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行业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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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准入条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64号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铝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利用资源,保证职工安全,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规范铝行业的投资行为,制止盲目投资。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铝行业准入条件》,现予以公告。
各有关部门在对铝矿山、冶炼、加工、再生利用建设项目进行投资核准、备案管理、土地供应、工商注册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信贷融资等工作中要以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 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
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
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改造的电解铝项目,必须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电力供应、交通运输等内外部生产条件。对于确需建设的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后,方可办理项目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
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铝矿山、冶炼、再生利用项目资本金比例要达到35%及以上。
二、 工艺和装备
新建大中型铝土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适当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采用拜耳法、联合法等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系统。必须有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设计选用余热回收等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请核准的电解铝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及环保改造项目,必须采用2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且新建生产线阳极效应系数要小于0.08个/槽日。严禁将已经淘汰的自焙槽重新改造。
禁止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铝用炭阳极项目必须采用连续混捏技术,禁止建设10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素项目。
发展循环经济,提高铝再生回收企业的技术和环保水平,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回收利用再生资源。禁止利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再生铝项目和4吨以下的其他反射炉再生铝项目,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新建铝加工项目,必须采用连续铸轧或者热连轧等生产效率和自动化程度高、技术先进、产品质量好、综合成品率高的连续加工工艺,严禁利用“二人转”式轧机生产铝加工材。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和《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05年本)》、《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等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杜绝已经淘汰的自焙槽电解铝生产能力死灰复燃,力争在“十一五”末期电解铝行业全部采用160KA以上大型预焙槽冶炼工艺,立即淘汰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工艺及二人转轧机生产铝加工材工艺。
三、 能源消耗
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新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2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4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4%。现有的电解铝企业综合交流电耗应低于1445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必须高于93%。综合交流电耗高于准入水平的不予准入,符合综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合金项目,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新建铝加工项目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35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1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铝加工材综合能耗要低于410千克标准煤/吨;综合电耗低于1250千瓦时/吨。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能耗水平。
四、 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
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矿山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81%以上,新水消耗低于8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平方米/吨氧化铝。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小于1.2平方米/吨铝。现有氧化铝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系统标准。
新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25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吨/吨铝,占地面积小于3平方米/吨铝。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要低于193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低于30千克/吨铝,阳极炭素净耗低于43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低于7.5吨/吨铝。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新建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15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5%,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0%、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7%、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9%、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8%。现有加工企业铝加工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35千克/吨,其中铝型材金属消耗要低于1020千克/吨;铝加工材综合成品率要高于72%,其中加工材成品率高于78%,熔铸成品率高于91%;铝板材加工成品率高于69%、带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5%、箔材加工成品率高于78%、型材加工成品率高于87%。现有加工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降低金属消耗,在“十一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水平。
五、 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
严禁矿山企业破坏土地及污染环境。要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复垦规定,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原则,履行土地复垦法定义务。按照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要求,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列入生产成本并足额预算,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并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努力做到“边开发、边复垦”。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专项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矿山投资项目的环保设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由有权限环保部门组织审查批准。必须按照环保、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要求完成矿区环境恢复和土地复垦利用。铝冶炼、加工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有关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必须符合经合法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控制值和总量指标要求。氧化铝厂要做到废水“零排放”,赤泥的最终处置(包括堆场)应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批复的要求执行。防止电解铝冶炼氟化物、粉尘等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氧化铝赤泥随意堆放造成的污染。电解铝项目吨铝外排氟化物(包括无组织排放量)要低于1千克。严禁将电解铝厂的含氟电解渣添加在煤中燃烧。
铝冶炼项目的原料处理、中间物料破碎、冶炼、浇铸、装卸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要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并安装经环保总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适用性检测合格的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
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废杂铝的回收、处理必须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禁止采用露天焚烧的方法去除废铝芯电线电缆的塑料、橡胶皮以及废碎料中的杂质;采用火法对废铝芯电线电缆和废铝碎料进行预处理的,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满足《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中有关要求和有关地方标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持证排污(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地区除外),达标排放。新建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生产能力,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现有生产企业改扩建的生产能力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也要按照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环保部门对现有铝冶炼企业执行环保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应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治理不合格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给予停产或关闭处理。
六、 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
矿山、冶炼、加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铝土矿和氧化铝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要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必须建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铝液泄漏、爆炸、火灾、雷击及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灼烫伤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通过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验收。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 监督管理
新建和改造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和融资等手续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有关分级审批的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电解铝和氧化铝项目的环评报告书,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环保总局报批。符合产业政策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达到新建企业在资源综合利用、能耗、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新建或改建铝土矿山、铝冶炼(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及加工项目投产前,要经省级以上投资、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劳动卫生、质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监督检查,检查工作要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经检查认为未达到准入条件的,不允许投产。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建设单位根据设计要求限期完善有关建设内容。对未依法取得土地或者未按规定的条件和土地使用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土地复垦措施不落实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和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纠正和处罚,责令限期纠正,且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依法打击矿山开采中的各种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安全监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限期整改。
各地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和国土资源、环保、工商、安全监管、劳动卫生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铝矿山、冶炼和加工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督查。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跟踪监督工作。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加工新建和改造项目,投资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者备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授信,电力部门依法停止供电。依法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要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及铝加工生产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八、 附则
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和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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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

