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与对策/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2:44:16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思考与对策

张喜亮


  麦当劳在中国的连锁店是否涉嫌违反中国的劳动法律而压低员工工资的事件,从广东发起漫延至湖北、辽宁等地,以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彻查。据悉,麦当劳公司与广东总工会及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保持了较好的合作态势,并纠正了一些劳动合同不规范的问题,表示同意在公司内部成立隶属于本地方总工会的工会组织。麦当劳及此前沃尔玛等外资公司成立工会的浪潮,实际上是中国工会迎接资本全球化挑战的战略布署。
  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工会,尽管其发挥了时代所能使之发挥的作用,但是,在人们的印象中,工会似乎是可有可无的,“吹拉弹唱打球照相,布置会场带头鼓掌”,工会就是这样一只装饰性的“花瓶”。进入21世纪的中国,外资大举进入,以为找到了其原始本性可以肆无忌惮地冲动的“沃土”。从一些报道来看,无论麦当劳等外资公司是否违反了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其中工作的部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处于较低的水平、劳动强度大,是属实的。形势逼人强,中华全国总工会即中国唯一合法的工会组织,不得不树立起崭新的形象,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全新课题。所以,中国工会必须理性地思考、精心谋地策划其战略和策略。
  首先,必须对自身的性质彻底反省。那种认为动用政府行政权力资源针对雇主进行强攻,是在外资企业组建工会之不二法门的观点,恰恰就是习惯了的“官办工会”之思维定势,忽略了工会自身的本性。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群众组织。既然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组织,那么,工会组建的重点第一不是动员政府的行政权力资源,第二攻坚的重点不应当是雇主。组建工会的关键是员工,无论是在国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或港澳台资企业,无不应当如此。如果没有员工的自愿,即便形式上有了工会组织,那也只能是流于形式而已。那种“先搭台后唱戏”的观点,只能愈加损害中国工会的形象。一些首先得到了外资雇主的首肯,几乎是一夜之间成立了工会,如果未能真正地发挥员工和社会所期待的应有作用,中国工会则实际上又轮回到了“花瓶”的境地。因此,不仅组建工会需要动员和启发员工热情,工会成立后更需要积极引导、帮助和支持会员及员工参与工会工作。组建工会关键是员工,员工是工会生存壮大的根本力量之所在。
  其次,强势宣传中国工会的作用。中国工会有其自己特点,中华全国总工会也一度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理念。那么,中国工会的特色在哪里呢?一家韩资企业的投资商,与韩国的工会进行比较曾经撰文写到:“中国工会站在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前沿”。外商带着其本土之劳资对立的理念来到中国,对工会耿耿于怀。这似乎是他们拒绝工会的一个心理上障碍。无论是中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政治或是中国工会的理念,其所追求的是劳资和谐即工会从职工的立场出发,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目的不是劳资斗争而是促进企业的建康发展。可以肯定地说,如果麦当劳等一些外资企业有工会组织且能够发挥其应有作用的话,第一可以预防涉嫌违反中国劳动法律的事情,第二即便是发生纠纷也不至于成为一时间的社会热点;因为这些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工会,这样的组织渠道和平有序地内部解决。由此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声誉,还降低了劳资纠纷处理的成本。中国工会的存在并真正发挥作用,有助于降低劳动关系管理的成本,还能提升企业形象等无形资产的价值。中国工会这样的作用往往被忽略了,因此,需要强势宣传,使尽可能多的投资人都认识到在中国企业员工成立工会的价值。
  再次,各级工会干部必须提升职业能力。经历了改革开放的风风雨雨,工会工作越来越显示出职业化的特征。中国工会各级干部必须自觉地顺应形势的要求提升职业能力,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说以往的工会可以从某种政治的保护方面获得生存的空间的话,进入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工会必须以其职业化的视角来思考和行动。这种职业化的特征要求工会干部懂得正确行使其法律权利、懂得用专业的水准开展工作,恰当地运用制度资源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理论创新推动工作、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劳资关系和谐企业健康发展,所有这些都不应仅仅是口号,更应当是鲜活的行动。培训外资企业工会干部和工会工作积极分子,地方工会责任重大。
  中国工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外资企业组建工会的工作及引导这些外资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这个不断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必将使中国工会获得新生。
(2007.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反对和遏制“台独”的一把利剑
——兼谈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意义

吴为 王家毅


[摘要] 全国人大将于今年三月五日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这对遏制“台独”分裂活动,加快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础,且十分必要,非常紧迫,它反映了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关键词] 反分裂国家法 必要性 意义

