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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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定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决定

(2009年6月17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我市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作,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监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定期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意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畜禽养殖污染的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户科学种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饮用水供水规划,实施水质监控,确保水质达标。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卫生及查处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防治工作。
  财政、水利、渔业、交通、国土资源、卫生、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二、落实管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布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补贴机制,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的投入。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主要污染源,根据职责分工,落实整改任务;建立健全巡查监管制度,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日常保洁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安全应急预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三、突出整治重点,从严控制污染物排放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在城市规划区、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流域干流沿江两岸1000米、支流沿江两岸500米范围内禁止畜禽养殖,全面清理拆除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引导养殖业在畜禽养殖禁养区外有序发展,做到达标排放;加强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石材加工、采砂、开矿、化工、制药、印染、造纸等重点行业及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加快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沿江、沿溪集镇的生活污水,采取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或者建设小型污水处理设施等办法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治理的任务要求统筹安排,按照序时进度完成综合整治,尤其应当对仓山区城门镇、盖山镇、建新镇、闽侯县青口镇、祥谦镇、罗源县霍口乡畜禽养殖污染,福清市城头镇、南岭镇畜禽养殖跨区域污染,马尾三江口至入海口区域无序采砂进行重点治理,限期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整治,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强化监督机制,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每年至少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一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整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效能督查、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对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予以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通过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等形式,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新闻监督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共同维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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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建设部
铁道部 农业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林业局


  长期以来,国家积极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进行木材生产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木材防腐等保护处理、废旧木制品回收利用与再生利用,以非木质材料替代木材,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仍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木材消费行为、消费结构还不合理,生产加工、保护处理、回收利用的水平较低。为进一步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要意义
