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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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单位必须是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正式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为稳步而有序地开展我省的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现阶段,申报单位以高校为主,暂不受理中小学校的申请。

第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的教育情况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或者从事过教育、法律工作;工作人员构成中应有具备法律、外语、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专职人数不少于3人。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具有浙江省常驻户口的中国公民。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以在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赔偿,其数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按《浙江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附样本)执行〕。

第五条 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出国留学的信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教育、培训等。中介服务的主要对象为已完成高级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具有浙江省常驻户口的中国公民,在国外学习时间须在3个月以上。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 号)的规定。


第二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申办程序和资格认定


第六条 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向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所有材料一式六份):

1、申请书;

2、申办机构法人资格证明;

3、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明(含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证书、执业证明等)

4、与国外高等教育机构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有法律效力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5、资产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6、机构章程;

7、中介服务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可行性报告及收费标准的说明;

8、与服务对家签署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样本;

9、中介服务机构场所证明(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及办公设施证明;

第七条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在征得浙江省公安厅的同意后,分别报教育部、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发给《资格认定通知书》,并通知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资格认定通知书》后,应与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和浙江省公安厅及所指定的国有银行签订《浙江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备用金委托监管协议书》,并将备用金存入所指定的国有银行委托帐号,凭该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到浙江省教育委员会领取《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及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中介服务活动。并向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和浙江省公安厅备案。


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活动。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其服务对象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内容变更需报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中介服务机构住所、主要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应报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同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备案。

第十四条 获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中介服务机构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应报浙江省教育委员会确认;该“确认”为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的必要证明。中介服务机构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须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截止前3个月内,向浙江省教育委员会申请重新认定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报、审核要求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应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并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核准后,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向浙江省公安厅备案。


第四章 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十七条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我省贯彻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号、6号令的执行单位,依法对我省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上述三个单位的职能部门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外事处、浙江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处组成工作管理小组、负责本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十八条 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分别委托各市(地)教委、公安部门,按第5号、6号令协助管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凡市(地)所属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申办包费出国留学中介时,应先征得市(地)教委和公安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年审要求,于每年初向浙江省教委和浙江省公安厅提交上一个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同时抄送所在市(地)教委和公安部门。对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会同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按期整改或者有违法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征得浙江省公安厅同意后,提出取消其中介机构资格的建议,并报教育部和公安部审批。

第二十条 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浙江省教育委员会缴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向原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未经资格认定、擅自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会同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暂不受理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机构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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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1998修正)

河北省人大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正)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要专心致志地从事常委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兼职委员要尽职尽责,保证用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从事人大工作。
第五条 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通过常委会办公厅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无故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常
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根据会议通知的建议议程做好审议准备。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七条 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当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通过表决程序表明态度不在此限。
第八条 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九条 应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在这些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条 要密切同人大代表和群众的联系,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并尽可能地联系当地的人大代表和群众,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积极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专职委员和兼职委员应当按照分工,积极参与和联系有关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勤政,克己奉公,自觉接受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在外事活动中,应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要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6日

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组织推荐2012年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项目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12】6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通信管理局,部直属相关单位,部属高校:

为进一步推动信息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营造鼓励和促进发明创造的良好环境,2012年我部继续开展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推荐项目条件

(一)项目为国内法人单位的非保密民用项目。申报单位为项目的知识产权所有人,多个单位共有知识产权的,可以联合申报,其中一家单独申报的,须提供他方同意申报的声明。

(二)项目代表了国内信息技术领域最新的研究成果,技术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前景,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三)项目技术成果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等,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四)项目技术开发与应用相结合,已经进入产业化阶段,或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

二、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推荐,并出具推荐意见。部属单位、有关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

三、科技成果登记

凡申报2012年度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评选的项目,需要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按属地关系或其他登记渠道已进行过成果登记的项目除外)。请各申报单位登录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http://www.tech110.net/dengji/download.html),下载“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简易版](6.0版本)”和“V6.0操作说明书”,按照操作说明书要求认真填报相关数据,刻录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有关问题请咨询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行业管理办公室,联系人:王晓磊,010-88686368 13681269435。

四、申报材料及时间

申报单位需按要求填写《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项目申报书(2012版)》(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下载),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申报书一式六份(至少一份为原件)、电子版文档(不包括申报书附件,光盘形式)、科技成果登记导出文件(ARJ 压缩包,光盘形式)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高 玮 屈 宁

电话:(010)88687105 88687115

传真:(010)88687159

Email:gaowei@infoip.org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35号电子一所东楼13层

通讯地址:北京750信箱15分箱

邮编:100040

附件: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申报书(2012年).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799454.html


二О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