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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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单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2]4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湖南广联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的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2年9月5日至9月18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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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工作,促进缩短建设工期,合理、及时地供应建设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结算的规定和建设工程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建设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工程承包公司和其他单位,需要进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其他银行办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也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根据批准的计划、设计文件和概(预)算或招标投标的中标标书内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订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造价、工程开工、竣工日期以及材料供应方式和工程价款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
发包单位应将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送开户建设银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承发包双方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建设银行不予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 结算双方的开户建设银行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概算等审查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图预算。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内容,应向承包双方提出修改意见,并督促承包双方修改,监督双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执行结算纪律。
第五条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即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办法。跨年度施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
4.结算双方约定并经开户建设银行同意的其他结算方式。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和分段结算的工程,当年结算的工程款应与年度完成工作量一致,年终不另清算。
第六条 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填制统一规定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附式一),经发包单位审查签证后,通过开户建设银行办理结算。发包单位审查签证期一般不超过5天。
第七条 建设工程价款可以使用期票结算。发包单位按发包工程投资总额将资金一次或分次存入开户建设银行,在存款总额内开出一定期限的商业汇票,经其开户行承兑后,交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到期持票到开户建设银行申请付款。
第八条 承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根据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和现行定额、费用标准、价格等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发包单位同意,送开户建设银行审定后,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对于编有施工图修正概算或中标价格的,经工程承发包双方和开户建设银行同意,可据以结算工程
价款,不再编制施工图预算。开工后没有编出施工图预算的,可以暂按批准的设计概算办理工程款结算,开户建设银行应要求承包单位限期编送。
第九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分包给其他分包单位的,其工程款由总包单位统一向发包单位办理结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发生的材料往来,可以按以下方式结算:
1.由承包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的,发包单位可以在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按年度工作量的一定比例向承包单位预付备料资金,并应在1个月内付清。备料款的预付额度,建筑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包括水、电、暖、卫等)工程工作量的30%,大量采用预制构件以及工期
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安装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安装工作量的10%,安装材料用量较大的工程,可以适当增加。
预付的备料款,从竣工前未完工程所需材料价值相当于预付备料款额度时起,在工程价款结算时,按材料所占的比重陆续抵扣。
2.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包工包料的,发包方将主管部门分配的材料指标划交承包单位,由承包方购货付款,并收取备料款。
3.按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发包单位供应材料的,其材料可按材料预算价格转给承包单位。材料价款在结算工程款时陆续抵扣。这部分材料,承包单位不应收取备料款。
第十一条 凡是没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单位不得预付备料款,不准以备料款为名转移资金。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后2个月仍不开工或发包单位无故不按合同规定付给备料款的,开户建设银行可以根据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分别从有关帐户中收回或付出
备料款。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预支工程款时,应根据工程进度填列“工程价款预支帐单”(附式二,注:略)送发包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付款手续,预支的款项,应在月终和竣工结算时抵充应收的工程款。
第十三条 实行预付款结算,每月终了,建筑安装企业应根据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及施工图预算所列工程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已完工程价值;编制“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附式三,注:略),送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认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订明,尾款应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俟工程竣工验收后清算。
承包方已向发包方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收取备料款和工程款时,可以按规定采用汇兑、委托收款、汇票、本票、支票等各种结算手段。
第十六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必须遵守结算纪律,不准虚报冒领不准相互拖欠。对无故拖欠工程款的单位,建设银行应督促拖欠单位及时清偿。对于承包单位冒领、多领的工程款,按多领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发包单位违约拖延结算期的,按延付款额每日万分之五处以罚款,罚款
的决定由建设银行作出报财政部门备案。罚款的财务处理按财政部(82)财预字第52号,第93号文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以前,建设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之间承包各类建设工程的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银行总行解释。

附式:工程价款结算帐单

建设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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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预算 | | 应 抵 扣 款 项 | | |本期止| |
|单项工程|------|本期应收|-------------------|本期实|备料款|已收工| |
| | |其中:| | |预 支| |建设单位|各 种| | |程价款|说明|
|项目名称|价值|计划 |工程款 |合计| |备料款|供给材料| |收数 |余 额|累计 | |
| | |利润 | | |工程款| |价 款|往来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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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 | 3 | 4 |5 | 6 | 7 | 8 | 9 | 10| 11|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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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单位: (签章) 财务负责人: (签章)
说明:(1)本帐单由承包单位在月终和竣工结算工程价款时填列,送建设单位和经办行各一份。

(2)第三栏“应收工程款”应根据已完工程月报数填列。






1989年7月25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05〕83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卫生厅《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办法(试行)
自治区人事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厅
(2005年10月)

  第一条 为保障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身体健康,体现党和政府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关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是指自治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机关和财政供养的事业单位正式干部职工(含合同制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每年进行一次体检(体检参考项目见附件)。体检对象分为两个层次,即:地(厅)级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地(厅)级干部(含教授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体检费标准为400元;县(处)级及以下干部职工(含副教授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体检费标准为300元。对在四类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在此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第五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自治区医疗保健定点医院进行体检;各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在地(市)人民医院体检;各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及乡镇干部职工,原则上在各县人民医院体检。部分县医院不具备体检能力的,可到地(市)人民医院体检;自治区和各地(市)驻区内外机构干部职工在当地县以上医院(含县医院,下同)体检。体检由各单位自行组织。
  第六条 因公出差、休假、学习的干部职工以及当年军队转业干部、退伍战士和调动工作的人员,未能参加本单位统一体检的,由所在工作单位出据证明,到工作所在地定点医院补检。也可在出差、休假、学习地的县以上医院体检,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所在工作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不足体检费标准的部分不补发给个人,下同)。
  新参加工作人员从次年起参加本单位的体检。
  第七条 安置在区内外的离退休人员体检,可由自治区、各地(市)老干部局和自治区驻内地办事处老干部、老工人服务处(站)统一组织,也可由个人就近在县以上医院进行。体检费凭医院出据的发票由代发工资单位在规定的体检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八条 承担体检任务的区内各定点医院,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检工作。要配备好体检设备,加强技术力量,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体检需求。
  第九条 干部职工每次参加体检时,要携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干部职工体检证》(以下简称体检证)。各体检定点医院要在体检证上认真做好体检记录。同时,为每一位参加体检的干部职工建立体检档案。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统一负担。自治区和各地(市)财政部门在国库开设“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体检经费专户”。自治区各单位、各地(市)财政局按在册正式职工(含合同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人数,于每年10月份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下年度体检专项经费,并据实报送当年决算。
  体检经费要专款专用,禁止挤占挪用或发给个人。当年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