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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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山东省烟台市人事局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树立和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技能人才的整体素质和社会地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更好地为建设现代制造业强市、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04〕1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烟台市首席技师,是指工人队伍中具有高超技能水平、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全市本行业、领域中贡献比较突出、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业内广泛认可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二)鼓励技术创新,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原则;
(三)突出实绩,重在贡献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30人左右,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贸委、外经贸局、国资委、总工会等部门组成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范围是我市各级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具有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职业资格、在一线岗位上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人员,优先从“烟台市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烟台市技术能手”中选拔。同时,充分考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分布,突出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
第七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同行中享有很高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职业技能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属全市同行业技术权威。
(二)近四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技师”或“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为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九名成绩获得者,全国二类、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成绩获得者,省级二类、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成绩获得者,市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成绩获得者。
(三)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在生产实践中创造性地解决了本行业、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大幅度提高。
(四)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获得省以上技术发明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的人员;获得市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两位的人员;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两项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开发应用的第一发明人。
(五)技艺高超,是某个领域的技术群体带头人,具有组织相近专业的技师进行技术攻关的能力。
(六)刻苦钻研技术,诚心传授技艺,在培训和带动技术工人队伍发展上取得显著成绩。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特长、重大工作成果,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技能人才。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的选拔,采用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首席技师人选主要由所在单位推荐,也可由个人自荐或群众举荐,按要求填写《烟台市首席技师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烟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报市劳动保障部门。
(二)初审。市、县两级劳动保障部门对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把关,提出推荐人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公室。
(三)审查筛选。由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按1:3的比例筛选产生首席技师参评人选。
(四)综合评审。烟台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成立烟台市首席技师评审委员会,对首席技师参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组织进行现场技能考查,提出人选名单,报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社会公示。对首席技师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其所在单位张榜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命名表彰。市人才及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烟台市首席技师名单,报市政府命名、颁发证书,进行表彰。


第四章 使用和待遇


第九条 充分发挥烟台市首席技师在企业及公共建设领域生产、管理和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首席技师承担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任务,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先进操作法,承担“名师带徒”,进行人才培养。
(二)在不同行业选择建立“烟台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烟台市首席技师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参与重大生产建设项目咨询,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
(三)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烟台市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和技术交流。
(四)烟台市首席技师在进行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第十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发给市政府津贴600元。符合山东省首席技师选拔条件的,推荐申报山东省首席技师。享受山东省首席技师津贴的,不再享受烟台市首席技师津贴;享受烟台市首席技师津贴的,不再享受其他市级政府津贴。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对烟台市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首席技师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
第十二条 市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烟台市首席技师参加。所在单位每年为烟台市首席技师安排15天的带薪休假。
第十三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烟台市首席技师名单纳入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库,进行重点管理。
第十五条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立烟台市首席技师档案,对烟台市首席技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能或技术岗位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经组织同意出市逾期不归的,或调往市外工作的;
(四)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本称号的;
(五)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首席技师管理的。
第十七条 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的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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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印发《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旅质监发[20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执法(监察)总(大)队:

为贯彻执行《旅游法》,进一步强化旅游执法工作,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依法治旅力度,推进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制定了《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实施。