第135号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代 市 长 汪 泉





2013年5月9日







无锡市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防御气象灾害,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损失,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连阴雨(雪)等灾害。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包括: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强度、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发展趋势、影响区域、防御指南;

(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名称和图标,预警信息级别;

(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名称、发布时间。

第四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

第五条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范围。

第六条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工作。

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公安、安监、国土、住保房管、建设、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市政园林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及应急工作。

广播电视、信息化和无线电、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及通信运营商等单位(以下统称信息传播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工作。

市、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制作与发布。

第七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气象灾害防御指南,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第八条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采取分级管理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四级,在预警信号图标上分别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一般)和Ⅲ级(较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台站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主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气象台站应当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报送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同时通过信息传播机构和官方微博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条 应急管理机构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按照规定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相关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研判气象灾害对本部门的影响,通知所属部门和单位,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传递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防灾避险。

第十一条 信息传播机构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标明发布时间和发布单位。

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同意,信息传播机构不得更改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第十二条 学校、社区、商场、机场、港口、车站、高速公路、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利用电子显示装置以及其他有效设施,适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三条 气象灾害敏感单位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责任制度,设置接收终端。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前款所称气象灾害敏感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背景、工作特性,在遭受灾害性天气时,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单位。

第十四条 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达到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需要向社会强化预警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市应急管理机构提出建议,由市应急管理机构报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第十五条 需要向社会强化预警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信息传播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发布:

(一)电视采用挂角、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或者中断其他节目等方式播发;

(二)手机短信全网发布;

(三)电台滚动发布;

(四)网站在显著位置发布;

(五)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

(六)其他可以强化的预警方式。

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经过监测和预测,认定产生气象灾害的天气已经或者即将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发布和传播范围,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擅自向社会发布强化预警气象灾害信息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向社会发布其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信息传播机构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传播虚假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按照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导致社会公众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因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制作并按照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并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陕政发 〔2012〕1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渭南地处陕晋豫三省结合部,是关中—天水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省向东开放的战略门户,区位优势明显,各类资源富集,历史文化厚重,人民勤劳智慧,有着较好的发展基础和巨大的发展潜力。为促进渭南加快从传统农业大市向新型工业城市转变,提高城镇化水平,增强总体经济实力,推动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实现更高层次上的开放开发,现提出支持渭南加快建设陕西东大门的若干意见。