  (一)木材节约和代用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实现木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我国是世界上木材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森林覆盖率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3/5,人均森林面积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随着木材消费量的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快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对满足市场需求,抑制森林超限额采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我国积极保护自然环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二)木材节约和代用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木材综合利用率仅约为60%,而发达国家已经达到80%以上,木材防腐比例仅占商品木材产量的1%,远远低于15%的世界平均水平。木材生产和消费方式不合理,加工水平落后,回收利用机制不健全,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必须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作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充分挖掘潜力,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和循环利用率,减少木材不合理消耗。
  二、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相结合;坚持强化监督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与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
  (二)主要目标。到2010年,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法律法规及标准、政策体系和信息服务体系,加快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使我国木材和木材代用品的生产和消费向节材型和环保型方向发展,木材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5%以上,木材防腐比例提高到占国内商品木材产量的5%左右,年均节省木材4000万-5000万立方米,有效缓解我国木材供求矛盾。
  三、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
  (一)发展高效木材加工业,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率。实施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工程,培育一批大型精细木工机械科研、生产基地,提高木材加工机械数控化比例。选择部分大型木材加工企业,开展木制品原材料消耗定额生产示范,推进木材及其制品和木制品配件标准化、系列化、集约化生产,强化木材加工企业质量管理。在人造板、地板、家具等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重点行业,进一步开展质量认证工作,推广优质品牌。推广普及现代化采伐、集运和生产方式,鼓励充分利用枝桠材,减少生产环节的浪费。扩大利用人工林、速生林,充分利用木材生产加工的剩余物、次小薪材等资源。
  (二)推行木材保护技术,延长木制品使用期限。加快推进木材防腐和人工林木材改性产业化,重点开发和生产高效、低毒、多品种的木材保护药剂,实现木材保护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建立和完善木材保护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鼓励对木材进行防腐、防虫(蚁)、防霉、干燥、阻燃、改性等保护处理,实施木材保护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结构,木质门窗、地板、园林景观,铁路木轨枕和采矿坑木,木质渔船,农用木支架等木材保护处理,提高木材保护处理比例,改善使用性能,延长使用期限。
  (三)建立废旧木材回收利用机制,实现木材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废旧木材的回收渠道,建立废旧木材和废旧木制品回收、加工、利用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大中城市周边地区培育木材旧货市场,开展废旧木材分类回收和再生利用试点,实施废旧木材再生利用产业化工程,重点做好建筑木料、废旧木家具、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回收使用和再生利用。
  (四)发展木材代用,优化木材消费结构。提倡、鼓励生产和使用木材代用品,优先采用经济耐用、可循环利用、对环境友好的绿色木材代用材料及其制品,减少木材的不合理消费。积极发展人造板以及农作物剩余物、竹等资源加工产品替代木材产品,实施环保型代木工程。在城乡建设中优先选用可循环使用的非木质材料,推广使用钢、竹模板和脚手架等非木质施工器材;在林区、牧区推广非木结构建筑;在包装、运输业继续推广塑料、金属、竹材等非木质包装和木塑复合包装;在铁路和采矿业提高金属、水泥支护和轨枕的比例。限制以天然林木为原料的一次性木制品和木制包装物的生产和使用,限制食品、饮料、酒类等消费品的过度木质包装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制订规划,完善法规标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工作,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订《木材节约和代用发展规划》,并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规划。要通过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计划落实规划。要加快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法制建设,对生产、建设、消费等各个领域的木材节约和代用作出明确规定。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标准、检验、认证和监督体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职能技能鉴定,建立技能型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二)加强政策引导,加大技术支持力度。研究制订国家鼓励、禁止和限期淘汰的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设备、产品指导目录。把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重要内容,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木材节约和代用技术政策大纲》,综合运用财政、税收、价格等经济杠杆,鼓励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限制不合理生产、使用木材和浪费木材的行为。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对木材节约和代用的重点投资项目要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大力推广节柴灶、集中供热等节能方式,积极扶持发展沼气、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减少薪材对森林资源的低值消耗。
