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妻子代为投案如实供述也属自首/司家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5:40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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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5月7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1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伐林木罪,向全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马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全椒县,汉族,中专文化,工人,住全椒县孤山林场家属院,系国营孤山林场职工,和王某共同承包经营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2011年12月31日,马某和王某通过本场职工肖某介绍,欲将板栗山上的朴树卖给方老板。2012年元月1日下午,马某、王某、肖某、方老板一行四人开车到板栗山看树。看过树后,王某、马某答应方老板付一万元,可以在板栗山上挖朴树两天。元月2日方老板付给王某和马某树款一万元后,带人在板栗山上两天共挖取朴树14棵。经滁州市森源林产资源交易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鉴定,14棵朴树立木蓄积为2.67立方米。

  另查明,马某、王某承包经营的孤山林场板栗山林木所用权属于国营孤山林场。案发后马某因生病不能亲自投案,委托其妻子邢女士代其到公安机关投案。2012年2月10日马某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5月8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归案后马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分得的所卖朴树款5000元全部退出上缴。

  上述事实有证人方老板、肖某、邢女士、蔡某的证言,案件来源、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法律手续,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缴款书,现场勘验笔录、照片,鉴定报告,全椒县医院疾病诊断书,孤山林场退赃发票、收据、证明等证据证实,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评析:本案中,马某因病委托妻子代为投案,是否可以认定为自首,成为该案定罪量刑的关键环节。刑法中关于因故委托亲属投案如何认定,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自首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另外,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罪行,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犯适用该规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我国刑法采取相对从宽的原则,把自首量刑分为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一)、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宽处罚。这是我国刑法对自首以后予以从宽处理所做的原则性规定。(二)、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犯罪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就是说犯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从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投案自首的犯罪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不仅能使司法机关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办案质量,还可以鼓励其他犯罪人自首,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社会危害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盗伐国有立木蓄积2.67立方米林木,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马某委托其妻子代其投案,可视为其主动投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全椒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评估意见书》证明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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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


铁岭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


《铁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9月4日铁岭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市长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铁岭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管理,节约资源,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改善城市环境,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一切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和物。

第四条 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环保、质监、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的具体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制定本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各县(市)区按发展规划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

(三)负责预拌混凝土企业的信息交流,促进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与应用;

(四)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据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建设工程中违规使用袋装水泥进行处理。

第六条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使用混凝土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上(含50立方米)的基本建设工程或一次性使用8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七条 自201 O年1月1日起,银州区、清河区、铁岭经济开发区、凡河新城区、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八条 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审核预算(标底、标函等)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后,可不使用预拌混凝土: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特种类型预拌混凝土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十条 经批准允许在建设施工现场进行搅拌混凝土的,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散装水泥的,在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使用和验收预拌混凝土,不得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使用现场的见证取样混凝土强度试块,必须送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和检测。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按照工程设计水泥使用量预缴专项资金。属国家、省重点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向省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预缴;其他工程项目的专项资金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预缴。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可在完成主体工程和工程竣工后,分两次持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的合法发票,向预缴专项资金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退还实际使用散装水泥量所预缴的专项资金本息。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散装水泥专用车等专用车辆,列入特种车辆管理。需通行市区的禁行、禁停交通控制段时,车辆所属单位或个人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通行申请,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准许并发放通行证后,方可在市区道路上通行。

第十七条 大中型水泥制品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照《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每吨3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逾期不改正的,处以looO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改正,并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采用伪造、涂改、冒用购买散装水泥或者商品混凝土发票等手段,退还或者少缴专项资金的,由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骗取的专项资金,或者补缴专项资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审批、收受贿赂、侵害建筑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商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

  二、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申请退税时,除按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资料外,应提交下列材料:

  1.自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书面申明。

  2.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相关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书面申明内容)和退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有虚报资料、骗取退税等行为的,追缴其此前骗取的退税款,并取消其以后享受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五、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

  “农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物(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沙柳箱纸板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3]840号)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

  序号
  产品名称

  1
  木(竹)、秸秆纤维板

  2
  木(竹)、秸秆、蔗渣刨花板

  3
  细木工板

  4
  活性炭

  5
  栲胶

  6
  水解酒精、炭棒

  7
  沙柳箱纸板

  8
  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纸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