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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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政部


2008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

财预[2008]364号
     

  为巩固和发展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成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 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的奖励

  2008年为继续引导省、市政府加大对财力薄弱县乡政府的投入,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增强县乡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中央财政对调节省以下财力差异工作做得好的地区予以奖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人均一般预算支出水平(总人口平均,并考虑分县成本差异,下同)较低的40%县(市、旗,不含市辖区,下同)进行考核,对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2006年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予以奖励。为体现公平原则,对2007年财力水平较低的40%县人均支出占全省平均水平的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奖励。

  二、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为推动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包袱;鼓励县乡政府调整支出结构,提高重点支出保障水平。中央财政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人员以及保障重点支出给予奖励。

  (一)中央财政对各地2007年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撤并1个乡镇或区公所奖励50万元;按县算账,比2006年减少财政供养人员1人奖励4000元,同时对人员增长超过全国地方平均水平的县,超过部分按照每人扣减500元。

  (二)中央财政考核各县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不含上级专项补助,下同)情况。重点支出包括“教育”、“医疗卫生”和“农林水事务”。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比2006年水平提高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同时,对2007年重点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县,按一定的系数并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给予奖励。

  三、对产粮(油)大县给予奖励

  为了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促进我国粮食、油料产业发展,逐步缓解产粮(油)大县财政困难,调动地方政府抓好粮食、油料生产的积极性,2008年中央财政继续对产粮大县按一定因素给予奖励,建立存量与增量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奖励机制。同时中央财政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测算分配到省,由省级政府按照“突出重点品种、奖励重点县(市)”的原则统筹考虑对产油大县的奖励。

  四、对以前年度的财政困难县奖励基数予以补助

  对于2005-2007年核定的奖励基数继续补助地方。

  五、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

  地方各级财政要按照财预[2005]5号文件以及中央完善奖补政策的精神,结合本地区县乡财政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整本地区省以下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补办法,合理分配和妥善使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提高县乡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一)要建立地方财政运行监控和支出绩效评价体系,准确、全面地掌握财政运行情况,科学、客观地评价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能力、努力程度和工作实绩。

  (二)省、市和县级财政部门要在财政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奖励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措施与成效。省级财政部门要将有关情况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三)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数据资料、奖补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地不得编报虚假信息,采取改列支出科目、先征后返或列收列支虚增收入等方式骗取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截留、挪用中央奖励补助资金,不得拖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否则,一经查实,中央财政要扣减奖励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政策的资格。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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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关于印发《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科发高字[2006]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科委、科技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各国家大学科技园: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推动我国大学科技园在“十一五”期间的持续、健康发展,科技部、教育部研究制定了《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科学技术部 教育部

               二00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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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大学科技园“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