国家旅游局
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013年10月17日


附件: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
(试行)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进一步强化旅游执法工作,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加大依法治旅力度,推进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总体要求,坚持以正规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导向,以适应提升旅游服务质量、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工作任务为标准,将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打造成为旅游监督管理水平较高、旅游执法能力较强、队伍素质优良的一支专业力量。
    二、工作目的
    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根据《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要求,对照自身工作情况,进一步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制度、机制建设,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创新能力,加强旅游质监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经费、设施设备投入力度。
    三、工作方式
    按照年度,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各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以及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承担旅游质监执法工作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设处室或科室根据《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要求,对照各自旅游质监执法工作、机构建设重视程度,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性质、人员编制,旅游投诉处理工作,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工作,旅游执法工作,宣传引导工作,办公条件、经费及质监执法工作设备实施等方面的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上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予以指导。
    国家旅游局质监所对得分在950分以上的地级市(州、区)、县(市)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采取公示或印发文件等方式进行通报;省级、地市级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对本辖区内得分较高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进行通报。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1、旅游质监
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
(200分)
1.1 机构
(说明:对象为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 30 1.1.1 机构为行政性质单位 25
1.1.2 机构性质为全额事业,人员参公管理 20
机构为全额事业单位 18
1.1.4 机构为差额事业单位 15
1.1.5 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5
1.1.6 被政府指定为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 5
1.2 经费 20 1.2.1 财政独立列支 20
1.2.2 经费有制度保障 15
1.2.3 经费基本有保障 10
1.2.4 经费无制度保障 5
1.3 人员在岗
(说明:以编办核批编制人员数统计人员在岗情况) 30 1.3.1 人员在岗率100% 30
1.3.2 人员在岗率90%(含)以上 25
1.3.3 人员在岗率80%(含)以上 15
1.3.4 人员在岗率70%(含)以上 10
1.3.5 人员在岗率70%以下 0
1.4 办公用房 15 1.4.1 有独立办公场所,有专用接待室、调解室 15
1.4.2 合署办公,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以上 10
1.4.3 合署办公,人均办公面积10平方米以下 5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1、旅游质监
执法机构
队伍建设
(200分) 1.5 设施设备配备 35 1.5.1 有专用执法车 20
1.5.2 有专用摄、录设备 5
电脑等办公用品满足工作需要 5
1.5.4 有专用导游检查设备并状况良好 5
1.6主管机关重视
(说明:查看本年度工作要点,要求有书面记录) 30 1.6.1 主管机关有工作部署 10
1.6.2 主管领导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 10
1.6.3 质监执法工作列入主管机关工作要点、
     计划 10
1.6.4 质监执法机构有专门的工作要点、计划 5
1.6.5 质监执法机构无专门的工作要点、计划 0
1.7 工作制度 20 1.7.1 质监执法工作规章制度健全 10
1.7.2 质监执法工作规章制度较健全 5
1.7.3 未建立质监执法工作规章制度 0
1.7.4 工作规章、制度等对外公开 10
1.8 积极参加会议和培训 20 1.8.1 积极参加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质监执法机构组织的会议、培训 10
1.8.2 积极参加本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工作交流会议、培训,或自行组织工作交流会议、培训 10
分 项 合 计 20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2、旅游投诉
处理工作
(350分) 2.1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程序 30 2.1.1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2.1.2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程序合法 10
2.1.3 旅游投诉处理工作相关文书完整 10
2.2 旅游投诉结案率
(说明:省级机构结案率根据地(市、州)级机构上一年度平均结案率计算;地(市、州)级机构结案率根据县级机构平均结案率计算;县级机构只计本级结案率,所辖区域与本级机构得分相同) 60 2.2.1 本级机构投诉结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2 本级机构投诉结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3 本级机构投诉结案率在90%以下 0
2.2.4 所辖区域平均结案率在95%(含)以上 30
2.2.5 所辖区域平均结案率在90%(含)以上 15
2.2.6 所辖区域平均结案率在90%以下 0
2.3 旅游投诉案件按时结案 30 满分30分,每超时一件次扣5分,扣满30分为止 30
2.4 及时处理上级转办投诉案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书面结果 40 2.4.1 按时上报投诉处理结果,满分30分;
每超时一件次扣5分,扣满30分为止 30
2.4.2 按要求上报书面材料,满分10分;
每违反一件次扣5分,扣满10分为止 10
2.5 处理旅游投诉案件程序合规、法律法规量用准确 30 满分30分,出现错误一件次扣10分,扣满30分为止 3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2、旅游投诉
处理工作
(350分) 2.6因工作差错造成上访事件 20 满分20分。每出现一次扣5分,扣满20分为止 20
