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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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阜政办〔2010〕15号


颍州、颍泉、颍东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产局制定的《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阜政办〔2009〕77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阜阳城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阜阳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加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根据《阜阳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阜政发〔2008〕2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为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是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通过一定方式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居住,签定租赁协议,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公共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指导和监督。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建设的阜阳南苑廉租住房小区(以下简称南苑小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的管理由市直公房管理处负责,颍州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监管。

第四条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对象是指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中的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等特殊家庭,应当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条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二)有效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证》及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年审证明;

(三)军烈属、残疾(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孤老(60周岁以上)家庭的相关有效的证明。

第六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并填写《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经初审符合配租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和现居住地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内如有对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廉租住房配租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实物配租候选对象,报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批准。批准配租的,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赁实行轮候制,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廉租住房配租户数和实物配租房源,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公开组织摇号、选房。摇号选房应当按照批准配租的低保住房困难特殊家庭、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顺序进行。南苑小区廉租住房房源全部用于颍州区保障对象的实物配租。

廉租住房具备入住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向配租家庭发放《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同时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明细表》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条 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证》到辖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实物配租到南苑小区的家庭与市直公房管理处签订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实物配租家庭自接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住房保障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租金构成要素及廉租住房保障户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以后每两年公布一次。廉租住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并由投资主体的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管理费用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货币补贴两种保障方式。对已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取消廉租住房租赁货币补贴,按配租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缴纳租金。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由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待条件成熟,区住房保障部门(南苑小区由市直公房管理处)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服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确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协议》规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转借转租,不得改变住房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特殊情况装修,须经区住房保障部门批准。承租人入住后自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 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作出取消保障资格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或者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超出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七)配租家庭中有家庭成员死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者外迁的。

第十四条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由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取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追缴租赁期间的市场租金,住房保障部门5年内不再受理该家庭实物配租申请。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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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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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5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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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呼和浩特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拟订并实施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办法和政策,同时指导、协调本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土地、规划、建设和民政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廉租住房实行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的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租赁房屋。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符合控制标准的普通住房,由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减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积已达到确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减收或免交的办法。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的并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我市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政府出资兴建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四)政府出资购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五)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六)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它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七)以消化空置房通过减免有关税费抵顶的部分房源。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四)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和通过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按照前款筹措的资金,应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呼和浩特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廉租住房必须严格控制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凡属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实行单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台帐、管理手册及租赁收缴卡等管理制度。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按照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确定。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其具体标准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算后另行公布。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筹集廉租住房房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一次性购房契税;

(二)收购房改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三)政府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并在当地居住生活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轮候制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持申请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住房情况证明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并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初审,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应在15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三)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经综合平衡后,轮候补贴、配租或租金减免;
(四)优抚对象、残疾人员家庭优先。

第十三条 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与房屋出租人(单位)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屋出租人发放租金补贴,专项用于交纳廉租住房的房租。租金核减由产权单位按核减后租金同承租人签订《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实物配租或租金补贴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资格。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每年对承租廉租住房或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年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标准的,或承租廉租住房期间享受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以及另有住房的,应在6个月内腾退廉租住房或在1个月内停发补贴。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腾退的,按市场租金计租。对家庭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结果、轮候结果、配租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七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各旗县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廉租住房实施意见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国家公务员试行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办法

[抚政发12号文发布]
[1998-03-13]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的用人机制,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提高国家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政府机关行政效能,切实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并在市政府机关试行。

一、 试行待岗培训的基本原则

(一) 试行待岗培训制度 ,要适应新时期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需,以党的利益、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为重,不断提高政府机关工作效率和国家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待岗培训,激励广大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公务员的良好形象,建成一支精干、高效、廉洁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为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二) 建立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机制,待岗培训要在市直国家机关实行全员聘任制基础上进行,通过竞争上岗,择优任用,为待岗培训提供先决条件,形成政策公开、平等竞争、优胜劣汰的良好氛围,为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退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三) 坚持教育提高的原则。待岗培训要以培训对象受教育和自身素质得到提高为目的,通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合理设置培训内容,使培训对象能够积极接受思想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在思想品德和再就业能力上都有明显提高。在培训教育的同时,要认真解决待岗人员的后顾之忧,为他们的学习和重新上岗、再就业积极创造条件。

(四) 坚持实事求是,逐步深入的原则。待岗培训要紧密结合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循序渐进实施。确定待岗人选要按条件、按程序进行。对各种原因待岗人员的培训要有针对性、对症下药。采取不同的培训内容和方法,保证待岗培训的实施效果。

二、 待岗培训制度的实施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处(含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工勤人员及参照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单位中处(含处)级以下工作人员。

三、 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行为依据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确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一) 在实行全员聘任制中落聘又无合适职位的;

(二) 在年度考核中初次定为不称职的;

(三) 不能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不能履行国家公务员义务的人员,具

体表现为:

1、 纪律松驰,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2、 连续旷工超过十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二十天,借故不上班或病、

事假理由不充分、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

3、 工作态度不端正、不认真,玩忽职守,有失职、渎职、营私舞弊、弄

虚作假行为但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4、 违反职业纪律、违背职业道德,以职务之便向基层或个人谋取私利、

索要财物,办私事达不到目的刁难基层和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的;

5、 患病不能按规定时间坚持工作,累计半年以上的;