一、凝聚各方力量,建好陕西东大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抢抓机遇,发挥区位、人文、资源三大优势,突出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三化”联动,提升交通、水利、生态环境和公共服务四大保障能力,强化开放开发、科技和体制机制创新三大动力,大项目带动,大企业引领,大产业支撑,板块化推进,集群化发展,努力建设经济实力较强、人民生活富裕、文化魅力彰显、生态环境优美的新渭南,打造现代开放、文明靓丽、活力创新的陕西东大门。

(二)战略定位。

——关天战略门户。依托承东接西的区位优势,面向大中原,融入大西安,连结陕晋豫,拓展对外开放空间,提升城市整体实力,使渭南成为关天经济区发展的新亮点,成为展示陕西对外开放形象的新窗口。

——生态田园新城。按照“生态化﹑低碳化﹑宜居化”的发展理念,坚持山水城田林统筹规划、城镇与农村一体布局,构建多中心、组团式、网络化的城镇空间结构,形成优美小镇与乡村田园和谐交融、自然生态与城市建筑相互映衬的秦东生态田园城市群。

——东西合作高地。坚持把优化投资环境作为“生命线工程”,高起点建设现代产业园区,打造承接东中部地区产业转移第一阶梯,瞄准国际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加强战略合作,扩大招商引资,发展壮大先进装备制造、现代能源化工、新材料以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建设新型工业城市,培育陕西新的增长极。

——现代农业基地。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坚持“龙头引领、园区承载、品牌培育、科技服务”四位一体发展模式,做强优质粮食、有机果品、设施蔬菜和现代畜牧四大产业,不断提高农业专业化、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水平,建成西部一流的绿色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基地。

——国际旅游胜地。弘扬“华夏之根、文化之源、河山圣地、人文渭南”品牌,构建“南山、东水、北人文、西航空”秦东四大旅游板块。推进文化旅游生态大融合,营造大水大绿大景区,打造自然山水与历史人文交相辉映、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相得益彰的国际一流旅游目的地。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实现“三个大幅提升、四个翻一番、两个确保”,即产业发展实力大幅提升,城镇化水平和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大幅提升;生产总值达到2000亿元,财政收入超过200亿元,城镇和农村居民收入达到35000元和10000元,分别较2010年翻一番;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220万吨以上,确保全市耕地保有量924万亩,真正建成经济结构优化、人民生活改善、社会和谐稳定、生态环境优美的陕西东大门。

到2020年,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生产总值达到全省平均水平,产业支撑能力明显提高,秦东生态田园城镇群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5%,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完善协调,建成繁荣兴盛的富裕东大门、人文绿色的文明东大门、幸福安全的和谐东大门、创新开放的活力东大门。

(四)空间布局。按照“中心带动、轴带发展、板块推进”的发展战略,形成“一核五极两带”空间开发格局。“一核”,即渭南中心城市,重点提升城市品位和辐射带动能力。“五极”,即韩城、蒲城、华阴、富平、大荔5个副中心城市,着力构建各具特色的组团式增长极。“两带”:一是陇海沿线现代产业发展带,构建产业与生态融合发展经济大走廊;二是西禹高速沿线特色经济发展带,着力打造现代煤化工、通用航空、冶金建材、文化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聚集区。

(五)战略重点。

——推进西渭融合发展。充分发挥西安辐射带动作用和渭南的土地、资源等优势,促进一体化发展。推动两市城际铁路、高速公路、干线公路、输气管网、通信网络全面对接。创新合作模式,积极吸引和利用西安的科技、教育、医疗、人才等资源,促进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引导西安高端化工、机械制造、食品纺织等产业向渭南有序转移,提升产业布局的互补性。