  (三)搞好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将木材节约和代用作为资源节约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教材,从小培养公民的节材意识。将木材节约和代用宣传纳入新闻媒体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对严重浪费木材资源的行为予以曝光,不断增强全民节约木材和合理使用木材代用品的自觉性。要进一步加强国内外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总结借鉴木材节约和代用好的经验及做法。
  (四)明确职责任务,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加强对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责任,不断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制订促进木材节约和代用的具体落实措施。要建立和完善木材节约和代用的信息统计及发布制度,充分发挥现有相关机构和行业协会的作用。




浅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王春胜


  一、家庭环境因素
  家庭结构残缺对子女的影响: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为纽带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未成年人生活和成长的第一个场所,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起点,家庭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甚至可以其决定性的作用。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来的思想、文化冲击着人们传统的价值观念,家庭同样经历着历史与现在、传统与外来摩擦之洗礼,各式各样的发展冲击着家庭领域,缩小了它的活动范围和功能,造成了代际间的紧张和疏远,其变化影响之大可能是史无前例的,而且现代社会发展,还引发了各种形式的懈怠行为、犯罪和流浪.这可以说是与传统的生态社区环境的破坏和家庭模式的解体同时而来的。在传统家庭模式解体的过程中,家庭失灵开始显露出来,同时催化了许多不正当的外在干扰,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社会的急剧变化造成残缺家庭大量出现,对未成年人产生重大影响。因父母离异、分居等导致的家庭结构残缺,破坏了健全家庭中父母角色的正常功能。心理学研究表明,父亲与母亲在家庭中的作用是不完全相同的,缺少任何一方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是不利的,会导致未成年人产生情绪与人格上的障碍。未成年人过早失去父母之爱、家庭之乐,感情上受到创伤,经济上缺乏保障,造成内心痛苦、精神忧郁,由于长期的心理失衡,渐渐地产生了心理偏差,而且残缺家庭不像健全家庭对子女会有严格的监督,往往会疏于对子女的管教,失去家庭温暖的子女对家庭的依附性逐渐减少,极易受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而做出违法犯罪之事。
  家庭关系恶化对子女的影响:研究表明,和父母缺乏正常关系的少年更容易陷入青少年犯罪的生涯。家庭关系是人间最亲密的社会关系。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如果父母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冲突,也容易导致子女有越轨行为。因为不顺利的婚姻生活往往使父母无暇顾及子女的事物,这种控制力量的消失正是未成年人越轨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它比父母离异对子女造成的负面影响还要大。子女夹在父母之间,心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慢慢会在个性上出现缺陷,容易养成空虚、烦躁、不安和失望的情绪,往往性格内向、孤僻自卑。为逃避紧张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如果子女在家庭中能和父母有良好的沟通,得到父母充分的关爱,他们会远离犯罪;如果亲子关系疏远,子女在家里得不到安全或情感上的满足和慰籍,就可能逃离家庭,在社会上寻求支持与认同. 实践中发现,未成年罪犯往往用不太喜欢的语气评价他们的父母,未成年罪犯的家庭中往往缺乏积极的交往和情感表达。而不少未成年罪犯也表示如果当初父母能够对自己多一点关心,自己也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积极、健康的家庭管教方式能弥补家庭结构和家庭功能的缺陷和不足,而消极甚至错误的家庭管教方式不仅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而且可能成为促使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许多家庭的管教方式都存在不当之处,溺爱型、粗暴型可以说是我国最普遍的两种不良家庭管教方式。溺爱型家庭管教方式一味满足子女物质、生活上的任何要求,受溺爱的子女易形成自私、任性的性格,缺乏责任感,不懂得尊重别人,其社会化进程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阻碍。一旦此种不健全人格外化,又会受到家庭的纵容与包庇,从而使子女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溺爱会形成子女畸形的需求,而当其习惯于多次无原则的被满足之后,若稍有不顺,就会不择手段甚至以身试法去满足自己的欲望。同时,此类家庭管教方式使子女易受伤害、敏感,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自控能力不强,因而易受坏人的引诱,导致犯罪。粗暴型家庭管教方式粗暴化、简单化,对子女干预过多,采取专制的手段使其绝对服从父母的目标与期望价值,稍有不从就对子女实行打骂体罚等粗暴手段。体罚这种教育方式的运用,只能使那些相信体罚有利于孩子教育的父母满足自身使用暴力的欲望,而不能起到正确教育的作用。经常使用体罚,会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攻击性的榜样,对其自尊心、自信心也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体罚引起未成年人的认知不协调,对这种不协调所带来的焦虑,未成年人会采取抑制退缩或对抗发泄的方式。粗暴型管教方式使子女意识不到家庭的温暖,体罚可能使子女逐渐懂得“更有权威的力量可以操纵他人并能够成为一种维护高于他人的地位,满足欲望和实现目的的功能性手段”。在暴力家庭中长大的未成年人对家庭缺乏归属感,性格闭锁、孤僻、粗野、不顺从、残酷,没有通过家庭完成社会化,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存在着重大的缺陷,一旦脱离家庭的束缚,非常容易演变为蔑视社会权威,行为反应过激,极端自我,在社会生活中一旦遭遇挫折容易把握不好分寸,甚至陷入犯罪泥潭。