  大学科技园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主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高新区二次创业的主要创新源泉之一,是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产学研结合、为社会服务、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重要平台。一流的国家大学科技园是一流大学的重要标志之一。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深化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明确“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有关任务,制定本纲要。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
  “十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颁布了《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试行办法》、《科技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了相关政策环境,在功能定位、动态趋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评价考核、发展模式、国际比较、发展战略等问题上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和探讨,并积极推动多种形式和类型的国际合作交流。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已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快车道。
  五年多来,科技部、教育部已认定国家大学科技园62家,在培养创新创业人才、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速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以及缓解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止2005年底,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不完全统计,已转化科技成果近3000项,有在孵企业5700多家,累计毕业企业1400多家,获授权专利2000多项,提供就业岗位7万余个,吸引留学人员2000余人,大多数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了大学生创业基地和实习基地,国家大学科技园已成为各类创新要素与资源汇集、融合的新园地,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发展势头好、为国家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脱颖而出。
  “十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一些不利因素依然存在,如:部分地方管理部门和高校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及作用认识不足、相关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不到位、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有限、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等。“十一五”期间将是我国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时期。如何完善自身体制机制、优化自主创新环境,圆满完成各项重要任务,是新的形势对国家大学科技园事业提出的时代要求。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原则
  “十一五”期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进一步完善,对外开放程度将进一步提高,要充分利用日益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抓住机遇,促进国家大学科技园保持快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为 “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深入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树立科学发展观,贯彻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营造创新创业环境,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贡献。
  (二)发展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协调发展”。一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依托高校的协调发展,充分利用依托高校优势学科,进行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同时推动高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二是坚持国家大学科技园与区域经济、地方特色和行业技术的协调发展,一方面营造各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业文化,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高校、研发及创业人员和各种社会力量积极性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自身特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可持续发展;三是坚持开放,加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从全世界的范围集聚相关资源,增强发展潜力;四是健全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机制。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积极发展的同时探索符合我国社会经济规律的发展模式,全面提高国家大学科技园的质量和效益,使之成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的源动力。
  (二)具体目标。
  1.新建一批国家大学科技园,使总数达80个,总孵化面积达1000万平方米,并力争使其中若干家成为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园区。继续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及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地方大学科技园。
  2.积极转化科技成果,使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率有大幅度提高。孵化高新技术企业15000家左右,其中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等有可能实现重点突破和技术跨越的产业领域,培育200家左右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申请专利达到10000件以上。
  3.培养和引进一批高素质的科技型企业家、高层次技术人才和应用型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和服务队伍,把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创业实践作为高等学校社会实践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国家大学科技园成为留学归国人员高度聚集的地方和大批大学生毕业前后实践、创业的基地。
  四、重点任务
  “十一五”期间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的重点任务是:努力做好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拓展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加强与高等学校的互动发展,完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建立较完备的公共创新服务体系;努力构建有利于创新创业的人文环境,为实现发展目标创造条件。