2.7 全国旅游质监与投诉管理系统推广应用
(说明:省级机构根据本级及地、市、州使用率为基数计算;地(市、州)级机构使用率根据本级及县、市使用率为基数计算;县级机构计算本级使用率即可) 60 2.7.1 系统使用率100% 60
2.7.2 系统使用率在90%(含)以上 45
2.7.3 系统使用率在80%(含)以上 30
2.7.4 系统使用率在80%以下 15
2.7.5 未使用投诉管理系统 0
2.8 投诉电话畅通 40 2.8.1 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 10
2.8.2 工作日期间投诉电话畅通 10
2.8.3 双休日期间投诉电话畅通 10
2.8.4 黄金周期间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 10
2.9 按时、按要求上报投诉统计
报表 20 满分20分;每超时一件次扣5分,扣满20分为止 20
2.10 旅游投诉处理档案案卷完整、详实 20 2.10.1 档案案卷完整 10
2.10.2 档案案卷内容详实 10
分 项 合 计 35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3、旅游市场
监督、检查
工作
(350分) 3.1 制定全年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30 3.1.1 制定旅游市场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10
3.1.2 按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工作 10
3.1.3 相关工作计划有完整书面材料 10
3.2 常规执法工作制度、程序、文书健全 30 3.2.1 旅游执法常规工作制度完善、健全 10
3.2.2 旅游执法常规工作程序合法 10
3.2.3 旅游执法常规工作相关文书完整 10
3.3 与相关部门、其他省区市联合开展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执法工作 60 3.3.1 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有制度保证、形成机制(有书面材料) 5
3.3.2 联合周边省区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进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每检查一次得5分,最高25分 25
3.3.3 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旅游市场检查,每检查一次得10分,最高30分 30
3.4 独立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40 每开展检查工作一次得5分,最高得40分 40
3.5 执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情况 10 贯彻执行《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规范(试行)》 10
3.6 落实暗访制度 30 3.6.1 每开展暗访一次得5分,最高得20分 20
3.6.2 在暗访中发现问题后,能针对发现的问题有相应的处理措施 1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3、旅游市场
监督、检查
工作
(350分) 3.7 结合举报及投诉情况,对星级饭店、旅行社、A级景区等旅游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情况 40 3.7.1 企业检查率80%(含)以上 40
3.7.2 企业检查率60%(含)以上 25
3.7.3 企业检查率40%(含)以上 10
3.7.4 企业检查率40%以下 0
3.8 团队、导游人员监督检查 30 3.8.1 在景区、车站、游客集散中心等场所设立
固定监督检查岗(至少一个) 5
3.8.2 全年旅游团队检查次数不少于50天次;检查次数低于50天次不得分 10
3.8.3 导游员执业检查不少于每月40人次 15
3.8.4 导游员执业检查不少于每月30人次 5
3.8.5 导游员执业检查不足每月20人次 0
3.9 根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旅游市场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整治 40 每开展针对性旅游市场专项整治一次得10分,
最高得40分 40
3.10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范,卷宗完整详实,符合法制部门要求 15  满分15分。每出现一件次错误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1因工作失误造成上访事件 15 满分15分。每出现一件次错误扣5分,
最高扣15分 15
3.12 旅游市场监督检查资料归档 10 监督检查资料归档及时、完整、详实 10
分 项 合 计 350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指南(试行)基本指标(满分1000分)
项目 考 评 内 容 分值 考评标准 得分 自评
分数 审核
分数
4、其他日常
工作
(100分) 4.1 完成上级质监执法机构布置的工作 60 4.1.1 按时完成上级质监执法机构布置工作。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2 定期报送市场检查汇总信息。未完成一次扣5分,最高扣15分 15
4.1.3 按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方案、问卷测评、工作总结等材料。未完成一次扣10分,最高扣30分 30
4.2 报送质监执法工作信息动态,发布政务公示、行业警示 40 4.2.1 积极发布政务公示 10
4.2.2 向上级质监执法机构报送质监执法工作信息动态。每报送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4.2.3 向社会发布旅游行业警示。每发布一期得5分,最高15分 15
分 项 合 计 100
5、加分项 5.1 旅游质监执法机构地位提升 50 年度考评时间内,机构地位得到提升,加50分 50
5.2 重大案件查处工作
(得分不设上限,不限案件数量) 5.2.1 对特别重大案件,处罚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每件次加20分
5.2.2 对较重大案件,处罚金额在30-50万元之间的,每件次加15分
5.2.3 对一般案件,处罚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每件次加10分
5.3 参加会议、培训积极交流发言 30 在全国级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加30分,在省级会议上做典型发言加20分,在市级或旅游局内会议做典型发言加10分 30
5.4 质监执法机构及下属部门获表扬性通报、公示 30 年度内受国家级通报表扬加30分,受省级通报表扬加20分,受市级通报表扬加10分。如多次受通报表扬以最高级别为准 30
总 分 合 计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诊疗标准的函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诊疗标准的函

吉林省卫生厅:
你省向国务院派出的辽吉督察组提出的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留观病人隔离期
发热留观病人通过临床鉴别诊断,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时,即可以解除隔离。
二、疑似病人隔离期
根据广东和北京临床专家的诊疗经验,目前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一般可在10天内作出是否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诊断。
三、5月3日,我厅印发了新修订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推荐治疗方案》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出院参考标准》,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有关诊断治疗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