6、 有其他违纪行为,不适宜在行政机关工作,又构不成辞退条件的。

(四) 因机构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限额,精简分流的人员,可参加转岗

培训。

四、 确定待岗培训人员的办法和审定程序

待岗人员可通过以下办法确定:

(一) 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落聘者中确定待岗人员。市政府机关全面推

行聘任制,对正副处长实行竞争上岗、择优任用;对一般工作人员在处室内实行

双向选择。对选择不到处室、各处长又不选择的工作人员,视为落聘人员。

(二) 通过完善考核激励机制,从考核不合格者产生待岗人员。要健全年

度考核工作的法规体系,增强考核工作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年度考核结果

成为确定待岗人员的重要依据:(1)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目标未完成的;(2)

目标管理工作被亮黄牌的主要责任人;(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单位总人

数半数的;(4)被确定不称职的。通过年度考核,各单位可根据上述情况,

酌情定为待岗培训人员。

(三) 通过强化监督管理,根据群众的反映和意见确定待岗培训人员。加

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建立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监督网,在社会上聘请勤政

廉政监督员,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反馈政府机关及公务员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对其中群众反映较大、有损于人民政府和国家公务员声誉的,各单位可根据问题

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定为待岗人员。

待岗人员的审定程序:

(一) 各单位依据待岗人员条件和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单

位党组或党委确定待岗人员。

(二) 确定前,各单位党组或党委要认真审核待岗理由是否充分,待岗事

实是否真实,民主测评和年度考核等是否按程序进行,综合评鉴、待岗依据是否

准确得当等。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填写《国家

公务员待岗培训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单位党组或党委审批,并

签发《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待岗培训者

本人。

(三) 备案。单位在下达《通知书》十日内,将《登记表》一式两分报市

人事局备案。

五、 待岗培训人员的管理及有关待遇

(一) 为了加强对机关待岗人员的管理,拟成立抚顺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

训中心,隶属于市人事部门。市行政管理学院负责待岗人员的培训及日常管理工

作。

(二) 待岗培训人员在接到书面通知的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经审计后还

清公共财产,结清经济账目。对无故逾期不办理上述事宜或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

按辞退处理。

(三) 待岗培训人员自接到书面通知后,在十五日内持《通知书》到抚顺

市国家公务员待岗培训中心报到,办理有关待岗培训手续,十五日内未报到且没

有充分理由者,按自动辞职处理。

(四) 待岗培训人员在待岗期间,由待岗培训中心组织日常考核,每半年

和年终在个人总结基础上,由待岗培训中心主管领导写出考核评语;在年终或待

岗人员提前中止培训时,待遇岗培训中心根据待岗人员的学习和表现情况写出鉴

定,转给待岗人员所在单位。各单位根据待岗人员培训中的表现情况,可酌情确

定是否能聘用或安排其他工作,对违反待岗培训中心有关规定和制度,情节严重

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辞退。

(五) 待岗培训人员第一年工资由原单位发放,每月发全额工资的70%(不

足300元的发300元)。超过一年以上的,只发基本生活费300元。待岗人员的工

资或生活费发放不超过两年。

(六) 待岗培训人中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可不参加培训。

(七) 待岗培训人员组织关系转到待岗培训中心,参加待岗培训中心党团

组织生活。

(八) 待岗培训期间,可通过人才市场,采取双向选择的办法寻找新的上

岗单位,也可以自谋职业。待岗培训期间的工龄可连续计算,

六、 待岗培训

(一) 培训形式。待岗人员培训采用集中授课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定点实

习、基层锻炼与委托代培相结合等形式。要区分情况,因人而宜实行试考核制度,

按季度定期将考核情况记入《待岗人员培训证》

(二)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

行为规范、行政管理学、政治理论、经济管理、企业管理、经济贸 易、股票交

易、服务业经营、计算机应用及房地产开发等。培训内容注重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适合机关工作人员的特点。

(三) 培训方法。培训时间最长为二年,半年为一期。由市行政管理学院

按市待岗培训中心的要求统一组织培训,按专业分类编班,安排教务及考试。要

从全日制高等学校聘请授课人员,按照高等教育专科结业水平安排课程。培训经

费由市财政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划拨。

(四) 培训结果及其使用。培训结束时,经考试、考核,各科目达到规定

要求的,市待岗培训中心可与市级政府主管部门联合颁发培训合格证。在培训结

业后或培训期间实行待岗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对培训成绩好的,依次优先向

用人单位推荐。如工作需要且经需求双方同意,可返回政府机关重新上岗,待岗

人员也可以自己联系接收单位或自谋职业。

七、 几点要求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待岗制度,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健全

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使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重大举措,

各部门 、各单位的领导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一件大事

抓实。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做好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妥善安排待

岗培训工作。

(二) 试行待岗培训制度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肃纪律,严格执行有关

规定和程序。对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不得袒护;对待岗人员的无理要求不得迁

就,不得延误待岗人员的正常培训。

(三) 坚持实事求是。在确定待岗培训人员时,要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个人恩怨进行打击报复。对确实符合待岗培训条件的,要做好思想政治工

作,以说服教育为主,防止矛盾激化。各部门应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使公务员

看到自己的差距和问题,以便促进待岗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实施办法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国家公务员待岗

培训办法。

九、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十、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