  家长素质低劣,言传身教失当:我国目前文盲、半文盲占人口比例还相当高,一些家长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许多家长也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纵欲主义影响,狂热地追求金钱、追求物质享受。他们不但忽视了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其本身的行为也把子女往相反的方向引导。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时期,差别交往能力强,辨别是非能力差,他们还不知道社会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①。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就是孩子学习的榜样这个学习过程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父母行为端庄正派,有助于子女养成良好的习惯和品德;父母形象不良、行为不轨,将误导子女走上歧途。有的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道德意识差,自私自利,见利忘义,独断专行,心胸狭隘,为获取个人利益不择手段,对子女的教育与自己的言行不一致,其身不正,染有恶习,子女自然在潜移默化中受到不良影响,在难以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沾染不良习气,并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打下了基础。
  家庭道德教育缺失:正确的家庭早期教育是未成年人的良好习惯、品德、意识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所在,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家庭的道德引导和教育,曾在一个很长时期内被认为是家庭功能的主要方面。但在社会转型期,父母教育子女持“工具主义”观念,只关心子女成21,逼子女从小就学会竞争,忽略了对子女应有的道德启蒙教育,如教育子女如何做人,教育他们学会关心他人、孝敬父母、正直谦让等,而使子女变得自私、冷漠,缺乏真诚、善良,不会关爱包括父母在内的其他人。有些父母对子女“唯钱独尊”,时刻在子女面前说钱言物,无形中将子女的兴趣引到对吃喝玩乐的追求上,而缺少远大理想和抱负。这样,家庭文明的基础出现了空间,家庭进步的连环出现了裂痕,长期下去必然形成未成年消极的个性品质和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这种不良品质一旦遇到一定的条件和时机,就会发展成为犯罪行。
  二、学校教育因素
  师资队伍中的不良品行对学生的影响: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实施系统教育的专门机构,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中间环节.未成年人处于学校的阶段正是他们身体猛长、心理变化大、情绪反应强烈、精力充沛的阶段,这个时期,他们不仅对物质需求日益增长,而且对精神需求增长更快。“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为人师表,人之楷模,这样才能熏陶出一批又一批心灵净化,意志坚定,品学兼优的栋梁之才。但是有些教师的品行实不足以为人师表,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如上课不负责任,马虎了事,没有进取心,贪图玩乐,为了一些事争权夺利、勾心斗角,社会上流行的请客送礼办私事的风气也在这些老师身上表现出来。更有甚者有些人头上顶着教师的神圣光环,竟利用教师与学生接触的特殊之便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近年来有关这方面那的报道已是屡见不鲜。
  学校教育内容失衡、不协调:部分地区教育经费投入、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尤其是城乡差别大,认为地划分重点学校与非重点学校,不仅导致“择校费”问题产生,也容易使非重点学校的学生及其家长有自卑感,受到歧视,从而影响学生的正常发展。学校只注重升学率,偏重知识的填鸭式传授,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性。这种不恰当的做法往往会造成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失去平衡,对于那些领悟力略差一些的学生,尤其有可能从中遭受升学的挫折和压力,继而被老师、同学、家长视为学习无能。久而久之,连学生本人也感到自己确实不如别人,难免遭受淘汰,从内心深处产生自卑感。这种否定自我的结果,有可能导致他们逃出校门,与社会上有不良行为或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混在一起。这种不良结合,不但影响了学生依恋学校、家庭,同时也影响了学生依恋正常同辈群体的可能,使其陷于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大增。法制教育十分薄弱。因为学校的法制教育具有系统性、渐进性和集中性的特点,所以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学生知法守法,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非常有效的途径。但目前中小学校的法制教育仅限于小学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初高中(含中专、技校)基本上没有开设。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教材,除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正式的法制教育教材,也较少根据学生年龄、文化程度的不同设置相应的教学内容。在师资方面,多由政治课教师讲授,法律专业水平相对有限,授课质量难以保证。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辅导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但是教学却并非他们的专长,同时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所限。由于法制教育不到位,部分中小学法制教育课形同虚设,学生不懂法、不守法、不会依法自我保护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观。一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反映在学校时几乎没有接触过法制方面的教育。有的学校的法制教育仅停留在法律知识的传授上,没有使学生形成与法律规范相适应的价值观,没有引导学生将法律规范的要求内化为自己的需要和行为动机,这样的法制教育不但不能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预防作用,反而可能让一部分未成年人由于了解法律的规定而钻法律的空子,进行犯罪行为。