  (一)做好规划,指导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明确发展目标,做好空间布局规划和重点培育及发展的技术领域的规划,促进产业集聚。国家大学科技园规划要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相结合,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辐射科研成果、输送科技企业家、转移科技企业;要与当地的高新区建设接轨,与区域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结合地方特色产业,推动区域经济建设和行业技术进步发展,并充分利用高新区已有的资源环境,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二)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可持续发展。
  在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理顺与高等学校的关系,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有利于“官、产、学、研、金、介、贸”结合的管理体制;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完善产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规范企业入孵、孵成退出机制。国家大学科技园必须组建专业化的管理公司,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管理机制,探索国家大学科技园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
  (三)拓展融资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加强与金融、投资机构的合作,通过建立和引入种子基金、创业基金、风险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等,吸引社会企业向园内技术创新项目和高科技中小企业投资,推动国外风险投资公司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利用国内外证券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融通资金,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机制。
  (四)结合高校特色,实现互动发展。
  国家大学科技园要加强与所依托高校的良性互动,促进大学文化与企业文化的融合,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建设以优势学科为依托的专业孵化器;加速对高校原始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产业化;通过技术转移、企业孵化和创业服务,为高校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学生就业提供支持;通过与国内外知名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合作,为高校与技术发展的国际前沿接轨创造条件;与高校共同创造有利条件,吸引包括高校师生和留学人员在内的各类创业者到园区创业,并通过创业实践和企业孵化,培育大批高层次的技术开发人才和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掌握现代科技,兼具市场意识和管理才能的科技企业家。
  (五)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创新服务体系。
  改善园区环境和条件,建立高效便捷的公共信息平台,完善创新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孵化服务能力。建设职业化、高素质的管理与服务队伍,在创业辅导、企业诊断、市场营销、投资融资、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才培训、对外合作、法律咨询等方面为入园创业者提供高质量服务。
  五、相关措施
  “十一五”期间,科技部、教育部将积极协调相关方面,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以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为中心,推动地方政府和依托高校加大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激发师生创新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把国家大学科技园建设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一)加强政策研究,改善宏观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战略研究和理论探索,正确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对国家大学科技园进行宏观指导。积极推动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和高校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制定系统的鼓励优惠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公司按程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完善《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探索符合规律的发展模式,研究科学合理的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实行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把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发展绩效作为对依托高校和地方科技教育管理部门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积极为拓宽投融资渠道创造条件。
  科技部、教育部和地方科技、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依托的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国家大学科技园发展专项。同时研究制定优惠税收政策,使国家大学科技园用于孵化的房产可享受房产税、营业税优惠。支持园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中心)成为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地方和依托高校要从领导班子组建、资金投入、用地及园区基本建设、财税、人才引进等各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积极促进金融、投资机构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合作;推动国家有关部门适时启动二板市场,创造条件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园内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上市。
  (三)推进公共创新服务平台建设,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建立战略联合体。
  国家大学科技园专项,要用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的产业化技术支撑平台、创业服务公共信息网络平台等基础条件的建设,根据对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年度评估考核情况择优支持。高校要充分挖掘自身资源,积极利用社会资金,加快基础设施建设,为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提供包括孵化场地、通讯网络等在内的、设备齐全的良好硬件环境。进一步推动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发展,鼓励各国家大学科技园通过中国大学科技园协会构建战略联合体。
  (四)深化高校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
  高校要将国家大学科技园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大对其建设与发展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向国家大学科技园开放人才、技术、装备、基地、信息等资源;完善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分配、激励机制;改革高校内部的绩效评价与奖励制度,营造鼓励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软环境。
  (五)构建创业基地和实践基地,完善人才培养机制。