去年底,中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关于提请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的议案,并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提请今年三月五日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祖国大陆为促进海峡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发展,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而采取的重大决策。《反分裂国家法》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解决台湾问题、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的原则、主张和措施,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意愿,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一把利剑。


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繁多、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国家。各族人民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共同缔造了我们这个东方大国,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对世界文明做出了举世公认的贡献。整个中国历史告诉人们:中国的统一,不是哪个民族单独缔造的,而是中国各民族共同缔造的。当汉族为主体建立全国统一政权时,得到了少数民族的支持;同样,当某一个少数民族建立全国统一政权的时候,也得到了汉族和其他民族的支持。无论是汉族还是少数民族,不管居住在中原还是居住在边疆地区,都心向祖国,致力于祖国的统一事业。长期以来,各民族都对自己的祖国怀有深深的眷念之情。但是中华民族走向大统一的道路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其中也包含着对分裂势力的斗争和否定。历史上,清朝曾几次平定西北边陲叛乱,巩固了西北边疆的安全。新中国成立后,实现了除台湾以外的空前统一和民族大团结,然而不和谐的事件屡有发生。策动西藏叛乱的达赖喇嘛打着“西藏独立”的招牌,在国际上四处活动,其目的是搞“西藏独立”,制造国家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东突”组织也妄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特别近年来,一些“台独”分子对祖国大陆坚持的“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置若罔闻,台湾岛内“台独”分裂活动十分嚣张。“两国论”、“一中一台”等谬论相继出笼,“去中国化”、“渐进式台独”步伐明显加快,所谓“台湾正名”等“台独”分裂活动日益猖獗。陈水扁甚至置祖国大陆的严正警告和2300万台湾人民的福祉于不顾,公然声称要在“2006年制宪”、“2008年实施新宪”,谋求通过所谓“宪政改造”搞“法理台独”,在分裂国家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把两岸关系推向了危险的边缘。“台独”势力及其分裂活动的发展,严重破坏了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严重威胁着中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损坏了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是对台湾海峡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最大威胁。值此关系到中华民族复兴大业的重要历史关头,祖国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通过法律形式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显得十分的必要和紧迫。



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是世界通用的做法。各国宪法、法律都有维护国家统一的条款,加拿大、俄罗斯、英国等国都曾经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与分裂分子做斗争。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也是每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和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当代国际法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联合国家和它的成员国不得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件。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是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我国的立法也一直重视对分裂国家行为的惩处。分裂国家作为危害国家领土完整、破坏国家统一的一个罪种,在建国初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已有此雏形,该草案第47条以“破坏统一战线”之罪名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用挑拨、离间、煽动或者其他方法,破坏各民主党派、各民主阶级间、各民族间之团结者,处死刑、终身监禁,或者3年以上15年以下监禁,并可没收其财产之全部或者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33条也有类似的规定。1957年6月28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初稿)》第99条明确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1979刑法第92条规定:“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规定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这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予以并列,并将颠覆政府置于分裂国家之前,虽然不尽合理,但也是由当时的国际国内局势所决定的。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行以及国际交流的深入发展,尤其是新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反和平演变的需要,颠覆政府和国家政权的行为尽管仍然是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犯罪行为,尤其是祖国边疆部份地区的分裂行为日益猖蹶,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比过去的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在新的历史情形下,1993年我国国家安全法第四条将分裂国家的行为列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1997刑法将颠覆政府与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分开予以规定,并将分裂国家罪排在紧次于背叛国家罪之后,同时将罪状中的“阴谋”一词去掉,从而形成了103条第1款的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不仅体现我国立法技术的成熟,也表明在新时期维护国家统一的任务远较巩固政权的任务更为迫切、更加艰巨。而今,中国的国力逐渐强大,海内外炎黄子孙盼望中国完全统一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而猖獗的“台独”分裂势力变本加厉,分裂活动逐步升级。因此,中国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分裂国家法》,有助于中国掌握反对“台独”斗争的主动权,依法主动打击“台独”的分裂活动,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可见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反对分裂、维护国家统一,无论是国际法,亦或国内法都有着其深厚的法理基础。