  学校教育方法缺陷:某些学校和老师习惯于按学习成绩的优劣,人为地将学生分为三六九等,并给予不同“待遇”。对“优等生”爱护有加,高度重视,其结果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高人一等的骄傲自大心理,另一方面也可能使他们背上“优等生”的沉重包袱,如果再不注重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对挫折的心理承受力差,遇到失败、困难或逆境时飞则可能产生偏激行为。对所谓的“双差生”、“问题生”敷衍了事、任其自由发展,甚至视为包袱而讽刺、挖苦,动辄训斥,甚至打骂体罚.这不仅使后进生更为后进,而且还可能使有的学生“破罐破摔气有的教师对犯错误、有缺点的学生,只是简单、生硬地处罚了事,不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敢于指出自己缺点的学生打击报复,等等.所有这些不适当的教育方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弱学生对学校的依恋,甚至使某些学生产生消极情绪而厌学、弃学、逃学,加之许多学校借口“不能带坏一批学生”对“问题生”予以劝退或开除,这些流失生往往成为日后未成年入犯罪的根源。
  学校对学生闲暇活动管理不足:一些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也总是习惯于加班加点,延长学生的学习时间。一些家庭望子成龙,让学生参加各种各样的“技能班”或“补习班”,致使学生大量的闲暇时间被无休止的补课或活动所填满,苦不堪言。这样“闲而不暇”的生活会使未成年人经常处于疲劳状态,产生厌学情绪,不仅影响了教学实效,而且为了发泄,他们极有可能铤而走险,参与一些有害身心健康的活动,甚至走上邪路。同时,学生闲暇活动放任自流,一直以来没有得到学校应有的重视。一方面许多学生面对闲暇时间感到手足无措,闲暇生活普遍形式单调,单调的生活必然是一种无效的闲暇,会让学生感觉孤独、无聊、烦闷难耐,容易“无事生非”,导致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学生的闲暇活动内容庸俗,他们多沉迷于电视、游戏机、网络、闲逛,甚至沉迷于具有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的书刊、录像、游戏之中,还有为数不少的学生吸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消极不当的闲暇活动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很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社会环境因素
  金钱万能、拜金主义观念盛行与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一些传统的道德观、价值观受到极大的冲击,尤其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世界观尚未定型的未成年人造成了很坏的消极影响;社会竞争和矛盾加剧,就业就学跟不上社会福利和财富分配不均,社会转型期的诸多问题还没有解决好,特别使消极腐败和黄赌毒、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极易诱发一些意志薄弱的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金钱万能,追求过度享乐,拜金主义的盛行,私欲的膨胀,使有关黄、赌、毒犯罪滋生和蔓延。一些人为了追求金钱和享乐,大肆进行卖淫嫖娼犯罪。一些娱乐场所为追求经济利益,成为藏污纳垢的场所,使卖淫嫖娼屡禁不止。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吃请受贿、追求享乐,一定程度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总是有形无形地给未成年人一种示范和暗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物质生活的追求起了较大的变化,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收人,而此种不良风气,却刺激了他们的“高消费”的意识,但“未成年人往往对满足需要的手段的意义缺乏了解,只要他们感到需要本身的无可非议的、合理的,他们就较少考虑满足实际需要的具体手段是否为社会道德和法律所允许,甚至不择手段地去满足自己的需要,以致犯罪①。
  同时,过度的贫富差异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造成了影响。基尼系数是国际上通用衡量一个国家贫富差异程度的指标,据官方统计,我国在1999年的基尼系数为0.39,也有资料显示为0.45,就已经超过了0.4的警戒线②。过度的贫富差异,会强化人们的贪婪心理、攀比心理、嫉妒心理、仇恨心理,这些都有可能转化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刺激犯罪的滋生,成为犯罪的诱因。
  受消极文化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一般认为,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文化指人类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狭义的文化指的是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消极文化即通常所说的亚文化。
  首先,在经济全球化的带动下,世界不同文明相互交汇融合,彼此取长补短,成为大势所趋。但是全球化在加强中西方文化的交流和接触的同时,也带来西方文化思潮和黄、赌、毒对社会主义文化的污染。西方的生活方式对中国人的生活方式的“模式”抉择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他们不但在行动中努力地模仿“西式”的家庭外表,如时髦的家具、流行的服饰等,好逸恶劳、爱慕虚荣、向往奢侈的生活,崇尚西方社会休闲娱乐观念和思潮,甚至追求“性开放”、“性自由”的没落生活方式。充满色情的淫秽物品所体现的黄色文化主要从精神和肉体两个方面来危害未成年人,使其身心不健康地成长。庸俗、低级、淫秽的录像、电影、书刊、印刷品的毒害信息量很大,刺激性特别强。未成年人正处在发育阶段,好奇心强,因此对这些“黄货”对他们特别具有吸引力。这些淫秽物品扭曲了未成年人的性观念,从精神上毒害未成年人,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从而诱发未成年人走上性犯罪的道路。黄色文化产品的来源,绝大多数都是先从境外流入,再在境内出版部门复制印刷。据海关总署较早的统计资料,1980年进口的印刷品中没收淫秽色情印刷品19000多件,比1979年增加4.1倍;1989年海关共查获违禁印刷品和音像制品233万件,比1988年增加30倍。1989年8月的“扫黄”中,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990年底,全国共缴获封存违禁出版书刊约3200万册,音像制品240多万合,查获没收走私进口的违禁品出版物78万多件,依法查处违法分子近8万人。
  其次,帮会文化业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支遗毒,“帮会”文化目前在文化市场上仍占据一席之地。许多地区播放的影视片所传播的“帮会”文化,刺激着黑社会的繁衍与扩展,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起着直接的教唆作用。那种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的黑风恶浪,给未成年人以极坏的影响。使有些未成年人认为,在社会上要混出个名堂来,没有几个哥们不行。他们为了“行帮”、团伙的利益合哥儿们的交情,根本不顾他人的利益、国家的法律,把“行帮” 、团伙、哥儿们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重于一切。为了他们的私利和“友情”不惜践踏国家法律,以身试法。先进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和一些“两劳”释放人员对黑道老大的人生准则、生活方式的顶礼膜拜、刻意模仿,从某种意义上讲,使帮会文化诱导的结果。此外,一些侦破文学为了追求真实,用纪实的手法把犯罪的过程无保留地“奉献”给读者,无形之中不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法,且还有意无意地使他们学会了一些反侦破的方法。
