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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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政[2008]40号)《2008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30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建设、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市政府融资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用于改善民生和加强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 根据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调控需要,政府投资资金安排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对投资项目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合同制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
(四)坚持突出重点、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汇总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等。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主要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情况、项目资金来源落实情况,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和年度计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初步设计和概算未批复的,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依法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对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结论,批复竣工财务决算。
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筛选。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长期政府投资专项项目库,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筛选汇总编制全市中长期政府投资项目库。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二)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规模以及资金筹措渠道明确;
(三)符合政府投资方向。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并及时申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条件成熟的项目申请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发展,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不断调整、充实和完善项目库。

第三章 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政府投资续建项目;
(二)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急需建设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具备年内开工条件。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续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开工时间、计划竣工时间、总投资、资金来源、已完成投资额、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三)新建项目名称、建设规模、计划开竣工时间、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和建设内容、项目单位及责任人。
第十四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的原则:
(一)保重点、保续建、保竣工的原则;
(二)规模适度、持续发展、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本部门、本行业下一年度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计划,会同市财政、规划、环保、国土、审计、监察以及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并于当年11月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定。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以及项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 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环保、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范围,并应列明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初步设计和概算应由有审批权的部门组织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概算总投资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10%。
第十八条 对采取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投资决策时应当进行公示。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项目概算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项目预算。
施工图设计应经符合条件的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积极推行代建制。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施工和监理同体,并严格遵守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各项规定。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项目审批;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和项目实施环境变化等情况,确需调整项目概算总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应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报市建委备案。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变更设计的,其责任由项目单位自负。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经审计后,市财政局再按规定予以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竣工决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由建设单位在15日内向市建委备案。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市本级财政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项目单位凭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工程施工进度报告、建设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并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拨款手续。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按程序的原则。凡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使用市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由市政府融资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章 项目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负责对计划的实施进行协调。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市发改、统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项目单位遵守财经纪律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对财经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局依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等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项目报建以及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和监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市监察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察。
第三十七条 实行政府投资稽察制度,依法监督有关政府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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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5]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州属各事业单位:
  《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海西州公益性项目统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有效实现对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投资、工期”的控制,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统筹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包括省级有关部门下达我州的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国债投资和各类专项投资,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地方统筹投资,州本级预算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州本级利用政府信用融资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 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益性项目实行统筹建设(以下简称统建)。州级统建项目由州发展计划委员会提出后报州政府或州统建领导小组确定。
  第四条 统建项目的范围: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要求州上统建的项目、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项目、需要州级财政配套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州政府或州统建领导小组确定的行政性其他项目。
  统建实行综合统建和专业统建。综合统建由州统建办管理并负责建设,主要包括机关、社会团体、文化、教育、卫生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业统建由州统建办统一管理 ,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主要包括交通、水利设施、生态保护等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经州政府批准成立的项目统筹建设机构(以下简称项目统建机构)负责对统建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统建机构代行项目建设期的项目法人职权,对统建项目的工程设计、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峻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第七条 统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按照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和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第八条 统建项目立项前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使用单位负责,统建机构从项目编制、初步设计起介入,项目使用单位有责任参与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统建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统建机构。财政部门按年度投资计划编制下达基本建设资本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将建设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统建机构基建专户。项目统建机构按要求对各项目的工程进度、计划落实、资金使用情况编制报表,上报其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统建项目有其它配套资金来源的,负责配套资金的责任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批准的项目融资方案和资金来源按期、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项目统建机构基建专户,不得拖延。配套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和项目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统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统建机构负责相关建设手续的办理,使用单位进行协调配合,并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 项目统建机构须向其委托部门提交完整的管理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程进度、项目负责人,参与的人员数量和资格资质、上岗证书、质量保证承诺、工程管理费用预算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内容。委托部门在对管理方案审核批准后,与项目统建机构签定委托统建合同书。管理方案和委托合同书报州统建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为项目最终法人。项目建设期间以统建机构为主、项目使用单位参与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使用单位全权管理。
  第十五条 州计委、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做好统建项目的支持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 统建项目的建设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项目的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达到国家规定规模和范围条件的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各项目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统建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
  第十八条 统建项目要接受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
  第十九条 统建项目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人管理,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等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条 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任何部门无权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调整资金挪作他用,并严禁随意转存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变更和调整设计并涉及建设规模、内容和投资规模的,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项目统建机构报原设计审查部门会同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共同审批。其它一般性变更、调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统建项目建成后,项目统建机构按国家规定组织验收工作,及时将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部门进行投资评审;验收评审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建设资料、财务帐目、竣工图、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全部移交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统建机构备份存档项目全部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统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统建管理费,主要用于支付聘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资,有关人员的各项补贴、项目统建机构工作条件保障等费用,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杨立新

  刚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对《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
其中一个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增加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即侵害
配偶权的损害赔偿制度。我作为国内较早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对这
种侵权行为怎样理解,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以下看法。

  一、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责任的演变

  各国立法对于破坏婚姻关系行为追究民事责任,经历了三个不同
的演变过程。

  第一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夫权的行为,
在古代法上,可以对妻和通奸者处以刑罚;在近代则追究妻为通奸行
为的民事责任。这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歧视妇女,父权至尊。

  第二个过程,是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
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我在《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上发表
了《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一文,就提出了应参照大陆法
系的做法,对妨害婚姻关系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为侵害配偶的人格
权,依照关于名誉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主张。在当时,
有人认为这种意见是一种奇谈怪论。其实,这样的主张在理论上是成
立的,在实践中也具有积极意义。因为妨害婚姻关系行为所侵害的是
双重客体,既侵害了婚姻关系,也侵害了该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
偶的名誉权。同时,从侵权构成上分析,这种主张也符合法理。此外,
这样做也有一定的民间基础,在民间,就有通奸事实发生后,受害配
偶向“第三者”索取金钱赔偿“私了”的情形,这说明实行妨害婚姻
关系名誉损害赔偿是有群众基础的。

  第三个过程,是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从客观上会造成侵害配偶
一方名誉权的损害,但是,这种损害结果是一种间接的结果,行为所
直接侵害的客体是配偶权,造成的直接损害结果,是配偶身份利益的
损害。因此,依破坏婚姻关系行为的实质,认其为侵害配偶权的侵权
行为,是最准确的。

  近年来,我国的民法学界和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偿救
济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现在已经得到了立法的肯定。新《婚姻
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建立了我国婚姻
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立侵害配偶权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及责任构成 

  建立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既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
务的内在要求,又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还是保护离婚当
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近年来,社会上“包二奶”的现象较为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