  高校应重视国家大学科技园在培养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国家有关人才计划,积极探索创新人才培养新模式。在园内有针对性地布局和构建本科、研究生实习、实践、研发、创业基地,全面提升培养和汇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能力。要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国家大学科技园中创业,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压力转化为创新创业动力。加大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入园创业的工作力度,汇集一批留学回国拔尖创业人才。
  (六)促进开放合作,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国际化发展。
  进一步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走“走出去-引进来”的国际化道路。拓展合作渠道和方式,推动与国内外相关机构的密切合作。积极引进国外风险投资资金。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管理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人民法院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党通过司法途径同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法官是否始终把人民群众放在了心中的最高位置,是否对人民群众具有深厚的感情,决定着法官的职业态度、职业行为、职业道德、职业形象。而这些都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当今社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因金钱、权利的诱惑可以轻易地被打破,社会诚信危机已经悄然而至。各种类型的社会经济问题、家庭纠纷和侵权纠纷也不断涌现,人们在无法解决争议的时候把目光投向了法院,寻求司法救济,而法院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进行司法裁决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大环境、制度、法律意识、法官素质等诸多原因,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法律的威严度在人们心中大减,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客观表现,是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的确如此,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形成的基本标志。在一个国家当中,如果人民对法律没有信仰,即使这个国家制定出再多再完美的法律,也是无济于事。法律如果不被内化为一个国家的传统和精神,不被一个国家的公民所认同、所信服,是不可能取得任何实效的。可见司法只有取得公信力,被人们所认可才能得到真正地显示出法律的威严,法律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法院执行到位率和调解自动履行率低,导致法院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现。这些现象都显示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不足。而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的原因又有哪些?
  一、那些方面导致司法公信力不足
  一是司法制度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司法权未独立,在我国没有像西方国家那样实行三权分立制度,法院的人事权受人大及政府不同程度的影响,财政大权也掌握在地方财政部门手中,从而导致司法机关在裁判过程中会为地方利益考虑,在法律的正义及服务大局的杠杆中寻求一个最能维护平衡的支点。其次,在大调解的背景下为了追求调撤率,法官有时不得不放下法律,以一名人民调解员的身份用人情与道德说服当事人,争取案件做到“和平”解决。这种做法在解决了人民矛盾的同时,也一定程度的降低了法律及法官的威严度。再次信访等制度对司法的干预。在人们认为司法不公正时,会有一部分人选择信访,在信访过程中会改变一部分司法裁判,从而影响司法的公信力。除了以上司法权不独立、注重调解、信访等制度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外,还存在诸多制度缺陷问题,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已经从被动及主动两个方向变得“不自由”。当法官不能抛开所有做出一个让自己信服的裁判时,怎样让人们对司法裁判信服。
二是社会诚信危机。现今的中国人与人之间的诚信、人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诚信都岌岌可危,人们对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也缺乏信任。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有很多人签订协议后却因市场的变化后悔自己买卖吃亏了,从而推翻以前的协议,拒不履行合同,人与人之间的诚信被推翻。社会机制处于变革时期,政府机构很多规章制度朝令夕改,办事效率低下,不愿意公开行政过程,也导致人们对政府机构包括司法机关在内的诚信缺失。进入诉讼程序后,审判中的一次次调解,执行中的一次次和解,还有当事人下落不明裁判无法实现时,司法公信力便会荡然无存。在大家对人、对国家机构信任度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却因种种原因常常导致裁判得不到有效的实行,司法公信力如何存在?
    三是我国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在改革开放时期,我国的法制建设刚刚起步,相比西方国家我国不可能从有经验的律师行业中去精挑细选,也不可能要求法官们都是法学本科专业毕业。他们有的来自部队军人,有的来自学校老师。这些客观情况造成了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水平较低、缺乏工作经验等。再次有的法官政治觉悟不高,没有潜心学习廉洁司法等思想教育课,再加上法官待遇一般,在中国这个特别注重人情及人际交往的国家,有些法官禁不起诱惑放下人情及经济问题去做一名两袖清风的好法官,导致在司法的道路上出现收受贿赂、接受当事人吃喝等情况。最后法官自身能力也有局限性,法律条文纷繁复杂,没有哪位法官敢保证自己在办案过程中所应用的法条一定准确。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在不断完善,每年国家都会颁布十几部新的法律条文,法官稍不注意学习,就会落后,导致自己的法律知识结构赶不上时代的发展,在办案过程中就会易办错案。然而社会对法官的要求是严格的,法官办对一千件案子是职责所在,如若办错案后经过舆论导向,社会会对法官队伍及法律会大失所望。
    四是司法程序不完善,法官过早接触当事人。现今我国的法官是贯穿于审判的各个环节中,在将案件立案送达排期后就转交业务庭自行处理,有的法院还未达到这个标准,仅是业务庭内部的送达与审判分工,从而将填发诉讼材料、组织证据交换和展示等庭前准备工作。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法官有时充当法警送达文书、搜查证据,有时充当书记员边审案子边记案子。这些无疑都让法官过早介入了当事人的纷争中,并过早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开庭审判有时只是走个过场。这种诉讼程序与我国法院队伍不够强壮、程序法不完善、案件数量庞大等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法官在这种环境下有时只能适应寻求高效率的结案方法,忽视了程序上的公正。当案件诉讼程序的决定权与最终裁判权在同一法官身上集中时,必然会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五是对法律教育及宣传投入不够大。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教育经费尚未保障充足,对法律教育及宣传的投入肯定是不够的。有些老百姓根本不知法也不懂法,很多简单的法律知识在老百姓看来却是完全不合理的,法官有时搬着法条给当事人讲解也是于事无补。比如表见代理,法律上是承认这种表见代理所签署合同的效力,但有时在被代理人看来却是不可理喻的。法律教育宣传的缺失,使百姓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未能衔接。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案件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当事人往往对司法的期望值很高,原被告双方有时都认为自己有理,自己肯定能赢官司,但是判决下来,总会有败诉的一方,败诉的一方不会认为自己是违反了法律,而会认为法官不公正。在现今中国法律界取证这一方面还比较落后,很多情况大多数人都认可的事实因为没有充分的物证导致法院没有充足的证据去判决,会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这一证据规律的遵循与群众对公正的需求有较大的差距,因为事实是不可能再现的,法院只有通过证据链条来最大限度的证明曾发生的事实。而绝大多数群众却只认他们亲历的事实,即拿不出证据,又不了解司法程序,输了官司便认为是司法不公。造成这些无奈现象发生的原因不是法官在传播法律的过程中不够耐心、不够尽责,而是法律教育宣传的进度与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已经脱节。人们需要通过法律来寻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却不了解法律最基本的一些知识,也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及尊重。当人们不了解法律时,一旦输了官司,一开始对法律比较虚空的神圣感便会消失,对法律的信任更谈不上了。
