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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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1〕6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无锡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市级政府投资的监督管理,提高市级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其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非税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及利用国债用于建设的资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主要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需要,也可以针对项目建设的某一问题进行专题评价。

第五条 项目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范围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汇总政府投资项目总结报告,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项目后评价年度计划,印送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

(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业务,指导和监督项目后评价工作的开展;

(三)通过后评价工作,总结经验教训,为项目管理、投资决策、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或调整提供依据;

(四)建立后评价信息反馈和发布制度,对问题严重的项目,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后评价的备选项目:

(一)对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二)对政府投资决策及安排新项目有借鉴作用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大、工期长、建设条件较为复杂以及建设过程中发生重大方案调整的项目;

(四)政府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和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项目;

(五)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项目后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对项目立项决策、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工程竣工和投入运营等过程的总结评价;

(二)从工程建设目标、技术能力目标、项目直接效益目标、外部及间接影响目标等方面,对项目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对比分析评价;

(三)对项目在工程技术、财务效果、环境影响、经济影响、社会影响、管理架构和运营活动等方面实际达到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四)从影响项目持续运行能力的内部因素、外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预测,对项目目标的可持续性进行分析评价;

(五)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六)委托人委托的其他需要评价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初步)验收后两年内,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尚未批复的,待决算批复后,根据决算批复意见对《项目总结报告》作调整补充。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按适当比例选择后评价项目,制定后评价计划。

第十条 项目后评价业务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价中介机构承担,参与过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后评价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项目后评价业务的评价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工作,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相关内容,全面系统地分析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同时承担对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的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价计划的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评价机构开展调查工作,准确完整地提供项目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后评价成果可供发改、财政、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作为编制有关规划和投资决策的参考依据。

《项目后评价报告》可以作为政府投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对于在后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评价机构应当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市发改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后评价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支付。承担项目后评价业务的人员不得收取评价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管理可参照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代建单位履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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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 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 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的通知

农办市[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渔业厅(委、局):

  今年以来,我国农业生产保持了稳定发展的好态势,农产品市场供应品种丰富、数量充足,目前正值鲜活农产品集中大量上市期。随着国庆节日临近,农产品消费进入旺季。由于气候逐渐转冷,影响农产品市场运行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进一步加强产销衔接,保障农产品市场稳定,既防止出现局部地区个别品种滞销卖难,同时避免出现市场供应紧张造成价格过快过大上涨,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意义重大。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办好农业会展,扩大交流合作。当前,各地农业会展活动密集。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组织生产经营企业参加展览会、交易会、洽谈会、对接会等产销对接活动,加大采购商邀请力度,为产销双方搭建贸易交流平台,推动加强产销协作。要鼓励主产区到销区举办农产品宣传推广活动,扩大市场销路,促进顺畅销售;积极支持销区特别是北方大中城市到主产区联系采购,提早落实供货渠道和货源,确保国庆期间和越冬蔬菜等鲜活农产品供应。

  二、发展直接配送,稳定购销渠道。各级农业部门要和商务部门一起,针对本地节日消费特点,通过组织开展“农超对接”、“农校对接”等多种形式,搭建产销直挂平台,支持生产基地、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产地龙头企业等农产品生产主体与超市、批发市场、居民社区、学校、企业等农产品消费单位进行对接,鼓励集团消费单位开展团购活动,发展订单农业,推动产销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

  三、发挥网络优势,推动产销对接。各级农业部门要在充分利用传统手段促进产销衔接的同时,紧紧依托各级农业信息网站,以用户需求为导向,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网络平台建设,指导农村信息员及时采集发布本地预供应信息,积极支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农产品供求信息网上发布。要着力强化产销撮合配对功能,探索推进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推动实现农产品网上对接,切实发挥网络覆盖面广、信息量大等优势,带动农产品产销平稳运行。

  四、落实支持政策,优化流通环境。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要求,抓紧推动将各项支持农产品物流优先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主动商请有关部门对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价格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尽快实行与工业同价;切实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指导,鼓励规范和降低摊位费等相关收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严格执行并完善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降低中间环节成本费用,为农产品市场流通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五、加强信息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农产品产销信息的监测统计和分析预警,引导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规模,科学安排上市时间,指导农产品跨区域有序流通。推动有关部门完善农产品地方储备,增强对市场突发异动的应对能力和调控能力。加强对舆论宣传的引导,避免个别媒体炒作不良或不实信息引发农产品市场大幅波动,维护正常的农产品市场流通秩序。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产销衔接工作的领导,提前制定应急预案,节日期间要落实值班值守制度,遇有突发情况,要在立即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的同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主管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7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1-1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大对林业的扶持力度,促进林业生态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林业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森林抚育、低产林改造及更新采伐过程中生产的次加工材、小径材、薪材(以下简称次小薪材),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农业特产税。次小薪材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确定。
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次小薪材,“十五”期间继续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财税[2001]60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01年1月l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