——加快富平建设与发展。发挥紧邻西安的优势,参照西安城区发展政策,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步伐。将西安城际铁路、公路主通道、电力电网、产业布局等延伸富平统筹规划建设,赋予富平在土地储备、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社会管理等方面更加灵活的政策。“十二五”期间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富平建设与发展。鼓励省级有关部门围绕小城镇建设、社会管理、园区开发、产业培育、民生改善等方面在富平开展试点示范,把富平建设为西安国际化大都市重要承接区、全省城乡统筹示范区、东西部产业合作示范区、西北知名的工业精细加工区和现代农业示范区。

——支持韩城可持续发展。积极支持韩城市加快中心城市建设步伐,实行省内“计划单列城市”试点。“十二五”期间省级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韩城城市建设。省级各类专项资金和用地指标适度向韩城倾斜,支持煤炭、钢铁、电力等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业、物流业和文化产业,把韩城打造为黄河沿岸中等规模的新型工业强市、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基地。

二、以新型工业化为引领,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六)做强能源化工产业。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建设西卓、山阳、王峰等现代化矿井,实施渭北老矿区挖潜改造,稳步提高煤炭产能,打造关中煤炭生产基地。深度转化能源资源,重点建设韩城等矿区煤矸石发电和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加快实施秦岭电厂扩建、富平热电联产等一批电源项目,建设渭南煤化工园区,促进甲醇制烯烃(DMTO)三代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广应用,承接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基本化工原料发展下游深加工产业,大力开发煤制甲醇、二甲醚、烯烃、醋酸醋酐、丁二醇、丙烯酰胺等化工产品,完善化肥、煤制醋酸等产业链,提升附加值,构建现代煤化工接续基地。到2015年,煤炭产量达到3000万吨,能源化工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

(七)整合提升优势特色产业。以陕钢集团龙钢公司为龙头,开发特种钢、优质钢等高附加值产品,建设西部千万吨钢城。以金堆城钼业集团为龙头,加快建设国家级钼及钼化工、钼合金产业聚集区,打造“中国钼谷”。培育集勘探、采选、冶炼、加工、销售为一体的黄金产业集群,打造全国重要的黄金产业基地。推进铝电一体化,发展以煤矸石、粉煤灰及冶金化工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壮大生物制药产业,开发现代中药、医药保健品以及绿色农药。

(八)做大物流业和人才技能密集型产业。加快物流园区、果蔬冷链物流、粮油物流、棉花物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积极引进和培育物流龙头企业,重点建设潼关物流港、卤阳湖快递物流园区、富平陕汽物流园、韩城龙门物流中心、大荔汽车货运物流园以及农产品物流设施等项目,尽快形成高效便捷、功能完备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终端环节加工业、大型企业配套组装加工业,以及轻纺电子等技能密集型产业。支持壮大个性化设计、技能培训、中介咨询等服务业。拓展皮影、石刻、陶艺等技能型文化艺术产品市场。

(九)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扩大土方机械、冷热连轧设备、凹版印刷机械、新型煤化工装备、垃圾资源化设备等产品的市场份额。培育新能源产业,推进半导体照明、太阳能电池、高能蓄电池、光伏太阳城、光电产业园等项目建设,有序发展风能、生物质发电和地热能利用。大力发展通用航空产业,推进集通用飞机制造、航空物流、航空旅游为一体的产业园区建设。不断延伸钼、铝、镁合金等新材料产业链,积极开发硅材料和新型功能材料,创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新型材料产业示范基地。

三、积极推进城镇化,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十)加快建设辐射周边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支持渭南实施“东进北扩”战略,拉大城市骨架,拓展发展空间,加快华县撤县设区,形成“一城三区五组团”格局。启动建设西(安)临(潼)高速公路改造和城际轨道交通工程。支持韩城、蒲城、华阴、富平、大荔五个区域副中心城市加快发展,加强澄城、合阳、潼关、白水等县城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产要素高效聚集和生产力合理布局,增强综合承载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力争2015年中心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8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80万以上,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8%左右。

