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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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

1987年6月25日,财政部

为了贯彻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对有关具体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条例规定,菜地属于征税范围,占用菜地应照章纳税。对菜地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部分城市对国家建设征用郊县菜地,已开征新菜地建设基金的,可以保留。为保证国家税收,菜地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偏高的,应进行适当调整。乡镇集体单位和农民建房占用菜地,只征耕地占用税。
根据国务院决定,耕地占用税50%留给地方,建立农业发展专项奖金,用于开垦宜耕土地和整理、改良现有耕地。全国统一开征耕地占用税以后,过去少数省决定征收的耕地垦复费,应一律停止征收。
二、征税范围。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必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其他农用土地,例如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是否征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着有利保护农用土地资源和保护生态平衡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三、耕地占用税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多少(按总人口和现有耕地计算),并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适用税额。
一个县范围内,如果乡镇之间情况差别较大,县规定乡(镇)适用税额,也可以有所差别。
农村居民减半征收,是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农村居民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都应全额征收。对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四、为了协调政策,避免毗邻地区征收税额过于悬殊,保证国家税收任务的完成,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核定如下:上海市9.0元;北京市8.0元;天津市7.0元;浙江(含宁波市)、福建、江苏、广东(含广州市)4省各6.0元;湖北(含武汉市)、湖南、辽宁(含沈阳市、大连市)3省各5.0元;河北、山东(含青岛市)、江西、安徽、河南、四川(含重庆市)6省各4.5元;广西、陕西(含西安市)、贵州、云南4省、区各4.0元;山西、黑龙江(含哈尔滨市)、吉林3省各3.5元;甘肃、宁夏、内蒙古、青海、新疆5省、区各2.5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差别地规定各县(市)和市郊区的适用税额,但全省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五、免税范围。对条例有关免税的具体政策界限,按以下规定掌握执行:(注解: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财政部在《关于公路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考虑到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税,可在条例规定适用税额范围内,按低限税额征收。国家在老少边穷地区,采取以工代赈办法修筑的公路,交税确有困难的,由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审查核实,提出具体意见,报经财政部批准,可酌予照顾。)
军事设施用地,应限于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下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铁路线路,是指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根据一九八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五个部门关于铁道部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方案的通知》的规定,铁道部“七五”期间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新增税种准予免交。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征税。地方修筑铁路的线路及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可以比照免交耕地占用税,其他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以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免税。
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学校,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的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给予免税。学校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职工夜校、学习班、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等不在免税之列。
医院,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职工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所用地,给予免税。疗养院等不在免税之列。
殡仪馆、火葬场用地给予免税。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从改变时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水利工程占用耕地以发电、旅游为主的,不予免税。
六、条例所说的外商投资企业,只限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这些企业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除上述“三资企业”外,均应按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七、条例自发布之日,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四月一日起占用的耕地,都应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对未经批准,已占用的耕地,四月一日以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的,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截至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止,单位或者个人获准征用或占用耕地已超过两年仍未使用的,照章补交应加征的税额。
八、凡征了耕地占用税,经核实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对其原来计税常年产量和计征的农业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省、自治区、直辖市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此项核减的农业税,按财政体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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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部联产[2002]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特制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11月9日发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信部产〔2000〕1067号)同时废止。



信息产业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三月七日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速我国集成电路设计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鼓励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集成电路产品设计(含集成电路设计软件开发,下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集成电路设计软件、电路(含国内企业自主设计而在境内确实无法生产需委托境外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下同)。
本办法是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享受《鼓励政策》制定的审定办法和认定程序。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管理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工作:
(一)审定、授权全国及地区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 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机构);
(二)监督检查全国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工作,审 核批准认定结果;
(三)公布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及产品认定目录;
(四)受理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有关认定决定的异议申诉。
第四条 集成电路认定机构具体负责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认定,进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与产品的年审工作。
第五条 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二)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 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 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0%以上。
第七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由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共同委托认定机构进行认定。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同时,应将有关材料送交中国半导体行业协会(或经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地方半导体行业协会)备案。
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或产品认定时,提交的资料及其内容必须真实有效。
第八条 申请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申请集成电路产品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成电路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其他需要出具的有关资料。
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集成电路产品,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产品知识产权的相关材料;
(二)在国内无法加工的情况说明;
(三)境外委托加工合同副本。
第十条 国家对申请享受《鼓励政策》第四十八条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产品,实行自动登记、社会监督制度。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将自己设计、销售的产品建立集成电路设计产品网页,并链接到中国集成电路IP网站(http://www.ChinaICIP.com)上。
第十一条 国家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的认定实行年度审查制度。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审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按规定的时限递交年度审查报告,逾期未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享受优惠政策;年审不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其认定资格自下一年度起予以取消。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对认定结果、年审结果以及认定机构作出的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或公告发布后60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申诉,并提交异议申诉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发生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变更情况时,须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重新申报手续。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经发现有偷税等违法行为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和信息产业部核准后取消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申请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和集成电路产品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及内容的,尚未认定的,不予认定;已认定的,当地税务机关应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撤销其当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其产品的认定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的认定文件,向有关部门办理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1979年至1989年间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二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69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号 分类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文号 废 止 理 由
1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辖区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
划变更后复查案件审批程 (79)法办研字第7 意见,理已不再适用。
序问题的批复 号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死 1979年12月12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4年
刑复核案件的几项规定的 日(79)法办字第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通知 92号 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
序的具体规定》代替。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几类 1980年3月1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3年
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 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
的通知 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
代替。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揭批 1980年4月17日 该批复是对特定历史时期遗
“四人帮”斗争中清查出来 (80)法研字第13 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已不
的犯罪分子在逮捕前被隔 号 再适用。
离审查的日期可否折抵刑