中国制定的《反分裂国家法》其主要的立法宗旨是: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反对“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实现国家完全统一,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该法的制定将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这里我们主要谈两点:
(一)有利于依法制“独”。台湾的全部历史都证明,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关系着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关系着全国人民的感情和尊严,关系着中国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根本利益。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进行了不懈努力,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针对台湾问题提出了“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始终以最大的诚意,缓和两岸敌对状态,促进两岸交流不断扩大。中国政府分别在1993年发表《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的白皮书和2000年发表《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的白皮书,两份白皮书廓清了在台湾问题上的种种迷雾,清楚表明了中国政府坚持“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的基本方针和解决台湾问题的严正立场,有力回应了当时“台独”势力分裂祖国的言行。然而“台独”势力顽冥不化,肆意分裂国家的言行变本加厉。《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法律体系,改变了以往中央政府以发言人作政策宣言形式表态的不足,使“台独”势力没有任何模糊空间所利用。法律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反分裂国家法》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依法打击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掌握反“台独”斗争的主动权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二)反映了炎黄子孙的共同意愿。法律是人民的意志,《反分裂国家法》反映了全中华民族炎黄子孙的共同意志。面对“台独”分裂势力的“法理台独”,内地各界人士和海外侨胞,纷纷要求以法律手段反对和遏制“台独”,并提出了不少对台立法的议案、建议和提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全票通过、海外炎黄子孙的强烈关注和支持,反映了该法的强大民意基础。《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在全球引起了强大的震撼,从以下显示的资料可以明证:
  中新社北京2004年12月29日报道,出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一百六十三名委员,以全票通过《反分裂国家法》议案时,决定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将提请三月五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宽敞豁亮的人民大会堂常委会会议厅响起了热烈掌声,这掌声是民意的反映,是全体中国人对早日实现祖国统一的渴望。
2004年12月18日,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发表声明表示“坚决支持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港澳人民的心声和意愿”,“希望看到祖国早日统一”。
  香港《文汇报》、《大公报》、《香港商报》、《星岛日报》、《成报》和《澳门日报》都发表社评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这是祖国大陆遏止“台独”的重大决策,从法律上表达了中华民族反对分裂和促进国家统一的强大意志,必将对促进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发展,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04年12月20日,旅埃华人华侨代表在我国埃及使馆召开“反对台独,促进祖国统一”座谈会。认为全国人大对台立法十分必要和及时,将有力的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及其活动,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追求祖国统一,中华民族繁荣振兴是所有海外华人华侨的梦想”。
  吉隆坡和墨西哥城2004年12月21日报道:马来西亚中国友好协会秘书长陈凯希发表文告指出,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有助于维护台海和平与亚洲经济的稳定、繁荣和发展。反分裂国家法反映了广大海外华侨华人促进中国统一的心声,也是反对“台独”、遏制“台独”行径的一项重要措施。“反分裂国家法将让世界人民理解中国人民反对分裂、促进国家统一的决心”。
墨西哥下加利福尼亚州(下加州)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也发表讲话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是历史的呼唤、时代的产物,是中华儿女共同的选择,是中国人民维护国家尊严的体现,也是以法制止“台独”的保证”。“可以预见,包括台湾地区民众在内的所有中国人、海外华人以及世界热爱和平的人民都会理解和支持这一法律的诞生”。
美国2004年12月23日《芝加哥华语论坛报》报道,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是以法制“独”的重大决策。“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形式维护领土和主权完整,反对和遏制日益猖獗的“台独”势力,是具有历史意义的、极其重要的决策”。“以包括立法在内的各种方式和手段维护国家的统一,每个公民责无旁贷,也是华侨华人的共同心愿”。
  2 004年12月21日,世界华侨华人社团联合总会会长、全英华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会长单声在伦敦发表声明表示,全球万家华侨华人社团坚决拥护“反分裂国家法”。“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海外华侨华人翘首盼望已久的特别大法,合民心,顺侨意,扬国威,必将对促进两岸关系和祖国统一大业的发展,对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2004年12月27日,在澳门地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举行的“反分裂促统一”座谈会上,“澳统会”副会长、澳门大学教授杨允中说,促统必须反“独”,反“独”为了促统。制定反分裂国家法,这是新形势下推进和平统一的一项必要的举措,也是对两岸以至海内外所有中国人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正确指引。
  2004年12月30日,东帝汶中华商会会长符孝勤先生说:“反分裂国家法”的出台,使反“台独”有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我们在海外的炎黄子孙更坚定了反分裂、促统一的决心,这是中国政府深思熟虑的明智之举,我们海外华人举双手赞成”。
 2004年12月26日圣保罗“巴西华侨华人促进中国和平统一联合会、德国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以及全美各地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都发表声明,坚决支持中国反分裂国家法。认为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完善中国政府“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保障,从法律角度宣示中国政府和人民维护国家领土完整的坚强意志。这部法在“反对台湾独立、促进祖国统一”历史发展中,必将成为一个影响深远的新步骤,一个意义重大的里程碑。
2005年1月7日德国全德华人社团联合会、德国华商联合总会、欧洲华人主流媒体“经济时尚导报”等团体纷纷集会并发表声明,支持《反分裂国家法》,并希望以此推动祖国统一。“中国经过慎重考虑和多方论证,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顺乎民意的战略举措,也是对“台独”分子的当头棒喝。这一立法不仅无可非议,而且十分必要适时”。
2005年1月14日美国华人宗鹰先生撰文称: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在“反独促统”的历史中,必将成为一个意义重大的里程碑。“反分裂国家法”为“四正”之法:即正当立法,正本清源,正义公允,正时宣示。
2005年1月5日新西兰、加拿大、荷兰、哥伦比亚、奥地利等国家的华侨华人纷纷表示,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以法律手段遏制“台独”势力、推进和平统一的必要举措,代表了全世界炎黄子孙的意志和心愿。
 2004年12月19日,祖国大陆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消息,在岛内也受到各界关注,不少民众就此表示,不希望因为“台独”而在两岸间引发战火。台北县的一位民众更是投书媒体直言:2000多万生活在台湾的同胞,有权拒绝成为“台独”的人质。“陈水扁当局不将主流民意放在眼里,只会无节制地操弄民粹,将台湾2000余万人的安危视如游戏,把本来相安无事的台湾海峡两岸弄到剑拔弩张的地步”。“即使大陆的反国家分裂法成为事实,但只要台湾今后没有人以任何形式搞“台独”,我们又有什么好惧怕的呢“?另一位名叫陈亦伟的台北民众同日也在《联合报》上撰文指出,台湾当局应尽快回归一个中国的立场,改善两岸关系并藉此提升台湾的产业竞争力……如果只是肤浅地丑化大陆立法目的,以及情绪性地进行反制,不仅无助问题的解决,反而会导致另一场内耗。《联合报》同日发表的一篇评论也指出,安居乐业、无祸无灾、后代平顺成长……是台湾老百姓的共同心愿,希望当局保百姓平安,不要造成两岸紧张情势升高。综上可见,我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是中华民族炎黄子孙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意愿。


