
试点工作需得到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公安、国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完善城市交通管理体制,为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提供组织和制度保障。
(二)完善扶持政策。
交通运输部将根据试点城市的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对试点城市综合客运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系统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节能减排等,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并将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试点城市作为部“城市客运智能化应用示范试点”城市和“城市公交车辆新能源改造试点”城市。同时,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试点城市在落实国家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方面先行先试,创造和积累工作经验,为制定相关制度和标准奠定基础。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本级人民政府的支持,建立完善规划、建设、用地、路权、资金、财税扶持等方面的配套支持政策。
(三)加强规划编制
各试点城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争取相关部门支持,科学编制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规划。一是要认真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公交基础设施和公交线网布局方案,并加强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衔接,争取做到同步编制、修编和实施。二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城市公共交通部分的研究编制工作。三是要做好规划的落实工作。积极争取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将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公交基础设施建设、运力投放、服务提升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按规定加大城市公共交通枢纽周边和大容量公共交通走廊沿线土地的综合开发利用,增强公共交通对城市发展的引领作用,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与土地利用的协调发展。
(四)落实实施方案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认真组织编制本市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广泛征求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示范工程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示范工程建设目标、建设重点、保障措施、投资预算、融资方案、进度安排、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需要部支持的事项等内容。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论证、系统谋划适合城市自身特点的公共交通发展模式,灵活选择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
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市推进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阶段性工作计划,落实好本市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路权优先、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按时、保质完成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五)加强动态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建立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绩效考评制度,组织考评小组对试点城市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和考评。试点工作结束后,交通运输部依据《共建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城市合作框架协议》,组织开展对各试点城市的考核工作,达到规定标准的,部将试点城市确定为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城市。
各试点城市及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示范工程实施年度报告审查制度,并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各试点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并编写年度进展情况报告,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交通运输部。年度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年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状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当年重大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预算资金投入和融资落实情况;以及对下一年度试点工程建设的设想和改进意见等。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宣传及新闻管理部门的沟通,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纸、广播等媒体,加大对国家“公交都市”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为推动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国家“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一系列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制度、标准,研究出台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长效支持政策和措施,加快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确立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体地位,增强城市公共交通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方面的保障作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三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决策列入后评估范围:

  (一)涉及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专业规划;

  (三)产业发展规划、产业区域布局规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后评估。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于实施满2年后进行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有执行期限的,一般自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时间跨度较长的,可以实行阶段性评估。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是后评估的实施机关。

  政府规章的后评估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其他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由执行机关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将后评估工作纳入其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机关、执行机关和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评估机关)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咨询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后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条 后评估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同位阶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规定的程序是否正当、易于操作;

  (四)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第十一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第十三条 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五条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评估机关召开会议评审评估报告草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执行机关实施后评估的,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并根据评估报告向制定机关提出继续执行或者修改、废止、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等具体建议。

  第十九条 制定机关决定采纳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按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执行;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落实。

  第二十条 经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


关于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评选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2012年3月19日以粤人社规〔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专家的创造活力,充分发挥他们的科技引领、榜样示范作用,积极营造有利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广东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是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以下简称“首席专家”)的评选坚持业内评价和社会评价相结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所确定的重点领域中评选产生。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评选不超过40名。每届到期重新申报、评选,可以连选连任。期满未继续评选通过的首席专家,可以称“广东省第×届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

  第五条 首席专家评选工作在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领导下进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标准和申报



  第六条 首席专家候选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二)在我省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65周岁以下;

  (三)在本行业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科技发明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我国或美日欧发达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重要的学术地位,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

  (四)为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做出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

  第七条 申报首席专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首席专家申报表一式两份;

  (二)自荐报告(限3000字以内);

  (三)学历证书、高级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其它需要提供和说明的材料。

  第八条 个人提交申报材料,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九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收取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评选年度的6月30日。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聘请省内外有关专家组成首席专家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4名、委员8名,并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一届一聘。

  第十一条 由专家评审组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初选,得票过半数者提交评选委员会进行票决。评选投票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评选委员会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获得评选委员会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赞成票者按应选名额和得票多少排序,确定评选通过名单。

  第十二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评选通过名单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可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异议书,异议书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署个人真实姓名。对有异议的,有关部门会同其所在单位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 通过公示的名单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和省知识产权局批准后公布,并颁发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证书。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首席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同等条件下,相关部门优先推荐参加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千人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引进创新科研团队”、“省引进领军人才”、“南粤功勋奖”、“南粤创新奖”和“南粤百杰培养工程”等的评选;

  (二)所在单位和部门应优先支持其申报科研项目、申请科研经费,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资金、设备、人员等保障;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国家举办的高研班学习,获得省继续教育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首席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组织或主持开展重大项目研究,解决产业发展关键技术难题;

  (二)参加相关公益性咨询活动,应邀参与产业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科技事项的论证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三)每年提交一份产业分析报告,为省委、省政府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产业发展提供重要参考。

  

第五章 纪 律



  第十六条 评选实行回避制度,与申报人有近亲属或利害关系的评选委员会及评审组成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评选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证书。

  第十八条 评选委员会和专家评审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接受请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评选纪律情形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首席专家申报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