(十一)推进城乡统筹示范带建设。积极推进渭南—华阴、富平—蒲城、韩城—合阳—澄城等城乡统筹示范带建设,实现城乡产业、设施、服务和生态建设一体化,打造集城市现代气息和乡村秀美风光于一体的示范区。实施华山统筹城乡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工程。全力支持省级重点示范镇建设,鼓励各县(市、区)选择基础较好的城镇重点培育,打造一批地域特色明显、经济实力较强、公共服务完善的明星镇。健全户籍、社保、医疗、教育等配套政策,加快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重点抓好100个新型农村社区示范点。搞好村居规划,整合村居用地,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四、着力提高粮食蔬菜生产能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十二)稳步发展粮食生产及加工业。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稳定优质小麦播种面积,扩大玉米、红薯等优质杂粮基地,提高粮食单产,确保全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在220万吨以上,巩固“陕西大粮仓”地位。积极发展大豆、花生、“双低”油菜等专用油料生产。加强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搞好大中型灌区更新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大力发展粮油加工业,扶持发展一批年产值过亿元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推进大荔农业科技园区、华阴农垦区和富平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形成西部重要的现代农业基地和全省绿色食品新城。

(十三)提升果蔬畜牧产业化水平。优化品种、扩大规模,打造绿色安全蔬菜新名片。重点支持苹果、酥梨、花椒、柿子、冬枣等特色果品生产,加快渭河沿岸和渭北蔬菜产业带建设,形成300万亩水果、250万亩干杂果和100万亩设施蔬菜基地,建设服务全省的“菜园子”。实施畜牧业产业化工程,重点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形成百万只奶山羊基地县和百万头生猪、十万头奶牛、十万头肉牛生产大县。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扶持特色饮料、专用面粉、文化名酒等食品加工业,打造绿色安全、高效优质的“大厨房”。

五、推动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打造国际山水文化旅游目的地

(十四)全力建设华山世界一流精品景区。加快华山景区综合开发,实施华山索道、文化创意园、论剑主题公园及西岳庙保护性开发项目,积极打造标志性大型实景演艺,打响“华山论剑”国际知名品牌。加强少华山、御温泉、太华湖等周边旅游景区开发,形成集观光游览、户外运动、文化体验、康体养生、休闲度假于一体的“大华山”旅游发展格局。做好华山申遗、国家地质公园申报,推动华山旅游集团上市。

(十五)高起点打造黄河旅游板块。整体谋划黄、渭、洛三河文化和山水风貌大景区建设,重点实施韩城禹门口、洽川湿地、大荔沙苑、潼关三河口等一批旅游文化产业项目,形成串珠式大水大绿主题旅游景观带。积极开发温泉养生、探险漂流、农事体验、民俗娱乐、古城观光等新型旅游产品,完善秦东旅游大环线,打造黄河风情旅游精品线路。

(十六)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实施“寻根谒圣”系列文化旅游工程,深度开发司马迁祠、韩城古城、梁带村遗址、仓颉庙、唐帝王陵、杨公祠、潼关古城、魏长城遗址、党家村民居、朝邑古镇、“天下第一仓”等人文景区。大力支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红色旅游景区建设。加快文化创业创意园区建设,打响富平石刻、华阴老腔、华县皮影、韩城行鼓、蒲城麦秆画、澄城剪纸、合阳线戏、同州梆子等民间艺术品牌,加大文物古迹、历史名城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支持渭南创建国家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提升文化产业实力和影响力。

六、切实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发展保障能力

(十七)构建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大力推进以快速铁路、高速公路、轨道交通、通用机场为主的交通设施建设,强化渭南连接南北、辐射东西的交通枢纽地位。充分发挥郑西客运专线和陇海铁路运输大通道作用,尽快建成西安至太原客运专线、西安至合肥铁路复线、108国道渭南至大荔一级公路、潼关至西安八车道高速公路以及连接渭南的西咸北环线,加快推进渭南—玉山、华阴—韦庄、蒲城—白水、合阳—凤翔等高速公路建设,抓紧108国道大荔—韩城和310国道渭南—华阴一级公路改扩建、沿黄公路以及西安—阎良—富平城际铁路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以低空空域改革为契机,发展壮大蒲城通用航空产业园。加快建设电力外送通道和煤气管网工程,完善电网建设,形成以330千伏变电站为核心的九大供电区。