总之,《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关系到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的重要法律。用法律的手段维护国家的统一,是中华民族的炎黄子孙包括台湾同胞的共同心愿,任何人、任何国家都没有理由妄加指责。我们坚信,整个世界将会发现,中国的《反分裂国家法》将是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的一把利剑,最终必将会促进两岸的和平统一进程,从而也会有助于亚太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和稳定。
A Sharp Sword to Oppose and Contain “Taiwan Independence”
------- A Review on Significance of Chinese Anti-Secession Law
WU Wei WANG Jia-yi
Abstract: Anti-Secession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adopted by the Tenth People’s National Congress on March 14th, 2005, which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containing splitting activities of “Taiwan Independence” and speeding up the course of national reunification. With the basic legal principle, it is necessary and urgent to formulate Anti-Secession Law which reflects the basic interests and the mutual wishes of all people of Chinese descent.
Key words: Anti-Secession Law; Necessity; Significance

* 该文系2005年1月29日在新西兰召开的澳洲华人华侨 “反‘台独’、促统一”年会上重点交流文章。
[作者简介]
吴为 (1959—) 男 苏州学院 教授 研究方向:公法
王家毅(1957—)男 新西兰澳洲华人华侨协会秘书长 博士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刘志强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依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所有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分工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街路管理的范围,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同城管部门开展“门前三包”卫生检查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地面无垃圾杂物、无瓜果皮核、无痰迹、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行为,保持门前整洁。

  (二)包公共秩序。达到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店外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和广告及牌匾、无各类车辆冲刷、无修理加工点;劝阻和制止打架、斗殴等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包绿化美化。达到花草树木不被损坏,绿地不被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拴丝、绳,不乱贴乱挂。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是从各自门前墙基至道路边石,无道路边石的至门前5米;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范围是自市场至道路边石。

  (三)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范围是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四)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范围是小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每个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门前三包”的具体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界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自包。自包有困难的,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出资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管,代管费用标准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其内容包括:

  (一)指定沿街单位主管领导和居民住户的户主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任制度,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设专人清扫与监督,佩带标志,全天保洁;

  (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如遇需要有关责任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每季度开展一次“选优评差”活动,选评出“门前三包”管理优秀街道办事处和最差街道办事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市人民政府年终考核时,把区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的情况和市城管部门对落实“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对好的予以表扬,对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按照《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对妨碍“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广大公民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以及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2月2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锦州市城区“门前五包”暂行规定》(锦政规[199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