期的批复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 1981年6月10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民法院判处死缓经高级人 (81)法研字第11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民法院复核认为必须判处 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如 具体规定》代替。
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逮捕 1982年9月8日 该批复是对个案问题的处理
前交“群众监督劳动”的 〔1982〕法研字第 意见,现已不再适用。
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 7号
批复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 1983年2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件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患 (83)法研字第1号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精神病应否中止审理的批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复 具体规定》代替。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非 1985年5月9日 1993年2月22日全国
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 法(研)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
标标识而构成犯罪的应按 (1985)28号 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假冒
假冒商标罪惩处的批复 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
定》,该批复内容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播放淫 1985年7月8日 1990年12月28日全
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 法(研)复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灯片等犯罪案件如何定罪 (1985)40号 通过并公布了《关于惩治走
问题的批复 私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犯
罪分子的决定》,该批复内
容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 1985年11月14 该批复是对最高人民法院、
减刑时应将判决前羁押的 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日期折抵为已执行的刑期 1979年10月10日
的批复 《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
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有关
问题的解释,该《联合通
知》已废除,该批复不再适
用。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严 1987年7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88年11
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 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大熊猫皮的犯罪活动的通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
知 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
补充规定》代替。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 1988年1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 法(研)复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 〔1988〕1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管辖和管理程序的批复 具体规定》代替。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 1988年5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人民法院审理被害人对刑 法(研)发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诉讼 〔1988〕23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部分提出的上诉应全案审 具体规定》代替。
查并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作出终审裁判的批复
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 1988年7月6日 该批复已被1994年3月
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 法(研)复 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院审理期间潜逃应宣告中 〔1988〕29号 《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止审理的批复 具体规定》代替。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 1988年12月26 该批复已被1993年2月
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 日法(研)复 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1988〕73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关
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
补充规定》代替。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 1989年7月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12
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 法(研)复 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
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 〔1989〕5号 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的批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
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
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17 民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 1979年2月2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6年
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 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所
代替。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79年2月2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的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触
或被代替不再适用。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员、 1979年3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 (79)法办研字第9 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费、医疗费能否按家庭共 号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同财产处理问题的批复 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
具体意见》代替。
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我国 1980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旅居加拿大的公民寄递离 (80)民他字第26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婚诉讼文书问题的批复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日本 1980年10月25 1985年4月10日全国
国询问有关继承的几个问 日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题的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
与之抵触,不再适用。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 1982年9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流男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仍 (82)民他字第32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应由原告(男方)户口所 号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在地法院管辖的函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23 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试 1982年12月17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行)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 日(82)法研字第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款和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 18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款的两个问题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代替。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公 1983年2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告送达起诉书而不应诉的 (83)法研字第2号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居住在国外的民事被告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席判决后仍应公告送达判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决书的批复 再适用。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83年3月19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
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 (83)法研字第8号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在 1984年3月2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外地就医的离婚案件管辖 (84)法民字第5号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问题的批复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双方当 1984年5月1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事人在户籍所在地结婚后 (84)民他字第5号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去外地居住的离婚案件应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由何地法院管辖的函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1984年9月8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干问题的意见》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29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 1984年9月15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
费办法(试行) 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布的《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
办法》代替。
30 最高人民法院就吉林省浑 1984年9月11日 1989年4月4日全国人
江市卫生防疫站的来信给 (84)法民字第10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知 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与 1984年9月18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徐保俊离婚一案中几个问 (84)民他第12号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或重
复,不再适用。
3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外 1984年10月27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流重婚后原夫起诉要求人 日(84)法民字第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12号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代替。
33 关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应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向何地法院提出的批复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985)5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 1985年1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 法(民)复 行)》已于1989年9月
的批复 (1985)6号 1日废止,该司法解释是对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行)》中有关问题的解释,
不再适用。
3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卢伟明 1985年2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与卢伟范继承案管辖问题 法民复〔1985〕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的批复 14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民诉讼法》代替。
36 关于民事案件上诉后,第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
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 法民复(1985)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题作了改判后,可否变更 31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 代替。
负担的决定等问题的批复
37 关于胜诉一方当事人提起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
上诉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民复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第二审的诉讼费用应由谁 (1985)32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负担等问题的批复 代替。
3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 1985年5月30日 该批复已被1989年6月