(十八)建设坚强安澜的水资源保障体系。以“二华夹槽”为重点,支持渭南搞好水利建设。实施渭河南山支流治理和水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抓好渭河下游综合整治和“二华”干沟蓄洪建湖工程,在“二华夹槽”地带建成集调蓄洪水、水源涵养、水生农业、农田灌溉、旅游观光等功能为一体的人造湖泊。加快推进以城市段为重点的渭河防洪治理,力争五年任务三年完成,建设滨河生态休闲走廊,打造关中水乡。重点支持洛惠渠加坝加闸、大峪河“引干入支”、抽黄供水等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全面完成43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统筹利用黄河、渭河、洛河水资源,合理开发地下水资源,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加快解决剩余17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推进“五大灌区”节水改造和配套联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施好农业灌溉设施建设项目,力争“十二五”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85万亩。加强洪水监测预警和应急避险系统建设,完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

七、加强生态环境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

(十九)构筑绿色生态屏障。依托山体、河流、干渠等生态空间,形成以“一山(秦岭)、一塬(渭北台塬)、三河(黄、渭、洛)”为主体的生态网络构架。支持渭南加快黄河、渭河、洛河及秦岭北麓、渭北丘陵沟壑区五大生态区建设,推进城市森林化、城镇园林化、乡村绿荫化等九大林业生态工程,加强黄河湿地等保护区建设,治理渭北旱塬水土流失区,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和平原绿化工程,启动建设黄、渭、洛滩涂绿化工程,营造渭北旱塬干杂果林带,建设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干道生态景观。

(二十)打造生态宜居环境。按照中心城区“园在城中” 、周边城镇“城在园中”、农村地区“村园交融”的总体布局,建设中心城市“一河两岸”水景生态区和绿色长廊,打造“河绕城郭、人水相亲”的生态田园城市。推进蓄水建湖、活水兴城和造林绿化、森林围城工程,规划建设主城区“东湖西海”、渭水生态园、沋河三角洲生态区以及卤阳湖开发区天骄湖、天子湖、天卤湖和华县太华湖、少华湖、大荔沙苑湖,实施“引水进城”和“引黄入渭”、“引清济沋”以及平原水库等水利工程。高起点建设绿色园艺、文化公园等一批标志性工程,把渭南建成秦东明珠城。

(二十一)努力创建低碳城市。支持渭南申报国家级低碳试点城市,打造国际低碳技术应用与投资示范区。加强煤炭、电力、冶金、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低碳技术应用,大力发展低碳产业,支持合阳煤炭清洁生产示范试点。加快农村沼气、秸秆等生物质能和韩城煤层气、风能等清洁能源开发,积极开展渭南中心城市地热能供暖、太阳能屋顶光电一体化示范项目。支持渭南申报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搞好潼关全国第三批资源枯竭城市转型发展试点。实施渭南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燃煤机组和水泥厂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渭河污染治理等项目。

八、全面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二十二)加快发展社会事业。积极支持办好渭南师范学院。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组建以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的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打响“渭南技师”品牌,将渭南打造为全国知名的职业教育基地。高标准普及学前教育,加快中小学校标准化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省级部门、科研院校(所)人才对口支援工程。加快建设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强养老服务设施机构建设,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市中医院和市妇幼保健院升级“三甲”,全面实施县医院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部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改善乡镇卫生院、院前急救、卫生监督设施,配备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重点建设市级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逐步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体育场,乡乡有文体中心,村村有公共活动设施。力争到2015年,社会事业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二十三)创新社会管理。支持渭南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支持开展医保经办机构城乡统一和食品安全属地化监管改革,健全各级政府一站式便民服务工作机制。强化城乡社区服务功能,规范发展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倡导文明、和谐、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妥善解决库区移民等遗留问题,切实解决进城落户和务工农村居民子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支持渭南完善城市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和防灾减灾体系。加强煤矿、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完善治安防控体系,打造企业安全生产、群众平安生活的模范地区。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最大限度释放发展潜能