  另外,沉溺于上网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原因。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北京海淀检察院近期对海淀看守所在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调查发现:73名有上网经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39人承认自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上网引起或与上网有关,占53.4%。网络中通过互发电子邮件或聊天、在线游戏等手段进行交往,可以向对方隐瞒真实身份、年龄甚至性别等特征。由于网络本身的这种隐蔽性,上网便成了很多处于心理闭锁期的未成年人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网络游戏、网络聊天过程中,虚拟的人物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的规范,未成年人的心理随意性被无限放大。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发生矛盾时他们往往难以协调,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纠正和引导,就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为了满足自我需要而不择手段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有些未成年人长期痴迷于网络,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为了支付高昂的上网费用,很可能实施抢劫、盗窃等财产性犯罪。
  四、个人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孤独感和强烈的交往需要的矛盾:现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龄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飞猛进,尤其是性器官的发育成熟,使他们的性意识、性冲动,性体验等接踵而至,这给他们带来了种种困惑或疑虑,产生各种神秘不安的复杂心理。与此同时,他们的心理成熟却明显滞后。他们没有足够的知识和经验来为因为生理成熟产生的种种困惑解难释疑,无法合理地为自己减轻心理的重负。随着他们年龄的增长,成人感逐渐增强,对于内心的困惑和疑虑不愿轻易向他们吐露,于是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未成年人处于这种自我封闭之中在心理上与成年人产生隔阂,不愿相互交流思想、感情,因而产生孤独感。但是这种孤独感并不是他们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希望在人际交往中有一定的地位,希望能在同龄人中出类拔萃,以维护自尊。因而人际交往的需要较为强烈,这种在心理上既感到孤独,又渴望交往的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他们不愿与父母老师沟通,却希望与同龄伙伴拉帮结伙,有的甚至离家出走,出外寻找“友谊”。由于他们的社会阅历少,认知狭窄、片面,分不清是非美丑,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容易被人引诱,上当受骗,稀里糊涂地就加入犯罪团伙,不知不觉地就走上犯罪道路。
好奇心强和辨别是非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对一切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十分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尚未发展成熟,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响,看问题时以偏概全、固执己见,自己认为正确符合自己兴趣爱好的知识就不加考虑的片面接受,以致受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和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的不良亚文化的影响而走上犯罪道路。
  独立性和依赖性的矛盾:随着成人感的产生和增强,未成年人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自主,想从心理上改变过去依赖成年人和受人监护的状态,即取得与成年人相同的地位,离开父母的管束,完全独立。但是,由于他们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因此未成年人在生活上还要依赖于父母,在社会上还要依赖成年人。这种在心理上想独立,而实际生活中又不得不依赖父母的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冲突,加大代沟的裂痕。在现实社会中,有的因对父母的严格管束十分不满而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进而实施家庭暴力,甚至出现了弑亲现象。
  强烈的情绪冲动和理智控制较弱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情绪的波动性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既表现为热情活泼,又易急躁,激动,好感情用事。有时,当个人需要受到限制而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产生挫折感,进而产生强烈的不满情绪。这时理智的控制能力却显得无能为力,为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计后果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向有关当事人或无辜群众实施攻击行为,进行报复。
自我意识的矛盾:自我意识是指个体对自己已经形成的心理特点和正在发生进行的全部心理活动的认识,以及自己与外界事物相互联系的认识。未成年人由于独立性意向的发展,开始将对外界及外界事物与自己的关系的关注转变为对自己心理活动的关注。这样自己既是观察者,同时又是被自己观察的被观察者,自我意识被分成两个处于不同地位的部分:前者为理想的自我;后者为现实的自我。一般来说,现实的自我总是落后于理想的自我这样一来,二者的不一致便产生了自我意识的矛盾.未成年人自我意识的矛盾通常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过高的自我评价,另一种则是过低的自我评价。过高或过低的自我评价往往导致个体自我意识确立过程中的过分自负或过分自卑这两大心理缺陷。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