一方提起上诉如何预交上 法(民)复 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诉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 (1985)33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代替。
39 关于一方当事人在国内居 1985年6月11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住另一方当事人在国外居 法(研)复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住的涉外民事案件的上诉 〔1985〕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期应如何确定的批复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4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 1985年7月24日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
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 法(民)复 行)》已于1989年6月
的批复 (1985)6号 30日废止,依据《办法》
作出的批复不再适用。
41 关于一、二两审人民法院 1985年10月28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 日法(民)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应如何予以纠正的的批复 (1985)52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4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占有 1986年1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与王言林赡养管辖问题的 (1985)法民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批复 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或重
复,不再适用。
4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继承 1986年4月3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案件中可以将实际占有遗 (1983)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产的其他人列为被告并适 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批复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或重
复,不再适用。
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将 1986年5月9日 1985年4月10日全国
马本师房产按归侨政策处 法(民)复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理的批复 (1985)字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付桂芬 1987年7月29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与李兴凯离婚案管辖问题 (1987)民他字第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的批复 3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46 最高人民法院对生效多年 1987年8月2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的判决逾期申请执行的依 (1987)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法不予支持的批复 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再适用。
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害名 1988年1月15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1
誉权案件有关报刊社应否 法民复(1988)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
列为被告和如何适用管辖 号 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问题的批复 的问答》代替。
4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 1988年6月20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行工作中两个问题的批复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988)25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49 关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 1988年8月15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律文书是否适用民事诉讼 法(研)复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法(试行)第一百六十九 (1988)3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等 法》,该批复与之抵触,不
问题的批复 再适用。
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甘秀 1989年9月7日 1991年4月9日全国人
珍与李福高离婚是否需要 (1989)民他字第 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
通过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 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书问题的函 法》,该司法解释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51 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 1987年9月17日 1991年4月全国人民代
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中 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司法解释有关内容与之抵
触,不再适用。
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85年1月17日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院可以直接与银行系统的 法(研)复 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营业所、信用社联系查询、 〔1985〕4号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冻结或者扣划企事业等单 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
位存款的批复 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
通知》代替。
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内工 1985年7月4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
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 法(经)复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 〔1985〕39号 《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如何确定的批复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
行地的规定》代替。
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 1985年8月3日 1993年9月2日全国人
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 法(经)复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 〔1985〕42号 并公布了《关于修改〈中华
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
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决定》,该批复与之抵触,
不再适用。
5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1985年11月6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89年
院审查经济行政案件不应 法(经)发 4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进行调解的通知 〔1985〕25号 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代替。
5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向 1985年12月14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某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 日法(经)复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向另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 〔1985〕58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 民事诉讼法》代替。
5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 1986年4月11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1986〕15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代替。
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需要再 1986年5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审而发现遗漏了诉讼第三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的案件应指令哪一级法 〔1986〕18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院按什么程序再审问题的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批复 意见》代替。
5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业银 1987年2月5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
行信用社担保的经济合同 法(经)复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 〔1987〕5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的批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
复 替。
6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 1987年7月21日 该司法解释已被1992年
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中 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答 题的意见》代替。
6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决定采 1987年10月15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取民事拘留措施的法院能 日法(经)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否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法 〔1987〕43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院代为执行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人民 1987年12月14 该批复已被1993年12
法院裁定冻结的当事人银 日法(经)复 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
行存款其他人民法院不应 〔1987〕49号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就同一笔款额重复冻结问 院、公安部发布的《关于查
题的批复 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
通知》代替。
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 1988年1月9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
同的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 法(经)复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 〔1988〕4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
保责任的批复 替。
6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一审 1988年1月13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 法(研)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措 〔1988〕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施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 1988年3月24日 该批复已被1995年6月
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 法(研)复 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 〔1988〕17号 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的《中
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代
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 替。
处理问题的批复
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 1988年4月22日 该批复已被1996年9月
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法(经)复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1988〕20号 《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
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
行地的规定》代替。
6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 1989年8月8日 该批复已被1991年4月
同纠纷案件复查期间执行 法(经)复 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问题的批复 〔1989〕6号 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代替。
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 1989年8月21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虽表示上诉但未在法定期 法(经)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限内提交上诉状是否作为 〔1989〕7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上诉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意见》代替。
6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 1989年9月16日 该批复已被1992年7月
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 法(经)复 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后一 〔1989〕8号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翻悔 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可否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 意见》代替。
行问题的批复