(二十四)努力拓展开放平台。建立完善产业转移推进机制,鼓励与发达地区建立产业联盟和产业转移合作示范区,省上对重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项目给予适当贴息。积极推进陕西—深圳合作,建好富平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支持渭南办好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推进卤阳湖开发区创新管理模式。规划建设渭南海关、出口加工区和陆港保税区。依托优势农特产品和能源资源类工业产品,打造外贸出口示范基地。加强与山西运城、临汾及河南三门峡的合作,打造陕晋豫“黄河金三角”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格局。

(二十五)千方百计扩大招商引资。开展领导干部带头招商引资考核及奖惩试点,统筹协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引进和落地工作。创新招商模式,从单纯引资向引进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相结合转变,从传统单一项目招商向产业链、产业集群招商转变,积极扩大招商引资规模,重点引进世界五百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坚持不懈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涉外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开放开发制度环境、政策环境和人文环境。

(二十六)大力推进科技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区域科技资源整合,把渭南纳入统筹科技资源改革试点范围,重点实施10个资源转化重大科技专项、20个科技创新服务平台、30个重大科技专利产业化专项和40个骨干企业研发中心等项目。加快推进新型农技农资连锁服务“大荔模式”示范工程建设。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先行试验一批改革项目,开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着力消除制约发展的体制障碍。实施“扩权强镇”改革试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力争培育3—5个地方财政收入过5亿元的经济强县。深入推进全民创业,加大小微企业培育力度,激发民营经济的发展活力,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力争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比重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完善保障措施

(二十七)财政税收政策。“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2亿元支持东大门建设,将渭南上缴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省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2015年底前,在渭南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生产企业按照税前每吨10元的标准提取生态补偿基金,由渭南市统筹安排,重点解决资源所在地群众利益补偿、沉陷区治理及民生改善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渭南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提高县级公共财政保障能力。积极争取国家对渭南各县(市、区)污水处理项目和秦岭北麓渭河支流综合治理项目的支持,省上将渭南水利建设基金返还比例提高至50%。积极争取国家设立三门峡库区经济社会发展基金。 “十二五”期间省财政每年专项安排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潼关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加大对渭南科技统筹创新工程支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规定标准的,按超出部分2%给予不超出100万元的奖励。

(二十八)投资金融政策。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和各类专项资金适度向渭南倾斜。中央安排我省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给予渭南相应倾斜。对在渭南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省财政给予一定数额资金补助。支持渭南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组建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引导发展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鼓励省内担保机构对渭南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贷款优先提供担保,扩大政策性苹果保险试点范围。支持“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创新试点,建立帮助地方企业实现直接债务融资的长效机制,推动地方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建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优先支持渭南发行城市建设债券,加快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在渭南开展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加快发展完善资本、产权、技术、土地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完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的政策,提高农村贷款比例。

(二十九)土地政策。加大对东大门建设用地的倾斜力度,适度增加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安排渭南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将县城和重点镇列入全省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优先保障重大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承接产业转移及城镇建设用地需求。建立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重大产业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加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支持力度,推动小秦岭金矿区整装勘查与开发。鼓励渭南市进一步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力度,通过联合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矿业经济。支持渭南开展未利用土地开发管理改革试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改革和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确保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权益。调整整合农场和劳教场所等用地,提高闲置土地利用效率。

(三十)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推进渭南建设陕西东大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做好日常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自身职能出发,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渭南市要成立相应机构,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切实推动陕西东大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