  二、对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如何改善
  (一)围绕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实效,以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重点,推进法治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法治基础体系。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这是新时期法制宣传教育的新任务,也是普法工作的崇高责任和使命。新的一年,我们将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为抓手,强化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问题的交流和研讨,并进一步推动年终领导干部述法工作。继续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市法治文化体验馆和县(市、区)法制宣传教育中心功能作用。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提升法律的传播者法官的公信力,既要提升法官的素质。首先要严格法官的遴选及晋升制度。在法官的遴选上,英美法官全部从经验丰富的律师中产生;而大陆法系国家法官虽不是从律师中产生,但无一例外均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选拔培养,现如今不仅需要法学本科学历更需要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但是我国选拔的法官与英美国家相比,还是缺少相当多的实践经验,驾驭庭审的能力要逊色的多。由于我国法律发展与西方国家比起步较晚,目前法官的选任方式只能做到如此。但是在法官的晋升上可以做一些改变,中级及高级法院的法官可以从基层法院经验丰富的法官中选拔,从而提升整个法院系统内部的运行效率。再次要树立法官职业神圣的理念,坚定其对法律的信仰。法官要强化职业道德教育,要树立起神圣的职业信仰,信仰法律、坚持正义,以极大的自尊与公平正义来筑起自己的威望,形成自身的社会行动。再次法官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树立起司法权威,“练内功,强筋骨”才能成就一名职业法官的社会威望;在法律日新月异的社会,法官要始终保持一个学习的心态,学习各种新的法学理念及法律条文,赶上时代的法官才能做到维护这个时代正义的好法官。  
(三)围绕进一步融入社会管理创新,以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两类人员管理为重点,推进和谐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维稳体系。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必须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新的一年,重点把县、乡调处中心打造成为融舆情汇集、调解指导、矛盾调处、机制对接为一体的一线“四大实战平台”,免费为人民群众提供矛盾纠纷调解服务。大力推进医患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等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扩大专业调解的覆盖面。积极推广“无讼社区”创建工作经验,加强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
(四)加大对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法律文化与司法公信力休戚相关。一国司法公信力的状况往往要受该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我国目前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原因就是法律的教育及宣传力度不强,没有形成先进的法律文化。法官应当经常下乡庭审,去学校传播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大学应当开办法律基础课等。在新闻炒作高手、新闻推手等群体轮廓日渐明晰的舆论环境中,法院系统还应以公开审判过程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引导公众判意。在社会公众讨论重大案件处理意见的过程中,法院应注意增加司法过程的透明度,及时、准确、多元、全面地向社会公布案情真相,消除公众的疑虑,引导公众在充分认识案情的基础上展开讨论,使得法院能够在一种公正客观的舆论环境中进行裁断。同时,法院还应选择恰当的人员、时机和方式发表全面看待案件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态度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针对支撑公众判意的主要理由尽可能充分地展开说理,并在裁判之后以新闻发布会、判后解读等方式对裁判理由予以详尽解释,以求得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认同。
(五)围绕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以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为重点,推进幸福扬州建设,构建世界名城维权体系。十八大报告特别强调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性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基本属性。司法行政工作就是做群众工作。新的一年,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民生工作,着力创新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举措,建立覆盖城乡、运转高效、便民利民的半小时法律援助工作网络,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充分发挥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救助功能,拓宽募集渠道。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依法保障困难群众平等享用法律资源。探索推行各类企业(社团)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点,为基层贫弱群众尤其是残疾人提供最快捷的法律服务,真正让法律援助特困群众打官司“不花钱”成为现实。坚持“依法受理、注重实效、勇于创新”的原则,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法律援助始终,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引导公证介入征地拆迁和解困房、保障房等领域,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
三、综上所诉
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的现状令人担忧,法院的地位也处于两难的境地,法官办案受诸多因素干扰也畏首畏尾,提升司法公信力还有很长的一段路。从全国范围看,人民法院法官队伍整体是廉洁的,不过也有极少数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虽然是个别现象,但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却是致命的。正如党的十八大所指出的,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政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杜绝司法腐败现象,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已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克服的一道难关。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加强廉政建设,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广大法官做到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用权不谋一己之私,才能始终保持队伍的纯洁性,真正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北安市人民法院--崔文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